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推動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路徑
王惠瑩
論文摘要 黨的十七大提出“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由此可見,社會管理創新作為三項重點工作之一,需要社會各界多方面的積極參與、共同協作、務實推進。作為檢察機關,更應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強而有力的法治保障,本文立足于檢察機關的職能進行分析,以明確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新途徑。
論文關鍵詞 社會管理創新 檢察機關 法治保障
一、檢察職能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關系
(一)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要求 1.檢察職能的定位。《憲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第一百三十一條又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可見,國家根本大法明文界定了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性質和地位。充分發揮檢察職能,即將法律監督職能最大限度的體現,主要通過四個途徑:一是職務犯罪偵查權,即由檢察機關偵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務犯罪,以保證國家權力機關公職人員的廉潔性和實施權利的合法性;二是審查批捕權,即檢察機關通過行使批捕權,對公安機關進行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防止權利的濫用,正確地履行監督職責,以實現社會的穩定;三是公訴權,即檢察機關公職人員代表國家對違反法律的行為提起控訴,并在審判時出庭支持其主張的權力,以修補被損害的社會秩序,解決社會沖突;四是訴訟監督權,即檢察機關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的監督,以保障國家法律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全過程中得到統一正確實施。 檢察機關作為國家司法機關,通過上述途徑,立足于行使法律監督權,依法調節各種社會關系,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檢察機關本身就屬于社會管理的職能機關,是社會管理的重要主體。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是檢察機關的神圣職責。 2.社會管理創新離不開檢察職能的發揮。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體制的日益進步和完善,社會管理的主體呈現多元化,方式多樣化,范圍普及化,現階段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關系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的系統工程,任何主體越位、錯位、缺位,任何范圍被漠視、遭冷落、被替代,勢必影響創新工作的實現。只有在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公民權利與政府權力之間的相互協調,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才能有序進行。檢察職能的充分發揮使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沖突得到緩解,保證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廉潔性,保障公民權利的順利實現,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為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提供法治保障。 (二)檢察職能的本質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基本前提 檢察機關的職能在于懲治犯罪、化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機制,依法打擊各種犯罪活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其本質是為人民司法,為大局服務,引導群眾以合法的形式表達利益要求、解決利益矛盾,自覺維護安定團結,并且讓創新工作的成果惠及全體人民。社會管理創新工作歸根到底是為滿足人民的新要求新期待,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是開展創新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正確反映和兼顧不同方面群眾的利益。因此,充分發揮檢察職能與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內在統一、相輔相成的。
二、發揮檢察職能在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社會管理主要面臨如下形勢:(1)社會結構急劇變動積聚的社會矛盾類型多元化;(2)社會利益階層的表達和潛在的利益沖突有加劇的趨勢;(3)普遍存在的諸多的社會矛盾中,黨委政府及國家工作人員已經成為這種社會矛盾的主要方面。 面對這樣的社會背景,檢察職能的發揮應在遵守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的原則下,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但在實踐中還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一)不相適應的執法理念 1.監督能動性不強。在檢察機關業務部門和案件承辦人中,普遍存在著重配合、輕監督的傾向,注重與公安、法院搞好關系,忽視監督的力度,往往以口頭糾正的方式提出監督意見,不能引起被監督者的重視,損害檢察機關的權威性。 2.維權人民性不夠。表現在告權不及時、忽視被告人的陳述權、辯解權和要求提供法律幫助權;對弱勢群體的保護還不深入;對辯護人有冷漠、拖延的現象。司法實踐中,檢察人員往往持有強烈的犯罪控制觀,決策部門與公眾輿論也更加傾向于從重從快打擊犯罪。特別是犯罪率的不斷上升,社會各界要求嚴懲犯罪的呼聲下,對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的維護則有所忽略。超期羈押、影響被告人律師會見權等現象頻頻出現,嚴重影響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基本人權的維護,給檢察工作帶來不利影響。同時重查處、輕預防,大部分檢察人員存在就案辦案的思想,不重視預防犯罪、綜合治理的作用,不注重將辦案工作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 3.強調訴訟結果,忽視訴訟效率。檢察機關大多數案件以處理結果來衡量工作業績,不少檢察干警存在過分追求訴訟結果的觀念,造成了司法資源的浪費和訴訟效率的降低。 (二)不盡全面的涉及范圍 隨著信息化的加速發展,人流、物流、資金流不斷擴散,犯罪的動態化、智能化、組織化程度明顯增強,跨區域犯罪、流動犯罪日趨突出,檢察職能未延伸至社會的各個層面,深入開展檢察職能的范圍狹窄,在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出現不和諧、不穩定的因素。特別是目前我市外來人口眾多,城中村的治安亂點等問題未得到解決,滋生了各類犯罪及其他社會問題,給社會管理帶來了巨大的壓力。 1.廣度不夠。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監督范圍僅限于訴訟活動,而大量沒有進入訴訟程序的社會矛盾糾紛,由于不經過檢察機關參與審查,很難進入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尤其是行政執法機關,代表國家管理方方面面的社會事務,掌握國家最活躍、最全面、最具體的行政執法權,關系到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各種利益,本應成為檢察監督的重點,但由于法律規定的缺位,使檢察監督出現了“空白”,致使違法行政,損害公民的利益和社會穩定的行為是有發生。 2.力度不夠。目前,檢察監督僅僅是一種訴訟程序的監督,只能對公安、法院等司法機關及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法律并沒有賦予檢察機關實際處罰權,使檢察監督權變得軟弱無力。檢察機關發出的檢察建議,有的單位雖然覺得有道理,但就是不采納、不落實,檢察機關催促也無濟于事,對法院判決的抗訴法院拖延再審,檢察機關也無可奈何;對檢察機關立案監督的案件,公安機關立而不查,怠于取證,致使案件立而不偵,偵而不結,結而不訴,檢察機關也缺乏相應的手段。 3.深度不夠。檢察機關對違法行為的監督,只局限與已經暴露出來并已造成一定危害結果的違法犯罪行為,對問題較多、突顯社會矛盾糾紛的一些領域卻缺少具體的監督依據,造成苗頭性問題未能在萌芽狀態得到解決。
三、檢察機關實踐社會管理創新的路徑探析
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上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存在與新形勢、新任務不相適應的問題,必須把社會管理創新作為提升檢察工作水平的重要抓手。為此,我們需要在發揮檢察職能下從幾個方面大力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工作: (一)緊抓檢察職能,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1.樹立正確的監督意識。作為檢察機關,應充分發揮與時俱進的檢察職能,適應社會管理創新工作的需要。根據法律規定,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監督主要體現在: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刑事執行監督。檢察機關應該改變以與公安、法院搞好關系為重的工作作風,加大力度,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在實踐中探索工作新思路,建立長效的監督機制。如立案監督方面,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等問題,對不該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要依法監督,堅決糾正非法插手經濟糾紛的問題。偵查監督方面,及時發現漏犯要求公安機關追捕,強化對訴訟活動中嚴重違反程序、侵犯人權問題的監督,堅決糾正濫用和隨意改變強制措施的現象,依法排除非法言詞證據。審判監督方面,加強對徇私枉法造成的重罪輕判、輕罪重判、有罪判無罪案件的抗訴,重視對不服法院生效刑事判決、裁定申訴案件的復查工作,注意糾正違反法定程序、侵犯訴訟權利等問題。執行監督方面,監督糾正判決后不依法交付執行和以錢抵刑等問題,注意保護當事人和在押人犯的合法權益。檢察人員應當立足于刑事訴訟中的這幾個環節,牢固樹立法律監督的意識,依法監督公安機關、審判機關合法行使職責。 2.加強能動司法觀念,監督社會管理。隨著社會民主法治的推進,人民群眾的維權意識逐漸增強,對司法公平、公正、公開要求越來越高,檢察機關要正確履行檢察職能,提高執法水平,必須要有創新的能動司法理念。這要求我們執行人員不能只著眼于辦案,還應當著眼于社會管理目標的實現;不僅注重司法工作的良好法律效果,還要服務于大局、服務于政治、服務于人民,在服務大局中維護國家和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樹立便民、親民、利民的司法理念。 同時,我們必須堅持用科學的發展觀去解決問題,對違法犯罪行為依法予以糾正,切實維護公民、法人合法的權益,這樣才能有效監督、促進社會管理創新工作在法治保障的大環境下開展。 (二)延伸檢察力度,強化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積極運用多種渠道、多種手段、多種方式來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將相當一部分社會矛盾還原到社會解決,是檢察機關參與社會建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一種重要方式。努力構建司法與行政相銜接的格局,注重建立資源共享機制、工作交流機制、職能互補機制,充分發揮司法在解決社會問題中的引導作用;加強與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業協會、企事業單位等有關組織的工作聯系,及時給予指導,齊心協力推進社會管理;著力建立特殊人群幫教機制,對外來務工人員及其子女、涉案未成年人、刑滿釋放人員等特殊群體開展具有針對性的工作,探索具有檢察特色的模式,有效維護社會管理;重視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將司法化解社會矛盾的時間前移,利用司法的指引功能,促進社會管理。 (三)加強檢察調研,落實社會管理創新工作 1.建立風險評估分析制度。檢察機關要通過加強對各類犯罪案件情況的綜合調查研究,廣泛收集第一手資料,深入分析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反映在司法領域的各種情況和問題,完善對社會問題所產生的危機信息進行預警工作的機制,為黨委、人大、政府依法決策提供前瞻性、有價值的參考。要切實加強對不穩定因素的排查摸底,特別是審查矛盾比較尖銳的重大敏感案件,要及時進行風險評估,做到事先研判,準備在前,應對有方,防止因工作措施不當影響社會矛盾化解,不斷提高社會管理的針對性和操作性。 2.采取綜合性的宣傳形式。針對社會不同群體,檢察機關應充分利用檢察建議、檢務聯絡工作站、網絡平臺、媒體報刊等形式和措施,拓展和延伸法制宣傳工作,增加檢察工作的透明度,認真接受人民群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以公開促公正,使公眾了解檢察機關的性質、職能、工作規定和法律允許公開的有關內容。 總之,檢察機關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不僅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保持社會穩定,更要在新形勢下,提高社會管理創新的能力,運用新工作思路和方法,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服務社會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