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商民主與政黨制度
王慶兵
摘要: 協商民主是20世紀后期以來西方社會興起的一種新型民主理論,盡管目前其實 際運行的經驗還不是很多,但是已經引起了眾多中外學者的關注。協商民主關懷的核心是立 法和決策達成的形式,而政黨是現代民主政治的重要基礎,是立法和決策形成的重要參與者 。因此,協商民主情境下必然涉及政黨和政黨制度,現有的政黨制度雖然不能按照協商民主 的路徑行進,但是無論是競爭性還是非競爭性政黨制度,都能夠從協商民主的理念中獲得知 識資源而不斷得到補充和完善。
關鍵詞:協商;協商民主;政黨;政黨制度
一、協商民主的基本特征
“協商”是指為了達成一致而進行的對話。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無論西方還是東方, 協商就是一種重要的人際交往方式。進入階級社會以后,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實行了不同 的治理方式,但是“協商”在社會政治生活中一直有其重要的影響。在古希臘的城邦政治中 ,500人大會、陪審團制度都是政治生活中人們進行協商的縮影。中國政治文化核心價值之 一也是“和”,所謂“君子和而不同”、“和為貴”,都是把“和”當作政治的最高境界, 其中也深含協商的過程。但是,這種政治生活中的協商同今天普遍關注的協商民主(delibe rative democracy)并非一回事。盡管“協商民主觀念及其實踐像民主本身一樣古老”〔1〕,但是協商民主作為一種新型民主理論有其獨特的特征。
1.協商民主的社會基礎是多元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政治的進步, 利益的分 化在不同族群、階層、宗教、社會團體之間越來越明顯,多元的利益訴求成為社會多元化發 展的顯著特征。如何保證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或者說如何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進行調 和,就成為政治理論家關注的重要現象。因此,多元性是協商民主的社會基礎,同時,在某 種程度上,多元性的社會現實也是協商民主的動力。〔2〕
2.協商民主的參與主體完全平等,不存在一個事先的權威影響或操縱協商各方及協 商結果。協商民主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各種具有不同利益訴求和偏好的政治主體進行政 治對話的 過程,這些參與的政治主體之間是完全平等的。這種平等是具體的,包括地位的平等,對協 商結果影響力的平等,獲得協商機會的平等,獲得信息和資源的平等,提出自己理由的權力 的平等,傾聽他人意見的平等以及說服他人能力上的平等。
3.協商民主的形式是包容和開放的。人人都可以參與協商,每個參與主體都 可以在充 分發表自己意見的同時傾聽他人的意見,每個人都有權知道對自身具有約束力的政策和法律 ,整個協商程序是公開的,討論形成的結果也是公開的。“討論中提出并最終被公民接受的 理由必須首先滿足公開性條件,也就是說,其理由必須讓所有人信服。”〔3〕(P322)
4.協商達成的共識建立在公共理性和責任的基礎上。協商民主以達成具有約 束力的共 識為目標,這種共識就是參與者普遍擁護的政策和法律。在協商過程中,多元分化的利益主 體之所以能夠形成共識,關鍵在于參與者具有的公共理性和責任。按照理性選擇理論,人們 普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協商民主中,參與者不僅知道自身的偏好和利益,而且 也知道他人的偏好和利益,更知道促進公共利益的責任所在。為了達成促進公共利益的政策 和法律,參與者會負責任地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理由,認真傾聽相反的觀點和理由,并接受其 它觀點對其自身觀點和理由的批判性審視,樂于修正自身的觀點和偏好,實現偏好轉換,在 此基礎上通過相互理解和妥協達成一致,形成共識。
上述協商民主的特征并沒有闡明這種民主的性質是什么。實際上,協商民主自20世紀后 期興起以來,對于什么是其主要性質并沒有形成一致的看法,在捍衛這一模式的領軍人物間 也存在著分歧,“埃爾斯特認為協商民主是自由平等公民通過討論做出決策的過程。對埃爾 斯特而言,具有合法性的政治選擇必須是自由、平等、理性的行為人之間協商的產物。博曼 和雷吉宣稱,協商民主是這樣一種觀念,即合法的立法來自公民的公共協商,它代表基于公 民實踐推理的政治自治理想。而科恩認為協商民主是其成員通過公共協商支配自身事務的社 團,其中,通過公共討論和推理來保證規則的正當性和社團條件的存在。按照科恩的觀點, 民主政治包含集中關注共同的善的公共協商,要求公民之間存在某種形式的明顯平等,并以 促進形成關于共同的善的公共概念的形式塑造公民認同和利益。”〔4〕(P2)也就是 說,協商民主可以是一種決策形式,也可以是一種治理形式,還可以是一種社團或政府的組 織形式。〔5〕但是 ,不管是一種什么形式,政黨都是參與協商的重要主體之一,協商民主與政黨有著密切的聯 系,尤其是在當代,政黨政治是一種普遍形態,協商民主對政黨制度有哪些要求,以及既有 政黨制度對協商民主有哪些制約,都直接關系著民主政治的發展方向。
二、協商民主與競爭性政黨制度
許多學者認為,協商民主是競爭民主的替代,從理論上講這不無道理。因為二戰以后相 當長時間內,民主幾乎被理解成了投票,但是這種聚合式的以投票為中心的民主并不能履行 民主正當性的規范要求,“投票結果只具有最弱意義上的合法性,它提供了確定輸贏的機制 ,但是卻沒有提供旨在發展共識、塑造公共輿論甚或形成值得尊重的妥協的機制。”〔 6〕(P522)但是 ,盡管協商民主在理論上是“具有破解選舉(票決)民主困境、彌補選舉(票決)民主缺陷 的一種民主形式”〔7〕,但是在實踐中協商民主要想替代競爭性民主,首先必須 為競爭性政黨制度尋到出路,因為競爭性政黨制度是競爭民主的基石,沒有政黨之間的選舉 競爭,就不可能有競爭民主。
資本主義政黨制度基本上都是競爭性的,這與近代以來政黨產生的歷史和資本主義民主 政治發展的歷史密切相關。政黨最早產生于英國議會中相互競爭的派別,從產生之日起,政 黨所具有的特征幾乎沒有很大的改變,比如,政黨都代表了一部分人的利益,政黨都有自己 的綱領或政策傾向,都有自己的組織機構,都是為了爭取執政地位而進行政治動員和參加選 舉,有些政黨從開始還有嚴格的紀律。政黨的這些特征說明政黨是競爭性民主的主要細胞, 政黨政治中并不是沒有協商,但是要真正實現協商民主,現有的政黨特性并不足以支撐新的 民主形式。
競爭性政黨制度的最大特點就是政黨之間為了爭奪執政地位而爭奪選票,這種制度是競 爭民主的主要支撐之一。政黨制度不僅包括政黨之間的關系,而且還包括政黨與政府和代議 機構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競爭性政黨制度不僅決定了競爭性民主的性質,而且還決定了 政府和立法機構在決策過程中不可能受到均衡的影響力。“政黨對公共權力的控制無所不在 ,政黨對公共權力的控制甚至反映到政府過程的細枝末節,反映到執政行為的方方面面。”〔8〕(P257)無論是議會制還是總統制國家,甚至包括像瑞士那樣以“共識民主”著 稱的委員會制國家 ,執政黨都左右著政府的組成,無論執政黨是否控制議會,在立法和政府決策過程中執政黨 與在野黨以及其他利益集團之間的影響力是有很大差別的,其中雖然有協商,但是既不可能 是地位平等的協商,也不可能是完全建立在理性基礎上的協商,其達成的妥協和一致只能是 政治交易基礎上的共識。這是政黨的特性所決定的,更是政黨與選民關系所決定的。
現代競爭性民主中,政黨與選民的關系就是利益代表關系,這是代議制民主的基礎,“ 政黨首先而且最重要的是作為一種代表手段,它們是代表人民表達要求的工具和機構。”〔9〕(P44)雖然政黨有走向“兼容型”的趨勢,〔10〕但是從政黨的分類特征來 看,政黨仍然是部分選民利 益和偏好的代表。即使是兼容性特別突出幾乎看不出兩黨重大差別的美國兩大政黨,其選民 的偏好也是十分突出的。更何況隨著社會多元分化,不同族群、階層、宗教、社團等對自身 利益的訴求越來越高漲,政黨作為選民的代表必須做出偏好選擇,在走上執政地位之前必須 為贏得選民支持而堅持偏好突出的政策主張,在走上執政地位之后還必須兌現政策承諾,否 則在下次選舉中就會失去選民的支持而失去執政地位。
由此看來,現代政黨的特性、政黨與選民的關系以及定期的選舉制度等都決定了在當前 的競爭性政黨制度下協商民主在國家層面并不能得到最有效的支持,完全平等的、開放的、 包容的、理性的和負責任的協商仍然缺乏形成的制度環境和人文環境。因此,協商民主理論 并不足以影響競爭性政黨制度的發展。如何在競爭性政黨制度中增大協商的分量倒是應該成 為協商民主的發展方向。由此也可以說,協商民主還不足以取代競爭民主而成為獨立的一種 民主模式,只能是對競爭民主的完善和補充。
三、協商民主與非競爭性政黨制度
我國實行非競爭性政黨制度,一般而言,非競爭性政黨制度往往源于歷史合法性,穩定 于憲政制度安排,鞏固于政治合法性。我國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 ,中國共產黨是唯一的執政黨,其它民主黨派是參政黨,執政黨與參政黨之間建立了制度化 和規范化的政治協商制度。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是歷史形成的,更重要的是它符合當代中國 的現實國情。隨著協商民主理論在我國引起的關注,許多學者提出了協商民主是中國民主發 展的方向的觀點,但是在筆者看來,如果不搞清楚協商民主與中國政黨制度的關系,就無法 確定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方向是不是新興的協商民主問題。
20世紀后期以來,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社會利益的分 化越來越明顯,不僅原來穩定的社會分層發生分化,而且產生了許多新的社會階層。從利益 主體的多元化背景來看,我國具備了發展協商民主的某些條件。但是,從政黨制度來看,中 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政治發展的基本原則,黨不僅通過統一戰線形式對民主黨派和各群眾 團體進行政治領導,而且通過對人大和“一府兩院”的領導統領整個社會的政治、經濟、文 化、軍事以及社會生活等。這些都是憲法確定的,也是符合中國國情要求的,更是因為中國 共產黨以“三個代表”的先進性具有了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充分的公共理性。這就決定了中國 共產黨在立法和政策形成的過程中具有超強的影響力,中國的協商政治不僅是為了實現決策 的民主化和科學化,防止出現決策失誤,同時也是為了提升中國共產黨的執政能力,鞏固中 國共產黨的執政地位和執政基礎。這說明,我國的協商并不因為有領導、有權威影響就制約 了協商的質量和水平。實踐證明,有了黨的領導,我國的協商才能充分發揚民主,在汲取各 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集體智慧。
從協商的規則來看,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實行的協商政治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 ,是人民民主的重要體現和內容。〔11〕民主集中制是黨和國家的根本組織制度和領 導制度。我 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民主集中制 ,不搞三權分立和權力制衡,是我國政權建設和政治運行的根本原則。我國的國家機關只是 分工不同,職能不同,目標是一致的。人大對“一府兩院”的監督既是一種制約,又是協同 、支持和促進,而不是相互摯肘,更不是唱對臺戲。這就決定了執政的共產黨與參政的各民 主黨派及各族各界人士,在涉及國計民生問題上,能夠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盡量統一認識 ,在反復協商的基礎上努力達成共識,在服從多數的基礎上尊重少數意見。 從協商的場所來看,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建立的協商政治既體現在政治協商的各種 形式上,比如,定期召開的政治協商會議共商國是,定期舉行情況通報會,重大決策制定之 前舉行征求意見會,重大人事變動和決策中征求民主黨派的意見等。而且也體現在選舉民主 中,在確定人大代表名額分配以及選舉投票中都充滿了協商政治的色彩,更為重要的是,這 種協商更體現在人大和一府兩院的組成上,民主黨派直接參與到國家機關活動中,在具體的 立法和政策制定以及執行場所都形成了協商政治的輪廓。
由此看來,協商民主與中國的協商政治有著本質的不同,在中國社會主義的政治構架下 ,協商政治基本原則不僅決定于現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原理,而且決定于當代中國的政治形態 ,決定于黨的領導、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國三者有機統一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發展方向 。雖然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協商政治中充滿了協商過程,但是中國的政黨制度決定了中國民主 政治的發展方向不可能是協商民主,也只能是在民主政治中不斷增強協商的成分而已。
四、協商民主理論的局限性及其價值
由上述論述可見,協商民主與既有的政黨制度存在直接的矛盾,無論是競爭性政黨制度 還是非競爭性政黨制度,都不符合協商民主的基本條件的要求,而且從根本上約束著協商民 主的實踐。實際上,協商民主是構建于特定的理論假設和現實前提基礎上的,它的實際推行 也需要一系列現實條件作保障。“主體的理性不足和政治能力貧困,協商意識和協商倫理的 缺失或淪喪,協商的共同價值原則匱乏和共同利益基礎薄弱,公正的協商制度和程序的匱乏 與協商場所的不足,強勢力量對協商的掌控和派系力量對社會共識的漠視等理論缺陷和踐行 困境限定了協商民主的功能作用和適用范圍。”〔12〕所以,在現實條件下,協商民 主無法改變 競爭性政黨制度,也就不能替代競爭民主;同樣,中國的政黨制度也不可能按照協商民主的 模式來改造,中國的民主也就不能按照協商民主的方向來行進。那么,協商民主對政黨制度 的價值何在呢?這個問題也必須從協商民主對競爭性民主和非競爭性民主的作用來理解。
對競爭性民主而言,協商民主作為民主的轉向是在一定程度和側重點上而言的,雖然許 多學者將其看成競爭民主的替代,實際上協商民主還不能算一種獨立的民主形式,只能是競 爭民主的補充和完善,是競爭性民主進一步“精細化”的工具或者是彌補選票民主缺陷的工 具。在資本主義政治體系中,離開政黨的本質功能、改變政黨競爭的基本制度以及政黨控制 立法和行政決策的事實,也就改變了其多黨競爭、三權分立、權力制衡的基本框架,協商民 主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但是,以競選為特征的競爭性民主確實存在明顯的不足和漏洞, 選民的權利僅僅表現在定期舉行的投票,而對于直接關系到選民利益的政策過程則由政治精 英來代表選民進行,這不僅影響政策的合法性程度,而且也不符人民民主的真實要求。即使 選民對政策不滿意,除了進行游說、游行、抗議等表達形式,不到大選的時期就不能從根本 上制約政治精英的決策權力。因此,出于對“人民統治”的理想化追求和對競爭民主的不滿 意,協商民主理論家意圖復興古老的協商觀念為競爭性民主尋找替代模式,顯然,在現實條 件下這種所有參與者都能自由發表意見并愿意平等聽取和考慮不同意見的理想化設計在國家 政黨制度層面是無法實現的,但是作為把競爭性民主“精細化”的一種補充和完善過程,其 對于完善政黨組織的功能和政黨制度的運行具有顯著的價值和意義。
從政黨的本質來看,政黨是選民利益的代表,但是在競爭性民主環境下,政黨越來越成 為選舉的工具,發動選民投票成了政黨的最重要功能,尤其是在社會高度信息化、競選專業 化和競選經費主要靠財團支持的情況下,政黨動員依靠發達的媒體、政黨競選依賴選舉和營 銷專家,政黨開支主要盯在大的利益集團身上,黨組織越來越松散,政黨與選民之間越來越 變成了一種營銷關系,候選人成為政黨推銷給選民并力爭取得消費者滿意的消費產品〔13〕。政 黨與選民之間利益代表關系反而成為次要的因素,選民在行使過投票權之后并不能依據政黨 的路徑參與到決策過程中來,這種政黨與選民的“商業”關系大大削弱了政黨的本質功能, 成為選民在選舉中投票率不斷下降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推行協商民主的路徑,擴大政策 制定中參與的范圍,強調自由平等的對話,不僅可以形成共識,增強政策的合法性,而且可 以強化政黨的利益代表功能,鞏固政黨與黨員、政黨與選民的日常聯系,遏制“政黨衰落” 〔14〕和“政黨危機”〔15〕的勢頭。
對競爭性政黨制度而言,協商民主模式也能夠直接發揮積極的補充和完善作用。因為協 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實質,以承認利益多元化為前提,主張協調各方利益,謀求社會和諧。“ 協商民主倡導通過平等對話共同協商的方式形成公共政策,對話協商的目的在于使人們在做 出決定的時候能夠慎重考慮,就此而言,它與代議制的民主有著更大的兼容性。”〔16 〕在多元 利益分化和沖突日益加劇的情況下,利益整合已經成為政黨制度的首要功能。〔17〕 如果將關注 的重點從當選的選票門檻轉向決策過程中,有助于協調執政黨和在野黨之間的競爭博弈關系 ,使政黨制度更好地發揮利益整合和構建共識的重要功能,從而有利于競爭民主的形式與內 容的真實統一。
對于非競爭性民主而言,協商民主模式自然也不可能是民主發展的方向,社會主義的基 本政治原則和政黨制度的規定性都決定了協商民主與中國的政治民主是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 民主。但是,就像對競爭民主的精細化作用一樣,協商民主的理念對于中國的政黨制度還是 有許多可借鑒的地方的。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唯一的執政黨,雖然“社會結構的多元化使非競 爭性民主政治的社會基礎和體制資源開始削弱”〔18〕,但是有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 導和以“三 個代表”為核心的基本理念以及建設和諧社會的總體戰略,形成共識的過程并不成問題。 經常出現的問題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政黨組織與黨員的關系問題,執政黨的穩固地位決定 了政黨可以獲得豐厚的執政資源,包括行政資源,普通黨員在組織的作用容易被忽略,政黨 的精英化趨勢容易使普通黨員邊緣化,黨內民主容易流于形式,從而影響黨員對組織的忠誠 和認同;二是政黨與民眾的關系問題。穩固的執政地位容易使一些執政黨的干部淡忘了權力 的來源、目的和邊界,產生脫離群眾、高高在上的官僚衙門作風,削弱了執政黨的政黨認同 ;三是穩固的執政地位容易使執政黨的干部大權獨攬、自以為是,忽視政策制定的民主化, 沒有民主化自然沒有科學化,不僅政策合法性受到影響,而且增大執政的成本,又影響了政 黨的執政合法性鞏固。汲取協商民主的理念,擴大政策制定過程的參與者范圍,以平等自由 開放的態度對待不同意見,抱著對公共利益負責的態度理性審視各方的觀點,有助于使黨內 的不同意見、爭論和利益訴求通過體面的、大家都樂于接受的渠道來解決,從而發揮每個執 政黨成員的作用,實現“黨內和諧”〔19〕,鞏固執政黨的組織基礎;有助于增強政 治精英與民 主黨派以及群眾團體的關系,鞏固執政黨的群眾基礎;有助于提升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程 度,鞏固執政黨的執政合法性。對非競爭性政黨制度而言,本身就具有協商民主的某些特點,比如中國現行的政黨制 度中,采用了政黨之間懇談、會議、視察、調研等協商民主形式,突出強調了政黨之間平等 合作、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協商民主理念,發揮了民主黨派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和參政議 政的協商民主功能。但是從性質上講,我國多黨合作中的政治協商只是一種咨詢性質的參與 而不是程序性參與,民主黨派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影響力不足,政治協商過程中的信息和資 源不對稱現象還比較突出。〔20〕雖然我國政治民主建設的方向不可能完全走向協商 民主模式, 但也應該從協商民主的有益內涵中汲取合理的成分,不斷改進中國共產黨對民主黨派的領導 方式,擴大民主黨派的信息資源,充分發揮民主黨派在政策制定過程中的影響力,從而不斷 補充完善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政治協商制度,這正是協商民主對中國政黨制度的價值 和啟示。
〔
〔1〕Jon Elster.Deliberative Democracy[M].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8,( 1).
〔2〕陳家剛.協商民主:概念、要素與價值[J].中共天津市委黨校學報,2005,(3).
〔3〕James Bohman, William Regh, Deliberative Democracy[M].The MIT press, Cam bridge, Massachusetts, London, England, 1997.
〔4〕毛里西奧?帕瑟林?登特里維斯.作為公共協商的民主[A].毛里西奧?帕瑟林?登特 里維斯主編.作為公共協商的民主:新的視角[C].王英津等譯,北京: 中央編譯出版社,2 006.
〔5〕陳家剛.協商民主引論[J].馬克思主義與現實,2004,(3).
〔6〕威爾?金里卡.當代政治哲學[M].劉萃譯,上海三聯書店,2004.
〔7〕李君如.協商民主:重要的民主形式[N].文匯報,2006.7.27.
〔8〕王長江.政黨現代化[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4.
〔9〕薩托利.政黨與政黨制度[M].雷飛龍譯.臺北:韋伯文化事業出版社,2000.
〔10〕王勇兵.西方政黨變革與轉型理論初探[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4,(6).
〔11〕張獻生,吳茜.西方協商民主理論與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J].中國特色社會主義 研究,2006,(4).
〔12〕王洪樹.協商民主的缺陷和面臨的踐行困境[J].湖北社會科學,2007,(1).
〔13〕王慶兵.哈羅德?德姆塞.論政黨與選民關系[J].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4,(6) .
〔14〕陳崎.從西方國家政黨功能的演變看“政黨衰落”論[J].理論月刊,2005,(8).
〔15〕J. Russel Dalton, Citizen Political in Western Democracies, Chatham: C hatham House, 1988.書中列舉了政黨危機的四種表現:一是黨員大量流失;二是政黨與選 民聯系松弛;三是政黨影響公共政策的作用被邊緣化;四是政黨利益表達功能削弱.
〔16〕燕繼榮.協商民主的價值和意義[J].科學社會主義,2006,(6).
〔17〕王慶兵.利益整合:政黨制度的首要功能[J].天津社會科學,2007,(1).
〔18〕林尚立.協商政治:對中國民主政治發展的一種思考[J].學術月刊,2003,(4).
〔19〕張書林.黨內協商民主與黨內和諧的互動[J].唯實,2007,(2).
〔20〕胡月英.協商民主視野下的中國政黨制度[J]. 重慶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