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論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
宋留清
論文關鍵詞:中國特色;協商;民主
論文摘要: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指出:支持人民政協圍繞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履行職能,推進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制度建設。協商民主理論產生于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有其特定的內涵和特點。中國協商民主實踐是中國共產黨對世界政治文明的獨特貢獻。在新的歷史時期,要針對人們的思想觀念、利益格局的多元化趨勢反映在政治生活中的新矛盾、新特點,黨的執政環境和執政的社會基礎的新變化,不斷改善黨的執政方式,堅定地推進和完善有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政治建設。 一、協商民主概述 (一)協商民主的產生 現代西方民主政治的產生源于歐洲的文藝復興運動。文藝復興運動繼承發展了古希臘的理性精神、文化藝術以及哲學和科學思想,導致了西方世界的科學技術革命和產業革命,并進一步引發了歐美的政治革命,使以選舉式民主為標志的西方民主政治產生出來,并在實踐中逐漸發展完善。以選舉式民主為標志的現代西方民主政治,既是世界政治文明發展的產物,也對世界政治文明的發展起了重要推動作用。然而,人類文明發展到今天,選舉式民主的弊端已經顯現出來:(1)平等原則由于個人與團體能力、資源、機會等的差異而遭到破壞;(2)政治決策的隱秘性和嚴重的金錢、權利化傾向;(3)環境的復雜性和人們理性的不足使投票決策的質量下降;(4)選舉民主通常導致嚴重的政治分裂等等。為了克服選舉式民主的這些弊端,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西方社會產生了“協商式民主”這一新的民主理論。協商式民主的概念基于政治合法性的理想而形成,以確保平等的公民之間自由、公開、理性地行使權利。 (二)協商民主的內涵 協商民主是指公民、政黨、利益團體或專設的政治協商組織,通過深入的討論、辯訴過程,使相關各方了解并尊重彼此的立場、觀點和訴求,從而在追求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尋求并達成各方可以接受的決策方案。其前提在于承認并接受多元社會及利益多樣化的現實,承認并接受利益主體多元化及不同利益主體之間存在的差異和分歧;其核心在于強調理性基礎上的協商,即客觀、冷靜、審慎地討論、審議、對話和交流,從而實現立法和決策的共識;其本質就是要充分體現并維護人民群眾的重要訴求和根本利益。 (三)協商民主的特點 1、協商民主主張民主程序與規范內涵相結合。既肯定公民積極參與政治生活,又尊重國家與社會之間的界限,力圖通過完善民主程序、擴大參與范圍、強調自由平等的對話,來消除沖突,保證公共利益的實現,謀求社會公平正義,達到社會和諧穩定。 2、協商民主強調尊重公民的利益表達。通過促進廣泛的參與活動,使決策更民主、更完善?,F代公民社會要與社會的發展相適應,實現公民與政府的對話、討論、協商,是政治民主最基本的要素之一,也是達到民主決策的必要環節??梢哉f,協商民主是對間接民主、代議民主和遠程民主等民主形式的超越和完善。也就是說,它彌補了選舉民主的缺陷,是對民主的補充和完善。因為原有的簡單多數原則、代議制以及遠程通訊等,均已無法充分體現和保障全體民眾的真實意愿和利益訴求。協商民主理論認為,民主不僅僅體現為自由選舉,還體現為公民參與決策;決策的過程是民主協商的過程。 3、協商民主倡導平等對話共同協商的方式。通過平等協商和充分的信息交流,產生和形成公共政策。對話、協商的目的在于使領導者在作出決定之前,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在作出決策的時候,慎重考慮各方面的要求和愿望。就此而言,協商體現民主,協商反映民意,協商集中民智,協商增進共識和團結。協商民主同代議制民主相比,它有著更大的兼容性。需要指出的是,協商民主注重民主的實質,它以承認利益多元為前提,主張協調各方面的利益,謀求社會的和諧。 二、中國協商民主的創造性實踐 中國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在社會主義民主形式方面的偉大創造,是對馬克思主義民主理論的豐富和發展,也是確保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形式。中國協商民主深深植根于中國的土壤之中,符合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本質要求,反映了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政黨制度的特點和優勢,體現了全國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具有巨大的優越性和強大的生命力。 一是在組織形式上,“協商民主意味著一種事務受其成員的公共協商支配的社團”,這種團體“將民主本身視為一種基本的政治理想”。在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中,協商民主的現實組織形式就是“人民政協”這一政治組織。“人民政協是實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構成是從1949年9月召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開始,中國最初的民主形式就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民主人士一起采用政治協商的形式共商國事,形成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共同綱領”。在協商的基礎上,選舉產生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建立了新的政權,由此開始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協商民主的組織形式。根據政協章程,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設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各級地方委員會由中國共產黨、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人民團體、各少數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澳、臺灣同胞和歸國僑胞的代表以及特邀人士組成。并要求組成人員在本界別中有代表性,有社會影響和參政議政能力。明確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對地方委員會的關系和地方委員會對下級地方委員會的關系是指導關系。此后,各地各級政協組織陸續成立并發揮作用。正因為有了這樣一個專門實施政治協商的機構,才使中國的協商式民主實踐有了堅實的組織保證。
三是在治理形式上,“協商民主是一種具有巨大潛能的民主治理形式,它能夠有效回應文化間對話和多元文化社會認知的某些核心問題。尤其強調對于公共利益的責任、促進政治話語的相互理解、辨別政治意愿,以及支持那些重視所有人需求與利益的具有集體約束力的政策”。在中國,人民政協不僅是鞏固和擴大愛國統一戰線的重要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實現各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團結合作的重要組織,同時也是我國政治體制中發揚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形式。因此,人民政協在國家政治生活和公共治理中,應當能夠發揮其重要作用并有所作為:一方面,人民政協及政治協商從處理各政黨之間關系,進一步拓展到為各界代表人士廣泛參與國家政治生活提供制度性平臺和渠道,從而上升到國家政治制度層面,構成國家政治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另一方面,中央強調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問題要通過人民政協進行協商,要發揮人民政協在反映社情民意、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的作用,要通過人民政協調動一切可以調動的積極因素,團結一切可以團結的力量,同心同德,群策群力,維護和發展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為把中國建設成為現代化的社會主義強國而奮斗,從而使協商式民主成為與通過選舉、投票表決行使權利相互補充、相輔相成、體現中國廣泛人民民主的又一種重要治理形式。 三、在中國的民主政治實踐中不斷完善協商民主 協商式民主完善了政治協商、參政議政的制度保障。協商式民主作為一種制度形式,其實質是最廣泛的發揚社會主義民主,是廣大人民群眾更好的行使民主權利。這種民主形式貫穿于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全過程,表現在國家政治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參政議政作為協商式民主的主要形式,是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對我國基本政治制度的堅持和完善,是現代民主形式的一種發展和創新。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要在中國政治民主實踐中不斷完善協商民主。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核心地位。必須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政治原則、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針政策的領導。同時,要尊重民主黨派的法律地位和政治地位,充分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善于通過廣泛深入的協商和討論,使黨的主張和意愿成為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等社會各界的共識。協商式民主不論是組織體系還是程序過程,都必須以中國共產黨為核心,本著共存、合作、發展的基本價值和目標,把協商作為基本的途徑,讓盡可能多的公眾參與到商談中來。提高黨在全社會的凝聚力和影響力,使執政黨能夠有效地主導社會的發展和變化,把握社會發展的方向,保證社會的持續穩定發展。 (二)明確協商式民主的價值目標。社會和諧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屬性。協商式民主是以和諧為核心價值觀,注重發揮社會群眾團體在政治參與中的組織作用,積極發展基層民主和社會自治,維持公民權利與國家權力的平衡。把全面建設和諧社會,實現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協調發展,實現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整體和諧,作為協商式民主追求的價值目標。 (三)拓展協商式民主的主體范圍。協商式民主除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外,還將有諸多的團體依法參與國家公共事務的協商。協商者不僅包括政治、經濟、文化的精英,還擴展到普通的老百姓;協商式民主較之政治協商的協商渠道更為多樣和豐富。協商式民主,更加關注政策過程的利益整合和利益協調。把更多的利益主體納入到決策領域和決策過程中來,可以依靠彼此之間的協商來實現利益的平衡。四要堅持實體(價值)合理性與形式(程序)合理性的統一。程序合理性是協商式民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四)強化協商民主的重要平臺。充分發揮政協在我國民主政治建設中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既是各級黨委的責任,也是政協自身的職責和使命。我們必須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需要,不斷加強人民政協的自身建設,努力提高政協委員履行職能的水平和能力,自覺將協商民主貫穿于具體實踐中,體現在各項工作中,為推進我國的民主政治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要進一步宣傳協商民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理論實踐與時俱進的成果,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中央提出的協商民主,是對馬克思主義民主政治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具有特定的內涵。它既是對多年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經驗的總結概括,也是對近年來世界民主政治發展潮流的借鑒創新,是順應新時期民主政治建設的需要提出來的。民主是一個不斷建設、發展和完善的過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生活多樣、多元、多變的特征日益凸顯,各種思想觀念相互交織、相互影響、相互激蕩,人們政治參與的意識不斷提高,表達自身利益訴求的愿望日益增強。在新的歷史時期,我們更需要堅持和完善協商民主這一民主形式,進一步擴大有序的政治參與,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根據黨的執政的社會基礎和執政環境的變化,不斷改革完善黨的執政方式,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使社會越來越和諧有序、充滿活力。 參考文獻 [1][美]喬舒亞·科恩.協商與民主合法性[M].陳家剛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 [2]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摘要).人民日報,2006年3月2日,第1版。 [3]李君如,中國能夠實行什么樣的民主.北京日報,2005年9月28日,第17版。 [4][美]戴維·米勒,協商民主不利于弱勢群體[南非]西奧·帕瑟林·登特里維斯.作為公共協商的民主:新的視角[M].王英津等譯.北京:中央編譯出版社,2006. [5] 陳家剛.協商民主[M].上海三聯書店,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