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銀行保險經營風險及防范
佚名
(五)政策風險
法律政策風險是指機構或其他主體簽署的金融交易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或金融管理部門的規定或由于國家政策的調整,而得不到實際履行,從而給合同的當事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它不僅包括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可執行性的風險,還包括是否將自身的法律責任以恰當方式轉移給對方的風險。,銀行保險的法律政策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銀行保險代理關系復雜,容易滋生法律風險。銀行保險涉及多個當事人的關系,在法律關系上必然表現為多重法律關系的組合,不同權利、義務的銜接,其中還需相當的靈活性,以滿足不同客戶的不同需求。同時,保監會對銀行兼職代理人員是否應經過相應的培訓或通過代理人資格并沒有做出嚴格審查與監管的規定。因此,法律風險較大。
2.銀行保險產品的創新與法律、法規相對滯后的矛盾突出,導致其隱藏著巨大的法律風險。目前銀行與保險合作的法律、法規還未見到一個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臺,使得銀行保險的創新還缺乏一個有利的法律環境。加之我國確立了銀行、保險、證券分業經營模式,使得銀行與保險公司的合作必須小心翼翼,保險公司面臨的法律風險更加突出。
3.銀行保險受國家政策,如稅收、資金運用、宏觀經濟、產業政策較大,政策性風險突出。以汽車消費信貸保險為例,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已將大部分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身上。但由于國家鼓勵汽車消費,車價不斷下跌,舊車型全面加速淘汰,現已發放的汽車消費貸款面臨抵押車輛處置存在大幅度貶值的風險,使得保險公司在經營中不得不面臨著政策風險的挑戰。
除上述五種風險因素外,信譽風險、心理風險、信息風險等都會對銀行保險業務的健康起到不良的影響。各種風險還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轉化。
三、銀行保險的風險規避與控制
(一)提高保險公司研發產品的能力
保險公司將部分產品銷售職能轉移給商業銀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升保險產品的銷售效率;另一方面盡管保險公司是銀行保險產品的實際設計者和經營者,但由于其產品均由銀行進行銷售,使它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對消費者需求的了解也越來越少。因此保險公司要維持生存,就必須開發出適合消費者需要和銀行柜臺銷售的保險產品。解決這個的首要辦法是銀保聯手創新產品,不能完全由保險公司閉門造車、獨家開發。保險公司應了解客戶的需求,并使產品能集保障性、儲蓄性、投資性為一體,以滿足客戶對金融服務的需求。
(二)提升保險公司客戶服務水平
客戶是生存發展的基礎,通過加強客戶服務,除可以維護已有的客戶外,還可以了解客戶需求的變動,并通過帶動效應,拓展新客戶,促進產品開發和保證客戶利益。應該消除顧客對銀行保險產品存有的搭配銷售的心理障礙,要讓消費者感到銀行保險產品提供的附加服務是能夠為他們帶來利益的。對銀行銷售保險產品人員的資格應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們參加上崗前的培訓并必須取得保險代理人資格等。
(三)建立銀保長期合作機制
國際保險業和金融業這些年來發生了巨大變化,保險與銀行一體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為此,銀保雙方要有緊迫感,充分發揮各方優勢,盡快調整產業結構,建立起長期合作的機制。保險公司與銀行應有戰略眼光,樹立穩健、持續發展的觀念。銀保雙方都應重視對現有金融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長期儲蓄壽險、退休金規劃、養老保險和保險基金管理等都是銀保雙方在未來很有潛力的合作點。
保險公司和銀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職的基礎上,從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標和風險防范出發,應立足長遠,避免短期行為。保險公司要加強銀行網點的人員培訓工作,提高銀行柜臺人員代理保險的積極性。應考慮銀行柜臺人員個人目標和企業目標的偏差,既要照顧企業的利益,更要照顧銀行柜臺人員的利益,做到按照經營狀況和績效,對銀行柜臺人員作出適時、客觀、公正的獎懲,使其行為目標接近資本所有者的目標,有效化解銀行保險的操作風險。
(四)建立銀行保險的客戶管理系統
首先,由于現有保險公司的系統不能支持多家銀行的保費自動轉帳功能,客戶無法通過電話、ATM機或各個網點的銀行系統,實現保單自動查詢、保單自動更改、保單貸款等操作。因此,加快銀行保險的化建設,實現保險公司數據系統與銀行業務處理及結算系統的聯網是當務之急。其次,人工操作易帶來操作風險,所以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必須盡快建立起客戶管理系統,對客戶的關鍵信息進行有效的傳遞和控制,減少操作風險和信息不對稱帶來的道德風險。第三,銀行保險業務客戶資源的有效利用,也需要與相應的客戶管理系統匹配。保險公司應利用銀行已有的客戶信息,建立起自身的客戶信息檔案,通過這些信息,提高續保率,以獲得客戶的長期忠誠度,并利用現有產品充分開發客戶的潛在需求,提高保單的附加值。
(五)加強銀行保險的監管
銀行保險涉及銀行和保險兩個行業,在我國目前分業監管的體制下,對這一新事物如何監管是監管部門面臨的新問題。首先,各監管部門要保持獨立性。由于目前保險產品的設計、生產是由保險公司完成的,最終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保險監管機構負有更大的責任。但更重要的是建立健全監管法律法規體系,對銀行保險、保險等創新產品建立起明確的法律法規或監管標準,不要出現“制度陷阱”和“制度真空”。其次,要加強保監會與銀監會的協調合作。通過建立密切合作機制,以填補“模糊地帶”的監管真空。保險公司和銀行面臨許多相似的風險,如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信譽風險等,保監會與銀監會可以在信用評估、風險管理、產品開發等方面開展合作,共同開發消費者和企業的信用評級機制,加強對風險的測評和估值的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