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我國國有企業改制中的行政法律問題淺析
劉榮
論文關鍵詞: 政企不分產權制度監管權
論文摘要:政府過度干預企業、產權不明是造成政企不分的重要原因,因此我國政企分離的關鍵是經濟行政權與國家資產所有權的分離,行政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分離的關鍵是行政權主體與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的分離,因為在行政權與國有資產所有權主體集于一體的情況下是無法真正將兩權分離開的。因此,今后國有企業改革的趨向應當是:保留合理的部分,將不合理的特別是本屬于或應當由國有企業去行使的民事權利從政府中分離出去交給國有企業行使;對于政府保留的部分經濟權力,也應當從行政權中分離出來交由獨立的部門去行使,這正是我國的經濟體制改革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 在我國,政府享有廣泛的經濟權利。在我國現行的政府經濟權利體系中,政府的經濟權利有些是合理的,是為政府干預經濟所必要的,有些是不合理的,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企不分、政府干預企業的結果。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行政權具有一定的介入領域和范圍,因此我們有必要進一步討論如何加強對經濟行政權的規范和約束。在國有企業改制過程中,將政府的經濟權利從經濟行政權中分離出來交由企業或獨立的部門行使,要使國有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只要是企業,賦予它法人資格,并讓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交易活動,都是沒有問題的。 一、我國對國有企業的界定 雖然“國有企業”是我國政策文件中被高頻率使用的稱謂,但是,對于國有企業這個概念的實質內涵,無論是已有的立法,還是理論界都還沒有形成明確的結論。 (一)法律、法規對國有企業的界定 《民法通則》雖然明確“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以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全民所有制企業對國家授予它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享有經營權,受法律保護”,但并未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內涵做出規定。《憲法》也不可能對國有企業的概念給予界定。只有《企業法》作為調整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基本法在一定程度上表現出了從法律上界定全民所有制企業概念的意圖。該規定只說明了國有企業的經濟地位,而沒有說明企業與國家之間的財產權關系,沒有體現出國有企業最重要的特征。此外,1992年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2條規定描述了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后的經濟地位和法律地位,相對于《企業法》它說明了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濟地位,是一個進步,但同樣為對國家與企業的關系做出規定,而且該規定反映的是立法者對國有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目標的定位,并不是對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現實界定。 (二)理論界對國有企業的界定 隨著股份制改革的深化和“國有企業”稱謂的正式確立,目前,法學界一般認為國家全額出資和國家控股的企業都屬于國有企業,但對國有企業是否僅限于國家絕對控股、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的具體界限如何確定,仍存在較大分歧。概況起來,大致有三種不同的主張: 第一種主張認為國有企業的全部資產都應歸國家所有。該主張實質上堅持國有企業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第二種主張雖然不要求國有企業的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但要求國有資本比例必須超過50%。該主張實質上認可了國家絕對控股企業的國有企業的地位。第三種主張認為國有企業中國家所占資本可以低于50%,前提是不影響國家對國有企業的控制性地位。該主張實質上承認了國家相對控股企業的國有企業的地位,它所認為的國有企業的范圍是最廣泛的。目前,大部分學者認同第三種觀點。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涉及的行政法律問題 自現代企業制度改革以來,國有企業法律調整區域成熟,已初步形成了國有企業法律調整的體系。這一時期出臺的法律法規以《公司法》為典型。1993年12月頒布的《公司法》規定了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確立了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和投資者的股權,從而為國有企業進行公司制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據。1994年國務院頒布了《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明確了國家轉變政府職能,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形式對企業的國有資產的所有權,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國有資產實行分級行政管理。企業對于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依法自主經營,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