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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股票場外交易市場法律制度初探

唐雯

【論文關鍵詞】股票 場外交易市場 做市商

【論文摘要】《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的出臺,意味著我國股票場內多層次交易市場的制度體系構建基本完成。然而,在我國股票場內交易市場的發展取得了巨大成就的同時,場外交易市場的發展卻沒有實質性進展。因而,在后創業板時代,應當構建股票場外交易市場制度體系以推動其迅速發展。本文認為,股票場外交易市場制度應當遵循法律定位的差異化,上柜企業的平民化,投資者的機構化,交易方式的創新化,監管制度的高效化這五項原則。

在后創業板時代,大力發展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無疑將是推進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建設的最重要任務。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歷史成功經驗表明,制度規范是推進我國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發展的有效途徑,筆者認為,應當采取下列措施以構建我國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定位的差異化

理論和實踐證明,股票市場應當包括多個層次,以鏈接投融資體系,盡可能的滿足投融資需求,并進而促進資本的優化配置。一般而言,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應當包括主板市場,即交易所市場,主要為大型、成熟企業的融資和轉讓服務:創業板市場,與主板相對應,在證券交易所市場內專為中小企業和高科技企業提供服務的股票市場;場外交易市場,與證券交易所市場相對應,專門在場外為一些達不到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以及不愿意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世界各主要國家和地區基本上都建立了與該國國情相適應的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以股票市場最為發達的美國為例,擁有主板市場,包括全國性的紐約證券交易所和美國證券交易所;地方性的證券交易所,如芝加哥證券交易所,波士頓證券交易所等;場外交易市場,包括NASDAQ、OTCBB、PINKSHEETS市場等等。在英國,除了有倫敦證券交易所主板市場和為某些標準較高的中小高科技企業進行股權融資服務的AIM二板市場外,還有為更初級的中小企業融資服務的未上市公眾公司股票交易市場,即第三板市場(OFEX)。它是為大量中小企業提供專門交易未上市公眾公司股票的電子網絡報價轉讓市場。我國臺灣地區同樣也建立了包括臺灣證券交易所、臺灣證券柜臺買賣中心市場和興柜市場的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

反觀我國,股票市場還很不完善,主要限于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家全國性的場內交易市場。在各地方性的場外交易市場上世紀末被全部關閉之后,目前的場外交易市場就僅限于深交所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以及各地的產權交易市場,這些市場與國外相比,存在著不規范、不統一、功能不健全的諸多缺陷,可以說,我國目前還沒有建立起一個真正的場外交易市場。

相對于我國滬深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而言,場外市場應當定位于多層次股票市場中的基礎市場,與場內市場共同構成股票流通市場。作為基礎市場,其應當在投資主體、上柜公司、交易方式及監管等方面的制度安排體現出比較優勢,以滿足特定層次主體的投融資需求:主板定位于成熟期企業,側重于公司的規模和效益;創業板定位于發展期的高科技企業,強調企業的成長性;場外交易市場則應當主要面向初創期成長型企業,上柜門檻最低,更注重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信息披露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

此外,作為多層次股票市場體系的基礎市場,場外交易市場還可以而且也應當與場內市場建立一種相互連通的機制:一方面,當企業成長到一定程度時可以進入主板市場,從而為企業提供一條場內市場上市的通道;另一方面,為那些已經完全喪失主板掛牌資格甚至嚴重資不抵債的公司提供一條合理的退出通道,從而保證場內市場中上市公司的質量,并減小股票在場內交易市場的退市所造成的動蕩。

二、上柜企業的平民化

根據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的定位。在該市場中的上柜企業應當主要包括兩類,一類是因不滿足主板和創業板市場的上市條件而從這些市場中退市的企業;另外一類則是未能在主板和創業板市場上市的企業,這些企業將主要是廣大中小企業,尤其是高科技民營中小企業的股票。對于第一類上柜企業,由于股票場外交易市場只是作為其退市之后的緩沖市場,只要履行一些相應的程序,并無特別的上柜條件要求,其所發行的股票即可以在該市場進行交易:然而對于第二類企業的上柜條件則有必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從域外來看,世界絕大部分國家和地區的場外交易市場的上柜門檻都很低,幾乎都沒有規定特別的上柜條件。以美國的OTCBB市場為例,該市場幾乎沒有任何規模和贏利的要求,只要經過SEC的核準,有3名以上的做市商愿意為證券做市,就可以向NASD申請上柜。再如我國臺灣地區的興柜市場,該市場的上柜條件也非常寬松,只要上柜企業的總資產在三千萬新臺幣以上且沒有累積虧損,成立滿一個會計年度,對公司的收益則沒有要求。在滿足這些條件下.有兩家以上的券商愿意對該企業推薦并做市,即可申請上柜。此外,近年來發展迅速的韓國場外交易市場——韓國第三市場,也沒有對該市場的上柜公司的財務狀況、資產狀況等方面做任何數量方面的要求。

為了讓更多中小企業能夠通過股票市場獲得發展資金.場外交易市場的上柜條件應當大幅低于深滬主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和即將推出的創業板的上市條件。不過,由于我國目前的信用制度尚不完善,筆者認為,不宜完全照搬域外經驗,采取對企業規模和經營記錄幾乎沒有要求的“無門檻”的上柜制度。相反,在市場設立初期,應當采取與域外相比更為嚴格的上市條件,以培育市場,待市場成熟之后再適當放寬掛牌條件,而且,場外交易市場應當更加注重上柜企業的成長性,而不是贏利性。因而,無論上柜企業規模大小和盈利能力的強弱,規范運作才是關鍵。

三、投資者的機構化

與主板市場和創業板市場相比,股票場外交易市場的上柜標準較低,上柜公司的規模通常較小、上柜證券的流動性也較差,投資者所面臨的風險與主板和創業板市場的投資者相比要大的多.在這種情況下出于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需要,市場應當實行“合格投資者”制度,投資者必須具有一定的識別風險和承擔風險的能力才被允許進入。為了培育市場,保護投資者尤其是個人等中小投資者的利益,在市場建立的初期,應當只允許具有較強資本實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的券商、基金、保險、財務公司、風險投資機構和私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介入,個人投資者暫不能直接參與柜臺市場的交易。個人投資者只能通過參與公司、合伙企業、基金等經濟組織的方式,間接投資于場外交易市場,等到市場發育到一定的成熟度以后,再放開允許具有一定的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個人投資者直接投資于場外交易市場。

事實上。我國創業板市場也已經建立了投資者準入制度,《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7條規定,“創業板市場應當建立與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投資者準人制度,向投資者充分提示投資風險。”隨著創業板的建立和運作,其對投資者準入的實踐經驗可以對場外交易市場的制度構建給予有效借鑒。

四、交易方式的創新化

目前,做市商制度和競價交易制度是國際股票市場中兩種最主要的交易制度。與競價制度直接撮合買賣雙方,成交價格在交易系統內部生成的交易機制不同,做市商制度下,買賣雙方的委托并不直接配對成交,而是從做市商手中買進或賣出證券,成交價格也是從交易系統外部輸入的。該制度起源于20世紀6O年代美國證券柜臺交易市場,目前,在全球主要的場外交易市場中,基本都已形成了規范的做市商制度,在全球前十大交易所市場中,也已經有NYSE、東京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Euronext、德國交易所、中國香港證券交易所、澳大利亞交易所等8家交易所,在不同程度上采用了做市商交易制度。

然而,我國股票市場至今還沒有做市商制度。主板市場、中小板、創業板市場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實行的交易制度均是競價制度。場外交易市場中的融資主體主要是中小企業,市場規模較小,投資風險較高,流動性較差,完全采用競價交易機制相對場內市場而言可能導致證券價格的背離和市場流動性較差,影響市場的穩定,帶來更大的風險,因而,引入做市商制度將能夠更加有效的解決這些問題。

事實上,早在2001年,做市商制度即被引入銀行間債券市場。在以機構投資者為主體,以場外市場為主要組織形式的發展思路指導下,運行8年來,做市商制度已經取得了很大成功:做市商數量從最初的9家增加至目前的17家,類型也由單一的商業銀行擴展到證券公司,同時報價量和成交量也在不斷增長,報價價差逐漸縮小,做市報價已成為市場價格的重要導向,對提高市場流動性和推動銀行問市場快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圈這些均將為我國場外交易市場的做市商制度引入和完善提供寶貴的經驗。

但做市商制度也不是十全十美的,其最大的缺陷之一,就在于做市商利用其所處的信息不對稱的做市的優勢地位,侵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無論是傳統的壟斷性做市商制度還是競爭性做市商制度,該缺陷都是難以完全避免的。為了克服這一缺陷,除韓國的科斯達克市場之外,其他主要場外交易市場目前均實行做市商制度和競價制度相結合的混合做市商制度。這是因為,混合型做市商制度通過其競價交易機制抑制了傳統做市商制度對投資者權益的侵害,同時,它又通過競爭性做市商制度彌補了競價交易制度下可能發生的流動性不足、特別是大宗交易困難的缺陷。

五、監管制度的高效化

場外交易市場與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不同,在該市場上柜交易的主要是中小企業,因此,為了降低中小企業的上柜成本,確保場外交易市場的正常運行,就必須建立一個高效率、低成本的監管體系。這個監管體系之所以是高效率的,是因為場外交易涉及的企業眾多、地域廣泛,并且發行公司規模小、交易量分散;這個監管體系之所以是低成本的,是考慮到參與場外交易的主體是中小企業,而任何加大人力成本的行政監管都會導致中小企業交易成本的增加,從而會降低場外交易市場對它們的吸引力。嘲因而,對場外交易市場的監管應當特別注重行業自律作用的充分發揮,采取以各交易所、做市商、同業協會制定同業公約進行行業自律為主,以行政監管為輔的非集中監管模式,以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

我國目前的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從一開始就強調了證券業協會的監管地位,到目前為止,該系統的監管仍然采取以證券業協會為主導的自律監管為主,證券業協會制定了幾乎所有的該市場的業務規則和管理辦法,在其制定的《股份轉讓辦法》中規定: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報價轉讓辦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協會依法履行自律性管理職責,對證券公司報價轉讓業務進行監督管理。因此,為了保持場外交易市場發展的一貫性,減少改革的成本,同時也為了與國際慣例保持一致,場外交易市場應當仍然延續以證券業協會監管為主的監管體系。

當然,在對場外交易市場以自律管理為主的同時,也不能忽視政府監管作用的發揮,作為我國未來股票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與滬深交易所市場存在著功能上的統一和邏輯上的聯系,理應由同一政府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對其行使監管職能。2008年,中編辦正式批復證監會成立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部,正是對該思路的回應。需要注意的是,作為場外交易市場監管機構的證監會和證券業協會應當要注意明確分工、各司其責,保證對市場監管的公正有效。具體來說。證監會作為我國資本市場的行政監管機關應當對場外市場以間接、宏觀管理為主,而不能像對待我國目前交易所市場那樣,監管涉及方方面面,不分巨細,包羅萬象,而證券業協會才是場外交易市場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監管機構,其應當在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下,對證券市場進行具體、直接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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