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道路交通安全法》
楊軍社
論文摘要
今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首先回顧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臺背景和全國人大的立法審議過程,從“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入手,闡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所體現出來的對生命權、健康權的充分尊重,涉及道路通行權的分配上對行人的保護,通行條件的設定中對學生、老人和病人的關懷,事故責任的劃分原則中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這一弱勢群體的保護,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等對事故傷者的先行救治義務,以及規定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等等,這些方面,無不充分體現了道路交通法對生命權、健康權的尊重。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最終也是為了保護生命,這些都是本法“以人為本”立法理念的具體體現。對農用車問題的處理,規定拖車不能收費,并且要及時通知當事人,損壞還要賠償,這里面就體現了依法管理與方便群眾的有機結合。規范“特權車”的通行特權,采取嚴厲措施嚴禁交警以權謀私,嚴禁亂罰款,則體現了對交警濫用權利的限制和約束。本文通過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詳細解讀,目的在于幫助人們更好地理解立法用意,思想觀念上更容易接受本法,增強遵守法律的自覺性,使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得到更多的關注與支持,得以順利推行。
[關鍵詞]道路交通安全法 以人為本 依法管理 方便群眾 權力約束
當前,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中國實行改革開放以來,道路交通迅速發展,對經濟、社會發展發揮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總體上看,道路交通發展與經濟、社會發展不適應,道路交通安全形勢嚴峻,城市道路擁堵問題日趨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經濟發展。上述問題的產生,一個重要而直接因素是道路交通法制不健全,道路交通管理和執法缺少必要的、高層次的法律依據。多年來,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機關實施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國務院1988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行政法規,此外《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還有一些關于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的規定?,F行的《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機動車管理辦法》的權威性、適用性都與當前的道路交通安全、暢通形勢不相稱。由于沒有一部統一的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這些行政法規與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銜接存在一些問題,如關于機動車登記的條件、程序、機動車檢驗的規定等;一些新的內容需要增加規定,如關于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等;處罰手段和強制措施的種類顯得比較單一,處罰的力度也不適應目前的需要。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勢在必行。
2003年10月28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5次會議閉幕會上通過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至此,歷經兩屆全國人大常委會4次會議審議、凝結兩屆常委會組成人員心血、備受社會關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走完了近兩年的立法機關的審議程序,從最初的6章92條充實至8章124條后,正式成為法律,從今年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這是我國第一部關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
認真回顧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立法的過程,透視《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具體法律條文,我們不難發現這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幾個鮮明特點:始終貫穿以人為本的立法理念、確立依法管理與方便群眾相結合的原則、體現加強執法監督與對濫用權力的約束等等。
《道路交通安全法》字里行間處處體現著對生命的關愛、對普通百姓切身利益的保護,充分體現了尊重生命、以人為本的原則,在我國立法方面實現了新的突破。
第一、從通行權的分配上充分保護行人的生命安全
為保證行人的生命權、健康權,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該法律首先特別從通行權的分配上充分保護行人的生命安全:一是賦予了行人在人行橫道上的絕對優先權?!兜缆方煌ò踩ā返谒氖邨l規定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應減速行駛,遇行人通行,必須停車讓行;二是保護無交通信號情況下的行人橫過道路權,規定機動車行經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時,遇行人橫過道路,應當避讓。這些規定有利于讓機動車駕駛人盡高度注意義務,防止因疏忽大意、采取措施不當而發生交通事故。同時,這些規定也充分體現了對行人的尊重,與國際通行規定一致,是我國交通立法的一個重大進步。
第二、從通行條件方面,規定設置人行道與盲道,保障行人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的道路沒有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施劃人行橫道線,設置提示標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應當按照規劃設置盲道。盲道的設置應當符合國家標準。
行人在參與道路交通活動中,往往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尤其是學齡前兒童、學生、病人和老人,他們往往更容易受到傷害,保護道路交通活動中的弱者也是為了方便群眾,維護交通秩序,提高通行效率,保障交通安全必不可少的。所以在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門前最好設置行人過街設施,沒條件的必須施劃人行橫道,以保障兒童、學生、病人、老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殘疾人保障法》規定,國家和社會逐步創造良好的環境,改善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條件,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規劃盲道就是為了保障盲人的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體現國家對殘疾人的關懷。
第三、“撞了白撞”原則被否定,法律給予行人特別保護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如果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且機動車駕駛人員已經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對于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法律則采用過錯原則分擔責任: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這一規定充分體現了對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這一交通弱勢群體的保護。
1999年8月,東北某市出臺的行人與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規定,行人橫穿馬路不走人行橫道,與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如果機動車無違章,行人負全部責任,這就是所謂的“撞了白撞”的原則。這一“撞了白撞”的說法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和爭論。道路交通安全法最終沒有采納這一做法,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法律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審議這部法律草案時,許多委員認為,行人應當遵守交通規則,但是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生命財產安全具有一定危險性,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傷害的通常是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區分機動車之間相撞和機動車撞人的不同賠償原則。國外對行人受傷害一般也是予以特別保護的。同時,按照民法通則的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的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在處理交通事故中也應當遵循這一原則,機動車屬高速運輸工具,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無過失責任。因此法律作了上述規定。
第四、尊重人的生命,規定了交通事故當事人、交通警察、醫院等的先行救治義務,盡可能地保護事故傷者的生命安全。
一是規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傷者,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二是規定交通警察趕赴事故現場處理,應當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三是規定醫院應當及時搶救傷者,不得因搶救費用問題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第五、為了體現對生命的尊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基金將用于搶救車禍中的傷者
針對現實生活中,一些機動車沒有參加第三者責任險,發生交通事故后,有無力為傷者治療或者善后處理的情況,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按照法律,國務院將就此規定具體的實施辦法。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將是機動車定期安檢需要查驗的一項重要內容。法律還規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后,并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交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再由當事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加大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預防事故發生
一是調整罰款幅度。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對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如不按規定停車、違反交通信號(闖紅燈)、違反交通標志標線規定,尤其是超載、超速行駛等嚴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罰款5元,處罰明顯偏低。綜合考慮處罰的懲戒效果、人們的承受能力、與其他法律罰款設定的協調以及全國各地的差異等因素,本法規定的罰款幅度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可以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可以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并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公路客運車輛超載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載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貨運機動車超載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載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以下罰款;運輸單位的車輛超載的,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無證駕駛,將機動車交給無證人或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機動車超過規定時速50%的,駕駛無牌無證機動車等嚴重違法行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等等。
為了保障機動車駕駛人和乘客的生命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法》還規定,高速公路行駛的汽車駕乘人必須系安全帶,否則罰款二百元。
二是加大拘留處罰范圍?!兜缆方煌ò踩ā穼τ谝韵?種交通違法行為規定了拘留的處罰:對醉酒后駕駛機動車或營運機動車的;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夠成犯罪的;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違反交通管制的規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肇事逃逸司機終身禁駕。《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七、確保農民利益不受侵害
在起草、審議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過程中,“農用車”這個詞匯引起了幾乎所有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目前我國有4500萬戶農機戶,其中有3000萬戶既搞農業操作,又從事短途運輸農產品。
1986年以來,我國農用車的管理,基本上是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委托農業(農機)部門負責。首次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對機動車包括農用機動車的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負責。對這一規定,常委會幾次審議中一直有不同意見。但在有一點上是沒有爭議的:必須確保農民的利益不受損害,絕不能增加農民的負擔。一位委員引用北方某省的有關統計數據說,包括牌照在內,目前一臺農用車一年只需繳納費用71元,如果按現行的機動車管理辦法,則需要繳納費用540元,增加了469元?!埃矗叮乖鞘裁锤拍??農民種一畝小麥,純收入一般是100多元。如果把一輛農用車的證都辦下來,就是三四畝地的收入!因此,農用車管理絕對不能增加農民的負擔。
經過修改,最后通過的法律對農用車的歸口問題有了一個比較一致的意見:運輸車將不分具體用途,其牌證發放均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負責;拖拉機牌證的發放則由農業(農機)部門負責,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監督;對農業(農機)部門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經發放的機動車牌證,可繼續使用,不必重新換發。
它既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又充分考慮了農用車的管理現狀,盡可能地方便農民、減輕農民的負擔。體現了依法管理與方便群眾的結合。
第八、拖車不得向車主收取費用
有車族最為關心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收費的問題也有了定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的地點。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在這部法律制定過程中,拖車收費的問題引起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關注。有關方面主要反映的問題有:有的在未設禁停標志或標志不明顯的地點停車,結果被拖走;有的拖車收費過高,從二三百元到數千元不等;有的將車輛拖走后不通知車主,車主不知應到哪里取車;有的在拖車過程中野蠻操作,造成被拖車輛損壞;有的將無法拖走的車鎖住,影響道路通行,等等。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后,表決通過的法律關于“拖車”的規定跟原先的草案相比,更加注意保護車主的合法權益。
第九、規范“特權車”的通行特權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這類“特權車”的通行作出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相應的道路優先通行權。
法律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法律規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道路養護車輛、工程作業車進行作業時,在不影響過往車輛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駛路線和方向不受交通標志、標線限制,過往車輛和人員應當注意避讓。灑水車、清掃車等機動車應當按照安全作業標準作業;在不影響其他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不受車輛分道行駛的限制,但是不得逆向行駛
法律還規定,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法律設定13條“高壓線”嚴禁交警謀私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交通警察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嚴禁通過權力尋租的方式來謀取私利。
法律規定,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批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機動車安裝、使用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警報器、標志燈具,噴涂標志圖案的;
(三)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機動車駕駛證的;
(四)不執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制度或者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五)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學?;蛘唏{駛培訓班、機動車修理廠或者收費停車場等經營活動的;
(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七)違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八)使用依法扣留的車輛的;
(九)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十)徇私舞弊,不公正處理交通事故的;
(十一)故意刁難,拖延辦理機動車牌證的;
(十二)非執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十三)違反規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十四)非執行緊急公務時攔截搭乘機動車的;
(十五)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法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上述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給予交通警察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受到降級或者撤職行政處分的,可以予以辭退;交通警察受到開除或者被辭退的,應當取消警銜;受到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交通警察,應當降低警銜。
法律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警有這些行為之一,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嚴禁交警“亂罰款”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過程中,交警“亂罰款”的問題引起了許多人的共鳴。有的部門和地方反映,交通警察的經費來源很不統一,除國家行政編制警以外,還有地方行政編制警、地方事業編制警等共四種編制。財政不能保障交警的經費,大量“吃雜糧”的“規費警察”需要靠罰款、收費養活;有的地方政府由于財政困難,甚至給交警下達罰沒指標;有的雖然沒有明確的指標,但是把撥付交警的經費與交警上交的罰款掛鉤。
他們表示,要從根本上解決亂收費、亂罰款問題,必須實行真正的收支兩條線制度,一方面要保證交警的經費,另一方面要切斷交警執法與其自身利益之間的聯系。最后法律采納了這些意見,明確規定:依照本法發放牌證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并全部上繳國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實施罰款的行政處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施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收繳的罰款以及依法沒收的違法所得,應當全部上繳國庫。最引人注意的是,最后通過的法律比原草案多了一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以罰款數額作為考核交通警察的標準。這一規定切斷了交警執法與其自身利益之間的聯系,將有效遏制交通管理中亂罰款、以罰代法等現象,有利于從源頭上杜絕以權謀利的行為。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頒布是中國道路交通法制建設歷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是中國道路交通事業全面走向法治時代的嶄新開端。它對于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是完善我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推進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法制化的重要舉措,也是不斷推進我國各項社會管理活動法制化的一項重要內容。它的實施必將會對我國的道路交通事業乃至整個國民經濟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產生極其深遠的影響。
1、 法律出版社出版郎勝主編《道路交通安全法釋義》;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細則》;
3、2004年4月30日平頂山日報《解讀<道路交通安全法>》;
4、《法理學》沈宗靈主編,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
5、《河南省農機監理文件匯編》河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理站編印1999年;
6、《民法通則》;
7、《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條例》1988年;
8、《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199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