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民主與協商民主之辨
佚名
摘要: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作為兩個相互聯系但又有所區別的理論和機制,在當前的理論和實踐探討過程中有時被混為一談,這種情形不僅不利于二者的各自發展與借鑒融合,也可能對其產生錯誤的指導,阻礙民主實踐的深入發展。因此,應當從兩者對自由代議制民主的共同批判中初窺兩者對負責任的公民、常態參與、實質平等、公民自治的共同追求,在協商民主論者對參與民主失敗的反思與批判中審視和剖析兩者在社會背景、發展策略、實現目標、運行機制等方面的區別,在總結參與廣度和協商深度之間區別的基礎上,初步探索構建“參與性協商民主”的可能性。
關鍵詞:參與民主;協商民主;自由代議制民主;參與性協商;協商性參與;論文
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作為20世紀中后期以來激進民主運動的兩股主要力量,分別在不同的歷史階段,針對以個人主義和市場理性為核心的自由代議制民主誘發的政治參與冷漠、社會道德滑坡、個人主義至上、社會地位不平等、官僚機構膨脹、個人權利虛置等諸多問題,提出以回歸民主本質、擴大公民民主參與、提升公眾參與能力等為核心的一系列改革主張,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民主實踐的拓展與深化。由于兩者發展時間的相繼性、應對問題的一致性以及核心主張的相似性,學術界在使用這兩個概念的過程中并未做出嚴格區分,很多學者斷定協商民主是參與式民主的范疇,認為協商民主是參與民主的一種具體實現形式和最新發展成果,是公民共和主義的當代復興等。其實,從社會背景、理論淵源、中心議題、核心主張、發展策略、社會影響等諸多方面深入觀察,可以發現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是兩個具有明顯差異,甚至在某些問題上存在深刻矛盾和巨大張力的理論體系。籠統地將兩者等同起來,不僅不利于二者的各自發展與借鑒融合,也可能對民主參與或協商產生錯誤的指導,阻礙民主實踐的深入發展。針對上述問題,本文試圖從理論與實踐兩方面對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的異同進行剖析,以期初步廓清二者的復雜關系。
一、參與民主與協商民主的聯系
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的產生都直接針對自由代議制民主所內含或誘發的一系列諸如政治冷漠、社會沖突、民主價值衰落等問題。毋庸諱言,以政黨競爭、代議制、普選權、周期性選舉、精英輪替執政等為核心的自由代議制民主的產生,從形式上賦予了民眾平等的政治權利以及監督政府行為、保護自身合法利益、選擇差異化公共政策的可能性,并且為在當代大型復雜社會實現某種意義的民主提供了一套邏輯嚴密的理論框架和結構完整的制度體系,因此,戴著“重大歷史進步”光環的自由代議制民主成為當今民主的主要甚至是唯一模式。但自由代議制民主作為“最小”意義上的民主,其僅僅賦予民眾形式上平等權、選擇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從實質上看,民眾僅能夠臨時選擇而不需要深入思考、僅能夠定期投票而不需要親身參與、僅能夠秘密投票而不要民主交流。恰如有學者精辟地指出,雖然自由代議制體系從形式上賦予了民眾廣泛的權利與自由,但是在市場條件下以及競爭體系中,自由代議制民主的設計者精確的預測出民眾在大多數時間和大多數情形下不會主動去實現上述權利,“缺乏政治效能感的冷漠的、普通大眾的不參與,被看做是社會穩定的主要屏障”。正是這種對民主本質的偏離,引起歷史上學者對自由代議制民主的不間斷的質疑,而在這個反思與批判的過程中最重要的兩個理論就是參與民主與協商民主。由于面對相同或相似的論敵和論題,使得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具有難以割裂的聯系,因此從對自由代議制民主的批判中可以初窺兩者的相似之處。
(一)冷漠選民與負責公民
普遍選舉權是自由代議制民主的重要構件。其產生于資產階級與封建階級以及教會勢力爭奪政權的過程,目的是借助資產階級人數的相對優勢與封建貴族爭奪議會席位。因此,當時的學者倡導通過文化水平、納稅額度、家庭出身等來限制少數民族、婦女、貧民等參與選舉,對于那些具有高度才智和納稅較多的人甚至可以給予兩票或三票的選舉權。但與此同時,意識逐漸覺醒的無產階級也開始將普選作為與資產階級爭奪政權的重要“武器”,并為普選權突破財產、教育、性別等限制進行了百余年的斗爭。雖然20世紀中期以后,普選權的原則基本確立,但是資產階級及其理論家對普通民眾的深深的恐懼和不信任仍然一脈相傳,人民被認為是缺乏責任感、判斷力、理性且容易被某些集團所煽動和利用,因此“自由派精英把它(普選)揭露為一種通過迷戀多數來顛覆政治的威脅”。為了防止所謂的“多數人暴政”,本來附著在選舉權上的政治參與被剝離,公民被簡化為定期讓渡統治權力的選民,“他們既不需要知識和技巧,也無須為規劃自己的生活而操勞,由此,人民已經習慣于自我壓迫”。選民的不參與和政治冷漠成為資產階級精英統治的基礎,選民的高度參與反而被視為威脅民主政體穩定的危險因素。
正是針對這種對民主價值的扭曲,參與民主理論秉承盧梭的理想,主張公民應該直接參與到廣泛的政策制定過程中,通過民主參與培養公民對公共問題和公共利益的關注,增強其政治效能感和責任感,減少權力疏離感,積累政治參與所需的各種知識和技能,逐步使公民從政治權力的邊緣重新走向政治權力的中心。正如巴伯所述:“給我自由”是“給我公民身份”的必要前奏,而“給我公民身份”則是先于“給我民主”的呼聲。在公民身份的養成的過程中,固執于狹隘個人利益的選民會轉變為深入發掘公共利益的公民,受片面政治宣傳蠱惑的選民會成長為深入辨析政策選項的公民,習慣于自我壓迫的選民會蛻變為熱心公共事務的公民。與公民覺醒相伴的必然是民主模式的轉變———由訴諸政治冷漠的“弱”民主升華以公民積極參與政策過程為核心的“強勢”民主,民主的真正價值也將得到復歸。
同樣,協商民主論者也極力強調“民主的本質是協商,而不是投票”,呼吁公民應該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并認為政策的合法性應該由所有受政策影響的平等、理性的公民通過深思熟慮的協商來證明。協商民主認為當代以個人理性和市場理性為核心的自由代議制民主不僅導致精英與民眾的沖突、政治與公共利益的脫節、民眾與政治的分離,而且致使民眾內部出現原子化和分裂化的傾向,一方面民眾對不涉及自身利益的問題置若罔聞,另一方面又因固執于自身短期、狹隘利益導致公共利益受損。為了緩解上述問題,協商民主倡導公民應積極參與涉及公共問題的討論,傾聽和理解不同的利益訴求,并在參與公共事務的治理的過程中發現共同利益,進而實現自身民主能力的提升以及民主本質的復歸。
(二)定期投票與常態參與
自由代議制成為民主的主要實現形式之后,定期的投票成為民主的最主要方式和標志,甚至很多學者直接以定期投票來定義民主,亨廷頓就認為“評判一個二十世紀的政治體制是否民主所依據的標準是看其中最有影響的集體決策者是否通過公平、誠實和定期的選舉產生,在這種選舉中候選人可以自由地競爭選票,而且基本上所有的成年人都可以參加選舉”。
當然,定期投票的制度設計有助于實現精英間政治權力和平交接,也在一定程度上使選民可以對政治精英施加民主監督和民主否決的壓力。但是正如有的學者精辟指出的那樣,選民的自由投票和平等參與僅限于選舉當日,在漫長的選舉間隔中,選民既無力監督政治精英間的協定與交易,也難以撼動漠視公眾利益的政治決策。定期的“主人”和常態的“奴隸”成為選民的真實寫照,選舉僅僅是“一個有助于使民眾歸順既定秩序的象征性形式”。
參與民主針對自由代議制民主的形式性、虛偽性以及保守性,基于從古典共和主義理論中汲取的營養,認為當代政治雖然不能像雅典城邦一樣成為一種“生存”方式,但至少應該成為不再專屬于政治精英的一種普遍的“生活方式”。一旦公民將政治參與內化為日常生活的有機構成,不僅選舉之間的參與空白可以被有效填補,而且選舉參與的質量也會因為公民利益意識、包容意識、公共意識的增強而提升。此外,參與民主強調除了選舉參與以外,還應該將民主參與擴展到更加廣闊的范圍,“如果民主意味著人民統治,人民一定要在社會的各個部分中都統治”。其中,參與民主尤其強調“在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基層政府、社區、工廠、自治團體和學校等底層‘有限網絡’內部實行公民直接參與管理和決策的民主制度”。有的學者針對國際領域的無政府主義和霸權主義,開始嘗試探討公民廣泛參與國際人權、醫療、和平以及環境事務的可能性,并認為“在世界范圍內,這(無序狀態)意味著人們應當管理自己,否則他們就像陷入絕境的人一樣,走入充滿絕境的死胡同。在這種情況下,無權無勢將會產生憤怒,而憤怒只能通過暴力和恐怖主義來發泄”。
與參與民主類似,協商民主也將公民廣泛、公開、自由、平等以及理性民主參與作為自己的核心主張。為了得到“大量不斷增長的民主真實性”,很多協商民主論者主張,公眾的民主參與應該擴展至社會組織、企業工會、地方團體、朋友網絡、家庭內部,因為“這種范圍的擴展是一種公共福祉”。其中哈貝馬斯尤其主張在國家領域與私人領域之外的公共領域中開展以積極公民為基礎,以共同公共事務為內容,以廣泛的協商為方式,以基本共識為目標的廣泛民主參與,其認為這種參與并非無效或空談,通過一定的制度構建,“司法和立法活動中正式決策領域的協商程序,(可以)與發生在公共領域中由意見組成的非正式程序相互補充”。廣泛的協商參與不僅可以提升政策的合法性,而且公民在廣泛的參與歷練中也可以迅速成長,并為民主價值的回歸與持續繁榮夯實發展的基礎。值得關注的是,也有協商民主論者關注國際關系和全球問題領域民主參與的可能性,很多學者認為協商民主對于狹隘的個人利益和民族利益的否定,對于公共利益和基本共識的追求,以及協商機制的靈活性、包容性等優勢結合在一起,可以有效適應權威缺失條件下跨邊界或流動邊界問題的解決。
(三)形式平等與實質平等
自由代議制民主的歷史貢獻之一就是將每個人平等地擁有選舉權和每張選票擁有同等效力的理念融合到當代政治過程之中。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民眾經過不懈的斗爭,普選權逐步突破財產、性別、種族、民族、社會地位等限制,成為賦予政治統治合法性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成為西方自由民主霸占道義制高點的核心論據。但是,正如很多研究所指出的,形式上的選舉權平等無法抵制因社會、經濟、教育、文化等方面的差距而導致的實質不平等,如受制于生活壓力和教育水平,在西方國家的選舉中窮人和其他社會弱勢群體成為政治冷漠的主要群體,其選票上承載的平等選舉權和利益訴求實際上無法平等實現,這就使得民主先賢們所設想或恐懼的“平等投票權可能導致大部分窮人會剝奪少數富人財產”的預言落空,加之利益集中的小規模群體較利益分散的大規模群體而言,更加能夠影響公共政策的走向等原因,自由代議制被證明實質上有利于社會優勢群體。
針對自由代議制民主中暗含的政治不平等以及對社會經濟不平等孱弱的抵制能力,參與民主首先提出以公民的聯合來抵制和消解強勢利益集團和社會群體對民主過程的控制,“并不是說參與性民主體制一定能夠消除所有的社會不公正,實踐證明低度的民主參與和社會不公平具有高度的相關性,因此一個更公平與人道的社會需要參與性更強的政治體制”。通過民主過程的公民參與,不僅使人人平等的政治權利得到有效彰顯,而且可以有效使以金錢主導的政策過程逐步轉向以公共利益為核心的政策過程,以此來抵消財富和社會地位的不平等對民主過程的負面影響。更為重要的是,通過廣泛的政治參與,公民可以有效提升其政治參與能力和社會交往能力,這可以有效緩解因社會疏離而導致的政治能力差距,從而為社會弱勢群體有效表達利益訴求和政治偏好創造基本的條件,為彌合自由民主過程中的持續和頑固不平等創造可能性條件。
協商民主理論也將不平等作為關注的核心議題,并認為孤立的選舉權平等并不足以證明自由主義民主體制的平等性,除了關注因為社會和經濟條件導致的不平等以外,協商民主更加強調因為“能力赤字”可能會將很大一部分群體排斥在政治決策和治理過程之外,從而導致其偏好和訴求在政治決策和公共政策中無法得到平等表達。因此,協商民主的核心主張之一就是在公共政策過程應該向所有受該決策影響的人開放,在這個過程中,公民就各種利益、尊嚴和共同關心的問題進行平等溝通與協商。為了防止公民交往受到政府力量和市場力量的壓制和干擾,一些理論家深入探討了平等協商在非國家領域實現的可能性,如國內或跨國的公共領域,并以輿論壓力、社會運動、政策咨詢等方式將平等協商的結果傳遞給正式的決策過程,以此實現公民的政治平等以及公民利益得到平等的體現和考量。
(四)精英統治與公民自治
自由代議制民主最重要的缺陷就是其赤裸裸的精英取向,熊彼特直言不諱:民主僅僅是精英競取民眾同意,獲得統治權的過程。其后諸多學者試圖通過宣傳政治平等、投票自由、民眾的無知和極權主義傾向、精英間的競爭合作等來掩蓋和淡化精英統治的本質,但是廣泛存在的政治冷漠和政治實質不平等無不表明“選擇體制并沒有使領導階層徹底‘民主化’,而僅僅是使精英統治合法化,使精英內部更換的快一些”。加之選舉民主與市場經濟的迅速融合,使得選舉營銷、政治交易等成為民主過程的核心環節,不具備充足資金、專業知識、游說能力、社會資源、核心團隊的普通民眾越來越被隔離在政治統治之外,統治過程成為精英的專屬“市場”,“由人民統治”的民主本質含義被極大地削弱。當代民主過程“充其量也就是相互競爭的利益集團間的公平交易,而不是(公民)自治理想的實現載體”。
參與民主者首先犀利地批判了市場理性和精英統治,認為自由主義民主的目的是按照精英提供的選項進行選擇,而非激發人們對自己想要什么或成為什么樣的人進行思考和努力,其歸根結底是市場機制的衍生:政治精英是企業家,而選民則是消費者。民眾若想成為自己以及公共政策的主人,則必須訴諸自我管理和自我統治,通過基于共同利益和共同理想的深入交往,“控制自己的生活和自己周圍(生存)環境的發展”。雖然參與民主論者對于在何種范圍內實現公民自治存在分歧,但是大部分學者都認為公民自治不能只局限于政治領域,經濟、社會領域的自治應該成為參與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尤其是經濟生產和分配領域的民主自治可以有效防止因為經濟關系扭曲而導致的政治過程不平等和公民自治權力受損。由于受占據主導地位的自由代議制度體系的束縛,麥克弗森等提出公民自治應該首先在與“民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基層政府、社區、工廠、自治團體和學校等底層‘有限網絡’內實行公民直接參與管理和決策的民主制度,之后由民選代表以間接民主的形式進行宏觀公共事務的協商與決策。”
協商民主同樣主張通過公民自治來抵御無處不在的制度性壓迫。在自由代議制體系中,選民被假定為對自己利益和公共政策有充分認知的“自利的理性人”,選民偏好通過投票將自己的理性偏好清晰地傳遞給政治精英,經過選票的計算和利益的加權,大多數選民的偏好得到有效的實現。但是,正如阿羅不可能定理所證明的,在信息非對稱和不充分的條件下依靠個體利益的聚合來達成共同的利益認知基本上是天方夜譚。而且“自利的理性人”假設忽略了個體利益與整體利益、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短期利益與長期利益之間的結構性矛盾,偏好的聚合很可能導致利益的沖突和公共利益的受損。在政治過程日益專業化的當代社會,公民理性的有限性和利益認知的模糊性,為精英欺騙和控制“民意”創造了得天獨厚的條件,“有道德、智力和物質手段的人會將他們的意志強加于別人,領導他們,對他們發號施令”。基于此,協商民主論者主張以公民理性協商的方式實現公民偏好的有效表達和整合。協商民主雖然強調公共理性,但是并不否認私人利益和團體利益。相反,其強調通過深思熟慮的協商,多元的利益訴求可以被納入公正、自由、包容、平等、公共福祉、公共安全的框架。當公民掌握和運用這些價值認真思考利益的時候,公共決策就不可能僅僅是精英或利益集團之間的暗箱交易,而會轉變為在多元社會條件下真正的公民自我管理和自我統治。
二、參與民主與協商民主間的區別
如上文所述,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作為激進民主運動的力量,其針對市場經濟環境中自由代議制民主對公民利益的漠視和民主價值的異化,共同主張通過擴大公民的參與范圍和公民間的平等自治來實現公民對自我利益、群體利益、公共利益、長遠利益的認知和理解,進而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公共政策和公共治理過程,最終實現真正的人民的統治。但是,作為不同歷史背景下的兩股思潮,兩者之間又存在明顯的差異,甚至存在矛盾與沖突之處,一些激進的協商民主者甚至明確聲稱:在大多數情況下,參與和協商并不兼容,過分擴大協商過程公民參與的范圍可能會限制民主協商的可控性和有效性。
從民主思想的演進過程看,20世紀80年代之后,參與民主的發展進入低潮期,其所倡導的工作場所民主、社區民主、司法民主等民主形式在民主理論探討和實踐探索中逐步式微。當代西方學者在探討參與民主理論時往往使用過去時態,作為參與民主的領導者的卡羅爾佩特曼也不禁發出感慨:“參與和參與式民主對20世紀80年代的人們來說僅僅是歷史的回聲。”協商民主正是在參與民主面臨失敗的情境下,在反思參與民主理論和實踐的激進性、空想性以及極端性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通過文獻調查可以發現,大部分協商民主論者的早期著作中都可以看到大量對參與民主理論的批判和反思,以及協商民主克服參與民主弊端的理論優勢和實踐方案。而這些批判性論述為從理論上審視和剖析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間的區別提供了豐富的素材。
(一)社會背景之別:對立型社會和多元型社會
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分別產生于不同的歷史時期,由于其各自面臨歷史背景的差異性,不僅影響到理論家對社會狀態和社會基本矛盾的評估,也間接影響到各自理論的發展策略、核心主張以及運行機制的具體設定。因此,評估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的差異應該首先在剖析其各自面臨社會背景差異性的基礎上,對比兩者對當時社會背景或社會形態的不同評估。
參與民主興起于20世紀60年代。在西方國家,二戰之后的經濟高潮開始消退,被經濟高速發展所掩蓋的社會矛盾集中爆發,普遍出現了政治參與冷漠、社會道德滑坡、種族對抗加劇、個人主義至上、經濟停滯和通脹、財政赤字嚴重、社會政治生活中的不平等、日益龐大的官僚機構、對個人權利的壓制等現象。對現狀的不滿導致眾多與民主相關的訴求此消彼長。由于自由代議制的保守性、不公正性和封閉性,導致社會群體的利益訴求無法通過制度內部的渠道得到有效表達,制度外部的社會聯合和對抗運動成為主要的訴求表達方式,如20世紀50年代末期以激進大學生和社會青年為主體的新“左派”“造反”運動,50年代興起的黑人平權運動,以及“60年代的抗議運動、新社會運動以及全球正義運動”。“為現狀尋求真正民主的替代物”等要求革新和顛覆當前制度的主張成為社會激進運動的主要呼聲。在民眾大規模反對權威的背景下,參與民主論者看到依靠民眾的聯合、參與和自治來革除自由代議制民主弊端以及回歸民主理想的希望。在參與民主論者眼中社會是對抗性的,且社會中的民眾隨時愿意投身革除積弊、實現公正的政治參與過程之中。因此,他(她)們懷抱著極大的信心,提出和論證了一系列從變革個人、變革政治到變革社會的宏大主張,以參與的方式實現“對聚集的資本以及社會其他自然資源的使用方式,以民主方式進行政治控制”,進而消除資本主義社會存在的廣泛社會和經濟不平等。這種對社會的片面評估也成為參與民主被后來學者詬病為空想性和顛覆性的根源。伴隨著社會運動的衰退和資產階級政府的嚴酷打壓,參與民主的理想也逐步凋零。
協商民主論者則面臨全然不同的政治和社會環境。20世紀70年代之后,西方自由代議制民主日趨完善,尤其選舉權逐步突破性別和種族的限制,建立起基本涵蓋所有公民的普選制度。與此同時,資產階級精英的一系列分配改革和社會改革也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階層或團體之間的對抗,上述措施基本消解了風起云涌的內部社會抗議運動。隨著現代化以及后現代化進程的加速,在市場理性和個人主義的共同作用下,西方呈現出社會碎片化、價值多元化、個人原子化等傾向,社會狀態由對抗型社會逐步轉變為復雜的多元型社會。此時西方現代社會面臨兩個主要問題:一是統治精英與多元社會群體間以及多元社會群體內部的觀念和價值分歧;二是復雜多元社會中官僚機構的擴張導致的對個人自由的威脅。上述問題投射到民主過程中就是:民主決策的分歧與低效率;以及聚合性民主制度對公民價值的貶低。身處這樣的社會情境,協商民主論者首先反思了參與民主在現代社會中失敗的主要原因,即之前的激進民主論者并未對社會復雜性和民眾參與能力有限性做出正確評估,其不僅“回避現代工業社會的規模性和復雜性對民主發展所施加的各種限制”,而且“錯誤的假定民主參與具有無限的號召力,認為如果有機會,民眾一定會積極的投身其中”。基于復雜的社會現實和民主參與能力和參與意愿的有限性,協商民主論者并不主張采用對抗的方式來實現民主價值的回歸,而是將在當前體制的“邊緣”或“外圍”地帶作為發展協商民主的理性場所。其亦不試圖變革整個自由代議制民主體系,而只希求民主價值的自由代議制民主的“夾縫”中逐步扎根與生長。
(二)發展策略之別:進攻型策略與防守型策略
如上所述,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面臨歷史情境的差異性導致兩者對社會結構以及民主參與的前景做出大相徑庭的判斷,由此也影響了兩者在代議制民主占主導地位的情況下所采取的不同發展策略。參與民主采用的是進攻型策略,即試圖以公眾參與的拓展來顛覆或者從根本上變革自由代議制民主。參與民主論者將批判的矛頭指向了自由代議制民主中廣泛存在的階級、階層、性別、種族等方面的不平等,認為上述不平等的根源是經濟過程資源占有的不平等,而經濟不平等本質上是因為受經濟理性驅動的資本主義社會過分強調財產權和個人自由權的絕對性,“只要一個社會是以建立無限制財產積累的絕對權利為動機,那么個人能力的天然不平等就會使絕大多數資源集中于少數人手中”。
社會的兩極分化必然使得大多數勞動者無法充分行使基本政治和社會權利,精英們無限膨脹的權力欲望也無法被有效限制。基于該判斷,參與民主論者雖然并不主張從根本上變革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但是主張對資本主義民主政治體制進行自下而上的根本性變革,即通過公眾直接參與管理和決策的方式重構與民眾生活和利益密切相關的工作場所、社區、學校、媒體等領域的權利結構,進而推動資本主義政治和經濟運作模式變革的進程。需要說明的是,雖然參與民主所設想的整體性變革并非對自由代議制民主體系的根本性顛覆,大部分參與民主論者都僅僅希望參與原則的落實能夠推動自由代議制的完善,即“直接民主和對于最接近地方的控制,輔之以政府事務中政黨和利益集團的競爭,這些可以最為現實地促進參與式民主的原則”。但是即使這種程度的變革也被認為可能威脅資產階級精英統治的基礎,尤其是參與民主強調的經濟民主和經濟平等可能擾亂資本主義生產體系,因而被扣上可能威脅個人自由的“帽子”,并因此受到資產階級各種各樣的壓制。總體上看,由于階級和歷史局限性,參與民主雖然極力回避是否要改變資本主義社會的權力關系以及生產方式等根本性的問題,導致其主張對民眾的號召力十分有限,但是其所提出的公民直接參與基層政治生活、提升公民政治參與能力、改善經濟不平等現狀等主張對資本主義體系而言,依然具有一定的威脅性和攻擊性。
協商民主論者并沒有反思參與民主失敗的保守性原因,而將全部批評都指向了其對社會變革的不切實際的訴求。協商民主論者首先論證了大型復雜社會中權威和壓迫存在的必然性,認為在當代多元社會條件下,要求所有公民都參與到所有與其利益相關的決策和管理活動中不僅不具有操作性,而且過度的參與可能導致決策效率的低下和管理過程的混亂。更為重要的是,過度參與“可能使公民將民主管理和決策視為負擔,導致其中大部分人回到犬儒主義式的冷漠狀態。這將會使決策權被少數精英所把持,而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這種精英決策的基礎竟然是民眾的廣泛參與”。因此,復雜多元社會的維持和運轉需要合法權威的存在,“當大部分時間的大部分決定由權威做出的時候,個人就可以將他們的時間、精力、知識和注意力集中在……他們感興趣的事情上并為之奮斗。對個人而言,權威可以減輕協商民主的負擔并且增加其專注力”。雖然不同的協商民主論者對于現存體制中權威和壓迫的性質評估有些許不同,但是大部分學者不主張或者不承諾對西方民主政治體系進行根本性變革,也不準備革除所有弊端和壓迫,而是強調在公共領域或者政治邊緣地帶,通過有限度的公民參與以及理性協商反抗他們認為“最需要反抗的壓迫”。而且,與參與民主者希望以公眾參與來實現經濟平等,進而實現社會正義的進取性目標相比,協商民主論者很少關注經濟不平等問題,協商民主的作用被限定為公民素質的提升和社會矛盾的調和。總體上看,面對占據絕對主導地位的自由代議制民主,協商民主論者進一步的退縮和妥協,并不試圖與自由代議制民主爭奪生存空間,而是希求在制度外圍或制度縫隙中緩慢但是穩定的成長,亦不試圖一定改變當前民主決策和管理過程,而是希望通過有限范圍的協商來提升精英以及公民的平等、理性、包容等民主意識,為民主質量的提升保留寶貴的“火種”和可能性。
(三)實現目標之別:直接民主與間接民主
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都有各自直接對立的民主模式:代議制民主和聚合式民主。正是由于“敵人”的不同,使得兩者意圖實現的目標也有明顯的差異:參與民主試圖以更加強調直接參與的民主模式來彌補或者取代代議制民主;協商民主則直接針對復雜多元社會中以投票為核心的“利益聚合機制”的狹隘性,試圖以公民間深思熟慮的交往也實現公民偏好更加理性的表達。具體來看: 參與民主論者認為代議制民主對民主的界定過于狹窄,“其民主價值是謹慎的,也是暫時的、相對的和有條件的,它服務于排他性的個人企圖和私人目的。”由于代議制民主以制度化的形式將精英與民主隔離,以公民的政治冷漠換取政治體系的穩定,導致公民資格、公共利益、公民美德、平等、公正、自治以及參與等民主核心價值在其中無法得到有效成長,民主的價值日趨衰落。因此,參與民主理論家共同主張,以擴大人民對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的直接參與為核心,以“社群”、“共識”、“公共利益”等為理念,將市場經濟和代議制體系中原子化的冷漠個體重新連接在一起。其中,直接參與是參與民主的核心要素,其試圖在代議制體系之外構建一套能夠獨立發揮功能的直接民主機制。當然這并非意味著以直接民主替代代議制民主,大部分參與民主理論家也都意識到當代大型社會全面實現直接民主的空想性,也基本承認代議制民主中的選舉參與是公民政治參與的重要組成部分,他們僅僅試圖創造有利于政治參與和政治討論的新型政治和生活空間。比如,佩特曼認為公眾參與應該在社區、工作場所、家庭學校等規模較小而便于直接民主的微觀共同體中實現;而麥克弗森則設計出一種“金字塔”體系,即人們在基層社區或者工廠實行面對面的直接民主,在對公共問題進行充分探討并達成共識的基礎上,選舉產生對民眾直接負責的上級組織的代表,以此實現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的銜接。總體看,雖然不同的學者設計出不同的改革方案,但是直接民主始終是參與民主的重要環節。
與參與民主主動選擇強勁的對手相比,協商民主不僅不否定自由代議制民主體系,也沒有從根本上質疑選舉制度的虛偽性與不公正性,而僅僅將論戰的對手選定為投票過程中的“利益聚合機制”,即協商民主論者認為面對現代社會的多元性和復雜性,在政策選項有限的情形下,以選票加權為核心的利益聚合機制不僅無法反映民眾真實的利益訴求和政策偏好,而且可能進一步加劇社會群體間的利益和價值沖突,進而危及民主體系的穩定發展。“為了克服以投票為中心的民主制的缺陷,民主理論家越來越關注先于投票的慎議和輿論形成的過程。民主理論家已經把注意力從投票站的情況轉向了公民社會中公共慎議的情況”。換言之,協商民主論者主張通過公民平等、自由、公開的對話、討論、辯論,追求一種更加審慎和理性的民主:民主不再是投票過程所體現出來的各方利益偏好的聚合,而是偏好的改變和公共利益的發現。由此來看,協商民主重點關注的是投票前后的一系列有利于找到公共利益之所在,促進公民深度思考的行為。通過吸取參與民主因訴諸拓寬參與廣度而失敗的教訓,協商民主將改善民主的維度由廣度轉向深度,即并不追求直接民主的范圍和參與者的數量,而是試圖改進參與的方式以提高參與的質量,保證參與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需要強調的是,在很多種重要協商民主論者看來,協商民主與直接參與式民主是相互矛盾的理論體系,過分強調公眾的廣泛參與可能會削弱協商的質量,一些學者也通過實證的方式考察了美國社會組織中的協商與直接參與,發現大規模的政治參與中的個人往往具有同質化的特征,其內部缺乏不同觀點之間的交鋒,參與的廣度與協商的深度之間呈現出明顯的負相關。協商民主理想中的協商類型是少數具有代表性的人代表大多數人就具體問題進行深入的協商,這些代表可以是議會議員、專家學者、團體領袖,也可以是隨機選擇的公民。當然,大部分協商民主論者并不斷然否定直接參與對于協商民主的意義,但是他們認為直接參與的意義僅僅體現在稀釋協商的精英取向和排他性取向。總體上看,鑒于在復雜多元社會實現直接民主的空想性,協商民主并不主張施行直接民主,而注入協商因素的間接民主是其實現的最主要方式。
(四)運行機制之別:多數決定制與合議妥協制
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的區別還體現在各自設計的運行機制之中。雖然兩者都試圖通過公眾利益訴求和政策偏好的真實表達來實現平等、公正、公共利益以及民主等核心價值,但是對于如何將個體利益和訴求匯聚成公共利益和公共訴求,兩者提出的方案并不一致。
參與民主試圖通過高質量的個人理性的聚合,來實現公共利益和訴求的有效表達。在自由代議制民主理念中,包含著根深蒂固的對民眾政治表達和參與能力的懷疑和對“群氓”過度參與效果的恐懼,其認為“要求普通人具有相當高的理論水平是不可能和不現實的……選民大眾除了屬于一群烏合之眾以外,是根本沒有能力采取任何行動”,這也成為自由代議制民主排斥公眾參與,主張替民做主的核心論斷。參與民主論者則認為通過親身的政治參與實踐可以有效實現民眾政治能力的發展,“對自由的平等權利和自我發展只能在參與性社會中才能實現,這個社會培植政治效能感,增加對集體問題的關心,有助于形成一種有足夠知識能力的公民”。參與民主論者認為,公民政治能力的自我發展使公民能夠更加清晰地辨識自我利益和理解公共政策,因而有助于推動符合民眾利益的公共政策的產生。通過剖析上述主張可以發現,參與民主所依靠的仍然是對自我利益有更加清晰認識“理性”的個人,這與自由主義民主中的理性人假設其實并沒有本質區別,最終公共利益的表達仍然需要某種聚合機制對個體利益偏好進行加權,而其中最重要的方式仍然是多數決定制。而參與民主和自由代議制民主的區別可能僅僅在于由簡單多數制轉變為更加嚴格的絕對多數制,由數量有限的同質化政策選項轉變為數量較多的異質化政策選項。而參與民主對利益一致的希冀以及對多數決定制的運用,使很多學者擔心個人的利益和權利在其中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多數人的暴政可能成為參與過程中無法避免的痼疾。同時,多數決定制歸根結底是對多元利益的掩蓋或壓制,無法從根本上解決個體利益之間不可調和的沖突,也無法真正有效提升公共治理和公共政策過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協商民主論者攜著從哈貝馬斯和羅爾斯的著作中得到的靈感,試圖以“交往理性”和“公共理性”來沖破“個人理性”的藩籬,進而通過交往過程中的立場妥協和偏好轉變來實現公共利益的一致表達,從而擺脫多數決定制度的束縛。首先,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試圖通過多元利益間制度化的溝通來克服自由主義理念中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以及共和主義理念中過于理想的利益共識。換言之,“交往理性”用對話的概念替換以市場理性為基礎的個人理性和利益競爭,主張在涉及公共利益以及公平正義的問題上進行對話與妥協;但與此同時,它承認利益共識的空想性,主張在道德目標的約束下通過制度化的交流與溝通達到信息的共享和立場的調和。其次,羅爾斯的“公共理性”概念試圖以集體理性、集體責任來約束個體理性間不可調和的沖突。“公共理性之所以是公共的,是因為它由如下三方面的因素所決定:第一,作為自身的理性,它是公共的理性;第二,它的目標是公共的善和根本性的正義;第三,它的本性和內容是公共的,這一內容是由社會政治正義觀念表達的理想和原則所給定的。”以“公共理性”為基礎的協商強調參與者應當始終關注正義和公共的善,公民將在每個人都視之為政治正義觀念的框架內展開他們的基本討論,并且可以合乎理性地期待其他公民與自己一致認可這些標準,最后使關乎公共利益的決策得到所有理性參與者的同意。換而言之,“公共理性”框架中的協商試圖通過理性參與者的說服以及公共利益的發現來克服多數決定制的弊端。雖然“公共理性”和“交往理性”兩者之間本身就存在巨大的張力,但是兩者都試圖通過公共美德或公共利益約束下的理性交往來達到利益的妥協或公共利益的發現,從而克服參與民主中多數決定制的痼疾。
三、參與性協商民主的可行性論證
毫無疑問,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是表面相似但內含諸多根本性分歧的兩個獨立的理論體系,如果拋開社會背景和理論基礎,可以發現兩者的分歧主要存在于以下兩個維度:一是參與廣度與參與質量之間的張力;二是涉及問題廣泛性與涉及問題專注性之間的張力。具體而言,參與民主希望通過公民廣泛的直接參與,不僅改變自由代議制脫離民主本質的現狀,而且試圖影響利益分配、文化認同、環境保護以及戰爭決策等一系列廣泛的議題,進而實現社會根本性變革;而協商民主則試圖通過有限數量的公民或精英的間接參與來減少或調和社會內部的利益分歧,其并不試圖在廣泛的議題中發揮作用,而是希望在自由代議制民主不愿意或不能夠應對的問題上展示其理論魅力和實踐能力。兩者的關注點不同也使得各自具有十分明確的優勢與缺陷:參與民主相對徹底的主張直指自由代議制民主的痼疾,因而具有廣泛的民眾號召力,但是由于其關注議題過于寬泛且缺乏對社會問題復雜性以及公民能力有限性的正確判斷,不僅導致其主張往往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因其主張過于激進導致主流自由代議制民主的擠壓;協商民主雖然極力論證其應對社會復雜性的理論能力,并小心翼翼的周旋于自由代議制民主的外圍,力求保障協商民主在制度夾縫中穩步發展,但是其過于現實和謹慎的考量不可避免地使其失去批判社會現實的能力以及民眾的號召力,并且可能因為理想的模糊而導致目標的缺失和進取心的消退。
在自由代議制民主的主導地位難以撼動且激進民主運動逐步式微的情況下,很多學者意識到只有通過制度化的形式緩解參與和協商之間的張力、融合各自優勢、克服各自缺陷,才能實現民主質量的改善和民主理想的傳承。在實踐過程中,學者們提出兩種融合策略:一是協商性參與(DeliberativeParticipation),即為制度外的大規模社會參與運動注入協商的因素;二是參與性協商(ParticipatoryDeliberation),即通過當代技術手段擴大制度內部協商的參與范圍。具體來看:
協商性參與主要發生的空間是哈貝馬斯所謂的“非正式公共領域”;實現載體是大量、開放的次級組織、社會運動等;實現所需要的條件包括:公民基本的自由權、多元并且獨立的大眾傳媒、活躍并且獨立的公民組織以及政黨或者國家對協商的支持。公共領域由于具有開放性以及相對的獨立性,在該領域中的協商較少受到國家權力、經濟實力或者其他社會不公正因素的影響,因此可以有效保障公民的平等參與和協商。并且在公共領域中,協商的議題不受正式的國家結構或者公民能力的限制,公民或者社會組織可以就任意關心問題進行大規模的非正式討論,包括經濟分配、社會保障、犯罪預防、外交政策等。公共領域中協商性參與的優勢在于參與的廣泛性、過程的獨立性以及方式的靈活性,但是其缺點也顯而易見:協商的深度隨著廣度的拓展必定受損;且由于非正式公共領域與正式的國家結構之間的聯系并不緊密,甚至會出現對立的情形,因此協商性參與的政治影響力和政策相關性可能會受到限制。協商可能會淪為“清談”。
參與性協商主要的發生領域為正式的決策過程中事關公民切身利益的公共治理或者公共決策;實現載體是公民會議、聽證會、公民陪審團等正式制度形式;實現的條件是公民具備較強的利益認知和豐富的政策知識,以及政府機構對協商的支持。參與性協商主要試圖通過現代技術手段,如隨即抽樣、問卷調查、媒體征募、網絡互動等形式,在盡可能擴大參與范圍的基礎上實現對公共問題的深入探討。參與性協商的議題集中于公民感興趣的地方性公共問題,如學區劃分、學校管理、垃圾處理、鄰里犯罪防控、公共支出順序等具體問題,因而能調動公民的知識儲備和參與積極性,從而并為協商過程注入新觀點、方法以及視角,相關建議也有制度化的渠道影響公共政策的制定。該方式的缺點也顯而易見:參與人數有限,即使有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支撐,協商過程也僅能容納數千人同時參與;協商者與非協商者間的不平等,雖然大量的實踐證明參與性協商過程更加有利于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代表性,但是這種制度安排不可避免地存在排斥非協商參與者的利益訴求的傾向。
雖然學者們圍繞融合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的課題做了大量的研究,但是現代社會的規模以及復雜性從根本上限制了所有人參與所有公共政策或公共治理過程的可能性,協商的廣度與深度之間的矛盾似乎難以根本調和。協商發揮作用的基本領域有三個:公共領域、基層政治過程、國家政治過程。很多對于參與和協商的探討都局限在某個單獨領域,這導致公共領域與國家政治過程的斷裂、公共領域與基層政治過程的斷裂、基層政治過程與國家政治過程的斷裂。其實,參與民主和協商民主的結合需要在完善各自領域制度和機制的同時,因著重探討不同領域制度和機制的銜接與配合。很多學者已經針對領域銜接問題已經進行了大量探討。哈貝馬斯設計出一種整合公共領域協商與國家政治過程的“雙軌”機制,認為公共領域的協商意見和信息會通過大眾傳媒、民意測驗、社會運動等方式傳遞到正式的政治過程,“司法和立法活動中正式決策領域的協商程序,與發生在公共領域中由意見組成的非正式程序(可以)相互補充”。也有學者認為,基層政治領域的有限協商會通過社會網絡的形式傳遞給處于協商過程之外的民眾以及團體,進而激發整個公共領域就更加寬泛的相關議題進行協商與討論。也有學者設計出選舉之前的公民協商機制“協商日”,試圖將協商的結果融入正式的國家政治過程,進而促成一個日益有見地的公民社會和一個對公共問題日益負責的政治階層。瑖瑢總體上看,對于參與和協商的多領域銜接的探索仍然相對薄弱,缺乏更加系統以及更加實證的研究。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那樣,激進民主的發展是“實踐性的”,“即它提出的建議能否豐富和改善民主實踐,以及克服當代政治生活中公開利用理性的諸多障礙”。因此,未來的研究應該以實際問題的解決為價值取向,以參與和協商的多領域銜接為重點,帶動整體性和系統性問題的解決。
毋庸置疑,參與民主與協商民主相對于根本制度的民主而言,從某種意義上講都是實現民主制度的機制,這些機制都具有自己存在的意義和價值,其完善程度也影響民主制度的實現程度,因而對民主機制的研究與探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或許這也是我們探討參與民主與協商民主區別與聯系的意義之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