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關于推動家庭教育健康有序發展的可行性探索
未知
摘 要:家庭教育立法是家庭教育發展的必然趨勢。國外的經驗證明,親職教育作為家庭教育中的新理念,其發展有利于家庭成員的健康成長,促進家庭和諧發展。家庭教育立法自然包括對親職教育的立法,本文將結合國內親職教育的行動實踐,分析立法對親職教育發展的影響,試圖找出親職教育發展中需要的立法探索。
關鍵詞:家庭教育立法;親職教育行動;探索
一“、孩奴現象”給我們的啟示
近幾年,80 后一代開始承擔父母角色。“孩奴”現象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應運而生,它是繼提出“房奴“”車奴”“卡奴”之后,用來概括形容80 后父母一生都在為子女打拼、為子女忙碌、為子女掙錢,而失去了自我價值體現的一種生活狀態。當今一代的年輕父母養育孩子的過程中面臨著很大的物質壓力,,而一個孩子的成長需求遠不止這些,除了物質的滿足之外,良性的家庭環境、健康的家長心理、科學的養育態度和知識都是不可或缺的。在美國,年輕的父母也會為買不起牛奶、付不起學費、教育孩子而苦惱,但他們從孕產期就開始接受政府相關的“為父母”培訓。而在我國,據調查,父母獲取養育孩子的知識超過六成都是來源于電視、報刊等媒體渠道,缺乏政府的統一指導和統一的實施標準,這樣很難確保家長的教育質量。
二、家庭教育立法呼之欲出
在百度網輸入“家庭教育立法”,共出現了 734,000 篇相關網頁,登錄中國期刊網,輸入同樣的字樣,卻只有 3 篇相關文章,且都是 2004 年以后的。這說明關于家庭教育立法的呼聲很高,但研究較少。
家庭教育的健康有序發展,一要靠制度建設,通過建立完善的家庭教育體系,從而形成家庭、社會、學校相互促進的發展格局,一要靠觀念建設,通過各種形式的知識普及、項目推廣、個案、團體輔導等形式幫助家長改變不合理的教育觀念。全國婦聯2008 年開展的“全國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狀況”抽樣調查顯示,98%的家長認為家庭教育對兒童成長很重要,80%以上的家長重視兒童的全面發展,尊重兒童的權利逐漸成為家庭教育的新理念。當前雖然家庭教育新理念開始被廣大家長所認可,但執行這種新理念的社會土壤還不完全具備,家長有時還面臨“知”與“行”的艱難抉擇,家長對孩子德智體發展、理想教育知識和家庭教育方法的需求迫切,但是缺少科學有效的指導和服務。全國婦聯的調查顯示,目前家庭教育指導服務與家長的需求差距較大,家長反映近半數(46.8%)的城鄉學校和社區,均未建立家長學校或家教指導機構;27.8%的家長從未參加過家長學校和家教指導機構的活動。筆者以為,在當前家庭教育觀念呈現良性轉變之際,推動家庭教育立法,加強家庭教育體系中的制度建設,不但是國家戰略的需要,也是廣大父母的期待。只有實現了制度和觀念的同步發展,家庭教育才能得到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國際的經驗同樣證明,加強家庭教育的立法符合社會進步的潮流,有利于子女的成長。例如,德國在《德國基本法》中規定照料和教育子女是父母的自然權利和首要義務,國家有權監督其履行情況。日本于 1999 年 4 月頒布了通俗易懂的《家庭教育手冊》,在民眾中傳輸和普及科學的家庭教育觀念和家庭教育方法。臺灣于 2003 年 2 月 6 日頒行了《家庭教育法》,并于 2004 年2 月 13 日公布實施《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其主要內容包括家庭教育的主管機關,家庭教育的推展機構、推展方式、推展人員的培訓,家庭教育服務對象,家庭教育課程、教材的研發以及經費保障等。
三、立法欠缺對國內親職教育發展的影響
雖然提倡家庭教育立法的呼聲越來越高,但從已有的研究來看,大多研究基本圍繞“為什么要立法、立法涉及的主體角色劃分、怎么立法”這樣的思路開展,對家庭教育立法的必要性、重要意義和立法原則進行了較為詳盡的闡釋,缺少從家庭教育自身的內涵出發的立法考慮和立法探索,沒有就那個具體領域進行立法的行動探索。本文將結合家庭教育中重要的組成部分———親職教育領域進行立法探索和嘗試。親職教育這一概念為西方諸國三十年代所倡導,最早是由美國父母教育倡導者托馬思·高頓(Thomas Gordon)提出。這種教育在德國被稱為“雙親”教育(Elternbildug),美國稱之為“parental education”),我國臺灣學者中譯為“親職教育”,其含義為對家長進行的如何成為一個合格稱職的好家長的專門化教育,它對象單一,區別于范圍廣泛的家庭教育。換句話說,親職教育是指準父母或父母為實施成功的家庭教育而接受的“準備教育”,這包括理念的更新、態度的轉變、兒童心理學知識的學習、親子溝通技巧的學習等綜合能力的培養。這與近期出臺的《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中強調父母學習的指導方針也是一致的。
本研究以南京的兩個家長團體為例,用親職教育的STEP模式(STEP 模式(Systematic Training for Effective Parenting)是親職教育的培訓模式之一,全課程約八次授完,每周一次,每次 2小時,以閱讀、聽講、討論、自由參與和角色扮演等方式進行。它的目標是解決親子間沖突,提高父母親子溝通的技能,使父母在教養子女上更具效能。)前后開展了兩期父母團體訓練,以期幫助參訓家長獲得父母教養的新理念,掌握家庭教育的新方法,學會親子溝通的技巧。行動表明,親職教育所倡導的新觀念、新意識符合當前家庭教育的時代潮流,逐漸被廣大家長所接受。行動所采用的父母效能訓練模式也深得家長的認可,參與家長在教養方式、教養態度和教養策略上都發生了顯著的變化。筆者通過問卷調查得知,訓練前父母有64%的家長采用放任型教養方式。行動表明,訓練后的家長學會在合適的時機運用合適的方法,并且在實踐中獲得成效。訪談中有位家長這樣講述:“我現在找到了良藥,以前對待孩子言聽計從,自從學習了鼓勵技巧之后,與孩子的溝通變得通暢多了。”
此項行動也遇到了一些問題,從立法欠缺的角度出發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親職教育的開展還是個別機構的個別行為
本研究設計的兩期親職教育實施項目都是公益項目,分別于2008 年 10 月和 2009 年 6 月進行,時間跨度超過半年,招募成員過程遭遇無人問津的尷尬。筆者以為,這一方面歸因于家長的意識。另一方面,政府對待親職教育這一新項目缺少政策支持,更多的是“不問不管”,任其自由發展。在美國,學校是推動親職教育的主體,學校通過開設父母接待室、家長開放日,舉辦家長學習班等形式幫助父母獲取技能,政府主要通過行政立法和資金支持等方式進行,這樣就解決了學校和家長的資金難題。而相比國內,政府缺少對學校的行政干預和政策安排,親職教育項目進入學校缺少制度保障。據調查,國內從事親職教育項目的有 90%以上都是商業咨詢機構,僅靠零散的商業社會機構開展,導致家長的低參與度。調查也表明,如果政府利用家長學校渠道開展親職教育項目,有80%以上的家長愿意參與。 2、親職教育的主要活動項目還局限于引進,缺少本土化的改造
本研究采用的父母效能訓練方案分別是臺灣版和改良版。親職教育的理念要在國內生根發芽,需要一大批從事親職教育項目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實踐者,而這些都需要政府的立法推動。在開展本研究前,筆者多次與國內其他城市的同行交流,結果發現,除了極少數人知道親職教育項目,包括政府在內的機構、組織和個體對此的知曉度很低,而且各地開展親職教育的訓練方案多以臺灣版為主,沒有進行相應的本土改造。政府應該通過立法制定相對統一的《親職教育實施方案》,改變目前這種無序發展的狀態。
3、親職教育的實施體系有待完善
本研究開始前,筆者曾與多家學校接觸,試圖將親職教育項目放在學校進行。學校大多因年度計劃中沒有立項、上級主管部門沒有政策等原因紛紛拒絕,最后不得已采取“自謀招募”家長成員的形式開展。實踐證明,這種單靠項目推動的“單槍獨斗”不利于親職教育理念的推廣,筆者在后續的訪談得知,很多家長在參訓結束后無法接受后續的跟蹤指導服務,只能依靠自身的力量對所學的知識加以運用和理解,這樣原本經過培訓掌握的“規定動作”時間長了就會變成家長的“自選動作”,親職教育理念也無法大規模的進行推廣,親職教育倡導的新方法也無法真正落實。相比,在美國,親職教育的實施體系是全方位的,有學校、政府機構、社區、企業等。美國各州的政府專門為父母聯絡員、學校委員會、家庭輔導師、社區合作等提供培訓,并且在法律上予以保障。
四、親職教育發展的立法可行性探索
按照心理學理論,子女在不同的成長階段有著不同的身心需求,在嬰幼兒與學齡階段最需要生理或身體上的關照,以及滿足基本的心理需求,比如安全、信任感。青少年階段,最需要父母協助其獨立、自主,在生活與教育上取得成功,并逐漸成熟獨立。而這些需求的滿足則有賴于父母的付出。所以本文將倡導“父母優先學習以此幫助孩子成長”的親職教育作為家庭教育立法的突破口加以提出。從本研究的行動實踐來看,親職教育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速度很快,具備一套較為完整、成熟的訓練方案,經歷了一段時間的實踐探索。這些都為在親職教育領域立法提供了基礎。
1、倡導親職教育新理念,在輿論上形成合力家庭屬于典型的“私人領域”,所以在親職教育立法時,需要特別注意立法干預與尊重和保護私人利益之間的平衡。親職教育的對象是家長,由于受教育背景、經濟水平的不同,每位家長都有自己的不同特點,我們應在全社會倡導一種父母學習的風氣,幫助家長轉變固守家庭、以我為主的家庭教育理念。行動研究中發現,有過接受過親職教育培訓經歷的家長,再次接受親職教育的可能性明顯提高。由此看出,政府應通過報紙、電視、網絡等媒體在全社會大力倡導先進的親職教育理念,潛移默化的影響本屬于“私事”的傳統家庭教育觀念,從而為親職教育立法提供認識上的前提。
2、加強立法前的調研工作,合理確立各方的責權利以親職教育為例,應在大力推進親職教育實施前,充分利用各種途徑了解民意,比如全國婦聯開展的全國未成年人狀況調查顯示,家長對孩子的支持能力欠缺,能力建設亟待加強。這就為親職教育立法提供了現實基礎。此外,親職教育是軟實力,很多條款不能用公權力加以強制,立法中我們應以體系建設和政策扶持為主,為親職教育開放發展、有序發展提供方向引導和資源平臺。在親職教育的行動實踐中,我們幾乎沒有獲得來自政府的積極鼓勵和方向指引,而本應該真正承擔培訓父母職能的各類家長學校卻形同虛設,無事可做,所以親職教育立法應該明確社會各方的責權利,形成“政府主導、各類學校實施”的制度格局。
3、樹立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引導全民參與家庭教育事業建設目前家庭教育很大程度上被視為學校教育的附庸,處于極度邊緣、薄弱的地位,其在國民教育體系中的應有地位遠沒有得到重視與確立。造成家庭教育市場的發展與培育、家庭教育工作經費的投入與保障、家庭教育理論研究的深入等等都受到嚴重影響。因此,一方面應該通過立法總結、確認與推廣成功的親職教育經驗,應從親職教育的行動實踐中總結出適合中國特色的發展路徑,進而用法律形式加以規范。另一方面,要增加對親職教育事業發展的支持力度,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其中,對于民間家庭教育、親職教育機構應用制度形式在稅收、場地等方面加以扶持,鼓勵各種力量開展各種形式的親職教育、家庭教育項目,使得親職教育項目真正惠及全民,從而促進青少年健康成長與成才。
參考文獻:[1]徐建,姚建龍.家庭教育立法的思考[J].當代青年研究,2004- 12.
[2] 熊少嚴.關于家庭教育立法問題的若干思考[J].教育學術月刊,2010-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