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耕還林后期階段的合作生產博弈
佚名
一、引言
退耕還林工程是近年來最為重要的生態工程之一,工程的推進對于西部乃至全國生態狀況的好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中央財政對于退耕還林工程進行了大量補貼,推動了工程的迅速進展。然而,財政補貼的效率問題一直備受關注,特別是補貼期滿后的財政補貼政策選擇問題更是理論與實踐的中心問題。
現有的經濟學文獻對于補貼期后的財政政策取向有了一些研究。劉鴻儒等(2004)研究了退耕還林后陜西省糧食產量的變化[1],胡霞(2005)研究了退耕還林后農村經濟結構的變化[2],一致的結論是要繼續對退耕戶進行補貼。同時,生態重建中的財政補貼的效率問題也一直受到關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經濟研究部退耕還林(草)課題組(2002)較早地分析了退耕還林補貼政策中的逆向激勵問題[3],國家林業局退耕還林工程管理辦公室調研組(2002)對于中央政策執行中的協調問題給予了關注[4],王小龍(2004)研究了生態重建中的激勵不相容問題[5],延軍平等(2004)的研究則進一步論證了生態購買較之于退耕還林的優越性[6]。總體而言,大部分文獻的理論邏輯尚需進一步嚴格。同時,既有研究大多從經典的環境經濟學分析框架著眼,認為生態重建是要借助于中央政府補貼實現生態物品生產外部性的內部化,引導地方政府與農戶實現生態物品的生產。這僅在靜態意義上解釋了生態重建中的行為關系,對于工程的全過程而言分析難免不夠深入。
筆者認為,生態重建是一個合作建設的動態過程,依次要經過前期、中期與后期階段。前期階段對應退耕還林規劃補貼期的第一年,中期階段對應規劃補貼期第一年以后的時期,后期建設階段對應著退耕還林工程規劃補貼期后的時期。三個階段中的主要工作不同,同時隨著林木的自然生長過程,工程的生態與經濟價值發生了階段性變化。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分析退耕還林工程后期階段的補貼政策選擇問題。本文借鑒魯若愚、傅家驥等(2004)對于校企合作的研究方法[7],將生態重建工程視為一個中央、地方及農戶的合作生產過程,并分析一次性補貼與分成補貼兩種補貼方式對于三方努力分配及其期望效用的影響。我們的研究發現,在不同補貼方式下,三方最優努力分配以及期望效用發生了變化。從而,補貼方式的選擇對于三方合作建設的最優努力產生影響,而在后期階段,一次性補貼方式是相對較優的選擇。
本文的結構安排如下:第二部分給出了模型的描述,主要給出了分析的基本結構與基本假設;第三部分在委托-代理框架下,證明了在工程不同主體對于分配方式的選擇具有不同的偏好,三方最優努力的影響因素也存在較大差異。在綜合考慮最優努力與期望效用的情況下,得到了最優補貼方式、影響最優努力的主導因素以及契約設計的標準。第四部分是簡短的結論與政策建議。
二、模型的描述
我們將生態重建工程描述為一個中央政府C(central government)、地方政府L(local government)與農戶F(farmer)三方合作生產過程。理想的生態重建過程一般要依次經過退還、管護與發展三個階段,亦即前期、中期、后期階段,最終形成穩定的區域生態經濟系統。在工程全過程中,三方都將努力在經濟物品與生態物品生產之間進行分配。假設中央政府C、地方政府L以及農戶F三方在后期階段投入到生態物品與經濟物品中的努力份額分別為:
這說明,在生態建設的后期階段中,中央政府是一個公有屬性的生態組織,其努力分配中生態物品的努力份額占主導地位,努力分配變化極小。地方政府與農戶是一個私有屬性的經濟組織,其努力分配中經濟物品的努力份額占主導地位,努力分配變化極小。
進一步,假設在后期建設階段,中央政府重要性遠遠大于地方政府與農戶,即μ1-μ其中μ,1-μ分別表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農戶)的相對重要性因子。出于討論方便的需要,我們將農戶與地方政府的相對重要性因子都設置為1-μ。我們的調查也支持這一假設,即在生態建設過程中,地方政府與農戶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后期建設階段對應著退耕還林工程規劃補貼期后的時期。依據主要工作,亦稱之為協調發展階段。本階段的主要工作是既要滿足農戶與地方政府的經濟需要,又要保持生態物品的服務能力不至于下降,實現區域生態經濟協調發展。在本階段,人工林經過較長時期的生長,生態經濟價值充分實現。而且,由于農戶與地方政府前期的工作,林業后續產業已經有了一定的規模。在本階段,人工林生態價值的擁有者是中央政府。在生態與經濟的沖突中,地方政府與農戶很可能出現生態破壞的反復。能否保持生態工程中人工林生態服務能力的增長,通過各種措施激勵與約束地方政府與農戶在生產活動中實現生態與經濟的和諧,成為中央政府的關鍵性工作,也是中央政府起主導作用的原因。于是,在本階段中,中央政府起著主導性作用,而地方政府與農戶則起著輔助性作用。
假設后期階段生態工程的總產出S[,總3]分為生態物品總產出S[,kg3]與經濟物品總產出S[,ks3]。前者分別由中央政府的生態產出S[,Cg3]、地方政府的生態產出S[,Lg3]以及農戶的生態產出構成S[,Fg3],后者分別由中央政府的經濟產出S[,Cs3]、地方政府的經濟產出S[,Ls3]以及農戶的經濟產出S[,Fs3]構成。再假設各主體各階段的生產函數是各自努力的隨機函數,且生產函數形式為
本文采用一次性總額補貼與前期費用加分成兩種補貼方式來討論生態工程中的補貼問題。據生態建設的實際,對于中央政府的后期階段的總補貼額S[,u3],我們給出兩種類型的補貼方式。假設生態建設中,中央政府采取兩種補貼方式,有
(ⅰ)說明了一次性總額補貼,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一次性支付S[,u3],分期總額支付可以看作是該補貼方式的特例。目前的退耕還林工程可以近似地認為是采取這種補貼方式。盡管從相關政策來看,中央政府僅針對農戶,并以畝為標準單位對合格林進行補貼。由于工程執行中,工程標準制定與執行中的信息不對稱以及監督的困難,并未能嚴格地對于造林努力進行多層次的市場化的補貼,故可以近似地認為退耕還林實行的是一次性總額補貼。如果考慮到生態建設現實中,地方政府實際上具有一定的自主權,以合規與非合規的方式享受到了一定的補貼。進一步,我們假定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與農戶的補貼額分別為S[,L3]與S[,F3]。
(ⅱ)說明了前期費用+分成補貼,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與農戶支付S[,O3]+λ[,3]S[,s3],其中S[,O3]是前期費用,λ[,3]是分成比,S[,S3]是可分配產品。生態購買可以看成是這種補貼方式的特例。在初期,生態收購公司支付一定數額的前期費用給代理人。期末,生態收購公司在確定了人工林質量之后,按照本期生態價值剩余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在本文中,生態購買方式下,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與農戶支付的前期費用分別為S[,OL3]與S[,OF3],分成比分別為λ[,L3]與λ[,F3]。S[,S3]分別由各階段的期望生態總產出確定,即S[,S3]=
(ⅲ)說明,分成補貼的初期費用要小于一次性補貼的總額。
假設非對稱信息之下,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與農戶均為風險中性。效用函數采取線性形式,即
其中,U[,k3]為后期階段k主體從合作生產中取得的總效用,為V[,kj3]后期階段k主體對于j物品的效用系數,ω[,kj3]為后期階段k主體從j物品合作生產中取得的確定性貨幣收入,C[,k](a[,k3])為后期階段k主體的貨幣化努力成本。進一步假定中央政府僅對生態物品的生產給予補貼,并且三方在生態物品與經濟物品的合作產出對于三方都有效用。于是,確定性貨幣收入函數滿足
為了簡化分析,設
即在后期階段,生態物品對于中央政府的效用均遠大于經濟物品效用,而對于地方政府與農戶而言正好相反。
根據信息劣勢方為委托人,信息優勢方為代理人的原則,結合生態建設的實際,我們假定在后期階段,地方政府與農戶為委托人,中央政府為代理人。于是,問題轉化為在委托-代理框架下,圍繞著不同補貼方式的主體最優努力分配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