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還是內卷?十八世紀英國與中國——評彭慕蘭《大分岔:歐洲,另及現代世界經濟的發展》(下)
黃宗智
人口史
現在我們來討論中國人口史這一論題,以及相關的溺殺女嬰問題,看看它們對發展與內卷能夠說明什么。按照彭慕蘭的觀點,溺殺女嬰是他想給長江三角洲勾勒的畫面的一個關鍵部分:又一次與18世紀歐洲相同,因為溺女嬰實際屬于“預防性抑制”(preventive checks),其結果是生育率比歐洲還低,人口壓力也不比英國更為嚴重。這與彭的總體看法相呼應,即較之英國,長江三角洲并沒有經歷更高程度的內卷。這一部分的論證,他主要依賴的是李中清(James Lee)的著作。
(一) 彭慕蘭和李中清的論證及數據
首先,李中清(以及不少其他學者)論證了溺殺女嬰在中國的廣泛流行。在分別與康文林(Cameron Campbell)、王豐合寫的著作中,李的討論以東北遼寧的道義社區1774—1873年間12000個農民的有關記錄中男、女嬰的不同死亡率為基礎。李推測大約1/3的新生男嬰和2/3的新生女嬰從未登記入冊,如果我們假設未注冊嬰孩的死亡率和有記錄的相同,那么可能有“1/5到1/4的女性死于故意的溺殺”。[1] 李還使用了特別完整的皇族戶籍冊,一個1700—1830年間的總計33000人的樣本,并提出“1/10的女嬰多半在生命最初幾天就被溺殺。”[2] 。彭慕蘭引李中清為證,提出在中國有25%的新生女嬰被溺殺(第38頁)。
這里姑且不論到底有多少女嬰被殺的問題。李中清對道義的估計既得自人口數據也得自猜測。準確可靠的估計尚有待于將來的研究。實際溺殺率無疑因時間地點不同而各異,并且可能比李的估計要低得多。這里只集中討論他們如何使用自己擬定的數字。
李中清和彭慕蘭告訴我們,溺殺女嬰實際上是一種“產后墮胎”。與其說它來源于馬爾薩斯的“現實性抑制”(positive checks)意義上的生存壓力——即在人口/土地擠壓下,因糧食生產難以跟上人口的增長,以致糧價上漲、實際工資下降,營養不良乃至饑餓和死亡——倒不如說它恰好表明了這一壓力的不存在。它是類似于歐洲晚婚的“預防性抑制”(preventive checks)。[3] 李、彭以及王國斌、李伯重[4] 等人想要論證的是,中國的人口歷史與歐洲相同,其人口模式一如歐洲,即主要是由“預防性抑制”形成的“生育驅動”(fertility dri8ven)而非“馬爾薩斯神話”曾經揭示的那樣,是由“現實性抑制”構成的“死亡驅動”(mortality driven)。
問題的關鍵在于“產后墮胎”的概念。如果被溺殺的嬰兒即使已經出生了還可以被看作是“墮掉”的話,那他們就不應該被計算在死亡率中,從而也不應該出現在預期壽命的計算當中。[5] 因此,李中清在對遼寧道義與歐洲基于教會出生登記的數據進行比較時,只把道義的“6個月大”而不是新生的嬰兒計算在內。[6] 如此一來,道義的預期壽命為29歲。正是在此基礎之上,李、彭得出結論認為中國人的死亡率和預期壽命與歐洲人大致相當。
但如果李的29歲預期壽命這一數字,用他所估計的25%的溺殺女嬰率來修正的話,則新生女嬰的真實預期壽命還不到22歲。這將使預期壽命根本無法與18世紀英國34—35歲的數字相比。[7]
除了把被溺殺的女嬰排除出死亡率數據之外,將溺殺女嬰視為“產后墮胎”也將那些嬰兒從“總和已婚生育率”中排除了出來。再一次,如果被溺殺嬰兒系被“墮掉”而不算出生的話,那么他們就不會出現在生育數據當中。因此我們看到,他在計算道義的總和已婚生育率時沒有就溺殺女嬰做任何修正。他如實指出,他只是在對未登記男嬰進行估計的基礎上對未注冊人口做了修正,而沒有去考慮更多的未登記女嬰。[8] 于是,他(和彭慕蘭)得出結論,認為中國已婚婦女所生孩子的數量出人意料地低(第41頁),其“總和已婚生育率”為6個,從而中國人的生育率,比1550—1850年間西歐的7.5—9個還要低得多。[9]
斯蒂芬·哈勒爾(Stevan Harrell)早些時候在他為一部有關中國人口會議的文集所寫的序言中指出,記錄中的數字一般應該在考慮到溺殺女嬰的前提下向上修正25%。譬如,劉翠溶基于“華南”地區5個族譜提出的數據應該加以修正,因為族譜主要關注兒子,而對夭折的或者被殺棄的女嬰不做記載。[10] 與李中清不同,泰德·塔爾弗德(Ted Telford)依據1520——1661年間桐城縣(在長江三角洲之鄰的安徽省)的39個族譜共計11804人的記錄,通過預設25%中等女嬰死亡率對其數據進行修正,做出8—10個孩子的總和已婚生育率估計。[11] 此外,依據1906—1945年日本殖民統治期間臺灣海山地區非常可靠的數據、1980—1981年對最初為卜凱所研究的中國7個地方580位婦女所做的回訪以及1931年喬啟明在長江三角洲的江陰縣搜集的高質量數據,武雅士(Arthur Wolf)得出7.5個孩子的估計。[12]
實際上,如果把他自己估計的25%的被溺殺女嬰算入出生嬰兒當中的話,李中清的數字就會跟武雅士以及塔爾弗德的相差無幾。這樣一來,李的數據就會非常不同,也就得不出他的結論,即中國的數據顯示了比西歐還低的生育率。[13]
總之,李中清(以及彭慕蘭)把溺殺女嬰解釋為“產后墮胎”并因此而排除在生育率和死亡率之外 ,這一舉措實際上是其兩個基本論點的關鍵所在:即中國人的死亡率(或者預期壽命)與歐洲人相比并無太大差異,以及中國“預防性抑制”的施行甚至超過歐洲。如果對溺殺女嬰做不同的解釋,而且將其算在出生和死亡人數當中的話,采用他們自己的數據和估計就可以得出一幅與他們所論證的非常不同的畫面。
不僅如此,武雅士在其對李中清著作的謹慎評論中還證明:即使接受李得出的那些數字,我們也可以找到比有計劃的生育控制——即“晚開始,早停止,長間隔”加上“產后墮胎”——更為合理的其他解釋。他指出,早婚和經期相對較晚可以解釋為什么較晚開始生育。而且早婚(以致年齡不大婚齡卻較高,房事頻率亦相應較低)或者因健康問題或營養不良而導致的較早停經,則能夠說明較早停止生育的現象。最后,生育的長間隔,也可以被營養不良以及窮人迫于生計而外出傭工等因素所解釋。武提供了通過深入訪談得到的直接證據來支持他的觀點。在他看來,中國人的低婚姻生育率本身就得用貧困及生存壓力來解釋,而不能當做沒有生存壓力的證據。[14]
(二)一個不同的觀點
回到溺殺女嬰的問題。李中清認為,在中國溺殺女孩乃是在偏重男孩的文化下所作出的抉擇,也由于“對于生命的某種特殊態度”,即“中國人不把不滿一歲的孩子看做完全的‘人’”[15] 。可是,光是性別偏重就會促成一個人溺殺其女嬰嗎?還是由于有其他壓力首先導致了殺嬰,其后對男孩的文化偏重才促成溺殺女嬰的選擇?而且,考慮到中國各地幾乎都為嬰兒慶祝滿月這一事實,一歲以下的孩子果真還未被當做是完全的人嗎?
要充分探討這一論題,我們需要有更多區別不同階級和階層的中國人口行為分析,盡管已經出現了一些頗具啟示性的端倪。根據長江三角洲蕭山縣(浙江省)的三個族譜——1240—1904年間的資料,哈勒爾指出地位較高(即持有功名者,也就是可以認為是比較富裕)的家庭比其他家庭有更多的孩子。這是由于富人比較早婚,而且可以納小妾。[16] 武雅士在比較可靠的臺灣資料基礎上進一步強調并拓展了哈勒爾的看法,他展示了富裕農民家庭(不僅僅是持有功名的“士紳”家庭)具有更高的婚后生育率。[17] 最后,周其仁重建了日本滿鐵研究者系統調查過的三個村莊的人口歷史,并指出富裕農民因為有撫養能力而有比較多的兒子,但貧農也有較多兒子,這是因為他們老年不得不靠兒子的出雇收入來維持生活。[18] 綜合起來,這些成果提示:溺殺女嬰可能主要是那些為生計所迫的貧農力爭有更多兒子的一項行為。
帝國晚期的一些觀察者明確地將女嬰溺殺主要歸咎于貧困以及昂貴的嫁妝,而且政府官員敦促設立孤兒院來處理這一問題。[19] 1583—1610年間生活并供職于明朝廷的意大利耶穌會教士利瑪竇( Matteo Ricci)(1552—1610年)講得特別明白:
這里更為嚴懲的一宗罪惡習就是某些省份的溺嬰行為,其原因是他們的父母沒有能力供養他們并已徹底絕望了。有時候那些并不怎么窮的人家也會干這種事情,因為他們擔心有一天他們無力供養這些孩子的日子會到來,到那時他們就只好把孩子賣給陌生的或者殘酷的奴隸主。[20]
只有少量土地的貧農和沒有土地的雇農夫婦就是很明顯的例子。擁有較多土地的農民可以依據農村習俗保留一份養老地藉以養老,而他們卻不能。他們只能寄希望于兒子,法律和習俗都要求兒子出雇以贍養父母。[21] 女兒不能這樣。而且,即使他們勉力把女兒撫養成人,到頭來恐怕還是得把她賣出去。在那樣的生存狀況下,溺殺女嬰的事情比較可以理解。
我這里并不是想爭論只有窮人才會溺殺女嬰,而是說他們多半構成了這類行為的主體部分。即使是李中清也承認:“過去的中國父母減少生育或者殺嬰是對家庭經濟狀況的反應。”[22] 在他原來和康文林合寫的著作中,李實際上把溺殺女嬰置于馬爾薩斯式“現實性抑制”的范圍,而不是他后來主張的“預防性抑制”。[23] 但那一認識,在其后來對“馬爾薩斯神話”進行激烈批評以論證其“生育驅動”而非“死亡驅動”的中國人口體系時,已喪失殆盡。
李中清自己的數據實際上表明了貧困可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上面已經提到,他的皇族數據表明溺殺女嬰的比率為10%。李運用這一數字爭論說,既然女嬰溺殺甚至出現在富裕家庭里,那么該行為就必定是全社會范圍的而不僅僅是貧困所致。然而這些數據彰顯出另一條不同的邏輯:即使他自己的數據也表明,那些大多已貧困化了的“低等貴族”比“上等貴族”更傾向于溺殺女嬰。[24] 更為重要的是,即使假設所有33000皇族成員都還相當寬裕,我們仍然可以看到這一群體10%的溺女嬰與道義農民25%的比率之間的差別。道義至少3/5的被溺殺女嬰是否可以用貧困來解釋?
李中清(與彭慕蘭)提出的解釋,其動機似乎主要還是想在中國發現歐洲的對等現象。這把他引向另一個關于中國人口歷史的可疑論述。正如曹樹基和陳意新[25] 指出的,李決心依照歐洲“生育驅動”模式來重寫中國人史,促使他把19世紀中期的巨大災難從人口統計記錄中抹掉。因此,他得出了一條1700—1950年期間直線型中國人口轉變模式,以與其希望證實的“生育驅動體系”保持一致,而不是與死亡危機激發的體系相一致的具有陡然下降的曲線。[26] 他從而抹掉了19世紀中期南方長江三角洲地區太平天國戰爭、西北的回民起義以及華北大旱災所造成的可怕的生命損失。曹樹基的最新研究在詳盡使用方志資料的基礎上,重建了各府人口的總數和變化,結果認為,1850—1877年間這些災難所造成的死亡達到驚人的1.18億之多。[27] 對其估算的詳細評論有待其他學者,但即使他估算的誤差達到50%,還是有6000萬人的死亡損失,也就是當時總人口的1/7。
當然,19世紀中期并不是第一個大災難發生的時期,伴隨王朝更迭的災難貫穿了中國歷史的大部分。在我看來,歷史記載表明了一部由死亡強有力地塑造的人口史,即使不是嚴格的和狹隘的馬爾薩斯意義上的“現實性抑制”。這一體系不應該與馬爾薩斯就早期近代和近代歐洲而構造的生育驅動的“預防性抑制”模式等同起來,更不能把溺殺女嬰和沒有生存壓力等同起來。
(三)日益加劇的社會危機
在19世紀中葉的災難時期達到巔峰的日趨嚴重的社會危機是否就是溺殺女嬰的社會情境?最近的中國法律史研究表明,溺殺女嬰背后的同一生存壓力導致了廣泛的買賣妻女。這類現象如此泛濫,以致《大清律例》增加了足足16條新例專門處治此類行為。這些新例大都頒布于乾隆年間(1736—1796年)。[28] 而對法庭案件檔案的考察也顯示婦女買賣非常普遍,此類“交易”引發的訴訟大約占到地方法庭處理的“民事”案件的10%。我們知道,清法律系統雖然比過去所認為的要開放,但仍然被普通老百姓視為令人生畏之地,大多數人只有迫不得已才會對簿公堂。在這種情況下,做這樣的考慮可能是合理的,即在所有婦女買賣中,只有很小一部分最后訴諸公堂。如果我們取5%這一數字的話,也就意味著每年至少有165000宗這樣的“交易”。如果取1%,那就有825000多宗。[29] 無論精確的數字到底是多少,赤貧人家買賣妻女的現象如此泛濫,以致清刑部起碼在1818年已經決定對這樣的人不予懲罰。其理由是,那些迫于生存壓力而出賣自己的窮人應該受到同情,而不應該被懲治。[30]
另外一個相關的社會現象是未婚的單身“光棍”人口的形成,它是貧困(因為沒有經濟能力完婚而獨身的男人)和溺殺女嬰引發的性比例失衡共同造成的。最近的研究表明,這一社會危機日益加劇的征候導致了法律對處理“犯奸”行為(illicit sex)的一些重要的改變。[31] 更能說明問題的也許是清代關于“光棍”以及相聯的“棍徒”和“匪徒”的一系列立法,表明在當時政府的眼中,這已經是一個主要的社會問題。與處理買賣妻女問題一樣,清政府頒布了足足18條新例來對付這一新的社會問題。[32]
上至乾隆帝,下至地方官員和文人,18世紀的人們注意到了這些長期趨勢的某些征候。[33] 后者中最著名的當是洪亮吉(1746—1809年),他由于其1793年所作“治平”和“生計”兩篇名文而被一些人(不完全恰當地)譽為“中國的馬爾薩斯”。出身貧寒的他對窮苦人的方方面面都至為敏感。而且他游歷甚廣,編纂了許多方志,對全國的社會經濟情況相當明了。在洪亮吉看來由于近百年的太平,人口大幅度增長,其速度遠遠超過了耕地和生存資料的擴增。物價陡升,工資劇跌,貧富分化拉大,失業人口激增,對社會秩序構成巨大的威脅。結果,窮人是饑寒、饑荒、洪水和瘟疫的首批受害者。除了這兩篇論著,洪還留給后世較多的詩作。其中有不少基于實地觀察,表達了他對饑荒受害者和貧寒人士的深切同情。他特別加以描述和評論的饑荒,是長江三角洲以北淮安地區(位于江蘇省北部)1774年大旱以及隨之在長江三角洲西部以句容縣為中心的18個縣發生的水災。30年后,他于1804—1806年間又記述了長江三角洲以北揚州地區的特大洪災,以及次年在三角洲內他的家鄉常州地區發生的饑荒和干旱。這次他不僅為救災捐贈了相當的經費,還親自負責該地區的賑災救濟工作。[34]
為了避免人們認為洪亮吉的觀察僅僅適用于18世紀末期,我還想簡要地引述一下羅威廉的關于18世紀杰出官員陳宏謀(1696—1771年)的最新大部頭研究。羅引述了陳在1744年前后寫就的一封信,信中申明太平之世人口劇增所引起的問題。陳指出,雖然最近添加了不少由圍墾沼澤和開發山地而得到的耕地,但他十分擔心人口增長速度遠超過耕地的擴增。陳認為這個問題是所有官員都必須注意的。[35] 另外,在1742年呈交乾隆皇帝的奏折中,陳強調在(用羅威廉的話)“巨大的人口壓力下”近年來百姓“生計”的下降。羅威廉基于這些以及大量其他證據有力地指出:“我認為,這(食物)……是清帝國最重要的施政領域,起碼在西方造成的前所未有的軍事和文化威脅之前是如此。”而且,羅進而指出:“在陳宏謀的時代里,……可以肯定地說幾乎所有官員都首先關注這個問題[人口對資源的壓力]。”[36]
羅威廉的觀察很大程度上跟我自己對清法律的研究相吻合。我提出,清代的民事法律展示了一種“生存倫理”,這與民國民事法律借自德國1900年民法典的契約和牟利倫理形成鮮明的對照。清法律保證那些由于生存壓力所迫而出賣土地的農民可以以十分有利的條件回贖他們的土地;它禁止放債人向那些被迫借錢維持生存的農民放高利貸;它維護那些離家開墾沼澤或山地農民的永佃權;它禁止牟利商販買賣窮人婦女,而同時指示其法庭不要懲罰那些迫于生存壓力出賣自己的窮人。1929—1930年頒布的(經過三次草案修改的)新民法典結果在實踐性條例中摻入了這些規定的很大部分,盡管在組織邏輯上仍然保存了原來的德國藍圖。[37]
上述那些趨勢和觀察有助于我們了解18世紀以來的巨大的社會危機。這里我所謂“社會危機”,并非意指純粹由人口壓力造成的生存危機這一簡單的馬爾薩斯式觀念,而是如我在幾年前所提出的,清代是一個人口壓力與商品化兩大趨勢交匯的時期。在華北地區,盡管商品化為一些人提供了致富的可能,然而卻致使很多其他人——承擔了市場風險而遭受損失的人——貧困化。在長江三角洲地區,棉花和蠶桑栽培所代表的內卷型商品化使農村經濟能夠吸納更多的人口,但它實質上并沒有改變此前存在的社會不平等狀況。人口壓力與社會不平等相結合而產生的結果就是一個龐大的(盡管不一定是占總人口更高比例的)“貧農”“階級”的形成,包括佃農、兼打短工的貧農以及無地的雇農。在貧農階級的底端是那些沒有經濟能力結婚的單身漢,其中不少人變成由無業者和乞丐組成的“游民”的一部分。自18世紀以來,他們構成了中國社會一個持久的特征。[38]
我認為,溺殺女嬰是這個龐大的社會危機的許多征候之一。它表明窮人中生存壓力的加劇,而不是李中清和彭慕蘭所主張的沒有如此壓力。同樣,買賣婦女表明了赤貧階層經受的壓力,而不是沒有這種壓力,也不是市場刺激下的資源的理性配置。彭慕蘭將溺殺女嬰作為把中國與歐洲等同起來的重要依據。他在借仗了李中清有關中國人口史的研究和結論以后,很容易就得出了他的最終結論:1800年前的中國在人口壓力方面并不比英國/歐洲經濟的處境更為惡劣。反之,英國的情況并不更好一些。這兩個地區同處于今后既可內卷也可發展的狀態。因此,它們之間的大分岔直至1800年以后才出現。 是因為煤炭?
至于彭慕蘭對1800年以后的歷史的看法,最后要看他關于煤炭的討論。他的論述主要基于瑞格里。瑞格里有力地論證了“有機經濟”,即前工業的農業體系與“以礦藏為基礎的能源經濟”,也就是主要基于煤炭(和蒸汽)的工業革命之間的區別。前者的能源很大程度上局限于人力畜力,最終基于非常有限的土地資源;后者的能源則主要依靠遠為豐富的煤炭供應——一個男子每年可以開采大約200噸煤,這是他所消耗能量的許許多多倍。在瑞格里看來,正是這一差別使單個勞動者的實際工資得到大幅度提高,這也正是區分工業經濟與前工業經濟的標志。[39]
按照這一分析思路,英國偶然地得益于煤炭的豐富資源及較早的發展。根據瑞格里的計算,1700年的英格蘭每年大約生產250萬—300萬噸煤,這大概是“世界上其他地區總產煤量的5倍”。到1800年,英國年產1500萬噸,“而全歐洲的總產量可能都不超過300萬噸”。[40]
瑞格里強調煤炭,意在論證英國工業化中偶然因素,從而駁斥了過于目的論的“一體化”的“現代化”理論。但我們應該明白的是,凸出英國工業化的偶然性并不意味著僅作憑機遇就足以解釋工業化,更不用說只用煤炭來解釋。這兩個論點之間的區別雖然不那么明顯,但它們的差異加十分關鍵。在指出英國的農業革命及其推動的城市化以及其他“資本主義”因素以后,強調煤炭的重要性是對經濟變遷的動力提出一個相當深奧的論點。正如瑞格里所言:“一個國家不但需要走向通常意義的資本主義化……而且需要走向原材料日益依靠礦藏的資本主義……英國經濟是在這兩重含義上講的資本主義經濟,不過這兩者的關聯最初是偶然的而不是必定的因果關系。”[41] 這個論點完全不同于簡單的機遇論,或煤炭單一因素論。實際上,瑞格里在這本書中論述“農業革命”(“發達的有機經濟”)花費的大量篇幅,絕不亞于他關于煤炭早期發展(“礦藏基礎的能源經濟”)的論述。在瑞格里看來,這兩者都揭示了英國很早就出現的特點。
彭慕蘭是這樣來運用瑞格里的論斷及資料的。他先是指出英國在煤炭資源上占了有利位置;與此相反,他斷言,長江三角洲的經濟由于西北地區煤礦所產難以運輸而受到阻滯(第57、59、64—65頁)。然而后來他仍堅持,盡管長江三角洲“生態問題日趨嚴重”,但還是要“到19世紀才變得比歐洲(包括英國)和日本的核心區域面臨的問題更為嚴重”(第229頁)。這一觀察促成了他有關“生態緩解”的論斷:他認為煤炭和殖民地為英國提供了“生態緩解”,而長江三角洲卻無此幸運(第274—278頁)。彭特別提到了新大陸提供的糖,不然英國就得耗費310萬英畝土地來生產糖以滿足供給(第275頁);其次是棉花,否則在1815年就會占用900萬英畝土地,到1830年則將達到2300萬英畝;最后還有不可或缺的煤炭,要滿足當時的供給,英國除非再奇跡般得到1500萬英畝的森林(第276頁)。[42] 他給讀者造成的印象是:煤炭與新大陸供給英國的原料總量超過英國耕地所能出產的總和。因此,正是“煤炭和殖民地”(coal and colonies)的歷史機遇,而且僅僅是這一點,就將英國與長江三角洲區別開來。
我們已經看到瑞格里討論的是18世紀而不是其后的英國的煤炭生產。而且瑞格里強調的是兩種因素的巧合,即煤炭的偶然發展與英格蘭非常發達的有機經濟這兩者的結合,而不是單一的煤炭的偶然發展因素。可是彭慕蘭卻把瑞格里對英國1700—1800年間的觀察,轉換成了1800年以后才發生的事情,并由此得出單單機遇就足以解釋工業化的結論。如此一來,瑞格里關于英國工業化過程帶有機遇因素的相當奧妙的論點,到他手里變成了單一的“煤炭和殖民地”的解釋。彭慕蘭對瑞格里論點的扭曲當然會使我們聯想到他對德·弗雷斯的“勤勉的革命”的使用。
彭慕蘭關于長江三角洲煤炭供給的論斷也不足置信。蒂姆·賴特(Tim Wright)關于中國煤炭工業的詳盡研究表明,中國是世界上煤炭儲藏最為豐富的國家之一。[43] 而且在工業需求到來之時,中國的煤炭工業發展相當迅速,其年產量從1896年的不足50萬噸增加到1936年的400萬噸。[44] 研究近代中國史的專家都會知道位于湘贛邊界山區的萍鄉縣煤礦,這里的煤經由湘江和長江供給張之洞在武漢設立的漢陽鐵廠。[45] 顯然,那些煤礦很容易就可以供給長江三角洲。換句話說,中國(或長江三角洲)工業化的滯后不能以彭慕蘭所強調的煤炭資源匱乏來解釋;相反,是工業需求的缺乏才能解釋中國煤炭工業的滯后。彭慕蘭的論述把本末倒置了。
最后,瑞格里本人可能給予人們一種夸大了礦產能源對于農業的意義的印象。1949年以后中國的歷史表明,當機械與化學革命降臨到一個已經高度密集化、內卷化的農業體系之上時,其所帶來的只是總產量的有限提高,即僅僅增長了三四倍而不是更多,遠不如工業部門,而且(中國的情形)還是伴隨著極端的勞動密集化才得來的。即使投入了現代能源,土地的生產力終歸相當有限。從這個角度來看, 英國18世紀農業革命所取得的成倍增長對于英國工業革命的意義,可能要比瑞格里本人認為的還要重要。
兩種比照鮮明的經濟
我這里要強調,彭慕蘭做出了有用的貢獻。他為自己設定了一個雄心勃勃而又頗為艱巨的目標,要與兩大不同領域的學術研究對話,不把英國—歐洲或中國化約為一個理論抽象。他這樣做有助于提出迄今為止尚被忽視的問題,而且也促使了歐洲專家關注中國經濟、中國研究學者關注歐洲經驗。此外,中國研究學者絕不會否定他“去中心化”歐洲、“中心化”中國的努力。我們都會認可這些很好的目標,也能體會到充分掌握兩個領域的困難。他的書中的許多錯誤和弱點都可以因此諒解。至于將來的研究,也許我們應該更多地依賴跨領域的合作,并同時要嚴謹地對待經驗研究。
彭慕蘭選擇了1800年前的英國和長江三角洲地區進行比較,以求證實其中國與歐洲此前并無經濟差異的論斷。然而我們看到,18世紀的英格蘭和長江三角洲實際上是貫穿歐洲與中國之間從發展到內卷這一連續體的兩個極端。就英國的農業而言,其單位土地面積上的勞動投入要比長江三角洲低得多,其平均農場規模是后者的100倍,平均農業用地是45倍,其單位勞動生產率高出很多。在很大程度上,由于較多的畜力、畜肥投入,這一農業經濟在18世紀經歷了毋庸置疑的勞動生產率發展。進而,這種勞動生產率的發展使以城鎮為基礎的手工工業的發展成為可能。后者為許多人提供了獨立于農業的替代性生活來源,足以支持人口擴張與迅速的城市化。此外,家庭收入有實質性提高,消費型式也有大的轉變,這些都推動了城鄉貿易的擴展。最后,煤炭生產較早得到發展。綜合的結果就是,英國在1800年時比世界上其他任何地區都更具備現代農業和工業發展的條件。
長江三角洲地區則迥異于此。在這里,單位土地上的勞動密集化和內卷可以說已經達到全球極高程度。在前工業時代,水稻、棉花及蠶桑栽培顯然是比較最為勞動密集的生產體系。它們彰顯了我所說的內卷式增長,即單位勞動以報酬遞減為代價的絕對產出的增加。內卷式增長使長江三角洲成為中國最“發達”的地區,這體現在單位面積的產出及其支持復雜的城市網絡、發達的國家機器和成熟的精英文化的能力。但這種發達的狀況是靠單位面積上極度的勞動密集化以及單位勞動的低度資本化和單位工作日的較低報酬而實現的。農村家庭工業幾乎仍然完全維系于舊式的家庭農場經濟,二者都是生存的必要支撐,缺一不可。這樣一種內卷式增長與發生在英國的那類轉變是無法相提并論的。就英格蘭的經濟而言,我們可以列出五大變化(革命),再加上礦業(煤)的早期發展;而長江三角洲呢?這其中一項都沒有。
所有這些并不意味著人口或者農業(和家庭工業)可以單獨解釋現代工業的發展與未發展,在此它和其他因素相似,哪怕是市場交換(及勞動分工)或生產關系,或是資本積累、產權制度、技術、消費需求以及煤炭。中、英比較誠然凸顯出農業及家庭手工業中單位土地上勞動密集化以及內卷式報酬的差異,但是現代工業革命顯然在很大程度上必須被理解為多因素巧合而非單一因素的事件。18世紀英國的經歷提示了那些至少在起因上是半獨立的多重趨勢相互巧合的重要性,盡管其中的一些顯然也是彼此關聯的,即農業革命、原始工業化、新型人口模式、新型城市化、新的消費型式以及大量的煤炭產出。但所有這些在18世紀的中國或長江三角洲都沒有出現。這里所呈現的,不是19世紀工業革命的源頭,而是19世紀巨大的社會危機的根源。
附錄:度量衡
中國度量衡按地區和時代多有不同。此文所用“斤”全指“市斤”,等于1.1英磅。“石”是容量,1石米重約160斤,即176磅。
此文水稻產量全指米,與稻谷比例約7比10。
棉花產量全指皮棉。布“匹”所指是標準土布,重1.0914公斤,相當于1.32市斤,3.6337方碼,32.7方尺。皮棉成布過程中,彈花損失約4%,上漿加重給5%。因此,布匹重量與所用皮棉大致相當。 注釋
[1] J. Lee , C. Campbell, Fate and Fortune in Rural China: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Population Behavior in Liaoning, 1774—1873. Cambridge , Enland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pp. 58—70;J . Lee, Wang Feng, One Quarter of Humanity : Malthusian Mythology and Chinese Realiti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9, p. 51.
[2] J. Lee , C. Campbell前引書,第49頁。
[3] Pomeranz前引書,第38頁;J.Lee , C. Campbell 前引書,第70頁;J. Lee, Wang Feng 前引書,第61頁。
[4] Wong 前引書,第22—27頁;李伯重:《墮胎、避孕與節育:宋元明清時期江浙地區的節育方法及其運用與傳播》,《中國學術》第1卷第1輯(2000年)。
[5] 曹樹基、陳意新在《馬爾薩斯理論和清代以來的中國人口——評美國學者近年來的相關研究》2001年4月的原稿中首先指出了這一點,雖然,他們沒有提出確切的例證。文章正式發表時(《歷史研究》2002年第1期)未提此點。
[6] J. Lee, Wang Feng 前引書,第55頁,表4.2。彭慕蘭誤將李中清的數字引作“1年”大的孩子,而李的數字實際上指的是1歲——這是中國式的計算方法,李、王將之約等于6個(Pomeranz前引書,第37頁;J. Lee, Wang Feng 前引書,第55頁。)
[7] Schofield 前引文,第67頁以下。
[8] 在J. Lee , C. Campbell前引文第90頁注10;但在J. Lee, Wang Feng 前引文第85—86頁處沒有提及。
[9] J. Lee , Wang Feng 前引書,第8頁;Pomeranz前引書,第41頁。
[10] S. Harrell, The Rich Get Children: Segmentation, Stratification, and Population in Three Chekiang Lineages, 1550—1850. In Arthur P. Wolf and Susan B. Hanley (eds.), Family and Population in East Asian Histr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 15(?); Liu Ts’ui-jung , A Comparison of Lineage Populations in Sorth China , ca. 1300—1900.In Stevan Harrell (ed . ), Chinese Historical Microdemograph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 94—120。
[11] T.Telford, Fertility and Population Growth in the Lineages of a Tongcheng County, 1520—1661. In Stevan Harrell 編前引書(1995年),第48—93頁。
[12] A. Wolf , Fertility in Pre-revolutionary Rural China . In A. Wolf , S. Hanley, (eds.), Family and Population in East Asian History.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pp. 154—185。
[13] J. Lee, Wang Feng 前引書第6章, 特別是第90頁;另參J. Lee, C. Campbell前引書第92頁。
[14] A. Wolf , Is There Evidence of Birth Control in Late Imperial China? Population and Development Review, vol. 27, no. 1 (March 2001):133—154.
[15] J. Lee, Wang Feng 前引書, 第60—61頁。
[16] S. Harrell, The Rich Get Chileren: Segmentation, Stratification, and Population in Three Chekiang Lineages, 1550—1850. In A. Wolf , S. Hanley 編前引書。
[17] A. Wolf , Fertility in Pre-revolutionary Rural China. In A. A Wolf , S. Hanley 編前引書,第182—183頁。
[18] Zhou Qiren, Population Pressure on Land in China : The Origins at the Village and Household Level, 1990—1950. Ph. D. dissertation , UCLA , 2000。
[19] Ho Ping-ti , 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 1368—1953.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9, pp. 58—62; A. Waltner, Infanticide and Dowry in Ming and Early Qing China . In Anne Behnke Kinney (ed.), Chinese Ciews of Childhood.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1995,pp. 193—218。
[20] 引自Waltner 前引文第200頁。
[21] 黃宗智:《清代的法律、社會與文化:民法的表達與實踐》第8章,上海書店出版社,2001年。
[22] J. Lee, Wang Feng 前引書,第100頁。
[23] J. Lee, C. Campbell 前引書第4章。
[24] J. Lee, Wang Feng前引書,第58頁。
[25] 曹樹基前引書,第455—689頁。
[26] J. Lee, Wang Feng前引書,第28頁。
[27] 曹樹基前引書,第455—689頁。
[28] 薛允升:《讀例存疑》,黃靜嘉編校,卷5,(臺北)中文研究資料中心,1970[1905]年,例275—3到275—18。
[29] 在我們從四川縣,河北寶坻縣(清順天府)及臺灣的淡水(分府)、新竹(縣)收集的清代1760—1909年間628宗“土地、債務、婚姻及繼承”案件中,總計有68宗案件,亦即超過10%的案件,處理的是婦女買賣(P. Huang , Code , Custom, and Legal Practice in China :The Qing and the Republic Compared [以下簡稱Code , Custom , Practice].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p. 157, 225—226; P. Huang , Civil Justice in China :Representation and Practice in the Qing [c gh tuj tqi Civil Justice ]. Stanford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 . 240; 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上海書店出版社(待刊),表9.1)。如果使用我的研究中提出的估計——“民事”案件占地方衙門處理案件總數的1/3,地方衙門平均每縣每年處理150宗案件——的話,則每縣每年就有總計5宗這樣的案件(Huang , Civil Justice, pp. 173—181;Huang , Code ,Custom , Practice, pp. 163—172)。 假定訴諸公堂的案件占此類交易總數的5%,那么每縣每年就有100宗此類交易,亦即就全國范圍(清代有1651個縣、廳、州)而言就有165100宗。如果假定訴論案件占此類交易的1%,則總數就要高4倍,即825000宗。當然這只是一個粗略猜測。要做出更為可靠的估計,(如果可行的話)我們需要一個案件數量和縣的數量都比較大的樣本才行。
[30] Huang , Code , Custom, Practice , pp. 157, 168—169。
[31] M. Sommer , Sex, Law , and Society in Late Imperial China .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0.
[32] 薛允升前引書,例273—7到273—24。
[33] 嚴明:《洪亮吉評傳》,(臺北)文津出版社,1993年,第188—189頁。
[34] 何炳棣在Studies on the Population of China , 1368—1953(Cambridge ,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9)第271頁中概述了洪亮吉兩篇論述的內容,不過是以一種抽象的理論化口吻而非實際觀察的語氣。這里我相應地稍做修正。關于洪亮吉的貧寒出身和對窮人的同情,參見陳金陵《洪亮吉評傳》(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5年。)關于他編纂的許多地方志,參見嚴明前引書第130—148頁。
[35] W。 Rowe , Saving the World : Chen Hongmou and Elite Consciousness in Eighteenth-Century China. Stanford :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 p. 156.
[36] Rowe前引書,第155—156頁, 第188頁注13。
[37] Huang , Code , Custom , Practice ; 黃宗智:《法典、習俗與司法實踐:清代與民國的比較》。
[38] Huang , North China ; 黃宗智:《華北》; 亦見Huang , Yangzi Delta, 與黃宗智《長江》。孔飛力在Soulstealers: The Chinese Sorcery Scare of 1768 ( Cambridge , Mass. :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0)第2章中有出色的討論;亦見其他著作。
[39] E. Wrigley ,Continuity , Chance and Change : The Character of the Industrial Revolution in England . Cambridge , England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8, 第77頁及各處。
[40] Wrigley 前引書(1988年), 第54頁, 引M. flinn, The History of the British Coal ,Industry, vol . II, 1700—1830(Oxford, England :The Clarendon Press, 1984), vol. 2, p. 26.
[41] Wrigley前引書,第115頁。
[42] Pomersanz 引Wrigley 前引書(1988年)第54—55頁。
[43] T. Wright, Coal Mining in China’s Economy and Society , 1895—1947. Cambridge :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84 , p. 17.
[44] Wright 前引書,第10—12頁情1、2、3,第195頁。
[45] J. Hornibrook, Local Elites and Mechanized Mining in China :The Case of the Wen Lineage in Pingxiang County , Jiangxi . Modern China , 27.2 (April 2001), pp. 20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