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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教育新生計劃對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啟示

楚旋

[摘 要]日本出臺的教育新生計劃,旨在促進學校、家庭、社區的重生,它涉及終身教育、學校評價、學生管理、高等教育、教師教育、教育理念等很多方面,為未來日本教育的復興制定了計劃和發展方向。日本教育新生計劃對我國高等教育改革具有一定的啟示。

[關鍵詞] 日本教育新生計劃 高等教育改革 啟示

一、日本教育新生計劃出臺的背景和內容

1.日本出臺教育新生計劃的背景

20世紀70年代后,日本進入了經濟高速發展時期,經濟繁榮的同時也帶來了工作節奏加快、競爭加劇、社會凝聚力降低、與自然隔離等問題,造成現代日本人情感的缺失。人們更多地關注教育的功利性目的,“考試地獄”、“文憑社會”、校園暴力等現象頻頻出現,道德教育弱化,學生的精神面臨危機。20世紀90年代中期,高等教育日趨大眾化,然而日本高校教學方法單一、刻板,培養出來的學生缺乏靈活性,不能適應日本從“加工貿易立國”向“科學技術立國”的戰略轉變。同時,日本實現經濟發展后,企圖謀求在國際政治舞臺上更大的發展空間,正是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日本為了解決現存的教育問題,促進教育的復興出臺了“教育新生計劃”(以下簡稱“新生計劃”)。

2.日本教育新生計劃的內容

日本根據《教育改革國民會議的最終報告》開展了教育新生計劃,又稱彩虹計劃,旨在促進學校、家庭和社區的復興,學校變好,教育變樣。”新生計劃以實現“日本的復興”為目標,以終身教育、學校評價、教師教育、高等教育、教育理念等七個方面作為其戰略重點。

(1)教師管理

新生計劃提出建立優秀教師的表彰制度;修改《關于地方教育行政的組織及運行的法律》,建立使教育能力不足、不適于擔任教師的人員順利轉到非教師崗位的途徑;加強對教育能力欠缺的教師的人事管理制度建設;大幅度擴充教師的社會體驗進修;促進教師聘用方法的多樣化;修改《關于公立義務教育各學校年級編制及教職員定編標準的法律》,靈活使用教師編制,聘任兼職教師和返聘短期職員;修改《教育公務員特例法》,對從教10年以上的教師實施針對其能力和特點的進修;修改《教育職員資格法》,擴大小學專業指導教師的比例,鼓勵教師考取相鄰學校的教師資格、改善教師資格制度、細化取消教師資格的事項,支持鼓勵教師自發性的培訓活動;引入教師評價、培養和獎勵晉升制度,改善教師資格證書制度。

(2)高等學校結構改革

新生計劃規定大學等高等教育機構要擴大招收社會人員入學,促進大學專修學校對社會工作人員的繼續教育;促進專修學校以社會人員為對象培養丌技術人才;社會人員特別選拔考試、單科學習,以晝夜開課、夜校、函授研究生院、一年制專業學位、擴大長期學位課程等形式接收社會人員入學;專業研究生院一年制函授博士課程的制度化。

新生計劃還提出建立大學專門職業人才研究院,促進各大學落實法律學科研究生院,該計劃提出根據中央教育審議會討論的結果,研究制定設置標準;推動新型學校(社區學校)的建立,明確私立學校的設置標準,擴大研究開發試點學校的范圍。該計劃還探討今后(創設)新型學校的可行性及課題,提出要在廣播電視大學設立研究生院以及促進國立大學的合并重組個參改《國立學校設置法》。

(3)高等學校法人化

法人化的最大特征是政府對大學進行目標管理,大學經營自主權擴大,實行校長權限相對集中的校內管理體制。新生計劃對國立大學的法人化問題進行專門的調研審議,對組織與業務、目標評價、人事、財會等制度的具體內容進行調查研究。

(4)高等教育信息化和國際化 新生計劃提出要加強信息基礎建設,促進教育研究的信息化。建立超高速研究網絡“超級SINET”,將校園網網速提升到百兆帶寬(每秒10億字節)。另外還要擴大對外交流,擴充留學生的數量。

(5)高等學校評價體系改革

新生計劃提出各學校建立自我評價體系,實行學校評議員制度,推動學校開放式辦學,推動各大學的自檢和評估機構進行第三方評估,同時擬在中央教育審議會對是否引入質量認證制度進行審議。

(6)高等學校課程改革

新生計劃指出要加強通識教育;形成跨越院系、學科界限的課程編制模式,促進學生跨系科同時選修專業課程;促進大學、短期大學、高等專門學校、高中等的實習;加強職業教育,改善和加強高等專門學校對實踐性技術人員的教育,通過產學合作,實施專修學校高級職業人才綜合項目;爭取社區和產業界的配合,加強專業高中的職業教育;推動產(業)學(校)官(方)合作。

(7)高等學校的科研管理

新生計劃提出引入科研補助費等競爭性資金及間接經費管理。依據2001年3月30日的(科學技術基本計劃),到2005年,力爭將競爭性科研經費增加1倍;同時要加強教育與研究設施的建設,科研經費補貼投入19億日元,其中私立學校占7.1億日元。

(8)對問題學生的教育

新生計劃提出修改《學校教育法》,進一步明確勒令退學的條件以及對該類學生的幫助措施,并下發有關勒令退學制度的通知;構建問題行為學生的地區援助體系;修改入學標準,強化咨詢援助體系,促進盲、聾、養護學校專業化水平提高示范工程,配備應對個體身心障礙的信息設備等。

二、對我國高等教育改革的啟示

1.高等教育目標的改革

我國《高等教育法》指出,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薛天祥教授在《高等教育管理學》一書中指出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高級專門人才”。可見,我國的高等教育目標涉及社會價值和個人價值兩個方面。在高等教育的社會價值方面,主要體現在”經濟”和“政治”兩個維度上,而忽視了高等教育在”文化”維度方面的人文價值。然而高等教育的目標不僅要面向現在,還要面向未來;不僅要發揮高等教育在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方面的功能,還應當發揮高等教育改造社會和傳承優良文化的功能,追求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高等教育已經步入大眾化時代,在個人價值方面,我們不能只將高等教育目標局限在對高級專業人才的培養上,高等教育還應當促進人多元智能的發展,促進身與心、理智與情感、理性與價值的共同發展,使人們學會生存、學會關心,使人的整體素質得到提高。

2.高等教育結構的多樣化

教育的國際化、終身化、大眾化的發展趨勢要求高等教育結構多樣化發展,單一的高等教育結構不能滿足社會的發展需要。日本關注構建終身教育體系,大力發展社區學院,提高全民的素質和幸福感。相比之下,目前我國的高等教育結構還比較單一,沒有建立完善的職業教育體系,民辦高等教育也發展得比較緩慢,社區學院的發展更是緩慢。一方面,我國高等教育數量和規模不斷擴大以及廣大人民對高等教育的需求日益增大,另一方面,我國的教育財政卻投入不足,在這些因素影響下,我國高等教育的多樣化是未來發展的必然趨勢。我們要在現有的基礎上,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終身教育體系,增強非學歷教育;加大對民辦高校的扶持力度,適當給予民辦高校一定的政策傾斜,新生計劃中日本政府補貼私立學校科研經費的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由于我國城鄉的巨大差異,要提高農村的人口素質,不能單靠現有的農村職業教育,應當大力加強農村的高等教育區域建設,提高農村高等教育的數量和質量;還要加強社區學院的建設,通過社區教育的發展提高整個社會的文化素質。

3.高校評價體系改革

伯頓克拉克認為,大眾化階段高等教育的協調發展應該是政府、市場、學術權威三種力量平衡的結果。只有調動政府、市場和高校這三方面才能夠有效地進行高等教育評價,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我國的高等教育評價以政府行政導向為主導,高校自身參與評估、自主提高高校學生質量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高校評價一直停留在外部評價,高校專業內部自評機制的評價還很缺乏,評價的可信度和效果不高,作用也不明顯。因此,我們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建立自我評價體系,實行學校評議員制度,推動學校卉放式辦學。同時建立一種權威的評價中介組織,引入高等教育質量認證制度,建立科學的、多樣的高校評價標準,完善我國的高等學校評價體系。

4.高校的課程改革

課程是高等教育的核心,知識經濟時代的高等教育課程的內容、結構要適當地進行改革以適應快速的科技發展。一直以來,高等教育界圍繞專才教育還是通識教育爭論不休。社會科技的快速發展需要具有科學技術知識的人才,在客觀上要求高等教育的課程提供專業化的知識。然而高度專業化的教育會使人們成為機械的人,視野受到局限,這與“追求普遍真理”的大學理念相悖,專業化教育阻礙了人情感、道德方面的發展。因而高等教育課程不但要提供科學技術知識,還要幫助人們認識真理,傳承優秀文化、創新人類文化。因而要注重文科課程與理科課程的結合,設置跨學科的通識課程和大量跨專業的選修課來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高等教育關注的是人的全面發展,因而高等教育課程還要強調人的動手能力,知識與能力不能偏廢。目前我國的高等教育,特別是偏文科的專業,應當增加實踐課程,提供更多的實習機會。這里面的實習,并不只是專業技能的實踐操作,而是為學生提供認識社會和真實世界的實踐過程,這對于研究生教育更是重要。

高等教育課程還要注重與國際社會發展趨勢相聯系,關注最新動態。隨著信息的爆炸式增長,高等教育還要引導學生具有分辨是非、辨認真假的能力,使他們能夠具有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因而高等學校還應當設置價值觀與世界觀培養等相關課程幫助學生認識真理,進而促進高等教育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的和諧進步。

5.高校學生管理制度的改革

大學生管理一直是人們關注的問題。2005年9月1日,我國頒布實施了《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條例》,新的規定里增加了確立學生權利救濟制度,規范學生違紀處理程序、擴大學校自主權等內容。這說明我國政府已經認識到大學生管理的重要性,并致力于改進現有的高等學校學生管理,然而新的管理條例并不能夠完全解決大學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就拿“勒令退學”為例,首先現有的條例還不能明確“勒令退學”的條件是什么。那么在這種情況下,學生如何進行權利救濟,教育行政機構依照什么進行違紀處理呢?其次,“勒令退學”的合理性與合法性還令人質疑。從合理性方面來說,學生犯過錯,學校也是具有責任的,學校在管理上是存在問題的。一旦出現問題,就以退學作為解決方法,把問題學生推到社會上放任自流,這樣做不僅是對問題學生的一種人格和身心的傷害,也給整個社會帶來麻煩,因而存在著合理性的問題。另外,現實中每個人都會犯錯誤,但因為一次錯誤而付出難以承受的代價,又不被給予改正的機會,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講,是不夠人性化的。從合法性來說,每個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勒令退學剝奪了高校生接受教育的權利,因而可見“勒令退學”這條制度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方面都值得人們思考。

隨著高等教育從消費性向產業性轉變,特別是在高等學校收取學費的情況下,高等學校的學生增添了消費者的角色,因此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制度更需要進行改革。我們可以借鑒新生計劃,建立我國的學校教育管理法,使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法制化,法令中明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條件,并且對問題學生進行幫助,建立援助體系。這種援助體系不僅僅是在學生不服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的處理后的行政復議或訴訟,它還要在發生問題之后能夠幫助學生認識問題,盡量改正錯誤以及減輕問題造成的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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