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論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問題研究
龍景
論文摘要 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是適應我國新時期經濟社會的結構轉化和利益格局的調整變化、加強和改進社會管理的必然要求。構建和諧社會、維護公平正義,是履行檢察職能的應有之義,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檢察機關履行檢察職能又一重要舉措。本文以建立不訴幫教機制為視角,就檢察機關如何立足檢察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一粗淺探析。
論文關鍵詞 社會管理創新 檢察機關 不訴幫教機制
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是黨中央從更好維護重要戰略機遇期的社會和諧穩定高度出發作出的重大戰略部署;是準確把握新時期政法工作規律,深刻總結近年來政法工作的成功經驗;是有效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問題的治本之策。三項重點工作不僅是檢察機關履行職責的重要內容、發揮職能作用的重要領域,而且是當前檢察工作的根本,是檢察機關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推動自身科學發展的關鍵和基礎。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其根本職責在于通過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因此,保持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全面提升社會功能,就成為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責。檢察權的社會管理屬性,決定了檢察機關將要面對嚴峻復雜的環境和前所未有的挑戰,必須按照中央的要求,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主動服務第一要務,充分發揮各項檢察職能,積極參與社會管理手段創新,提高社會管理水平,維護司法公正,理順群眾情緒,促進社會和諧。檢察機關如何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帶動社會管理的多元化體系的完善,是一項重要使命,也是一個全新的課題,對各項檢察業務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
一、社會管理創新的內涵和必要性
(一)社會管理的概念 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指出,“要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社會管理格局,健全基層社會管理體制。最大限度激發社會創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減少不和諧因素”。一般來說,社會管理包括兩類:一是狹義概念上的社會管理,即政府社會管理,指政府對有關社會事務進行規范和制約;二是廣義概念上的社會管理,包括許多非政府部門的參與以及社會自身的管理。“作為政府職能之一的社會管理,是指國家通過制定一系列社會政策和法規范,對社會組織和社會事務進行規范和引導,培育和健全社會結構,調整各類社會利益關系,回應社會訴求,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正、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維護和健全社會內外部環境,促進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自然協調發展的一系列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廣義上的社會管理則是多元主體以多樣化形式進行的上述活動以及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的手段不僅僅局限于社會監督與控制,更在于社會工作與服務。” (二)社會管理創新的概念 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很大的概念,也是一個很抽象的總結,要想真正理解其含義,必須進行一番深刻剖析。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比較行政法研究所所長楊建順認為社會管理創新應該作如下詮釋:在現有社會管理條件下,運用現有的資源和經驗,依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態勢,尤其是依據社會自身運行規律乃至社會管理的相關理念和規范,研究并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知識、技術、方法和機制等,對傳統管理模式及相應的管理方式和方法進行改造、改進和改革,建構新的社會管理機制和制度,以實現社會管理新目標的活動或者這些活動的過程。社會管理創新既是活動,也是活動的過程,是以社會管理存在為前提的,其目的在于使社會能夠形成更為良好的秩序,產生更為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因此,筆者認為,社會管理創新是一個過程的綜合體,而其最根本的目的則是通過一系列的過程來促進社會各方面的全面發展與進步。 (三)社會管理創新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正處在黃金發展期,也處在矛盾凸顯期。經濟高速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社會生活發生了巨大變化,社會結構也發生著深刻變化,人員流動性增強,個人與社會組織的依存關系大大減弱。日益復雜多樣的人民內部矛盾,各種傳統的、新型的社會治安問題等,仍然是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主要因素。從表象看,當前的社會矛盾觸點很多,企業改制、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環保維權、勞資糾紛等都是熱點領域,各種矛盾沖突層出不窮,群眾信訪數量居高不下,涉及社會各個階層。從總體上看,當前的社會矛盾實質是利益沖突,且多是弱勢群體,本著維護自身利益的原則,也有些利益個體自發組織起來,通過集體行動,喚起政府的關注,使自身利益能得到政府的確認和保障。但從根本上講,當前社會矛盾的糾結點在于人民群眾日益增強的權利意識和公民意識,與缺乏制約、監督并拒絕“被馴服”的公權之間的矛盾。總之,社會矛盾觸點多、燃點低、處理難,廣大群眾對公共管理和服務的要求不斷提高,是我國目前社會發展的現狀;因此,建設服務型政府、社會管理創新已經成為一個刻不容緩的重大課題。
二、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定位
目前,大多數學者與司法工作者都已承認,檢察機關雖然并不直接承擔社會管理責任,但檢察機關有責任加強社會管理方面的研究創新,主動應對管理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全面發揮檢察職能作用,促進完善與市場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社會管理體系,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不斷提升社會管理水平,以保障社會安定有序。這足以說明檢察機關在社會管理創新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 的確,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需要“主動融入”,那么其突破口又在何處?筆者認為,突破口就在于努力尋找檢察工作在整個社會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的助力點,這個助力點便是“服務”,檢察機關只有牢固樹立服務為先、服務為本意識,不斷優化工作思路,不斷彰顯檢察機關的服務職能,通過為社會和公民提供優質的司法服務來履行檢察工作對社會的管理職責,才能使檢察工作更好地為社會服務,以此為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司法環境。 當然,檢察機關參與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堅持以執法辦案為依托,依法嚴格辦案、高質量、高標準辦好案件,通過辦案活動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決不能弱化法定職責搞所謂的服務,更不能放棄法定職責熱衷于搞嘩眾取寵的形象工程。此外要立足檢察職能,依法參與,在管理與服務的過程中要始終保持適度的被動性,不能自我放大檢察職能,對依靠行政手段、道德手段、社會組織能解決的,不宜過多介入。同時,檢察機關創新工作機制要具有可行性、合法性、科學性和長遠性,決不能倉促上陣、草率應付,更不能突破現有法律框架,要循序漸進、有預見性和長遠規劃。如此,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會具有堅固的根基。
三、以建立不訴幫教機制為著眼點,檢察機關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途徑
近年來,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決定對輕微刑事犯罪、青少年犯罪、過失犯罪、偶犯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決定相對不起訴的數量有所增加,此舉,對于消除社會對抗情緒,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起到積極的作用。但是,目前檢察機關僅僅停留在對案件的處理環節,對于決定不起訴后,如何加強對被不起訴人的考察、幫教、管理,促進被不起訴人轉化,深入化解社會矛盾,還沒有形成規范的運行機制。對此,本人認為:檢察機關應當建立相對不訴人員幫教機制,在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同時,致力于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一)建立不起訴幫教機制的意義與作用 1.是檢察機關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必然要求。曹建明檢察指出:“三項重點工是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事關檢察工作長遠發展的重大戰略部署,體現了黨中央對新時期檢察工作的根本要求,體現了抓源頭、抓根本、抓基礎的戰略思維,體現了我們黨對社會管理規律、檢察工作規律的準確把握和不斷深化”。建立對被不起訴人員幫教機制,就是檢察機關對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的深化和細化,徹底轉變就案辦案、案結事了的執法理念,全面提升檢察機關對化解社會矛盾工作基礎性、根本性的認識,不斷拓展檢察機關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的渠道,推動檢察工作全面發展進步。只有把辦案的社會效果真正體現到具體的辦案實踐中去,延伸到平時的社會生活中去,才能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穩定因素,構建穩定和諧社會。 2.是檢察機關進一步探索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要求。參與社會管理創新是檢察機關抓好三項重點工作的任務之一,在著重抓好內部管理創新的同時,還要落實職務犯罪預防措施,做好檢察環節綜合治理的各項工作,積極協助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社區服刑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建立對不訴人員幫教機制,就是全面落實綜合治理措施,把檢察管理工作向社會延伸、向基層延伸,通過加強對不訴人員的動態管理,開展幫教工作,預防和減少被不起訴人重新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在開展幫教過程中,注重總結經驗教訓,加強調查研究,向黨委、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強化社會管理、消除治安隱患的專題報告,實現檢察機關辦案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推進社會管理創新。 3.是檢察機關進一步增強執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近年來,刑釋解教人員再犯罪現象普遍存在,在某些地方,再犯罪現象還保持著高發勢態,究其原因,有就業困難,為滿足生存、生活需要再犯罪的;有惡習不改,伺機再犯罪的;還有經不住誘惑,受他人唆使再犯罪的,等等。這些現象的存在,主要原因在于沒有解決好對刑釋解教人員的關心、幫助和教育問題。檢察機關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理應擔負起更加艱巨的社會責任,建立對不訴人員的幫教機制,加強對不起訴的人員教育、監督和管理,切實保證被不起訴人員不再走上違法犯罪的老路,在不斷增強檢察機關社會親和力的同時,提升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二)不起訴幫教機制的設置 1.建立“四書”制度。一是建立被不起訴人出具悔過書制度。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人員,要責令其寫悔過書,具體內容包括:對違法犯罪行為的認識,對社會危害性的教訓,對被害人道歉等,促使其從內心深處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嚴,樹立敬威法律的理念。二是建立責令被不起訴人出具保證書制度。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人員,責令其出具保證書,對回歸社會后的言行作出承諾,喚起被不起訴人員的社會良知與誠信,促使其在回歸社會后,做到自重、自醒、自愛、自尊。三是建立檢察機關送達《幫教通知書》制度。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人員,要制作《被不起訴人員幫教通知書》,并送達到被不起訴人員所在地派出所、鄉鎮、社區或村,簡要述明被不起訴人員的犯罪經過、情節,闡明決定不起訴的事實和法律依據,提出幫教的具體方法和途徑,對被不起訴人員從自律和他律兩個方面進行教育和監督,促使被不起訴人員改造,盡早回歸社會。四是建立被不起訴人定期提交報告書制度。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的人員,自決定宣布之日起,責令其每個季度向當地派出所、司法所或社區、村矯正辦提交一份工作、學習、生活及思想認識報告書,保證相關部門隨時了解被不訴人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情況,掌握其思想動態,制定相應的幫教措施。 2.建立定期考察教育制度。一是建立不起訴人員檔案制度。公訴部門要按照“一人一檔案”的要求,建立考察教育檔案,將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家屬聯系方式、犯罪事實、處理情況等資料詳細登記在冊,為推動對被不起訴人員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建立基礎。二是建立定期考察幫教制度。公訴部門要主動與監所檢察部門協商,結合對“五種人”考察,會同監所檢察部門每半年對被不起訴人員進行考察一次。看被不起訴人員在思想上是否認識到位,在言行上是否信守承諾,在社會上是否受到好評。對于較好的表現,要給予肯定和鼓勵,對于存在的問題與不足,要給予批評指正,督促和引導被不起訴人走正確道,做守法人。對于生活上有困難的,考察人員要問明情況,主動與被不起訴人員單位、學校、所在地鄉鎮、村及社區協商解決,讓被不起訴人感受到人間的溫暖,加速轉變。對于受到人們歧視的,檢察機關要做好相關人員的思想工作,改變對被不起訴人員認識,讓被不起訴人員消除自卑心理,樹立人生信念,激發起對未來的希望,共同幫助被不起訴人恢復到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狀態。 3.建立定期回訪被害人制度。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檢察機關除了考察教育被不起訴人外,還要定期回訪被害人,聽取被害人對不起訴人的發表的意見、看法和要求,全面真實地了解被不起訴人的表現情況;切實解決被害人的實際困難;加強對被害的思想政治工作,誠心邀請被害人參與對被不起訴人的監督和管理,構建和諧社會。 檢察機關作為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戰斗堡壘,在社會管理創新工作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作為其一線業務部門的公訴部門理應承擔重要的使命,這個使命就是以實現為廣大人民群眾排憂解難、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目標。筆者正是以檢察機關中不訴幫教工作為視角,來探析社會管理創新在司法實踐中的工作機制;當然,這些工作機制還應當務實與可操作,以實現其創新性與可行性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