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我國反傾銷基本法律制度
呂端陽
論文摘要 反傾銷是當前國際貿易中的一個熱點問題。反傾銷作為WTO允許的少數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之一,具有形式合法、實施方便、效果顯著,并且不易招致出口國報復等特點,因此成為不少國家保護本國產業的有力武器。我國也制訂了自己的反傾銷法律,以保護我國的相關產業。
論文關鍵詞 反傾銷法 實體法 程序法
一、我國反傾銷立法概述
(一)我國反傾銷法的背景和意義 在經濟全球化的趨勢下,我國積極參與國際經濟大循環。近30年,我國的對外貿易迅速發展,憑借著“物美價廉”在國際市場上具有極強的競爭力,一直保持著較大的貿易順差。但榮耀背后,卻是我國的出口產品屢遭外國,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反傾銷調查,它們已成為我國擴大出口的“攔路虎”。與此同時,外國的許多產品也以傾銷的方式打入我國市場,對我國的相關產業造成了很大的損害。 據世界貿易組織統計,從1995年1月1日到2005年12月31日,全球共有41個WTO成員對國外進口產品發起了2840起反傾銷調查,共有38個成員實施了1804起反傾銷措施。其中,各國對中國出口產品發起了469起反傾銷調查,實施了338起反傾銷措施,分別占同期反傾銷調查總量和反傾銷措施總量的16.51%和18.74%,是被發起反傾銷調查和被實施反傾銷措施數量最多的成員。同時,從反傾銷措施占反傾銷調查的比例來看,中國被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比率(72.07%)比世界同期比率(63.52%)高近10個百分點。中國成為世界上遭受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措施影響最大的國家。截至2008年,中國已連續14年成為遭受反傾銷調查最多的經濟體。據海關最新統計分析,僅2009年前3季度,就有19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產品發起88宗貿易救濟調查,其中包括57宗反傾銷調查。 綜合各方面狀況來看,我國外貿企業遭受反傾銷的特點有如下幾點:(1)案件數量逐年增加;(2)反傾銷的產品范圍擴大;(3)投訴國家由發達國家向發展中國家擴大;(4)對我國外貿企業不公正性明顯。 因此,有必要制定反傾銷法作為保護本國產業、防止外國濫用反傾銷措施的工具,并根據反傾銷實踐的經驗不斷修改完善反傾銷法。 (二)我國反傾銷法的目的、任務和基本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一章總則部分第一條就規定了我國反傾銷法的目的和任務是“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即通過制定和實施反傾銷法,利用合法的反傾銷措施,糾正不公平的貿易行為,維護正常的貿易秩序,保護國內相關產業免遭因國外產品的傾銷、外國政府歧視性待遇或濫用反傾銷措施等原因造成損害。反傾銷法的目的和任務是我國反傾銷實踐的指導依據。我國有關部門在進行反傾銷立案時,必須以此為依據,并貫穿于整個反傾銷調查過程中。 我國是個以成文法為法的正式淵源、判例不是法的淵源的國家,成文法所固有的局限性必須通過法律的基本原則來彌補。在國際貿易領域,傾銷行為復雜多樣,反傾銷法不可能窮盡一切情況而預先作出規定。因此,有必要規定反傾銷法的基本原則以協調并彌補法律條文間的沖突和漏洞。我國反傾銷法的基本原則包括公平競爭與公平貿易原則、合理實施反傾銷措施原則、透明度原則和對等原則。
二、我國反傾銷實體法
(一)傾銷的確定 我國《條例》第3條規定:“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場。” 1.正常貿易過程。一般認為,所謂“正常貿易過程”指自由的不受限制的市場條件發生作用的情況。下列三種情況下的銷售通常被認為是“非正常貿易過程”:交易雙方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或者有補償安排的銷售,低于成本的銷售,非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銷售。“正常貿易過程”,我國《條例》未作解釋,今后立法有待于進一步規定。 2.正常價值。按照《條例》第4條規定,以下三種價格可以作為進口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口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進口國產品的同類產品,在出口國(地區)國內市場的正常貿易過程中沒有銷售的,或者該同類產品的價格、數量不能據以進行公平比較的,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出口到一個適當第三國(地區)的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也稱為“第三國價值”;亦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和利潤作為正常價值,也稱為“構成價格”。另外,進口產品不直接來自原產國(地區)的,但在產品僅通過出口國(地區)轉運、產品在出口國(地區)無生產或者在出口國(地區)中不存在可比價格等情形下,可以以該同類產品在原產國(地區)的價格為正常價值。 3.出口價格。按照《條例》第5條規定,確定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亦有三種方法:以進口產品實際支付或者應當支付的價格為出口價格;第二,進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的,以根據該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購買人的價格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第三,進口產品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其價格不可靠,但是該進口產品未轉售給獨立購買人或者未按進口時的狀態轉售的,可以以商務部根據合理基礎推定的價格為出口價格。上述三種方法中,第一種方法應該優先得到使用。如果不能適用第一種方法的,可適用第二、第三種方法。 4.傾銷幅度。我國《條例》第6條規定:“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換言之,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兩個價格不一定“公平合理”,不能簡單地作比較,還應把初步確定的兩個價格做適當的調整,使這兩個價格在同一基礎上進行比較。
(二)損害的確定 我國《條例》第7條規定:“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1.損害形式及其確定。由《條例》對損害的定義來看,我國反傾銷法中的“損害”有三種形式:第一,傾銷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第二,傾銷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產生實質損害威脅;第三,傾銷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第一,傾銷進口產品的數量;第二,傾銷進口產品的價格;第三,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第四,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第五,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的損害時,應當根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傾銷因素歸因于傾銷。 2.累計評估。在實踐中,有時某一個國家的產品進口到我國,由于產品數量很少,對我國相關產業的單獨影響很小,可以認為不會造成損害,但類似小量傾銷的國家有多個,若將它們總計考慮,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就會很大。因此,可以考慮它們對我國產業的影響,這就稱為損害的“累積評估”。自兩個國家以上的傾銷進口產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傾銷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進行累積評估:第一,來自每一個國家(地區)的傾銷進口產品的傾銷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進口量不屬于“可忽略不計”的;第二,根據傾銷進口產品之間以及傾銷進口產品于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三、我國反傾銷程序法
(一)反傾銷調查基本程序 1.主管機構。按照我國《條例》的條款規定,我國主理反傾銷事務的機構有:商務部、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海關總署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其中,主要負責反傾銷事務的是商務部。 2.申請和立案。《條例》第13條規定:“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商務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調查。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進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商務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3.反傾銷調查。反傾銷調查申請一經立案,商務部即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反傾銷調查可采取的方式有:問卷調查、抽樣調查、舉行聽證會、現場核查等,必要時商務部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商務部應當為各利害關系方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商務部根據調查結果,就傾銷、損害和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做出初裁決定。初裁作出肯定性決定的,可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 (二)反傾銷措施 第一,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確定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征收臨時反傾銷稅,要求提供保證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 第二,價格承諾。傾銷進口產品的出口經營者在反傾銷調查期間,可以向商務部作出改變價格或者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的價格承諾。 第三,反傾銷稅。商務部終裁決定傾銷成立,并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 (三)行政復審和司法審查 1.行政復審(Administritivereview),反傾銷調查機構對業已產生法律效力的相關反傾銷措施依法進行重新審查的法律制度。建立行政復審制度的原因在于審查反傾銷依據的事實情況是否發生變化以及繼續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正當性。 我國反傾銷法規定,在反傾銷稅或者價格承諾生效后,商務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或者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對其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后,決定對繼續征收反傾銷稅或者繼續履行價格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2.司法審查(Judicialreview),根據WTO《反傾銷協定》第13條的規定,是指在反傾銷訴訟中,當事人對進口方反傾銷當局的終裁或者行政復審決定不服,可以要求獨立的司法、仲裁或行政裁判進行司法審查,以確定終裁或者行政復審的正確性。 目前,我國的反傾銷立法還未對司法審查進行具體規定。縱觀世界各國現行的反傾銷立法,大多數國家都建立了司法審查制度。因此,我國也應加快司法審查制度的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