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市場管理規則--關于竄貨和價格的管理
蔣曉波
1、代理商:此指二級代理商,具備一定經濟實力、商業信用、銷售渠道和經銷家電產品的經驗,并由A公司授權能嚴格遵守A公司有關銷售政策、條例,在指定區域內獨家銷售A公司產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2、經銷商:此指三級經銷商,分公司、分部、二級代理商在所屬地區內經考察報總部備案的并在指定區域內銷售A公司產品的工商企業或個體工商戶。
3、竄貨: A公司的分公司、分部、代理商、經銷商非經銷售中心和銷入地區的分公司同意,擅自將A公司產品銷售到非其所屬區域。
(一)分公司(分部)市場管理要求
1、分公司對外批發價不得低于銷售中心規定的指導批發價。
2、商場零售標價不得低于銷售中心的建議零售價。
3、分部對外批發價不得低于所屬分公司規定的指導批發價。
4、分公司(分部)不得在公眾媒體上發布未經銷售中心批準的非正常價格信息。
5、分公司(分部)不得跨地區銷售。
6、分公司、分部要記錄發出商品的機號和發給單位。
7、分公司要及時反映其他地區以低價沖擊本地區市場的情況并提供確鑿依據。
(二)代理商(經銷商)市場管理要求
1、在指定區域內批發價不得低于分公司規定的指導批發價。
2、商場零售標價不得低于分公司的建議零售價。
3、代理商(經銷商)不得在公眾媒體上發布未經分公司批準的非正常價格信息。
4、代理商(經銷商)不得跨地區進貨和銷售。
5、代理商要負責及時調查和反映其他地區以低價沖擊本地區市場的情況并提供確鑿依據。
(一)對分公司(分部)違反市場管理要求的處罰
1、分公司(分部)不遵守價格政策,則限時調整或向銷售中心說明原因。
2、初次竄貨,責令其全部收回竄貨商品,轄區分部經理調離工作崗位。
3、第二次竄貨,責令其全部收回,轄區分公司經理調回銷售中心接受培訓。
(二)對代理商(經銷商)違反市場管理要求的處罰
1、代理商不遵守價格政策,則要求限時調整或向當地分公司說明原因。
2、經銷商不遵守價格政策,擾亂當地價格體系,第一次,限時調整;第二次,經協商不成,停止供貨。
3、初次竄貨,責令其全部收回竄貨商品。
4、第二次竄貨,責令其全部收回竄貨商品,并罰款50元/臺,罰款從返利中扣除。
5、第三次竄貨,取消其代理商(經銷商)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