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交易成本的生物質供應物流組織結構比較分析研究
佚名
作者:潘盛藝張永虞一峰楊世炎 論文摘要:針對當前生物質供應物流組織發展現狀和趨勢,首先對現有的三類組織結構應用交易成本理論進行比較分析,結合我國生物質能產業的具體調查,提出了“能源公司+第三方物流企業+農戶”的新型供應物流組織結構,分析該組織結構的優勢,最后提出了這種供應物流組織結構的建設策略。 論文關鍵詞:生物質;供應物流;組織結構;交易成本理論 1引言 生物質能資源包括農作物秸稈和農業加工剩余物、薪材及林業加工剩余物、禽畜糞便、工業有機廢水和廢渣、城市生活垃圾和能源植物,可轉換為多種終端能源如電力、氣體燃料、固體燃料和液體燃料。 生物質能生產涉及生物質原料的收集、運輸和存儲等一系列物流過程,而物流的成本一般占生物質能產品生產成本的50—70%。在現實中,生物質原料供給數量、供給時間、質量成本、物流服務等常因自然條件、人為因素而波動較大,使能源企業面臨原料供給的很大不確定。當前我國的許多以甜高粱、木薯等為原料的生物質能源生產企業正陷入原料供應不足的困境,有的項目甚至暫時停產或半途而廢。 要解決當前存在的生物質供應困境和因眾多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除政府政策支持外,關鍵是要創新生物質能產業組織,尤其要建立有效的生物質供應物流組織體系,協調供應鏈中能源公司和廣大提供生物質資源的農戶之問的利益和風險。 國內許多學者開展了農業產業組織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定性方面的研究,但已有的研究沒有體現出生物質能供應鏈的運作特征。在生物質能供應鏈協調方面,東南大學張永博士已開展了一些前期研究,國外的一些學者開展了關于生物質能產業組織方面的調查和研究。VanLoo和Koppejan認為組織的適應性能有效解決技術領域的問題,通過有效的組織契約設計能保證生物質的質量而提高非柔性生產技術的效率。KlrstiDautzenberg和JonHart0討論了德國生物燃料產業的組織、機會和挑戰,指出能源公司是區域生物質能產業鏈的創立者或發起者,為了確保高額投資和生物質供給安全,能源公司必須引入和設計合適的供應鏈管理機制,實現供應鏈的協調。他們認為要實現供應鏈協調,需要依靠契約或利潤分享機制,而不是依靠生物質的現貨交易機制。 總的來說,國內外對于生物質能供應鏈的研究尚未完全展開,而對于生物質供應物流組織的調查、比較分析還十分缺乏。本文從交易成本的角度,分析不同組織形式下的生物質供應物流,試圖構造出一個符合我國實際情況的有效的組織形式,并為促進我國生物質供應物流的組織化提供對策建議。 2交易成本理論 生物質供應不確定的根源來自能源企業對生物質原料的剛性需求與農業生產中剩余生物質和能源作物的柔性供給之間的矛盾。作為治理結構存在的市場與組織對各交易主體產生影響,交易費用發生變化,從而改變生物質供需平衡。根據不同的治理結構來選擇不同的交易成本,可以節省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理論為市場與組織的效率提供了一個可供操作的判斷標準。 交易成本經濟學認為,組織的本質就是出于對交易成本的節省而對市場的替代,經濟組織的核心就在于節約,不同的交易對應不同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包括建立交易關系,搜尋信息,進行討價還價談判,訂立契約條款所花費的直接成本,還包括由于機會主義行為而產生的如監督和實施契約條件的費用及不履行契約所帶來的產出損失所造成的間接成本。 3現有生物質供應物流組織結構分析 3.1現有組織形式 能源公司解決生物質資源供應一般可由三種途徑:(1)能源公司直接從現貨市場采購;(2)通過簽約經濟人,讓其代理采購;(3)通過與廣大農戶建立供應契約,采用能源公司+農戶的模式。如圖1所示。
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普遍采用的是“能源公司+農戶”和“能源公司+中介組織+農戶”的模式。 “能源公司+農戶”組織結構的運行特點是:通過雙方事前簽訂的契約,農戶生產生物質,企業負責生物質的收購、加工與銷售,并提供相應的服務。 “能源公司+中介組織+農戶”的運行方式是農戶負責生產生物質,公司負責生物質的儲存、加工,中介組織則充當中介,主要負責生物質的收購。企業與農戶之間的契約被分解成企業與中介組織、中介組織與農戶契約之和。 目前我國農村生物質燃料產業的“公司+農戶+中介組織”形式還不成熟。如江蘇國信如東生物質發電有限公司,公司和農戶,以及中介組織之間以簡單的方式進行利益聯結,鮮有合同形式的保障。這些中介組織有的是生物質企業自建的,如國信公司,已在如東縣設立了50多個秸稈收購點,今年又在鄰近的通州、如皋、海安等縣市增設了30多個收購點,每個收購點對應地建立一只經紀人隊伍。也就是所謂的中介組織。有的中介組織是受生物質燃料企業委托,進行簡單的收購業務。 3.2不同組織形式交易成本分析 (1)“能源公司+農戶”。這種組織形式存在內在的不穩定性,實踐也證實了這一點,其生存時間并不會一直延續。造成不穩定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契約約束的脆弱性、組織有效協調的困難以及較高的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經濟學認為,契約約束和有效協調需要依靠仲裁機構(如法院)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進行協調,但協調成本極高甚至不可能。如果農戶違約,生物質生產企業求助于仲裁機構需要花費訴訟費用,收益卻只是單個農戶的有限賠償,收益難抵成本;相對應,如果企業違約,農戶訴訟費用較企業違約賠償要高,得不償失只好忍氣吞聲。公司與農戶雙方的約束力弱,使得“公司+農戶”這種組織形式極其不穩定。同時由于農戶數量眾多,企業如果分別跟每個農戶進行交易,交易頻率太高,交易費用增加,總成本隨之增加,對于生物質生產企業而言,這種組織形式效率低下,成本高。 (2)“能源公司+中介組織+農戶”。表面上看,“企業+中介組織+農戶”的簽約較“企業+農戶”要復雜,然而作為中介的組織大大增強了此種組織形式的穩定性。企業與農戶直接簽約時契約的數目等于農戶的數量,而且還要監督每一份契約的履行,監督面寬且分散,履行和監督成本更高,中介組織作為農戶的群體組織,減少了企業的簽約數目,也簡化了契約履行的線路,降低了風險值,監督費用也會相應降低。 “企業+中介組織+農戶”作為生物質市場組織形式不僅降低了交易成本,而且節約了簽約、執行和監督簽約的成本,穩定性得到加強。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契約不完全,中介組織不能制約農戶的毀約行為,企業也不能完全制約中介組織簽約后的機會主義行為,這種組織形式依然存在治理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