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劉福奇
論文關鍵詞:勞動合同管理 問題 原因 對策建議
論文摘要:勞動合同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得到全面肯定的勞動用工制度,實施已有相當長時聞,但仍有不少單位在勞動合同管理中屢屢發生不規范的搛作、欺詐、侵權等行為,因此引發爭議頗多。文章從高校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勞動合同期限、事實勞動關系、無效勞動合同等幾個方面問題著手,具體分析了產生問題的原因.進一步提出了加強高校勞動合同管理的對策建議。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叉務的書面協議,是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根本保證,勞動合同制是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用工制度。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和經濟全球化進程的推進,對勞動合同的形式和內客、勞動關系的協調機制提出新的要求,加上勞動關系自身的復雜性和特殊性,在勞動合同管理中不規范的攮作、欺詐、侵權等行為屢屢發生,從而引發勞動爭議頗多。本文僅就高校在勞動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幾個問題,談談筆者的一些認識。
一、高校勞動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幾個問囊
1.勞動合同期限問題。《勞動法》規定了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三種不同形式的勞動合同。其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只要用人單住和勞動者達成一致,不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或雙方約定的事項,勞動合同就不能解除。根據勞動部門的相關規定,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要求,用人單位就應當與之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勞動者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2)在固定工轉削過程中,工作年限較長,且距法定退休年齡1O年以內的;(3)復員、轉業軍人初次就業的;(4)農民輪換工轉為城鎮戶口的合同制工人,連續工作滿1O年以上的;(5)除在礦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種、崗位工作的農民輪換工外,對其他農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O年以上,雙方同意續廷勞動合同的;(6)符合地方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
但在高校,由于教職工。特別是低學歷低層次的教職工根本沒有能力與學校講條件,有一些學校對長期工作的教職工的勞動合同也是一年一簽,這樣造成勞動者在同一單位工作十幾年甚至更長時間后,在年老體弱時圜單位不愿與其簽勞動合同而喪失就業機會,使老無所養,病無所醫。
2.事賣勞動關系問題。事賣勞動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耒些勞動權利和叉務達成口頭協議,形成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給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它是一種極不穩定的勞動關系。由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叉務未以書面合同形式加以明確規定,故往往導致勞動關系紊亂,勞動爭議頻繁發生,給社會和當事人都造成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在現實生活中,由于諸多原因,高校與勞動者之間不簽訂勞動合同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情況非常普遍,嚴重損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妨礙了勞動合同制的順利推行,從而引發的勞動爭議也越來越多,增加了社會不穩定因素。
3.無效勞動合同問題。無效勞動合同是指由于缺少有效要件而全部或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兩類勞動合同無效:一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是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在高校,它主要表現為學與勞動者簽訂的如手續不齊備、程序不合理、內容不合法的勞動合同,以及不給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傷殘自負、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起付線、勞動時閏過長、沒有加班工資等權利叉務不對等的勞動合同,從而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勞動秩序較為混亂。
二、存在問是的原因分析
1986年7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有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要求企業新招收工人統一實行勞動合同制。1995年1月1日,《勞動法》頒布實施,國家、各省、市、自治區為了配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先后下發了一系列文件、規定等,大力宣傳介紹《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但到現在.仍有很多違反《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的現象發生,究其原因,是由各方面因素所引起的:
1.勞動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一些高校有意逃避法律責任。現階段,一些高校與職工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淡薄,對《勞動法》以及勞動合同制度的有關法律法規缺乏了解。勞動者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不知道要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自己,他們簽訂的勞動合同基本都是學校規定好合同條款,自己簽個名字就算簽好合同了;有的職工認為勞動合同只是形式,可有可無;有些職工甚至不知道有《勞動法》,不知道要簽訂勞動合同。而少數高校故意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或不愿簽訂長期合同,就是想可以不受約束,隨時將勞動者解雇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2、管理不規范。工作不到位。部分管理人員不懂如何簽訂勞動合同?簽了怎么管理?致使簽訂了內容不齊全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也有的將勞動合同簽好后就擱在一邊,沒有及時辦理合同的鑒證、續簽、變更、終止等手續;甚至有些單位勞動合同簽好后無專人負責保管,造成勞動合同遺失。
3.對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條件缺乏了解。很多高校對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缺乏必要的了解,認為勞動合同一旦簽訂了就不能解除和終止,否則就是違約。學校就應該承擔違約責任。他們擔心如果與職工簽訂了長期勞動合同.以后職工表現不好或單位進行內部機構改革需要精減職工,以及因學校工作需要調動職工的工作崗位時,如果職工不服從學校的安排。學校的工作就比較被動。
4.勞動關系主體地位不平衡。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關系主體地位從法律上講是平等的,但由于我國現階段大量外地民工進城務工,城市下崗失業人員又大量增加,勞動力市場嚴重供過于求,使勞動者較難找到工作,有單位錄用,他們就非常高興,有時明知自己的地位不平等,但為了一份來之不易的工作.只能忍氣吞聲,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即使有的人具備法律知識,但由于他們處于社會弱勢地位.無權無勢,人地生疏,找工作不容易,遇到有單位違反《勞動法》,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時,能忍盡量忍,這樣導致了個別用人單位更加有恃無恐,他們提出很多不舍理條件要求與勞動者“協商”,如果能“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就同意聘用,如果無法“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就另請他人。
5.傳統的用工觀念沒有徹底改變。長期以來,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用工制度,使高校形成了事實上的用人終身制,廣大教職工吃慣了“大鍋飯”.坐慣了“鐵交椅”,對勞動合同制度不以為然,認為反正是單位的職工,簽不簽勞動合同都無所謂,這樣就形成職工向學校提供勞動,學校向職工支付勞動報酬的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三、對策建議
1.形成理論學習氛圍,增強勞動合同意識。當前,最主要的任務是要在廣大職工中形成人人學法、懂法、用法的良好氛圍,高校領導干部要帶頭學習《勞動法》,要有較強的勞動合同意識,支持人事部門工作;人事勞資干部要加強《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嚴格執行國家政策,科學規范地實施勞動合同管理,單位招收職工要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及時辦理合同的續簽、變更、鏊證、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同時深入探討建立完整規范的勞動合同的操作程序,給領導發揮好參謀和助手作用;廣大職工要學好《勞動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勞動合同簽訂前,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本著“平等自愿”的原則自由協商勞動合同的內吝,但在勞動合同簽訂后,雙方應該嚴格遵守,全面履行如一方侵犯了對方的合法權益.過錯方應根據其過錯情況承擔相應的責任 2.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強化勞動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各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勞動合同臺賬,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參加工作時間、工作部門、本單位工作年限、文化程度、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期限、起始、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約定事項、違約規定等相關內容一一登記在冊,并對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情況、個人表現、部門意見、獎懲等有關資料也要有詳細的記錄,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鑒證、變更、終止和解除等各個環節的管理.以便能對勞動者、勞動合同進行動態管理。
3.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承擔不利后果。《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事實勞動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這就意味著勞動者不能享受《勞動法》規定的各種權利和待遇。而事實勞動關系的形成大多是由于用人單位不履行簽約叉務所造成的,讓無過錯勞動者承擔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違背了《勞動法》的基本宗旨。因此建議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用人單位的義務加以明確規定,并由用人單位對事實勞動關系承擔不利的后果。從世界各國勞動立法看,有許多國家都采取了此種制度,將事實勞動關系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法國勞動法典>第L123—3一l0條規定.勞動合同進行到勞動合同到期之后,該合同即成為不定期勞動合同。《利比亞勞工法>第25條規定:“假如訂立的是定期的合同,并且在期滿后,當事的雙方沒有明確商定合同期限延長情況仍繼續信守合同,則認為定期合同已延長為不定期合同。”
4.擴大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簽訂范圍。按照國際慣例,勞動合同通常可分為定期勞動合同和不定期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稱為不定期勞動合同。許多國家限制簽訂定期勞動合同,鼓勵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如《法國勞動法典>第L122一l一1條規定,只有在下列幾種情況下才允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某一受薪雇員缺崗,其勞動合同暫時終止,工作崗位被取消之前雇員已最終離開,且此事由已提交企業委員會處理,或者在沒有企業委員會的情況下,已提交員工代表處理,或者依不定期勞動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員尚未到崗,需要人替代;(2)企業活動量增加;(3)具有季節性的工種,或者在法定或集體協議或協定確定的某些行業內,由于行業活動的性質以及這些工種的臨時性特點,習慣上不訂立不定期勞動合同。此外.為防止用人單位通過不斷延長定期合同來逃避和勞動者簽訂不定期勞動合同的義務,《法國勞動法典》還規定,定期勞動合同自其簽訂時,就應當明確規定合同的到期日期,且合同的最長期間不得超過l8個月,并且規定訂立定期勞動合同必須以書面形式,并應準確表述訂立合同之原因,非如此訂立的合同視為訂立了不定期勞動合同。
不定期勞動合同的適用范圍廣,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首要選擇,這對勞動者而言.有助于他們形成對所在單位的職業責任感和認同感,將自已與單位的命運緊密聯系起來,更好地發揮其工作積極性,長期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效率,保持社會穩定;對用人單位來講,有利于減少頻繁更換關鍵崗位的關鍵人員而保守單位機密、穩定職工中的骨干隊伍,保持工作的連續性。我們應該加以借鑒,這對勞動者、用人單位、社會三方都有利。
5確定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條件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條件有兩種,第一種是因故終止。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就可以終止勞動合同:(1)勞動關系主體消滅而終止(2)經勞動仲裁部r1仲裁或人民法院判決而終止=(3)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而終止。(4)因不可抗力而終止一第二種是約定終止《勞動法》明確規定了勞動合同期滿或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或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或通過提前通知的形式等等都可以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勞動法》第19條明確把“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作為合同必須具備的七務條款之一
6.簽訂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并保證它的有效履行。首先,勞動合同是一種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特征,簽訂勞動合同須滿足協商一致、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實、權利義務對等等法律要素,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其次,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訂立的勞動合同內容要完整、具體,勞動合同的條款應當包括《勞動法》所規定的七個方面內容,另外還可約定如試用期、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第三,確實弄懂引起勞動合同無效的原因,防止訂立無效勞動合同,一般來講,引起勞動合同無效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1)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舍法;(2)勞動合同的內容不合法;(3)勞動合同的形式和簽訂程序不合法;(4)采用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第四,賠償勞動者損失,勞動者作為社會中的弱勢群體,是勞動合同無效后最容易受到傷害的對象,因此。需要法律的特別保護,對無效勞動合同所造成的勞動者損失,應由簽訂無效合同的用人單位負責賠償,《勞動法》第97條亦規定:“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五,對用人單位進行罰款。這主要針對用人單位屢次故意訂立損害國家或勞動者利益的無效勞動合同采取的一種懲罰措施。
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后,雙方當事應嚴格遵守,并保證它的有效履行,只有當事人雙方都能按規定積極地履行合同的全部義務后,才能保證充分實現各自的權利,也才能保證勞動過程正常、高效地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