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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交通事故責任之法律理論基礎

佚名

一.責任的 (一)法律責任的概念 法律責任是由于侵犯法定權利或違反法定義務而引起的、由專門國家機關認定并歸結于法關系的有責主體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義務,亦即由于違反第一性法定義務而招致的第二性義務 。其中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引起的由專門國家機關認定并歸結于行政法律關系的有責主體的、帶有直接強制性的否定性后果。 (二)法律責任的實質 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以確認、保護和統治階級所期望的關系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則和原則體系。法律秩序是統治階級的國家通過立法、執法、守法、司法、法制監督等環節所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其中包括階級統治秩序、社會生活秩序、生產和交換秩序、國家權力運行秩序等。任何違法行為,不管是直接針對人和法人,還是針對社會或其正式代表——國家的,都是對統治階級根本利益和國家確認、保護和發展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侵犯,是不能容許的。因此,法律責任的實質是統治階級國家對違反法定義務、超越法定權利界限或濫用權利的違法行為所作的法律上的否定性評價和譴責,是國家強制違法者做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的手段 。 (三)法律責任的目的

為什么違法侵權或違約,或僅僅由于法律規定,就要使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這是法律責任的目的。我們生活在一個社會共同體中,一方面每個人都追求各自的特殊利益,另一方面,大家都有共同的社會利益、國家利益或集體利益。法律要求人們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時尊重他人利益,并共同維護和促進社會利益、國家利益和集體利益。為此,法律對應當維護的利益加以認定和規定,并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權力作為保障這些利益的手段。法律責任的目的就在于:通過使當事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保障法律上的權利、義務、權力得以生效,實現法的價值。 二.事故法律責任及種類 由于交通事故在日常生活中屬于相對普遍的現象,法律必然對其進行調整,相應地法律為交通事故設定了法律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因發生“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所應承擔的帶有強制性否定性的后果。就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律責任而言,他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而且某些情況下會產生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競合。在這里,要注意法律責任與當事人的責任的區別。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既不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的交通事故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是對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交通行為與造成交通事故的關系及其應承擔義務的表述),也不是交通事故的法律責任。它表達的是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交通違法、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后果是否產生作用及作用力的大小。 在交通事故法律責任中有以下幾個概念我們應該首先明確。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責任是指道路交通當事人違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交通事故,但依法尚不觸犯刑律,而依據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的否定性后果,即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政處罰。行政責任是交通事故當事人法律責任的一部分,此外還有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統稱交通事故當事人的三大責任。 (二)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屬于民事責任中的侵權責任,即是指當事人的違反交通事故法律法規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主要指對人員傷亡所造成損失的補償和車輛損害牲畜傷亡等直接經濟損失民事責任的承擔。 道路交通民事責任(損害賠償責任)與交通事故行政處罰的區別在于: (1)兩者承擔責任的性質不同 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是對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罰,是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對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制裁。如果處以罰款處罰,其罰沒款應全部上繳國庫。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其賠償的財物用以彌補另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損害。 (2)兩者的目的不同 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是對當事人的一種法律制裁,目的在于懲罰違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當事人,并對后人產生一種警誡的作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并盡量使其財產恢復到受到侵害前的狀態。 (3)兩者在法律適用上不相同 交通事故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行政法范疇。而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則主要適用我國民法關于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三)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由于其交通肇事行為違反了《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里《刑法》的有關條款是指第133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交通事故行政責任及承擔行政責任的理論依據 由于本文論述的重點在于行政責任,其余兩者法律責任暫不涉及。同時,如前所述,交通事故行政責任主要是行政處罰,以下是對公安交

通管理行政處罰的介紹。 (一)公安交通安全管理行政處罰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是指公安機關對道路使用者在使用道路中違法有關道路交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的行為所給予的一種行政懲罰措施。它是公安機關在進行交通管理工作中的一項執法活動,屬于公安行政處罰的一種,人民法院擁有對其的最終司法審查權。 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可以分為兩類,一是對道路交通參與人只有交通違章行為尚未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行為的處罰,通常稱為交通違章處罰;另一類是道路交通參與人由于交通違章行為導致了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但按照我國《刑法》尚未構成交通肇事罪時而應受的處罰,通常稱為道路交通事故處罰(但也應注意對于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況,存在著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競合,即行為人在受到對其交通肇事行為的刑事處罰的同時還將受到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二)法律責任的功能 法律責任的目的要通過法律責任的功能來實現。法律責任的功能是:懲罰、預防。這兩個功能同時也是對某人或某一組織施加法律責任的理由。 1.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 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就是懲罰違法者和違約人,維護社會安全與秩序。在社會生活中,侵害、糾紛、爭議和沖突在所難免。在人類的早期,以復仇或報復為形式的懲罰是主要的解決侵害、沖突和糾紛的方式;這種具有野蠻性、自發性的懲罰方式也是一種最古老的保護利益和維護權利的方式。隨著社會的發展,人們以公共權力為后盾,由公民個人或國家機關根據法律程序要求行為人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以此懲罰違法侵權者和違約人,從而以文明的方式平息糾紛和沖突,維護社會安全和秩序1。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可以說是法律責任的首要功能。

懲罰功能對于法律責任的首要意義還可以從法律的價值中看出。公正是法律的固有價值,也是認識法律責任懲罰功能的一個重要維度。當代家趙汀陽認為:“公正從其積極的方面來說是一種互相尊重的合理分配方式,從其消極的方面來說又是一種報應式的懲罰方式。……懲罰性公正在實際上和分配性公正同樣是必要的。”2他進一步指出了懲罰的實質:“懲罰是公正自身的保護機制。如果缺乏這種自身保護機制,公正將是不堪一擊甚至不攻自破的。公正的對等性和互換性在懲罰性方面同樣有效。……償還與代價性質不同,后者意味者真正的懲罰性公正,即某種缺德行為只能換取某種相應的痛苦。”3趙汀陽在這里談的是倫。但是,道德是法律的基礎,倫理學是法理學的基礎。倫理學中有關公正與懲罰的理論對法理學法律責任的懲罰功能是同樣適用的。 2.法律責任的預防功能 法律責任的預防功能,就是通過使違法者、違約人承擔法律責任,教育違法者、違約人和其他社會成員,預防違法犯罪或違約行為。法律責任通過設定違法犯罪和違約行為必須承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表明社會和國家對這些行為的否定態度。這不僅對違法犯罪或違約者具有教育、震懾作用,而且也可以教育其他社會成員依法辦事,不作有損社會、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為。英國哲學家哈耶克從自由與責任密不可分的關系出發,指出責任的預防功能:“在一般意義上講,有關某人將被視為具有責任能力的知識,將對他的行動產生,并使其趨向于一可欲的方向。就此一意義而言,課以責任并不是對一事實的斷定。它毋寧具有了某種慣例的性質,亦即那種旨在使人們遵循某些規則的慣例之性質”。他同時指出,發揮責任的預防功能同時也是追究責任的理由:“課以責任的正當理由,因此是以這樣的假設為基礎的,即這種做法會對人們在將來采取的行動產生影響;它旨在告之人們在未來的類似情形中采取行動時所應當考慮的各種因素”4。

社會正是通過設定法律責任,發揮法律責任的功能,以達到對各種秩序控制的目的。

人的神經有麻醉作用,直接人的精神和心理狀態,表現為,人酒后情緒不穩、對事物的注意力下降、信息處理能力緩慢、預測空間狀態的的正確度降低、逞強好勝、“借酒發瘋”等違反常態的行為會對機動車駕駛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飲酒或醉酒后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常常造成死亡眾多的特大交通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和財產造成巨大損失,具有極為嚴重的危害性。因此,幾乎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律法規都禁止酒后駕車。 2.超速行駛與交通事故 超速行駛是指機動車在不同的道路中的行駛速度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最高時速。一般情況下駕駛人員是能遵守上述法律規定的。但在道路寬直、視線良好、行人及非機動車干擾少的情況下機動車駕駛員最容易超速行駛;有數據統計,超速行駛造成的交通事故70%是在路況較好的郊區公路上。另外,駕駛能力強、資歷較深的機動車駕駛員也容易出現超速行駛的問題。由于機動車的速度快慢給人的感受完全不同,一些新手為了尋求刺激,也容易超速行駛。 3.違章停車、搶道行駛與交通事故 違章停車、搶道行駛,違反法律法規關于通行和停車的規則。因為這樣的行為具有突然性,沒有遵循為大家廣泛接受的交通行為模式,所以是對既有的交通秩序的破壞。由于交通秩序的脆弱性、高速性,秩序的破壞往往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 4.超載行駛與交通事故 超載就是超出車輛的額定載荷行駛,包括貨運超載與客運超載。超載行駛使車輛處于不安全狀態,使車輛不能按常態行駛:一是駕駛員不能按照以往的經驗應付行駛中出現的狀況,因為此時車輛的狀態可以說有了“質”的改變,不再是駕駛員以往所“認識”的車輛了:二是車輛的各部件很可能在超載情況下產生失效,例如剎不住車,轉彎時側偏翻車等。因此超載情況也是導致交通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 (三)交通事故當事人承擔行政責任的現實依據分析 依上節分析,可以說交通事故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而這些不安全行為是導致交通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為了不在無休無止的內耗中破裂瓦解,社會必然會通過采取各種措施來控制并預防這些不安全行為的發生,

以達到避免交通事故發生的效果。很,最有效的就是用法律的形式把交通安全管理權賦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并對不安全行為設定公法上的法律責任,同時把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力也賦予交通安全管理機關。而對專門進行交通安全管理的管理機構來說,對交通事故進行仲裁,通過發揮行政法律責任的懲罰、預防作用,對交通事故當事人實施制裁處罰,并其他人,使其他人自覺避免不安全行為發生,最終達到最大程度避免交通事故的發生,同時保護同處于交通秩序中的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安全交通的權利,并為交通參與者提供安全、便捷、舒適交通環境。 在現行安全法框架中,對于各不安全行為的行政責任設定如下:對于酒后駕車,根據情節不同,可以罰款或暫扣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二千元罰款。對于超載行駛,根據情節不同,可以罰款或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對于違章停車、搶道行駛、超速行駛,根據情節不同,可以口頭警告,罰款,或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對六個月內發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五.結束語 人類在不同時期共同生活或為實現一定共同目標、共同進行一定活動而形成的組織體,即人類共同體。而交通秩序作為人類共同體內 部秩序的一種,在現今社會中占有越來越重要的地位,可以說人類社會十分依賴交通。而交通秩序很容易被人的不安全行為所破壞,輕微的可能造成交通堵塞,嚴重的很可能造成車毀人亡。 法律責任是國家強制違法者做出一定行為或禁止其做出一定行為,從而補救受到侵害的合法權益,恢復被破壞的法律關系(社會關系)和法律秩序(社會秩序)的手段。對人類社會中專門管理交通秩序的管理機構來說,有效的方式就是用行政法律責任來控制人們的不安全行為。當交

通事故發生后,違章當事人在承擔對受害人民事賠償責任的同時還必須承擔由交通管理機構歸結的的行政法律責任。社會正是通過發揮行政法律責任的懲罰預防功能來規范人們的交通行為,并最終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在依法治國的原則指導下,我們有必要更加深入研究交通管理中的行政法律責任的有關理論,以最大限度地發揮行政法律責任的功能。

參 考 文 獻 1.《法范疇研究》 張文顯著 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1年10月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解說與運用》 劉建軍主編 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4年3月 3.《道路交通管理法規通論》 李蕊主編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0年6月 4.《交通事故防治工程》 公安部部主編 警官教育出版社 2000年5月 5.《法-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 [美]博登海默著 鄧正來譯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年1月 6.《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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