農業合作化決策的過程及其政治學意義:新中國1951
佚名
[內容提要]90年代以來,關于新中國過渡時期的研究,保守的歷史合理主義論幾乎要吞沒80年代對放棄新民主主義的反思。其實,所謂“過渡”,不僅是對新民主主義思想的放棄,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政治倫理轉向和非制度化決策方式,更決定性地影響了當代中國的政治走向和歷史進程,后果不僅是造成了政治意識形態沖突和社會思想混亂,而且傷害了開國法統確立的新中國政治的合法性,以致建立“法治國家”的思想到90年代才進入中國的主流政治話語。
Abstract:In the transitional period of New China ,around the year of 1951,the idea of New Democracy was abandoned and a new ,non-institutional policy-makingprocess was put in place.Its decisive impact on subsequent politics in China wasdisastrous.Not only did ideo-logical conflicts and social confusion arise as aresult of it,but the legitimacy of New China was seriously undermined ,and therule of law did not enter China's mainstream political discourse until the nineties.
一、新民主主義實踐中的意識形態緊張
在蘇聯和共產國際關于“東方落后民族”革命的理論中,建立蘇維埃制度并通過組織小生產者合作社實現向社會主義的過渡是這些國家走向“共產主義文明”的必由之路。而具體到中國革命的過程,則發生了在土地私有(而非像蘇聯那樣土地國有)制前提下向社會主義過渡的獨特問題。對此,斯大林和共產國際提出關于中國革命的非資本主義發展構想,中國共產黨據以建構了新民主主義理論,這一理論直到新中國成立都還在發展之中。關于農業的社會主義化即農民個體經濟的集體化,毛澤東、劉少奇和中共中央文件有一系列經典的論述:一是肯定社會主義的集體化是為農民解除窮苦的“唯一辦法”;二是主張土地改革以后要經過“一個相當長的時期”(15年到20年)的新民主主義經濟發展,“在新民主主義社會中大量地發展公私近代化工業”,在工業能夠提供大批農業機器和文化教育水平相應提高之后,才能實行集體化,反對“過早地采取社會主義政策”;三是認為新民主主義的經濟形態將表現為“私有經濟基礎上的競爭”和“階級分化”,并具有歷史進步性;四是設想通過合作社這種“私有財產基礎上”的集體互助組織把農民“組織起來”,逐步發展為蘇聯集體農莊式的合作社;五是承認“群眾自愿”的政治倫理,設置了“決不能強迫”的道德界限。①總結起來,中國共產黨根據已經成型的中國革命理論和蘇聯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經驗,把農業合作化限定為經過十幾年的工業、文化等現代化條件準備、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合作社組織中發展農業生產和教育農民而逐步引導個體經濟走向集體經濟、建立集體農莊的小農經濟社會化過程。同時還可以確認:無論這個“相當長”或“十幾年”究竟是“準備”期還是用來“逐步走向”的過渡期,但現代化的工業、教育所能提供的技術裝備水平、文化管理水平是農業合作化的必要條件;而且在這種新民主主義理論中,農村個體經濟由于努力生產和善于經營的合法自由競爭而發生的貧富兩極分化雖然被借用政治術語表述為“階級分化”,但仍然在經濟意義上肯定其有利于生產力發展的歷史價值,而排斥這種競爭和分化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則受到了“反動的空想”之類的政治判決與智力嘲弄。
然而就在開國之初,土地改革完成較早的東北、山西農村經濟發展所提出的問題很快在中央領導層引發認識分歧,上述理論所設計的社會改革步驟和相應的價值秩序便在實際的政治過程中被重新定位和表達,新民主主義共識被打破,領導農民組織非私有制的生產合作社即啟動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進程這種后來被毛澤東稱為“革命的不斷革命論”思想開始占據主導地位。1949年12月10日,中共中央東北局書記兼東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崗在東北農村工作問題座談會上說,“組織起來發展生產,乃是我們農村生產領導的基本方向,其目的是為了絕大多數農民成為豐衣足食的農民。”高崗在講話中也強調了“允許單干”、“允許雇工”、“不能強迫農民組織起來”的政策和反對農業社會主義思想的原則,但他又指出:“這絕不是說,讓大家單干好了,我們不用領導,不用組織,去讓它自流吧!絕不是這樣。”他還具體提出了在貸款、供給新式農具和優良品種、勞模獎勵等方面給變工互助組以優先、優待的政策,稱“變工組是能夠勝過單干的,問題就在于我們的工作努力如何。”②高崗不愿意接受土改以后農民出于發展經營的經濟動機而產生的希望自主選擇生產方式的逆合作化事實,他提出了“農村經濟發展的方向”路線問題,并決定以行政權力動用政府掌握的經濟、技術資源等制造出符合其“變工組能夠勝過單干”這一政治信念的經濟事實。在這里,有重大意義的問題還不是要人為地制造“組織起來”與“單干”之不公平的競爭條件,而是原來設定的發展合作化所需要的“一個相當長的時期”、工業提供機器的條件和文化條件等等的必要性,已經由于“方向問題”這一意識形態價值判斷的壓力開始模糊,一種基于自己個人政治信念而急于對農民發展生產的形式進行政治干涉的欲望代替了建國前夕中共中央領導層對經濟事實所作的實證分析和對歷史進程所作的謹慎預期,所謂反對農業社會主義的思想內涵也就被空洞化了。正如薄一波所指出的:高崗所謂獎勵互助合作的政策就是“歧視單干”的政策,“他實質上主張土改后立即起步向社會主義過渡,無須有一個新民主主義階段。”③這是關系黨的指導思想是非的重大問題,更導致了一場巨大的政治變動。
最早對東北這一非新民主主義動向提出嚴肅批評的是劉少奇。在東北農村工作問題座談會結束之后,東北局組織部于12月31日作出《農村支部工作指示》,其中批評黨員“只想個人發財”、“甚至想剝削別人的富農思想”,要求教育黨員“積極參加變工組,大量在合作社入股,搞好變工組與合作社”,購買并學會使用新式農具以與單干的群眾展開競賽運動,創造出“組織起來”比單干增加收入的事例,“以此來教育黨員引導群眾組織起來”。④1950年1月23日,中共中央組織部為批復東北局組織部這一文件而向劉少奇請示,劉少奇對副部長安子文談話說:“現在的變工互助能否發展為將來的集體農莊?我認為是不可能的。這是兩個不同的階段,要防止急性病。”“集體農莊是要使用機器從事大規模生產,它否定了個體經濟。……這是一個生產方式上的革命,沒有機器工具的集體農莊是鞏固不了的。”劉少奇還批評提出“剝削問題”和“富農黨員問題”是過早了,強調:“雇工,單干,應該放任自流,讓農民都有三匹馬一副犁就很好。”“我們的黨規黨法上允許黨員單干而且也允許雇人,認為黨員便不能剝削,是一種教條主義的思想。但能單干與應該單干是兩回事,我們允許黨員單干,并不是我們鼓勵他們去單干。”根據劉少奇的這些意見,中組部正式答復東北局,指出:“黨員雇工與否、參加變工與否,應有完全的自由,黨組織不得強制,其黨籍亦不得因此停止或開除。”“在今天農村個體經濟基礎上,農村資本主義的一定限度的發展是不可避免的,一部分黨員向富農發展,并不是可怕的事情,黨員變成富農怎么辦的提法,是過早的,因而也是錯誤的。”⑤不過,據薄一波回憶:由于劉少奇的談話只有很少高級干部知道,而高崗的思想卻被概括為“把互助合作組織提高一步”在東北大作宣傳;因此,幾個月內東北農村的互助合作運動出現了嚴重的強迫命令和形式主義,使單干農民“不僅在生產上步步感到困難,而且在人權上受到歧視”,強制入組達70%-80%,而退組則受到懲治性的扣留財產或罰款與勞役。⑥
其實,出現東北這種在理論上似乎辯證圓滿──既允許單干,又要組織起來──但在實際的政治過程中則發生強制而侵犯農民生存權和發展權的情形并不奇怪。而農民之所以為農民的土地乃通過黨組織所領導的革命獲得,其權利只有革命的領導者才能給予保護,也就必然會由于領導者的政策思想變動而喪失,正如高崗之所以能夠宣示“不能強迫農民組織起來”實際上正是因為他及其手下干部恰恰擁有強迫農民的權力一樣。而且這種權力乃由暴力革命所賦予,它是立法、行政和司法一統的最后權威,在來源上與接受土地而耕種謀生的農民并無直接的授權契約關系,所以農民不可能從政治體制上對干部的發號施令給以制約。這樣,在革命后政治中,最高領導者的指導思想是至關重要的。但也就是從此,毛澤東和劉少奇的路線性思想分歧初露端倪了。
建國前夕,毛澤東和劉少奇都反對農業社會主義、堅持新民主主義的開國思想,都主張搞合作社必須有十幾年準備以形成必要的機器條件和文化條件,而且毛澤東還特別稱贊“少奇同志對這個問題很有研究”。⑦然而,面對東北農民在土改后看起來難以自愿走向集體化的局面,毛澤東不再贊成劉少奇的意見。自然地,以劉少奇為代表的堅持新民主主義政策而批評農業社會主義傾向的意見就難以得到落實了。
二、毛、劉分歧及其解決的政治過程
后來的事實表明,毛澤東支持“把互助合作組織提高一步”的政治性決策。繼東北出現要求單干的逆合作化問題之后,山西的老解放區發生了更為嚴重的互助組渙散解體危機。1950年11月14日,山西省長治地委在《人民日報》發表《關于組織起來的情況與問題的報告》說:土改后的老區農村在幾年的生產運動中,“由于農民是在自己的土地上為自己勞動,表現了高度的熱情與積極性。”“在1950年,由于革命戰爭在全國基本結束,大城市與工業被人民政府所掌握,新的城鄉關系逐步建立,農業生產普遍恢復與發展,黨在農村中的政策能正確實施等條件,農村中新的階級分化在開始了。據調查,已有個別新富農產生,約有占總戶數4%的農民上升為富裕中農,有85.4%的農戶上升為中農了。……伴隨著這一變化,產生了一些新的問題與要求。這些新的問題與要求是什么呢?就是在農民群眾中,特別在經濟上升比較迅速的農民中,產生了愿意自由地發展生產,產生了不愿意、或者對組織起來興趣不大了的‘單干’思想。這是老區互助組今年呈現渙散、萎縮以至部分陷于解體的基本原因。”⑧華北局政策研究室注意到長治地委發表在《人民日報》的文章,他們研究了蘇聯、東歐國家的經驗,經華北局同意,派調查組到山西。在1951年3月下旬調查組到長治時,地委正召開討論落實轉互助組為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會議,調查組對長治地委決定試辦這種按土地和勞力兩個標準分配、征集公積金、積累公共財產、社員退出不帶走公積金的農業合作社提出不同意見。但山西省委明確支持長治地委,認為雙方分歧的實質正是如何對待私有制基礎的問題,退社不帶走公積金“對私有基礎是一個否定因素”。這里,意識形態本位的社會主義先驗必要論替代民生與民意本位的新民主主義實踐合理論的政治強制邏輯出現了。
華北局在得到調查組的匯報后決定召集五省互助合作會議研究山西省試辦農業合作社的問題,山西省委便于1951年4月17日正式向中央、華北局作《把老區的互助組織提高一步》的報告。⑨報告說:山西老區的互助組織歷史較長,由于農村經濟的恢復和發展,戰爭時期的勞、畜力困難已不再是嚴重問題,“隨著農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農民自發力量是發展了的,它不是向著我們所要求的現代化和集體化的方向發展,而是向著富農的方向發展。這就是互助組發生渙散現象的最根本的原因。”在目前互助組織發展的轉折點,為徹底扭轉互助組渙散解體的趨勢,必須提高互助組織“走向更高級一些的形式”,這就要在互助組內部“扶植與增強新的因素”──即實行“出組不帶”的“公共積累”和逐步加大“按勞分配的比重”,以動搖、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礎。⑩可以看出,面對被設想為走向集體化過渡步驟的互助合作組織竟發生渙散解體的危機,和東北局高崗的思路類似但更進一步,山西省委提出的政策思想已經根本不能顧及曾經討論過的農業合作化所需要的機器條件和文化條件,而著眼于以超經濟的行政強制,對農民設置一個單干固然自由并避免麻煩的分配管理、但退組即意味著放棄被征集的公共積累的兩難利益困境,企圖以這種利益困境維護互助組免于解體并轉而提高到削弱、否定個體土地所有權的合作社組織形式,迫使農民放棄自己的致富愿望而就范于“我們所要求的現代化和集體化的方向”。但華北局的政策原則是未可輕易動搖的。就在山西省的報告醞釀期間,《人民日報》于3月17日發表題為《華北春耕中應當注意的八件事》的社論,強調“在自愿兩利原則下”發展各種形式的互助組,反對“普遍號召推廣”和強迫一般互助組搞“積義倉和伙買公共農具”。紒紜矠在接到山西省的報告后,主持華北局日常工作的劉瀾濤又專門請示劉少奇,劉少奇也反對在尚不具備農業機器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動搖私有制、組織農業生產合作社。根據劉少奇的指示和4月下旬華北五省互助合作會議的多數意見,華北局于5月4日批復山西省的報告并報中央,指出:“用積累公積金和按勞分配來逐漸動搖、削弱私有基礎直至否定私有基礎,是和黨的新民主主義時期的政策及共同綱領的精神不相符合的,因而是錯誤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革命任務只動搖封建私有、帝國主義在華特權和官僚資本主義私有;一般地動搖私有財產是社會主義革命時期的任務。”“提高與鞏固互助組的主要問題,是如何充實互助組的生產內容,以滿足農民進一步發展生產的要求,而不是逐漸動搖私有的問題。這一點必須從原則上徹底搞清楚。”農業生產合作社“只能試辦幾個作為研究”,“不能強行試辦,更不宜推廣。”紒紝矠但山西省委負責人賴若愚等仍然反復申述他們試辦合作社不存在違背《共同綱領》的問題,因為《共同綱領》規定了半社會主義性質的合作社是新民主主義五種經濟成分之一。必須指出:《共同綱領》的這種規定并沒有賦予任何組織和個人按照自己的意志以“半社會主義”消滅作為合法經濟形式的個體經濟的權力,而且上述辯解完全忽視《共同綱領》賦予農民的土地和私有財產所有權的憲法權利,更是不顧黨的社會主義革命條件論的奪理強辭,自然要受到更加系統的批評。
5月7日,劉少奇在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宣傳會議上作報告。他批評山西省委現在就提出要組織農業合作社實際上是要搞社會主義改造,說:“如果相信這個理論,就是幻想的社會主義,就是空想的社會主義,也叫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它是實現不了的。我們中國的黨內有很多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這種思想要糾正。因為僅僅依靠農村的條件不能搞社會主義,農業社會化要依靠工業。否則,不管農民怎樣努力,要使中國的農業普遍地走向社會主義是不可能的。”紒紞矠6月3日,劉少奇在華北局當面批評山西省委,說:在新民主主義階段,不可輕易地動搖、削弱和否定農民的個體所有制。不要怕農民冒富,只有80%的農戶發展到“三馬一車一犁”的富裕程度后,才可由他們自愿地走農業合作化的道路。6月29日,薄一波在《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加強黨在農村中的政治工作》的文章紀念建黨30周年,從貫徹黨的政治領導的高度批評“在互助組內逐漸動搖、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財產,來達到農業集體化”的空想農業社會主義思想,說:要達到農業集體化,必須發展以國有企業為基礎的強大的工業,“農民必須倚靠工人階級的努力和援助,才能使自己得到進一步的解放。”“在農民完全自愿而且是等價交換的基礎上,積累一些公共財產(如共有較大農具和積谷義倉等)是可以的,但這種互助組仍然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和私有財產基礎上的。又在農民完全自愿的條件下組織個別的集體農場也是可以的。但這在目前只能是個別的,決不能在目前使農業集體化。”文章進而提出:“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和教育農民出身的黨員和干部”。紒紟矠這一有了建國執政初步實踐之后的新提法比兩年前毛澤東“嚴重的問題是教育農民”的考慮更加復雜了,它捕捉到“農民出身的黨員和干部”僅從社會主義的信念熱情出發而缺乏深入的理論思考能力的問題,對干部利用政治權力試圖動搖革命建國的嚴肅法律承諾、突破國家大法保護的農民土地財產私有權將造成破壞等價交換的市場經濟秩序和侵犯農民基本權利的政治后果表示了憂慮,希望從政治工作入手對干部加以約束,阻止這種政治的超法律運作。7月3日,劉少奇把山西省委的報告批示印發給各負責人閱,肯定該報告是表現“錯誤的、危險的、空想的農業社會主義思想”的一個例子。兩天后,劉少奇在中南海給馬列學院第一班學員作題為《中國共產黨今后的歷史任務》的報告,更系統地講解了“進入社會主義的步驟”問題。他批評山西省委不顧現實工業條件而破壞私有財產制度為左傾冒險,還批評河北省委“從遠大利益著想來組織合作社,想避免一部分人破產,想消滅富農”這種發展合作社的道德合法論,說:“互助組的目的是為了當前利益,不是為了遠大前途。在這里,群眾和先鋒隊的目的要求有區別。群眾就是要多打糧食,買便宜東西,我們要從群眾直接的切身利益出發,來實現我們黨的遠大目標,就是用合作社互助組的顯著成績教育農民,使農民贊成集體經濟,先鋒隊的任務就是這樣把當前利益和遠大利益結合起來。”紒紡矠如此,劉少奇就把社會改革的道德、政治的合法性統一于“從群眾直接的切身利益出發”這一框架之內。
在上述理論準備和宣傳工作背景之下,華北局于7月25日向中央作出《關于華北農村互助合作會議的報告》,劉少奇閱后加以修改,其中著重批評了山西省委的意見,指出:“目前的互助組織是以個體經濟(私有的)為基礎的,在自愿兩利下的集體勞動組織,故不能在這個基礎上逐步地直接地發展到集體農場。因為農業集體化,必須以國家工業化和使用機器耕種以及土地國有為條件。”關于互助組的鞏固主要依靠充實生產內容一段,劉少奇加寫道:“在長時期內,在農民中就進行了一種實際上的集體主義教育,是將來組織集體農場必需的思想基礎。”紒紣矠從而強調了在幫助農民發展生產的過程中“教育農民”而不是通過設置利益困境、行政限制或進行侵犯農民自主權的政治思想規勸的“農民教育觀”,明確引導農民走向集體化的是利益驅動機制而不是強迫性的利益困阻機制。
然而,就在中央審批華北局報告這一在組織程序上決定山西省委主張最后命運的時刻,毛澤東出面站到了山西省委一邊。事后,毛澤東曾在1958年1月回顧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過程,他把從土地改革接著搞互助組、合作社稱為“社會主義的土地革命”,強調不能像波蘭、南斯拉夫那樣去“建立新民主主義秩序”──如果建立了,就得再花力氣去破壞,因為那樣富裕中農發展很多,不想搞社會主義,所以要采取“趁熱打鐵”的“不斷氣”策略。紒紤矠也就是說,如果按照新民主主義的立國思想鞏固制度、確立秩序,向社會主義過渡將是漫長、復雜的歷史過程,甚至漫長、復雜得讓人懷疑過渡成功的可能性。正是基于這種政策策略思想,在山西省出現比東北更嚴重的互助組渙散解體危機情況而要求提高互助組織但受到劉少奇、華北局有組織的直接批評和制止,反對農業社會主義的思想隨之被系統化和理論化以至有主導農村工作方向之勢的時候,毛澤東便采取斷然措施介入并結束爭論、扭轉局勢,不失時機地推進農業合作化。他首先找劉少奇、薄一波和劉瀾濤談話,明確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見,華北局7月25日報告被擱置。他又指示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陳伯達以中央名義在1951年9月下旬召集地方部門代表參加的互助合作會議和起草《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并親自審改會議通知、指導會議和決議的起草工作,這便從組織上掌握了領導農村工作的主動權。決議(草案)一掃圍繞“互助組渙散趨勢”的煩人爭論而直接肯定農民表現出了“勞動互助的積極性”;并根據農村存在的簡單勞動互助、常年互助組和被認為可以阻止互助組渙散趨勢的提高形式即實行土地入股與公共積累的生產合作社,概括、總結成由低級到高級在集體化方向前進的“運動發展的一般規律”,指明建立更高級的社會主義集體農莊的運動前景;規定了黨領導運動的積極、穩步、自愿、互利的方針。這是避開理論糾纏而迅速解決可能脫離向社會主義過渡軌道問題的重大戰略步驟,實際上也就是啟動了向社會主義過渡的進程。這個決議草案做成后當即在10月間就發給了一些地方的負責人。
10月14日,高崗向毛澤東作出關于東北農村的生產合作互助運動情況的報告,稱“反對或防止的主要思想偏向已經不是侵犯中農利益”,農民的主要顧慮也不是“怕發展”、“怕歸大堆”;認為要逐步提高合作互助的組織形式。毛澤東于10月17日起草中央指示給以肯定并轉發各地參考。紒紥矠11月21日,毛澤東起草中央指示轉發河北省委11月13日關于農業生產問題給華北局的綜合報告,其中談到加強領導后合作互助組織“得到新的發展與提高”。12月4日,毛澤東起草中央指示批轉華北局10月擴大會議通過的《關于進一步提高農業生產的決定》,該決定反映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的精神,并認為合作互助的組織形式是完成農業生產各項任務的必要條件。12月15日,毛澤東起草中央印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決議草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組織實行,把互助合作運動“當作一件大事去做”。紒紦矠經過這一系列的會議組織、政策制定與傳達指導步驟,毛澤東消除了劉少奇批評和阻止東北局、山西省提高互助組織的影響,從根本上推動農業合作化走上了迅速發展的軌道;并且由于毛澤東在中央正式下發互助合作決議草案前的修改中加寫了指示各省試辦幾個“社會主義性質的集體農莊”的內容,也就給運動設計了不同集體化程度完整的梯級結構,極利于引導有政治抱負和革命積極性的干部、群眾朝著社會主義目標不斷地提高合作組織的層次,“不斷氣”地完成農業社會主義改造。
8月間毛澤東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見之后,劉少奇便沒有再像以前那樣對農業互助合作工作積極研究和直接領導。這樣,從互助組到合作社直接向社會主義過渡的不斷革命論就成了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統一指導思想。這種不斷革命論在后來批評“反冒進”、開展大躍進和人民公社化運動以及與蘇共的論戰中得到充分的闡釋并自稱找到了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根據,中國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勝利則反過來被用作為論證、檢驗這一“革命真理”的歷史實踐。
三、結論:政治倫理轉向及其相應的制度化決策方式
通過以上研究我們可以認識到,新中國之所以在建國初期就推動互助組的合作社化、啟動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進程,是因為農民在新民主主義國家政策保護土地所有權和財產私有以及容許新富農存在這種程度的自由競爭空間中,實現了生產的恢復和形成了初步的個體經濟能力──即東北、山西黨組織所謂80%以上的農民上升為中農,農村出現了普遍的“中農化”──之后,發生了要求脫離生產資料不足時期組織起來的互助合作形式而單干的愿望。這種愿望是新民主主義的,而且農民選擇生產方式的自由是受憲法保護和可以推定的權利,劉少奇等領導者認為這一發展生產力的階段是實現社會主義的前提;但在另外一些人看來,這種愿望和相應的行動趨勢是破壞了他們通過勞動互助合作組織導向消滅土地私有制的合作社(集體農莊)制度的簡單政治預期。因此,在中共中央高層,圍繞農民以獲得的土地為公平起點發展生產、積累財富的經濟行為等新民主主義社會現象,發生了根本的對立價值判斷乃至完全相反的事實判斷,并被急劇政治化;而經過斗爭統一思想之后,便立即決定推進合作化運動以阻止互助組渙散、解體這種“逆合作化”趨勢,使農村發展走上社會主義的集體化軌道。毛澤東在1958年3月的成都會議上曾經談論農村社會主義改造說:老區土改后社會主義改造的勁差一些。而新區土改后接著搞合作社,群眾沒有習慣于“新民主主義秩序”──實際是資本主義民主秩序,發展資本主義。不斷革命就是從這里來的。紓紛矠這也鮮明地揭示了農業合作化既是以資本主義標簽否定新民主主義的思想過程,又是打破尚在建構中的新民主主義秩序的政治過程。在這一過程當中,主張經濟上自由放任而政治上恪守民主憲政程序的“民主社會主義”思想被崇拜蘇聯模式、迷信權力統制“國家社會主義”思想所克服,民主主義政治開始讓位于國家主義政治。
從新民主主義政治到社會主義政治的轉型,從本質上說就是人民民主主義(專政)的多黨聯合政府向共產黨領導的無產階級專政的發展和轉變。農業合作化決策作為以改變中國社會最廣大人群的土地所有權為目標,而決策本身又造成一黨立法和黨內行政的既成事實這樣一個政治過程,它是從新民主主義政治到社會主義政治轉型的關節點,是新中國政治研究中意義豐富的個案。
首先,急于推動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是因為新民主主義政策在農村的實踐造成了違背其社會主義信念和所設想的過渡模式的意識形態緊張。于是,受必須實現社會主義以建設富強國家和解除農民窮苦這種意圖倫理的支配,毛澤東便在啟動社會主義改造進程問題上統一全黨的思想,在黨內完成農業合作化決策的立法程序──改變《共同綱領》為了新民主主義共識而回避“社會主義前途”的憲法原則,作出啟動農業社會主義改造進程的《中共中央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其中甚至提出“引導全體農民走向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并通過黨組織行政貫徹到農村基層,掀起了合作化運動。對照《共同綱領》所規范的新民主主義,這一過程反映了中國共產黨的政治倫理由責任倫理到意圖倫理的轉向,相應地,新中國政治發生了由責任政治到信念政治的轉型。
其次,作為改變中國基本經濟制度的政治過程的起點,農業合作化決策及其施行可以說是標志著人民民主專政的無產階級專政化;但在政治學意義上考察,中國共產黨依靠其從中央到地方完整的組織結構發揮行政功能,使得新中國民主聯合政府之憲政體制為中國共產黨的黨政體制所置換,從而成為事實上的獨立執政黨。
最后,從東北和山西采取設置利益困境阻止農民脫離互助組而單干的情況來看,盡管地方干部以“由個體逐步向集體方面發展”、“削弱私有制基礎”的社會主義意識形態盡力為自己“提高互助組織”作合法性辯護,但在事實上侵犯了憲法賦予農民的財產權以及互助合作的自愿互利原則,也就是說這是嚴重的行政侵權。據《東北日報》報道,在東北一些地區,“有的甚至提出:單干戶沒有公民權,不和他來往”,使單干農民“不僅在生產上步步感到困難,而且在人權上受到歧視”。紓紜矠顯然,農民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受到了明目張膽的侵害。但是,由于基層干部的權力來自上級任命而不受農民的任何體制性約束,開國基本法也沒有規定違憲審查制度或憲法訴訟制度,所以農民無以保障《共同綱領》賦予自身的權利,而只能聽任基層干部的法外行政。而違憲和脫離民意則意味著合法性的喪失──即使事后承認“脫離實際”、檢討政策過失,也只是以黨內的意識形態權威規范遮蔽或置換國家與社會的憲政契約關系,從而回避法外行政的政治、法律責任。歷史事實證明,如果不從法治和民意的角度反思這種信念政治和會議政治反而繼續采取政治斗爭手段以圖合法化形式的話,那么當經濟、政治、道德后果之嚴重而逼近民眾的社會心理承受力和黨內健康力量的良知底線的時候,整個政治機器的合法性便受到懷疑。由此,我們必須面對和檢討新中國政治中的一個根本的結構性缺陷,那就是公民利益表達的缺位。
中國革命的成功以及新民主主義成為各民主階級聯合專政的政治基礎并在《共同綱領》中形成憲政精神,本身就是農民階級(和其他民主階級一同)利益表達并浴血奮斗的結果。不過,農民雖然是革命的基本力量和犧牲最多的階級,它并沒有自己的獨立政黨;所以在新中國政治中,農民階級便不可能有自己獨立的利益表達。當然,在新民主主義革命的理論中,中國共產黨是以“工農聯盟”的名義代表農民階級利益的。不過,雖然革命者的大部分是農民出身,但他們在參加革命的同時便開始脫離耕種謀生的農民階級,而建國后則成為一個獨立地掌握政治資源的黨政干部階層。顯然,他們在代表農民的利益愿望甚至是表達對黨的政策的理性思考之前,首先面臨的是自己政治上進退榮辱的問題;因為他們的權力、地位來自上級的任命,這決定著他們最直接的切身利益。
以當前的學術生態來看,本文所觸及的憲政和公民基本權利問題仍然是新中國政治理論與政治學研究中最大的盲點,這種狀況與建立法治國家的政治志向和所表達的熱情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可以相信,只有對新中國的政治傳統和發展史作一基本的、經得起辯論的研究,才能對我們現實的政治狀況有一個能夠自我說服的估計,才能真正喚醒建設法治國家的良知與決心,從而找到價值與合法性重建的契機和生長點,不至于迷失在天花亂墜的歷史幻象之中。
注釋:
①這些論述可見于毛澤東的《組織起來》(1943年12月2日《解放日報》)、《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報告和結論》(1948年9月)、1949年1月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講話、在中共七屆二中全會上的報告、《論人民民主專政》(1949年7月1日),劉少奇1948年9月13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講話、1948年12月25日在華北財政經濟委員會上的報告,以及經過劉少奇、毛澤東和周恩來等閱改后發表的新華社《關于農業社會主義的問答》(1948年8月7日《人民日報》)等。需要指出的是,如《論人民民主專政》之類的文章必須查對原始出處,因為后來發表的文本已經做了與原意相反的若干修改。
②高崗:《東北農村工作問題座談會總結發言》,《新華月報》1950年2月號,第949-953頁③薄一波:《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1991年,第196-197頁。
④《對中央組織部關于農村黨員雇工單干問題給東北局復函的批語》,《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325頁。
⑤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劉少奇傳》(下),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第692-693頁;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劉少奇論新中國經濟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年,第152-155頁;《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第197頁。
⑥《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第199-200頁。
⑦毛澤東在1949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上的講話,見《毛澤東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236頁。
⑧《人民日報》1950年11月14日,第2版。
⑨陶魯笳:《一個省委書記回憶毛主席》,山西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3-15頁。
⑩黃道霞等主編《建國以來農業合作化史料匯編》,中共黨史出版社,1992年,第43頁。
11《人民日報》1951年3月17日,第1版。
12《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第187-188頁。紒紞矠《劉少奇論新中國經濟建設》,第182-183頁。
13《人民日報》1951年6月29日,第1-2版。
14《春耦齋講話》,《劉少奇論新中國經濟建設》,第219-220頁。
15《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第190-191頁。
16《毛澤東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349頁。
17《毛澤東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80頁。
18《毛澤東文集》第六卷,第214頁。
19李銳:《“大躍進”親歷記》,上海遠東出版社,1996年,第185頁。
20《若干重大決策與事件的回顧》(上卷),第20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