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制約績效考評制度效能發揮的因素
翟化夫
[論文摘要]績效考評制度是實現公安伍科學化管理和提高公安工作效能的一項重要舉措。但在具體運行中尚有主、客觀方面的因素制約著績效管理制度效能的發揮。應當對這些因素進行深刻剖析,找出深層次原因,并采取有效對策。
[論文關鍵詞]績效考評;績效考評制度;人性化管理
績效考評是對單位和民警的工作進行量化、考評并根據考評結果進行獎懲的一種工作和制度,旨在打破“干與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壞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祛除“論資排輩、跑關系找門路、能上不能下”的用人弊端,真正落實“能者上、平者讓、庸者下”的競爭激勵機制,進而樹立干事創業、爭先創優的良好風氣。近幾年來,在許多地方公安機關認真開展績效考評從而使各項工作取得巨大成績的同時,也不得不承認一些地方公安機關這方面的工作開展得還很不理想。綜合起來,有以下因素制約著績效考評制度效能的發揮。
一、領導者缺乏清醒、正確的認識和健康的心態
如果從領導者層面上考察,績效考評工作開展不佳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這些公安機關的主要領導者對這一科學管理機制缺乏清醒、正確的認識。認識是一切實踐行動的先導。缺乏理論的指導,實踐工作的成效自然就大打折扣。在績效考評工作中,主要領導者對工作的理性認識、科學思維和實施決心就成為取得實效的關鍵因素。
(一)領導者對管理理論缺乏科學認識,內心深處還殘存一些狹隘私心,唯恐因此會失去某種權威和利益。而實行績效考評,按工作實績來決定干部任免和獎懲,就是讓公安隊伍管理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或者說就是在管理上實現由個體決策(領導說了算)向科學決策(制度說了算)的轉變這無疑會大大縮減領導的某些權力和由此帶來的某些利益。個體決策的結果是不言而喻的,從實踐中看基本上是充斥著盲目決策、粗放管理乃至主觀決斷、個人至上、貪污腐敗。這種局面理應改變。科學的決策來源于客觀考評,將主觀因素的影響縮減至最低,可以在公平的基礎上實現對團隊長期、有效的管理因此,作為主要領導者一定要祛除個人私心,建立正確的權力觀、決策觀,正確看待績效考評措施帶來的得與失。
(二)主觀上的不良心態使得主要領導者產生倦怠心理,難以進行有效的隊伍管理。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績效考評這種科學的管理制度,不僅具有正面的激勵作用,也具有負面效應,即其作為一種有效的管理措施和鞭策機制,將給參評人員帶來沉重的工作和心理壓力,由此產生隊伍管理工作中的波動,而這種波動將會呈輻射狀向社會擴散,其結果可能會產生某些對公安工作不利的社會影響。公安隊伍是處于社會環境中的,社會因素產生的“蝴蝶效應”在隊伍管理中的影響也是顯而易見的。績效考評制度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甚至會波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導致領導者產生相當大的工作壓力。對此,一些領導者一方面顧慮社會關系帶來的壓力,另一方面難以付出大量精力來應對績效考評帶來的復雜局面,自然會產生倦怠心理,不愿面對實施績效考評所帶來的負面效應,致使隊伍的科學管理工作呈現失控狀態。對此,應當未雨綢繆公安機關的領導者在實施績效考評制度時,要保持良好的心態,敢于應對復雜的局面,及時向上級機關匯報,并做好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爭取各級領導、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保障績效考評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制度設計缺乏科學性
任何制度的設計都要兼顧客觀、全面與衡平原則,這樣的制度才具有科學的要素。績效考評制度從本質上講應體現客觀、全面的考察,實現全面與重點、激勵與懲處的衡平。因而在制定具體的考評內容與標準時,必須做到全面、客觀地反映工作實績,以正面的激勵作用調動被考評者的積極性。這與“立法”工作有相似之處但是,實踐中一些公安機關并未對此給予高度重視。
(一)沒有解決好形式與內容的關系。一些單位制定的考評內容和標準大多仍然停留在各種臺賬、文字材料等形式上,聽匯報、看材料等主觀環節仍然是一些單位實施績效考評的主要內容和評定依據,卻不注重深入實地進行檢查暗訪的內容,使得考評工作的內容與形式產生背離,導致全面、客觀原則的缺失,致使一些善于在形式上表現自己的人在考評中獲得了較好的成績,而那些工作成效顯著但不善于搞形式的人卻被記了低分。這無疑會產生形式主義至上的負面誘導效果,使激勵機制流于空泛。
(二)沒有處理好全面和重點的關系。哲學理論認為,矛盾的解決需要“兩點論”而非片面側重。而一些單位在制定考評內容和標準時對于全面與重點關系的處理就處于失衡狀態,沒有協調好中心工作與日常工作、重點工作和一般工作的關系,沒有處理好打擊和防范、服務的關系一些單位在制定考評標準時偏重偵破刑事案件工作,忽視了日常防范工作和方便群眾、服務群眾工作,考評內容也相應發生了偏移,其結果是造成了基層民警忽視公安基層基礎工作,防范、服務意識淡化。
(三)沒有處理好領導和民警的關系。在一些地方公安機關的績效考評工作中,一些領導者游離于考評之外。這顯然背離了科學管理中的公平原則,必然要影響領導者與團隊的有效合作,產生分離效應,使壓力重重的普通民警心理難以平衡,從而影響整體戰斗力績效考評制度應當公平地把所有人納入考評范圍,并且根據領導者和團隊一般成員各自不同的工作職責制定不同的考評內容和標準惟有公平才能產生合力,才會有效發揮團隊效應。
三、實施程序失卻正義性
程序正義才是真正的正義。這一法學上的格言對于績效考評工作的具體實施程序來講同樣具有一般意義。然而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在制定考評工作操作程序時缺乏合理性和正義性,加之具體考評操作過程不嚴謹,使得考評結果喪失了客觀和公正,甚至導致考評對象產生對抗心理,極大地挫傷了廣大民警的工作積極性。
(一)一些單位制定的考評程序不科學、不合理,考評工作不及時、不透明,客觀上造成了考評結果的嚴重失真。例如,有的單位沒有按正常程序進行每月的總結、考評、公示、復議、認定等日常考評工作,而是每一季度或每半年進行一次突擊考評,使考評工作失去及時性和真實性;有的單位對每個階段的考評結果不公示、不復議,而是半年或年度算總賬,導致參評單位與參評民警產生疑惑和不滿心理,嚴重破壞了考評工作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公平性。 (二)一些單位領導甚至是主要領導,出于個人的權威或利益考慮,干擾考評工作的具體實施,暗示甚至直接交待考評人員對個別考評對象予以特殊關照,嚴重影響了考評工作的嚴肅性,使考評結果失卻公正性。而這些不公正的考評結果往往又成了這些領導不公正任免、獎懲干部的堂皇借口,直接結果就是失卻績效考評制度的正義性。
(三)一些單位在考評組成員的選擇使用方面不夠慎重。個別考評人員私心雜念較重,循情枉“規”,因私廢公,置制度的正義性于不顧,人為破壞了考評工作的客觀和公正。
四、考評結果未與利益掛鉤
自然界的事物都是呈鏈條狀發展的,反映在人類社會中則是各種機制的環環相扣、前后銜接、有序運行,事物發展的結果總是呈現對前端運行的總結。績效考評制度也是如此。科學的管理理念、全面、衡平的考核機制、具體實施中的程序正義在某種意義上說只是一種鋪墊,考核結果有效運用及形成團隊合力才是該制度的最終目的。而如果績效考評的結果不與參評單位和參評民警的政治、經濟利益直接掛鉤,落實嚴格的干部任免、獎懲制度和經濟利益分配制度,這項工作就將流于形式、形同虛設,甚至還會產生挫傷民警工作積極性、影響工作成效的負面效應。這是多年來一些地方的公安機關沒有真正落實好這項工作的一個最重要的原因。實踐中一些公安機關沒有制定嚴格的考評結果應用制度,沒有根據考評結果任免、獎懲干部,導致績效考評喪失權威,甚至最終失敗。
五、整體機制上缺乏人文關懷
作為社會環境下的公安隊伍管理工作,人的因素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社會管理學認為,人性化的管理與人文關懷是提高團隊工作效能的有效方法。任何一項社會改革在實施之初都不會盡善盡美,多少都有一些負面影響。績效考評制度也不例外。對此,一方面應在實行過程中不斷修正制度,使其日趨科學和完善。另一方面則是要采取人性化管理措施和實施人文關懷,千方百計使其負面影響降到最低,努力實現公安工作的良性、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但是,一些單位并沒有這么做,導致這項公安隊伍管理的戰略良策在實行中處處受阻,有些地方甚至最終以失敗而告終。
(一)在制定和執行績效考評制度過程中,一些單位沒有建立科學的發展觀,沒有認真調研、持之以恒、因地制宜、與時俱進,結果導致該項工作運行不暢,甚至流于形式。績效考評長效機制建設不僅是一項復雜的、科學的系統工程,而且是一個漸進的、動態的過程。在制定和執行具體考評內容、考評標準、運行程序、操作辦法、任免獎懲制度等有關規定時,要建立科學的發展觀,選拔責任心強、業務水平高的具體操作者,并結合本地實際深入調研、科學論證。由于各地公安機關的實際情況存在一些差異,而且隨著社會治安形勢的不斷變化,工作任務的不斷調整,工作重心的不斷轉移,公安工作和隊伍管理都將不斷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此,績效考評制度還需要在今后的實踐中不斷修正和完善。
(二)缺乏對廣大民警的人性化管理和“以人為本”的思想教育工作。沒有管理的教育是蒼白無力的,沒有教育的管理也會使管理制度缺乏思想基礎,難以收到效果。績效考評制度是嚴格的,在執行上也是冷酷的,尤其對末位免職、調整的中層領導和被分離培訓的民警來說。所以要及時與這些同志交心、談心,教育、引導他們正確地看待自我,幫助其總結教訓、查找問題,鼓勵他們振作精神,輕裝上陣,拼搏進取,再創佳績。對長期以來習慣于生活和工作在沒有壓力和競爭環境之中的廣大普通民警,要讓他們明白沒有壓力就很難產生動力,沒有動力工作就很難干好,因而這種壓力是正常的、合理的,是會慢慢適應的。當然,對于那些沒有教育基礎的人,必須實行嚴格的淘汰機制。
從優待警工作是科學管理理論中人性化管理觀念的具體體現。績效考評工作的有效運行,充分調動每個民警的自覺性,同時也對民警造成了較為沉重的工作和心理壓力。在這種情況下,尤其需要體現嚴格管理下的人文關懷。領導者應當以科學的管理理念為指導,依照管理中體現關懷、關懷中提高效能的原則,加強從優待警工作,為民警創造適合的工作、生活條件,解除其后顧之憂,實現工作與生活的雙重愉悅,從而提高隊伍的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