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商務法四讀——我們讀什么?(一)
佚名
(網經社訊)時間過得很快,業界和社會非常關注的電子商務法即將進入四讀,作為我國電子商務行業組織政策法律研究二十年時間里的主要負責人,無法置身事外。那么,在委員們一次又一次地讀法條草案的時候,我們吃瓜群眾又該讀什么關注什么、建議什么呢?
一、立法一定要回應社會熱點嗎?
大概是從一讀以后開始,每次修改都有一個主線,那就是——社會熱點。而大電子商務這個領域從來就不缺社會熱點,所以,在我們看到的這個三讀稿里,就看到了針對諸如共享單車的押金問題(第21條)、大數據殺熟問題(第19條)、網約車司機殺人問題(第37條)等社會熱點的專門條款。看到這些新鮮出爐的法條后,我在為立法者的高效點贊之余,也不禁困惑起來,立法真的要這么回應社會熱點么?!
“立法要回應社會熱點”,似乎是一句絕對正確的話。但我仔細想一想,發現沒這么簡單!“政府和機關要回應社會熱點”才是正確的,至于這種回應是反應在具體行動上,還是政策措施上,還是規章、法規、標準、司法解釋的訂立上,還是全國人大的立法上,是要根據具體問題充分考量的。并不是所有的社會熱點都必然引發立法和法條的修改,這才是一句絕對正確的話!
很明顯,在這個三讀稿里,我們的立法者對社會熱點反應過度了。
共享單車的押金問題可能確實是個問題,但對于這樣明顯的臨時性問題(三年前這個問題并不存在,也沒人保證這個三年后這個問題依然是問題),我堅決反對寫入法律里。如果長期存在的是押金的普遍性問題,比如更多的是線下的各種押金、預付款的問題,那更不應該將解決方案塞進這個只解決線上問題的法律里;至于大數據殺熟問題,成因相當復雜,整個社會也都是剛關注到不久,我們還遠沒有研究透徹。在研究清楚之前,就上升到法條解決,帶來的風險遠比不去碰更大。
二、電子商務法的另一個重要使命
三讀后,電商法的社會關注度明顯提高,相關報道也開始多了起來。在看類似報道時,我最怕看到的,就是諸如“電商法即將出臺,電商野蠻的時代生長即將結束”的提法。
拜托,你的意思難道是說,2010年國家工商總局就出臺,目前仍在實施的《網絡交易管理辦法》在八年的時間里都是擺設?且不說這些年一直成為修法和立法的重點內容之一的《消費者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網絡安全法》、《侵權責任法》,它們雖在名稱上沒有電子商務四個字,但其在這個領域的影響可能并不比這個即將出臺的電子商務法小。也就是說,雖然這個電子商務法遲遲沒有出來,但這個領域來自其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地方立法和司法、標準、行業自律、網規的規范從來就沒有缺席過,最早可以追溯到2000年底全國人大出臺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所以,媒體方面的親們,千萬別再說這樣違背電商基本常識的話了。其實,這個法,除了在一些方面填補現有法律的空白外,更多的任務是把現有林林總總的現行法規、規章、地方立法等統起來,做好頂層設計,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為今后的立法立規留下充分的空間。這也是一開始我們不斷提這個法是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的基本法的原因,但遺憾的是,這個“初心”,到了后期,似乎被淡忘了。
如果你正好看到當年也被稱為“我國第一部電子商務法”的2004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就可以在其第二十五條看到這樣的表述:“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制定電子認證服務業的具體管理辦法,對電子認證服務提供者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其實,這就是我說的把整個法律體系統起來的主要做法。在這個電子商務法之下,應該可以生出很多的實施細則,比如電子商務的信用問題、電子商務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電子商務的糾紛解決問題,等等,但如果在這個法里沒有類似電子簽名法二十五條的技術處理,相關的規定是無法明確地作為這個法的細則銜接上的。
好在法律還沒有最后確定,我們還有大量糾正的機會。
三、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不斷強化的誤區
不斷強化的消費者保護無疑是每一次審議后修改的主要方向,一讀時第二章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只有十四條,而到了三讀稿,第二章迅猛擴充為三十五條,增加的二十一條基本全是強化商家和平臺義務的。而三讀稿全文才八十六條,我初步統計了一下,對商家和平臺義務反復強化的條文約在五十條左右,占到一半還多,卻沒有一條是寫商家和平臺到底有什么權利的。
消費者保護產生于上世紀初期社會工業化最迅猛強勢的時代,旨在平衡弱小的消費者和強大的企業巨人——托拉斯、卡特爾、辛迪加之間懸殊的力量博弈。而今天是互聯網、共享經濟的時代,這個時代的最大特點是供給和服務的充分豐富、海量個性化、小眾多樣化,通過平臺作為基礎設施,今天我們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絕大多數其實也是個人——農民、下崗職工、創業大學生、殘障人士,等等,他們占到了我國四千萬電子商務賣方的百分之九十以上,他們是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主體,支撐著我們社會發展最需要的就業、創新和消費,難道他們就不應該被保護?他們就不應該有一點點的權利?
其實,除了我們前面提到的基本法的屬性外,這部電子商務法還應該有一個重要屬性,大家一定要記牢,就是綜合法!
什么是綜合法呢,就是該法即不是單純的民法、商法或者行政法、知識產權法分支中的一個細分領域的特殊法,也不是單純的監管法或促進法,更不是只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而是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時兼顧保護商家、平臺和服務商的合法權益,尋求各方合法主體之間的平衡,共同發展的法律。
所以,在沒有定稿前,請允許我為千萬小微賣家說一句,請考慮下他們應該有的基本權利,哪怕只是一條。
更進一步,在這個問題上,我還想問,消費者保護,是不是保護到消費者權利無限大、商家義務無限多為好?這里面到底有沒有一個平衡的度呢?我的回答是肯定的,有度,度就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最大化和商品服務供應最大化、多樣化之間的有機平衡。
解釋一下,就是當我們提到消費者的要求時,相應的能夠滿足這樣要求的商家自然會減少,登記注冊、經營場所、各種許可牌照、機器設備要求、人力成本、檢驗檢查壓力、先行賠付、應付職業打假人,等等,看似一個微小的門檻提高,壓死的絕對是海量的小微商家。當我們一廂情愿地不斷將消費者保護加碼時,我們沒有看到的,是供給側商家數量的驟減。
當那些小而美、海量多樣化的供應商和賣家不復存在之時,失去了選擇、談判空間和多樣個性化化需求的滿足,其實也就是消費者真正的災難帶來之日。而這種小而美、多樣、海量個性化,恰恰是平臺經濟、互聯網和共享經濟最有魅力、最有競爭力的地方。
類似的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們今天在都市又遇到的打車難,當網約車行業在安全保障強化的壓力下門檻越來越高,供給越來越少時,以保護消費者為初衷的政策恰恰給廣大消費者帶來最大的傷害——無法滿足最基本的出行需求!套用生存權是最重要的人權的邏輯,消費者需求的有效滿足才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消保。
消費者、商家、平臺、服務商,作為電子商務相關活動中的幾個基本主體,在一部綜合性的電子商務法中,一定是規定各方主體的基本權利義務和相關關系的,比如,消費者有權利但也有義務,商家和平臺有義務但也一定會有權利。而且,請大家一定注意,這部法律不是B2C電子商務法,也不是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法,在B2B電子商務中,是沒有消費者的。而且面向消費者的電子商務在總量上一定是遠遠少于企業間電子商務的,也就是說,電子商務的主流,恰恰不是面向消費者的。
我們說,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法律最最基本原則;電子商務活動,從網絡交易到各種互聯網服務、共享經濟、微商、新零售,乃至全部的新經濟活動,都是非常復雜的法律關系,既有多方主體,又有多重法律關系,其中更是夾雜著大量新的問題,復雜到我們似乎只有用生態這個詞才可以形容。
處理這樣的復雜法律關系,即便是用全面均衡周到的先進法律思維和法律技術,同時不遺余力地創新,用新辦法解決新問題,都未必能夠理順期間的法律關系,實現促進其發展的目的。
革命尚未完成,同志仍需努力?。▉碓矗夯ヂ摼W新治理 文/阿拉木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