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小平以法制權思想的豐富和發展
孫斌
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但民主政治在運作上是代議民主或間接民主,這就意味著權力的所有與權力的行使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分離。這種分離可能引起權力失控,使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意志有可能違背或凌駕于人民的意志之上,從而出現權力的違規運作或權力腐敗。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方法就是讓人民依法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也就是說,要以法制權。所謂以法制權,就是堅持法律至上,一切權力的來源應當是體現人民意志的法律,一切權力的范圍、界限、行使方式都要由法律來確定,權力的缺位或越位現象必須依法受到制裁,要通過政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保障廣大人民各項權利的實現。
鄧小平歷來反對“人治”,主張實行法治,認為“搞法制靠得住些”。他關于以法律制約權力的思想,莫定了依法治國、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的基礎。
歷史上,我國長期缺乏法制,形成了人治重于法制的局面。鄧小平在總結“文革”的教訓時指出,十年內亂是忽視法制的結果。他認為,與人治相比,法制問題更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在談到黨與法的關系時,鄧小平指出,某些同志以黨治國的觀念,“是忽視民主的表現之一”。他指出:“黨的領導責任是放在政治原則上,……不是黨權高于一切。’,①他強調:“在整個改革開放中都要反腐敗……還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②
1978年12月,鄧小平在十一屆三中全會的主題報告中精辟地指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須加強法制。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j這段話清楚地表達了現代法治的一條重要原則—法高于權.從而推崇了法的至上性。這就為以法制制約權力,由“人治”向法治轉變確立了基本前提。
鄧小平提出要按民主程序立法。1978年12月,鄧小平在提出要集中力量制定一批法律時指出,要“經過一定的民主程序討論通過”。④這一民主原則的實質,就是人民參與立法,在立法中起決定作用。人民把自己的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成為法律,并參加和監督其執行,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主要表現,也是人民享有管理國家權力的保證。
鄧小平強調,一定要嚴格守法和執法。一切國家機關、政黨、團體、個人都必須嚴格守法和執法,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享有法外特權。要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黨也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行事。鄧小平指出:“誰也不能犯法。不管誰犯了法……司法機關依法辦理,任何人都不許干擾法律的實施,任何犯了法的人都不能逍遙法外。’,⑧鄧小平還強調:對于權力腐敗案件,要按照法律辦事,該受懲罰的。不管是誰,一律懲罰。不管牽扯到誰,都按照黨紀國法查辦,這是以法制權的關鍵。
鄧小平要求,要開展法制教育,提高全民特別是領導干部的法律意識。各級干部在新的歷史條件下要盡快增強法律意識,學會使用法律武器,以利于依法領導、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證權力的良性運行。
鄧小平提出,要依法行權就必須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⑥這是加強杜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以法制權的基本指導方針。
江澤民繼承了鄧小平以法制權的思想,并對之進行了豐富和發展。在黨的十四大報告中江澤民指出:“沒有民主和法制,就沒有社會主義·就沒有社會主義的現代化。’臨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指出:‘’一切政府機關都必須依法行政,切實保護公民權利,實行執法貴任制和評議考核制。’,⑧他強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又自覺地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嚴格依法辦事。依法治理國家,這對實現黨和全國人民意志的統一,對維護法律的尊嚴和中央的權威,具有重大而深遠的意義。”在十五大報告中,江澤民從建設有中國特色民主政治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國義法治國家”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鄭重提了出來。他指出:“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在十六大報告中,江澤民提出,要“推進政治體制改革,發展民主,健全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保證人民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在這里,江澤民明確提出了“法治國家”的概念,其意蘊就在于要依法治國,實現政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政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是社會穩定、政治發展和人民充分享有各項權利的根本保證。
首先,要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人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年形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是對法治的理想—良法的追求,是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的依據。
其次,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否定任何人、任何組織超越法律的特權。這是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礎。
第三,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加強對執法活動的監督,使一切政府機關都依法行政,提高領導水平和執政能力,確保法律的嚴格實施,切實減少或避免權力的違規運作,使公民權利得到切實保障。這是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的重要保證。
第四,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必須保障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按照公正司法和嚴格執法的要求,完善司法機關的機構設置、職權劃分和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從制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懲治司法腐敗,建立冤、錯案責任追究制度。完善訴訟程序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這是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的體制保證。
第五,加強執法和司法隊伍,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務精通、作風優良、執法公正的執法和司法隊伍。這是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的組織保證。
第六,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質,尤其要增強公職人員的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能力。教育黨員和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要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范。這是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的社會環境保證。 第七,拓展和規范法律服務,積極開展法律援助,保障全體公民減少或者免受權力違規運作的傷害。
第八,維護法制的統一和尊嚴,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門的保護主義。
法治即法律的統治或法律主治,是指以良法為依據和準則行使權力、治理國家而形成的一種穩定有序的社會狀態。從法治的涵義可以看出,要想建成法治國家至少需具備三個條件:良法、治國方略(一系列法治原則及其所決定的法律制度、程序)、法治現實。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法治是政治權力運行的基本方式,法治化是政治權力運行的內在需求。依法監督和制約政治權力,可以保證政治權力為實現人民的共同利益服務;法治本身就是程序,有利于政治權力運行的程序化;法治化可以使政治系統以較少的政治資源消耗取得最多的政治效果,可以創造一種公平競爭、和平共處、穩定合作的政治權力運作環境。
在我國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黨的領導的推動可以說既是特點又是優點。正是在中國共產黨第二、三代領導集體的領導和大力推動下,我國政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才有了前所未有的發展。
在鄧小平以法制權思想的指導下,我國加快了立法步伐,以憲法為中心,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經濟法、訴訟法、環境保護法等部門法在內的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按照以江澤民為核心的第三代領導集體的規劃,到2010年我國將建成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體現社會發展客觀規律、富有時代精神和切實可行的比較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樣的法律必然是良法,它具有科學性、正義性和民主性,而這正是法治所要追求的理想或目標。
在第二代領導集體努力的基礎上,以江澤民為核心的第三代領導集體重申或強調了一切權力屬于人民、法律具有崇高權威、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立法機關依法定程序立法、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司法、公民依法活動、國家權力受法律保障和制約、切實保障公民權利和自由等法治原則,并不斷地健全民主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有效的權力監督制度等法律制度,這為我國權力運行的法治化或日法治國家的建成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通過以鄧小平、江澤民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第二、三代領導集體的領導和大力推動,從社會現實來看,我國不僅允許法律存在,而且賦予其在國家生活中至高無上的地位,使法律的規范、引導、保障與制約功能得到了有效發揮。總體上講政治權力正在合理、有序地按既定方向運行,也就是說,政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或法律主治的狀態正在逐步形成。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黨堅持和完善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擴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參與,保證人民依法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民主評議,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權,擴大基層民主,拓寬了群眾監督的渠道和范圍,建立了政治權力運行的強力糾錯機制,保證了政治權力的依法運行,有力地減少和避免了政治權力的違規運作。
在推進法治國家的建設中江澤民還將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結合了起來,有力地補充了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的不足,使我國的治國方略更為完善。作為治國方略,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各有利弊。法治體系規定人們不能怎樣做,是一種剛性體系,這種體系不能達到規范、制約政治權力運行環境;德治體系則向人們標示著一種境界和目標,鼓勵人們應該怎樣做,是一種柔性體系,它依賴于掌權者的內在素養,缺乏剛性制約,這種體系有望達到規范、制約權力運行的理想狀態,但也可能對權力失去控制,從而造成不良后果。事實上,法治與德治是有機統一的。德治靠法治去硬化,法治靠德治來補充。只有二者有機結合,才可保證政治權力的運行是合理的、有序的,是按既定方向前進的,我國也才有望臻于建立法治國家。也就是說.江澤民提出的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治國方略是最佳的治國模式。
綜上所述,民主政治要發揮其功能,就必須以制度化、法治化為前提,缺乏制度化和法治化的民主政
治或者走向專制、獨裁,或者走向無政府主義。因此,從根本上講,把民主政治納入法治的運行軌道,實現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是政治現代化的核心內容。沒有法治,則沒有民主政治的正常運行;而沒有民主政治,就根本談不上政治現代化。可以說,政治權力運行法治化是一個社會政治現代化的內在要求,是人類政治文明進步的結果和標志。在以法制權思想的指導下,我國政治權力運行的法治化進程有了長足的發展。認真學習和貫徹鄧小平、江澤民的以法制權思想,對于嚴格規范權力運行,實現中國政治的現代化無疑具有重大的理論和實踐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