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海關刑事鑒定制度改革
肖書堅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精神,進一步加強緝私部門刑事技術鑒定管理,保證鑒定質量,提高鑒定水平,本文嘗試從司法鑒定改革的視角論述海關獨立鑒定和技術顧問制度的必要性。
一、海關刑事技術在司法鑒定中的定位
司法鑒定是一種以科學性為基礎,以法律性為保障的訴訟活動。其本質是協助司法機關解決訴訟中某些專門性問題,以彌補司法人員專門領域知識不足,達到正確判斷的目的。它既有科學性的內容,又有法律性的要求,體現了法律性與科學性的統一。科學性是指鑒定要由掌握專門科學知識和技能的鑒定人運用科學知識、方法、手段,借助科學技術設備進行科學鑒別判斷。鑒定的過程、結果是從科學角度推理、概括而非法律性的評價;而法律性指鑒定主體必須具有法定的資格;鑒定人的鑒定活動不能脫離法律程序。
無論是79年刑事訴訟法還是96年刑事訴訟法,都把鑒定規定為偵查行為之一。2005年10月1日實施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一條規定:“司法鑒定是指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性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
由此可見,海關緝私部門刑事技術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是在訴訟活動中進行的司法鑒定,其結論屬于法定證據之一,也是查明案件事實的一種重要方法和手段。緝私部門鑒定機構、鑒定人的鑒定權,是由于刑事訴訟法賦予其偵查權而相應衍生出來的鑒定職權,它在滿足偵查活動的特殊需要中發揮著突出的貢獻。
二、海關司法鑒定的現狀
(一)作用突出
當前,在海關緝私工作中,刑事技術按照“面向一線,服務偵查,重在作用”的實際需求,不斷貼近業務一線,有目的地研究和探索海關改革、司法鑒定改革新形勢下的刑事專業技術工作的作用和職能,利用刑事專業技術科技和裝備的資源優勢,發揮著許多不可替代的作用,如:發現、提取、鑒別、核實證據;在認定走私罪與非罪、區分此罪與彼罪以及定罪量刑方面提供重要的證據。此外,刑事技術為突破案件,深挖擴線以及技術支持、提高效率等方面也發揮著突出作用。
(二)問題困擾
1.制度不夠完善,無法適應實際需求。
哪些專門性問題需要鑒定、進行什么鑒定、提出哪些鑒定要求甚至怎樣選任合格的鑒定人都要求鑒定啟動權主體具有一定的專門知識。但具有專門知識的鑒定人無權啟動鑒定,能夠啟動鑒定的辦案人員、法官和當事人不可能具有科學技術背景和掌握專門知識。律師也只能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顧問,而不可能兼任當事人的技術顧問。
因此,除了鑒定人外,還需要增設一種具有專門知識的科技專家來協助法官和當事人,為他們就科技證據方面的問題提供技術服務。
2.“偵鑒一體”現象時有發生。
從理論上講,鑒定結論是法官對案件事實認定手段的延長,鑒定人是法官或辦案人員的助手,他們借助鑒定結論來認識案件事實的真相。因此,訴訟中鑒定活動也應當滿足其中立性的要求。況且,司法鑒定工作是整個司法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科學性、公正性如何,直接關系到司法公正目標的實現。然而,緝私實踐中有部分辦案人員,甚至個別領導重實體,輕程序,先入為主,不顧鑒定程序必須公正、中立的基本要求,違反客觀規律地提出刑事技術先期介入案件偵查活動,盲目追求案件數量。這種行為必然造成“偵技不分”、“偵鑒不分”這種“一鍋煮”現象,從而會導致偵查與檢驗鑒定集于一身,鑒定與偵查互相干擾,不但影響辦案質量,而且帶有主觀色彩的鑒定,也往往結論偏頗,無法保證客觀公正。
三、解決問題思路
假如實體錯誤是把一個東西的重量稱錯了,而程序錯誤則是秤桿上的定盤星定錯了,無論怎樣稱都是不準的。因此,司法鑒定為了保障獨立的鑒定環境、鑒定權,不宜適用下級服從上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同時,為了確保鑒定人以極度認真的精神和科學求實的態度對待鑒定工作,如實作出鑒定結論,海關刑事司法鑒定制度除了要從鑒定的啟動、實施、采信等程序方面不斷完善之外,有必要補充司法鑒定技術顧問制度。
(一)依法認證,獨立鑒定,實踐司法鑒定改革
檢驗鑒定是一項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往往差之毫厘,失之千里。鑒定結論與判斷涉案公民有罪無罪關系極大。而且,鑒定結論在許多場合下還具有相對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是由于鑒定人的知識背景、視角、思維方式、鑒定對象的差異所導致的。因此, 2006年3月1日,公安部正式實施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和《公安機關鑒定人登記管理辦法》中明確規范了登記管理部門的職責任務,劃分了各級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受理檢驗鑒定項目的范圍;明確規定鑒定機構及鑒定人必須取得鑒定資格方可開展鑒定工作。這些措施從制度上確保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管理工作公開、公正、公平,從程序上確保依法設立、規范建設和科學管理。同時也起到保障鑒定人獨立地、中立地、正確地行使鑒定權,使得鑒定人所作的鑒定結論具有可采性和證明力的作用。因此,海關刑事技術部門必須貫徹落實兩個《辦法》,依法認證,獨立鑒定,推進海關司法鑒定工作規范化、標準化、現代化建設。
(二)解放思想,夯實服務,填補技術顧問空白
1.技術顧問制度概念和淵源
“技術陪審員”或“技術顧問”這類人員在英國被稱為“Assessor”。在《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中,學者黃風將其譯作“技術顧問”。
首先,我們從各國立法上了解技術顧問制度的基本內涵。《法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官得委派其挑選得任何人,通過驗證、咨詢或鑒定,以查明應有技術人員的協助才能查明的某個事實問題。”第233條規定:“法官依據技術人員的資格授予其權力,有此授權的技術人員,必須親自完成交付的任務。”第238條:“技術人員應當對其委托進行審查的所有問題提出意見。”《英國民事訴訟法》第35.15條規定:“技術陪審員協助法院處理其掌握技術和經驗之事項。”《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225條規定:“在決定進行鑒定后,公訴人和當事人有權任命自己的技術顧問,” 第233條規定:“在未作出鑒定決定的情況下,各方當事人均可任命自己的技術顧問,其數目不超過2人;”根據以上國家立法上設立技術顧問的任務和目的,技術顧問制度一般可理解為:在訴訟活動中,訴訟主體依法聘請專家,為自己就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技術服務的一種法定制度。其中,“技術”表明這類人員的社會屬性,“顧問”可表明其法律地位。
其次,我們要了解技術顧問制度的淵源。技術顧問制度源于意大利刑事訴訟改革。1988年的《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在原有大陸法系傳統上,移植了英美法系對抗制(當事人主義)的訴訟制度,重新設計和調整了意大利刑事訴訟程序。審判方式從職權主義改為基本實行對抗制。意大利的鑒定制度也同時增強鑒定中的對抗性,增加當事人的程序權利。為保障當事人有效行使權利,保證鑒定的客觀公正,意大利在刑事訴訟中設立了“為當事人服務的技術顧問”制度。在意大利刑事訴訟中,技術顧問的訴訟地位是當事人的技術輔助人,其在訴訟中的角色相當于律師,較為形象的說法是當事人的“技術律師”。
意大利刑事訴訟中“為當事人服務的技術顧問”制度充分汲取了英美法系專家證人對抗制的精神,在法官控制鑒定啟動的模式下,一方面增強了雙方當事人在鑒定過程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強化了訴訟過程中雙方的對抗性,兩方面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傳統的大陸法系鑒定啟動權分配的弊端。
英國的民事訴訟在傳統上以“當事人對抗制”為基本特征,鑒定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鑒定人的當事人化”。受聘于當事人的專家也時常加入到與對方相對抗的當事人的陣營之中導致在英國法庭上不時出現相互對立的“鑒定大戰”。這一方面不利于案件事實的查清,另一方面導致了訴訟效率降低,訴訟成本增加。1999年4月26日生效的英國新《民事訴訟規則》是英國全面反思其民事司法制度、進行民事訴訟改革的重大成就。該規則設立了“為法院服務的技術顧問”制度以解決當事人主義鑒定啟動中的問題。
英國民事訴訟中,技術顧問由法院聘請,決定了其只能站在法院的立場上服務于法官,這一點完全不同于同一訴訟制度下當事人自行聘請的專家證人。這種完全由法院啟動的技術顧問制度,使得英國民事訴訟領域內真正有了“公正的專家”。由于專家證人不可能完全公正,不具有專門知識的法官在采信哪方專家證言時顯得十分被動、困難。而技術顧問得報告或建議對法官采信專家證言上大有幫助。技術顧問不從當事人處直接取得報酬,具有大陸法系鑒定人中立性的特征。作為法官助手,又不直接作出鑒定結論,避免了僅有“一家之言”的“話語霸權”的情形。技術顧問為英國這樣一個有著傳統對抗制精神的國家注入了客觀中立的因素。在英國,當事人主義鑒定啟動制度與“為法院服務的技術顧問制度”是相互契合的,反映了兩大法系的融合。
由此可見,設立技術顧問制度,是兩大法系國家鑒定制度改革的共同趨勢,技術顧問制度是一個國家鑒定制度的配套。
2.海關設立司法鑒定技術顧問制度的法學意義
海關緝私工作有一定特殊性。偵查機關同時兼顧刑事、行政兩類案件,不同的訴訟體系,使得執法難度很大。為了貫徹“依法行政,為國把關”的方針,海關的司法鑒定應該未雨綢繆,走在司法鑒定改革的前列,不妨率先提出既要 “為海關緝私服務”,也要“為當事人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模式。
提出這種論點似乎有悖傳統,也很容易犯傾向性錯誤。刑事技術為當事人服務,跟當事人打成一片,會不會被拉下水,為其所用呢,那不就成他們的代言人了?其實,不必過于敏感,只要依法辦案,就不應該有此顧慮。假如一線辦案人員,公訴人、法官都避嫌,不去接觸當事人,那也別想進行正常訴訟了。而且,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的宗旨,為當事人服務,保障其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也是符合公安機關嚴格執法、執法為民、鑒定為民的宗旨,符合鑒定工作“科學、客觀、公正”的本質要求。
因此,為了適應海關改革、刑事鑒定改革的發展,我們緝私刑事技術部門應該引進技術顧問制度,作為鑒定制度的配套支撐,建立起有雙重服務特色的“以職權主義為基礎,當事人主義為補充”的技術顧問制度。究其原因:
第一,當事人有效行使鑒定啟動權,需要技術指導。刑事司法鑒定啟動改革模式為強化對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保護,賦予當事人申請鑒定和直接委托鑒定的權利,以對公、檢、法專門機關在訴訟過程中沒有進行鑒定的事實證據進行鑒定,或者對當事人認為應當用鑒定結論來證明的事實證據進行鑒定。對于什么樣的事實證據需要鑒定,什么樣的鑒定對他有幫助,需要提出什么鑒定要求,以及怎么選擇合適的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當事人都需要技術顧問的指導。如果當事人完全不懂鑒定,他們也就不知道對哪些事項進行鑒定重要,哪些不重要甚至不需要。所以,當事人只有在技術顧問幫助下才能真正參加到刑事司法鑒定啟動程序中來。第二,促進刑事司法公正,需要建立“為當事人服務”的技術顧問制度。相對于當事人,專門機關在鑒定啟動和鑒定實施上擁有強大的技術優勢。仍然如果沒有技術顧問的指導,當事人無法對專門機關啟動的鑒定進行有效的監督制約,就不能保證鑒定的客觀公正,防止司法腐敗,促進司法公正。
3.海關司法鑒定技術顧問制度的具體嘗試:
司法鑒定涉及到司法、程序和證據多方面。總體來看,有中國特色的司法鑒定制度尚未真正形成,司法鑒定的啟動機制、運行程序、實施程序、采信機制、監督機制等方面,存在法律或實際操作上的空白。因此,鑒定制度改革必須同訴訟體制改革和證據規則的制定一起與時俱進。
目前,引進技術顧問制度,規范司法鑒定活動,保證鑒定結論的可靠性,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是一個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也是海關司法鑒定創新、完善的必由之路。
為了保障法律賦予當事人和其他有利害關系的訴訟參與人申請鑒定人回避、申請重新鑒定等合法訴訟權利得到充分行使,同時也有利于對鑒定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在海關司法鑒定中,技術顧問制度應從以下環節具體嘗試:
(1)程序方面: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為當事人提供鑒定程序咨詢服務,幫助其了解鑒定過程的合法性,對鑒定機構的資質和鑒定人的資格、能力提供專業意見,便于當事人監督鑒定活動的實施情況。
(2)技術方面:審查、評斷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客觀性、真實性,判斷鑒定結論與案件事實的聯系及其證據意義。
技術顧問的具體服務歸納為七個方面:①幫助委托人了解鑒定要求和鑒定項目;②監督鑒定活動的具體實施;③了解與審查鑒定過程的合法性;④審查、評斷鑒定結論的科學性、客觀性、真實性并提供意見;⑤判斷鑒定結論與案件事實的聯系及其證據意義;⑥獲知鑒定結論后,向鑒定人提出詢問意見;⑦在法庭上與有關方面就科技證據問題進行質證。此外,技術顧問還應在未作鑒定啟動決定之前,提供一些初步的技術性意見供當事人作具體決定時參考。
為及早設立海關司法鑒定技術顧問制度,充分發揮其對鑒定啟動改革的救濟和監督制約作用,還需深刻分析技術顧問的法律性質,建立技術顧問登記管理制度和技術顧問回避制度。
[1]徐昕著,《英國民事訴訟與民事司法改革》,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331頁
[2]鄒明理,“論我國證據制度改革的一大創新——技術顧問制度”,《證據學論壇》(第五卷),北京:中國檢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217頁
[3]陳光中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證據法專家擬制稿(條文、釋義與論證)》,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第287-288頁
[4]黃松有主編,《民事訴訟證據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年第296頁
[5]趙峰,韓冰,“建立我國行政訴訟專家證人制度的思考”,《當代法學》2003年第3期
[6]黃勝春,“略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質證在適用中涉及的問題”,《海口審判》2002年第3期
[7][法]卡斯東·斯特法尼等著,《法國刑事訴訟法精義》羅結珍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321頁
[8]徐昕譯,《英國民事訴訟規則》,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