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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淺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形成對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影響淺析

崔巖

論文摘要 2011年3月1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吳邦國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宣布,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經形成。我國的法律體系是由在憲法統領下的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七個法律部門構成。至2011年2月份,包括現行憲法在內,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39件,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超過690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超過8600件,形成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個層次的法律體系。

論文關鍵詞 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 法律部門

根據馬恩歷史唯物主義生產力與生產關系、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筑的關系理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理體系是由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經濟的實踐決定的,并對經濟實踐有反作用。本文試從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七個法律部門的建設淺析中國市場經濟發展逐步改善的過程,并指出目前法律體系及其他阻礙市場經濟發展的因素。

一、市場經濟制度之基本要素

市場經濟是社會化的商品經濟,是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的經濟,是實現資源優化配置的一種有效形式。市場經濟具有平等性、競爭性、法制性、開放性等一般特征。 平等主體是市場經濟交易的前提,只有地位平等,才能實現信息的相對完整和有效,在談判雙方之間實現平等的交易。私人財產權是市場經濟的另一個基礎,只有當財產是自己的時,才會對財產的效率有最大的關心。而競爭是實現效率最大化的方式,只有當開放、公平和充分競爭存在時,才會有不斷提高效率的動力。 (一)法律部門之憲法 作為法律體系統帥的憲法以根本法的方式確立了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和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這從根本上打破了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確立了以競爭為主的市場經濟制度。 對于私有財產的態度,也經過了不斷的調整,直到今天,非公經濟的發展已經有更強大的法律保護。作為根本法的憲法通過修正案的調整充分說明了這一過程。 憲法在1982年頒布時,只在第11條中承認“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城鄉勞動者個體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88年憲法修正案在第11條增加了“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存在和發展”,并稱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的補充;1999年憲法修正案第11條又被修改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2004年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在憲法在確認和保護私有財產權進步的同時,也應看到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主體的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在產權問題上本質的模糊性。雖然從立法技術上對國有經濟和集體經濟的產權進行了規定,但是既是自己的,同時又是別人的產權歸屬很難高效地調動所有者的積極性,進而阻礙資源的最優配置和使用。 (二)法律部門之民商法 民商法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我國的民商法的基本理念是平等、私有、私法自治和責任自負;而這些理念也是支撐市場經濟制度的基石。而民商法最重要的功能就是為市場經濟活動提供行為規范和為人權提供基本保障。 1986年民法通則的頒布初步確認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理念,保障了公民和法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合法權益,適應改革、開放、市場經濟的需要,加強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保障和促進了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改革和經濟建設事業的順利發展;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是維護國家基本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民事基本法,進一步規范了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個人財產的豐富,每個公民都有了自己的財產,在此基礎上,2007年頒布了物權法,這是對憲法對私有財產的保護的貫徹和深化;為保護個人財產和人身權利,2009年侵權責任法頒布,既標志著中國民法典的主體部分已經完成,又具有有效地保護公民合法權利和保護市場經濟秩序的現實意義。 然而,法律制度上的平等、私有在實踐過程中遭遇了各種各樣的挑戰,這些挑戰既有歷史的原因,也有文化的影響,要貫徹國民的平等觀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三)法律部門之行政法 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市場主體要守法,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的要義。權力必須要服從法律。這就要求建立健全的行政法律體系,鑄造一道抵御公權力、保護私權力的牢靠屏障。 1989年至今,是行政法快速發展和模式轉型時期。包括在行政管理領域確立依法行政原則,最典型的是1996年的《行政處罰法》和2003年的《行政許可法》,兩部法律規定的各項行政程序制度:如告知和說明理由制度,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和聽證制度等,具有重要意義。1994年《國家賠償法》的出臺意義重大,這要歸功于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民權利意識的增強,使人們越來越感到政府和國家行為對公民權益可能的威脅,并相應地建立起國家侵害公民權利的賠償機制。 目前,行政法體系已經建立起行政組織法、行政行為法和行政法制監督、救濟、責任法三大塊為主的體系,初步建立起了限制公權力的范圍和體系。但是,現實生活中公權力對公民私生活的干擾和對市場正常秩序的影響還是顯而易見的,依法行政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另外,公民的權利意識和公民“民告官”的勇氣受傳統文化的影響和制約還比較嚴重,普法工作任重道遠。

(四)法律部門之經濟法 相對于其他法律而言,經濟法是最具有中國特色和“自主知識產權”的部門,因為中國經濟法產生于經濟變革時期,在中國獨特的經濟、社會、文化、歷史和法律環境下建立起來,并直接作用和規范市場經濟的運營和管理。

認識經濟法的部門構成,可以對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有個直觀的了解。(1)競爭法,由《反不正當競爭法》、《拍賣法》、《招投標法》三個法律組成,是對市場經濟體制“競爭”這一基本要素最直接、最本質的規范;(2)消費者法,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產品質量法》構成,是對市場經濟中針對弱勢群體和產品質量進行的規范;(3)銀行業法,由《商業銀行法》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對市場中銀行這一主體進行行業規范;(4)證券法,是對證券交易行為的規范;(5)財稅法,由《稅法》、《會計法》、《審計法》構成,是國家對稅收進行管理的規范;(6)勞動法,是對市場中最重要的勞資關系的規范;(7)土地法和房地產法,由《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構成,是國家對土地使用和房地產市場的規范;(8)環境保護法,是規范市場行為與環境相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問題。 經濟法部門的建立為市場秩序的運行的規范,使其按照預定的軌道運行,在其規范下,中國的市場經濟在過去三十年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發展到目前階段,其確立的市場秩序的嚴重缺陷逐漸顯露,如競爭信號的失靈、政府過多的干預、國企的權力優勢等,對市場經濟的高效運行帶來了嚴重的干擾。而產生和成長于市場環境中的經濟法似乎尚未找到應付這些弊端的有效路徑。 (五)法律部門之社會法 相對于其他法律部門而言,社會法是相對較新的法律,也是最薄弱的一個法律部門。它主要包括社會保障、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社會優撫等。2010年10月28日通過的《社會保險法》是這一部門法形成的重要標志。 社會法是國家保障公民的社會權力的法律制度,是國家在再分配領域有所作為的重要體現,與民生息息相關。市場經濟制度在體現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下取得了飛速發展,但目前貧富分化現象的嚴重和由此滋生的社會問題日益加劇,政府在如何才能有效做好公平問題上任務還很艱巨。 (六)法律部門之刑法 刑法是法律部門中法律件數最少的部門,但是其他法律部門的底線,以其最嚴厲的懲罰手段對經濟制度的變革保駕護航。1979年刑法規定的經濟犯罪只有二十來條,且罪種過少,罪狀模糊,法定刑偏低。從1999年憲法通過了八個修正案,針對經濟活動新出現的犯罪活動和犯罪種類進行制約,維護了我國社會經濟秩序,保障了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經濟利益。 然而,刑法在維護市場秩序與保障經濟自由之間面臨兩難選擇。刑法對經濟犯罪的打擊與控制實質上是國家通過行使刑罰權干預市場經濟活動的特殊形式。作為一種禁止性法律規范,這種干預活動的特殊性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它是通過刑罰制裁經濟犯罪的方式來恢復被破壞的經濟秩序,但由于刑罰的強制性、嚴厲性和最后手段性,刑法規范體現出社會對個體行為的最后容忍度,會成為個體的自由行為劃定最后界限。因此,刑法對經濟犯罪的設立也就意味著社會經濟活動最后邊界的劃定。刑法在維護經濟秩序的同時始終存在著限制經濟活動自由的趨勢,這是刑法在發揮經濟規范作用時天生的缺陷。 (七)法律部門之程序法 程序法是規定以保證權利和職權得以實現或行使,義務和責任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要內容的法律,如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立法法等。1979年7月1日通過、1996年3月17日修正的刑事訴訟法,這是我國刑事訴訟法主要的法律淵源;1982年,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訴訟法(試行)》第一次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訴訟程序,審理法律規定的行政案件;1989年,七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獨立的《行政訴訟法》,正式確定“民告官”的行政訴訟制度;1991年,民事訴訟法的版本正式規定了平等主體間糾紛的解決程序,對于規范民事訴訟秩序、妥善解決民事糾紛、保護當事人的民事權益、維護交易安全、促進民商事法律關系的發展等,無疑都發揮了不可磨滅的巨大作用。 這些訴訟與非訴訟類的程序類法律部門,保證了前面這些實體法的實施。然而,現存的訴訟法提下對法治原則和法律的權威造成了極大的損害,如審判方式的改革需要健全、完善的民事訴訟立法予以規范和引導,以消除改革過程中的違法、混亂和失控狀態。

二、法律體系后的隱憂

歷經三十年,中國的法制體系已經初步建成,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然而,說到法律,就不可能擺脫哲學、歷史和習慣三股力量的影響。如前文所述,中國特色社會法律體系,存在著各種先天或后天的窘境,而如果跳出來看,形成這些窘境的根本原因可以歸結到立法者哲學、歷史和習慣的影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系的形成,是“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的過程,表明了政黨作為法律體系締造者的身份。法律要服從黨的權威已經成為不爭的事實。 建立在政黨領導下的法律體系,能給市場經濟多大的自由空間,取決于政黨會讓渡出多少權力。中國的市場經濟的未來走向和走勢,最終還是取決于所需的民主基礎、自由空間、競爭平臺、效率最大化等問題上政黨所賦予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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