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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企業治理“泛家族化”現象的新經濟社會學分析

佚名

摘 要:從新學的社會建構視角觀照家族制,發現企業制度不僅代表了內部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博弈均衡,而且還是外部制度環境尤其是信用環境選擇的結果。因此,一方面,我們肯定家族制企業的存在有其客觀的依據和積極的意義;另一方面,我們還需要不斷優化信用環境來逐步提升家族制企業的境界。

關鍵詞:社會建構 信用環境優化 家族企業 升級改造

雖然家族制企業在世界各國尤其是東亞和東南亞一帶大量存在,但界對其的評價卻一直較低。近來,隨著新興民營企業普遍采取了家族經營的方式,關于家族制企業的討論又開始多了起來。家族制企業的效率如何?其存在的依據是什么?其未來趨勢又怎樣?借助于新經濟社會學( New Sociology of Economic Life)的“嵌入”和“社會建構”視角[1],本文嘗試從信用環境與企業治理的關系角度對這些做一較深入。

一、企業制度的“社會建構”性質

企業理論認為:企業制度的實質是企業所有權(剩余控制權和剩余索取權)在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配置方式;企業制度是企業契約的外化;企業契約代表了企業各利益相關者之間不斷進行再談判達成的動態博弈均衡;這種均衡的具體格局主要取決于企業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談判實力對比。

從上可知,沿襲西方經濟學個體主義論的傳統,現代企業理論把制度本身看作是多個經濟主體間博弈的交易產生的“內生變量”,而且從邏輯上推論,企業治理應當是企業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2]但是,“共同治理”并不等于在企業“所有”利益相關者之間對企業所有權進行“平等”的分配,“共同治理”也從來沒有在現實中得到徹底的實現。這主要是因為,不同企業具有不同的技術特征、資源稟賦(包括融資結構)等初始條件,不同初始條件對應著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的談判實力對比格局和博弈的均衡,從而最終決定了企業契約和企業制度的不同。但是,觀察表明,即使在企業的技術特征、資源稟賦、以及經營狀態等條件都幾乎完全相同的時候,不同國家或地區之間仍舊存在顯著的企業制度的差異,比如公司治理的英美模式和大陸模式之間的差異。資料表明,企業理論自身還無法對此提供令人滿意的解釋。

企業制度多樣化的現實,被新經濟社會學敏銳的捕捉并依據現實的啟發提供了企業的一個嶄新視角。新經濟社會學認為,從宏觀方面看,經濟組織都是“嵌入”在社會之中的,經濟制度本質上是“社會建構”的;從微觀方面看,現實的經濟行為人既不是經濟學的“經濟人”,這是一種“社會化不足”[3]的觀點;也不是傳統社會學所假定的“社會人”,這是一種“過度社會化”[4]的觀點;現實的人都是帶有和社會屬性的經濟人。可見,如果說傳統經濟學主要遵循了個體主義的方法論的話,那么新經濟社會學則依據現實整合了整體主義和個體主義的方法論。

要對現實企業制度作出全面而合理的解釋,新經濟社會學和經濟學的結合不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新經濟社會學首先提供了一個宏觀制度環境的維度,這正是對經濟學自身方法論缺陷的重要補充;其次,修正經濟學的理性選擇理論,整合經濟學的“經濟理性”和新經濟社會學的“社會理性”,以“效用最大化”替代狹隘的“利益最大化”,實現人的選擇集或效用函數的多元化,就可以對現實人的選擇過程展開分析;再次,在新制度經濟學和博弈論的平臺上,在對經濟生活的分析中把社會性變量納入進去,就可以對現實的多樣化制度安排作出合理解釋。就是說,與傳統經濟學出于個體主義的方法論和對經濟人的單維度界定而提出的制度創新路徑:

單維度經濟人→唯一的博弈均衡→最優制度安排

不同,現實的企業制度創新的路徑事實上是:

多樣化制度環境→異質性經濟人→多種博弈均衡→多樣化次優制度安排

這就是說,給定制度演進路徑和制度環境的異質性區別,經濟主體之間交易的博弈可能會存在多個均衡點或者多重的均衡樣式,從而形成各自不同的制度安排,并且雖然不一定臻至那種理想的最優效率的境界,但在相應的制度環境下也都是最具有“適應性效率”[5]的,也就是說特定情境下“次優選擇”即是“最優選擇”。

企業制度的“社會建構”性質已經得到了有關企業制度的歷史比較制度分析的證實[6],而忽視企業制度安排與社會制度環境關聯關系的典型現實,則是后發轉軌國家對西方發達國家企業制度的盲目模仿和引進推廣。對于西方社會而言,由于其制度變遷的演進性質,也由于其許多國家都具有相同或類似的文化淵源,其企業制度創新一般不涉及“異質性”制度環境之間的碰撞和摩擦問題。因此,雖然事實上其企業制度僅僅代表了特定制度環境下的特定形式,但在其高度發達經濟的眩目光環之下,卻被不恰當地賦予了普適和一般性的色彩。而對于許多后發轉軌國家,一方面其制度演進路徑就與西方社會存在很大的不同,因此其企業制度建設必然是一種“過程”的創新;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其制度環境與西方社會存在巨大的差別,與此適應,其企業制度創新也必然是一種“目標”的創新,也就是說只可能有一種與其制度環境高度契合的企業制度形式是最有效的,而決不能把他國的某些經驗和做法不加分析地拿來為我所用。事實上,雖然后發國家企業制度建設對西方經驗的借鑒不可避免,但是“舶來”制度安排要想真正發揮作用,其一般也要經過一個特定的“本土化”制度創新過程:首先,附著其上的那些與西方制度環境相適應的制度特征將被逐步剝離;其次,引進制度也必然會逐步打上本國特定制度環境的烙印從而逐步實現企業制度的適應性效率。

由此可見,企業制度不僅代表了內生的博弈均衡,也是外在制度環境選擇的結果。這一結論說明,在對于現實企業制度優劣評判的方面,首先應該遵循“存在即合理”的原則,這是因為企業制度特征存在深刻的制度環境根源;而要想對企業制度進行創新和改進,很重要的一個前提是制度環境必須首先得到優化。二、治理“泛家族化”現象的信用環境根源

家族制企業不僅在橫向上存在于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也在縱向上存在于企業的各個階段和層次,特別是在東亞和東南亞的許多國家更是普遍,我國新興民營企業也多數采用了家族制,甚至可以說在我國企業當中家族制存在某種“泛化”的傾向。如上述,既然現實的企業制度是“社會建構”的,那么,企業治理的家族特征也必然必須通過其背后的制度環境才能得到解釋。在宏大的制度背景下,我們認為,中國社會特定的信用環境狀況,是企業當中家族制度泛化的重要根源。

1、信用是一切交易行為的基本前提,是市場經濟的重要基石

什么是信用?信用是一種資源,一種社會資本;信用原則要求具有獨立利益的行為主體之間的經濟往來,講信用,杜絕欺詐行為,要求以信用為核心來構建市場道德秩序;信用的主要包括:個人信用、企業信用、政府信用和社會信用;信用的作用主要體現在:為經濟主體的理性選擇提供穩定的預期;降低經濟交易成本;維持和擴展經濟秩序;促進經濟的繁榮和發展。

為什么存在對信用的需求?從主觀上講,是因為人都是自利的經濟人,且帶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從客觀上講,是因為信息不對稱普遍存在,契約不可能是完全的。這兩個因素共同發生作用,就很容易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極端情況下,經濟交易行為根本無法達成,市場機制無法正常運行。為了盡量減少這種不確定性,以道德、倫理等非正式制度形態和以、規章等正式制度形態存在的誠信、信任和信用等就必不可少。

正因為一切經濟活動的開展都離不開信用,信用已成為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構成要素或重要基石。在已經加入WTO的情況下,我國對信用的需求更加強烈。經濟學家林毅夫指出:一個富有效率的社會信用體系,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信用數據的開放和信用管理行業的發展;信用管理系列的立法和執法,即使用信用的規范和失信懲罰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對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業的監督和管理,以及信用管理民間機構的建立;信用管理和的開發等。[7]據統計,在發達國家,企業間的信用支付方式已占到80%以上。[8]然而,我國的信用環境狀況卻不容樂觀,信用的價值被嚴重的忽視,不守信用成為個人、企業、許多政府部門的一種選擇甚至社會流傳的不良風氣。

2、“普遍主義”信用的缺失使企業運營普遍存在著高昂交易成本的預期

普遍主義和特殊主義相對應。如果說特殊主義是指在社會生活中對待不同的人選擇不同的交往規則的話,那么普遍主義則是指的社會交往中存在某種一般的、普遍的、共同的、帶有傳播性與流行性的規則或標準。一般來說,傳統社會以私人信任為主,現代社會則更依賴于系統信任或者制度信任。換言之,與現代社會和市場經濟對應的信用范疇應當是普遍主義的。但是,考察表明,自古以來中國就是特殊主義大行其道的社會,社會人際交往缺乏一般的和通用的準則和標準,普遍主義理念和信用資源嚴重稀缺。

普遍主義信用的基礎是產權,從本質上說代表了不同自利個體之間經過重復博弈所達到的互利均衡結果?,F代中國,一方面由于文化傳統變遷的路徑依賴,另一方面由于缺乏明晰且受到切實保護的產權制度,缺乏法治精神和契約理念,市場發育還很不成熟,結果普遍主義信用資源嚴重稀缺,失信行為廣泛存在,整個社會一度陷入了信用危機的狀態。資料表明[9]:在我國企業信用制度還沒有建立起來,個人信用制度更為落后,政府信用也受到了挑戰。假冒偽劣商品泛濫,虛假廣告遍地,坑蒙拐騙橫行,企業之間的三角債、銀行呆壞帳、信用卡詐騙、偷稅漏稅、走私騙匯等大量存在。這其中,企業和銀行之間信用觀念淡薄、信用狀況惡化的現象相當顯著,而政府信用的缺失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消極后果危害更大。信用危機狀態下,由于“劣幣驅逐良幣”的作用,能夠生存下來的經濟主體,多選擇了失信行為;凡是想要生存下來的經濟主體,也往往不得不接受這樣的選擇,結果在經濟素質下降和信用環境破壞之間形成了惡性循環。

處于這樣的信用環境中,經濟人之間的不信任心理嚴重擴大,經濟交往的交易成本急劇提升,經濟生活的不確定性被人為增強,經濟組織對其經營后果預期的穩定性顯著減弱。在這樣一個普遍主義信用缺失的真空狀態,企業要想盡量降低經營管理的交易成本并穩定自己的理性預期,就不得不退而求其次選擇其他的交往規則或標準:特殊主義的信用。

3、“特殊主義”信用的泛濫使企業特別注意了企業產權配置的“家族”標準

文化傳統是企業嵌入其中的基本的非正式制度環境。中國是一個家文化傳統最為悠久和深厚的國度?!皬哪莻€最深厚的文化層次中流傳下來,至今仍是中國人行為核心的,是家的概念”[10],“家族不但成為中國人之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文化生活的核心,甚至也成為生活的主導因素”[11]。雖然建國成立以來家文化、家族組織受到了強烈的沖擊,但是,現實表明:“家族主義”或“泛家族主義”傾向在中國的各種組織或單位中都驚人的相似,并普遍地存在著。[12]更進一步,有學者指出,中國人對外人的信任是通過“擬親化”和個人之間心理情感的親密認同這樣兩個將“陌生人”變為“自己人”的過程建立的,結果使中國社會變成為一個“熟人社會”。[13]造成這種情況的一個重要原因,如愛森斯塔(Eisenstadt)所言,雖然現代化會削弱舊傳統的某些層面,然而在社會變遷的過程中,舊傳統的某些層面有時會被再度提出和強調,以解決文化斷層的危機和建立新的認同。[14]在中國社會轉型過程中,計劃經濟體制規則漸漸失效,健全的市場經濟規則還在逐步的建立之中。尤其是在如上述普遍主義信用資源還相當稀缺導致經濟主體對未來預期還帶有相當不確定性色彩的情況下,有深厚積淀的家庭與家族規則就成為企業尤其是在夾縫中發展起來的民營企業創建和發展的支撐構件。對此杰納深刻指出,20世紀的中國固然傷痕累累,唯一比其他機制更強韌、更蓬勃的就是……中國家庭。[15]

顯然家文化傳統對應一種特殊主義的信用環境。幾千年家文化傳統的社會心理積淀或“文化資本”[16]的積累作為一種非正式制度環境對嵌入其中的經濟行為人進而企業制度都產生著普遍而重大的。不同制度框架下的經濟主體有不同的經濟理性和選擇集。對于中國人來說,其選擇集或效用函數當中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內容就是對于家族的信任、忠誠、情義,或者說是在家族范圍內利他主義的世界觀。一方面,這是一種內化了的精神效用,其和物質效用的通約性依行為人理性社會化程度的不同而具體不同;另一方面,這也是一種據以分配物質資源、經濟利益和企業產權的重要標準。因此,對于企業作為利益相關者之間產權契約的一般性質而言,在家文化的非正式制度環境中,一方面,是否擁有家族關系以及是否持有利他主義世界觀是判斷和確定企業“真實”利益相關者[17]的重要標準和尺度;另一方面,利益相關者所擁有的產權或者說它據以爭取剩余權利配置格局中更高地位的談判實力,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它所擁有的家族關系以及信任、忠誠和情義這樣一種獨特“人力資本”的質量。結果,在企業動態的再談判過程中,家族關系或者情感這樣一種特殊主義的信用會逐漸沉淀下來而外化為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與特征,這就是家族制企業的深刻根源。三、優化信用環境,提升家族制境界

一般認為,在企業的創始階段,家族式的經營管理在企業融資、增強凝聚力、節約交易成本尤其是創業成功等方面有很大的優勢,但隨著企業的逐漸成熟,企業治理的家族特征又開始成為企業進一步發展的約束而必須進行改造。比如福山認為:世界范圍內的華人企業規模普遍較小,其根源就在于華人文化中少信任。[18]不可否認,企業的家族式管理存在許多內生性的制度缺陷,但承認這一點并不等于接受國內許多學者關于企業要“盡快走出”家族制的主張。(1)從解釋方面看,這種觀點完全沒有考慮制度環境特別是文化傳統的因素,顯然其潛在遵循的邏輯是狹義個體主義的,因此也就難以避免在企業制度認知上的狹隘性和一維性;(2)從實踐對策方面看,這種觀點僅僅強調企業制度本身的改造,顯然是“抓住一點,不及其余”。事實上,既然企業制度特征的深層根源在于制度環境,那么只要這種制度環境一定,企業就必然具有相應的制度特征。也只有改變了這種制度環境才能從根本上改變企業制度本身。

總體上,我們對家族制企業持一種“批判性肯定”的態度。首先,我們認為,在獨特的家文化傳統背景下,家族制企業還將在相當長時期內存在,甚至可能構成中國特色企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在當前正處于新舊制度轉型的中國社會,在社會普遍主義信用缺失的情況下,家族式企業制度模式還發揮著非常必要而有益的積極作用。其次,鑒于家族制企業的對企業本身進一步發展的約束作用,而且從長遠來看,市場主要依賴于社會普遍主義的信用,而且這種信用主要是制度性、系統性和正式的,因此我們還需要不斷優化信用環境本身,特別是要通過相應的制度創新來增加普遍主義信用的供給,進而逐步提升家族制企業境界。

為此我們需要:第一,進行產權制度改革。產權是信用的基礎。產權的功能之一就是給人們提供一個追求長期利益的穩定預期和重復博弈的規則。一個社會人們之間的信任程度與社會對產權和合約的保護程度正相關。中國的產權制度距離現代社會的要求還有相當差距。我們不僅要提高產權所有者對其產權的約束力,還需要用來明確和保護之。第二,加速法制建設,提高失信行為的違規成本。盡管信用環境對應著社會的道德秩序,但如果沒有健全的法律體系,正常的信用關系就失去了基本的保障。法律一方面可以改變經濟行為人成本—收益比較的選擇理性,另一方面作為社會普適的規則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本身就是普遍主義信用的一項重要。第三,從四個方面著手,建立高效和完善的社會信用體系:政府信用對整個社會具有引導作用,因此信用建設首先需要從政府自身做起;個人信用是社會信用的最終踐行者,因此信用建設應當以個人信用為突破口;企業是國民經濟的微觀基礎,因此企業信用體系和制度建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另外,還要利用高度發達的信息手段,在全社會建立起信用評估體系,為現代社會信用體系提供客觀的信息基礎和制度、組織保障。

注釋:

⑴⑶⑷參見,張其仔,《新經濟社會學》,中國社會出版社2001年版。

⑵⒄參見:楊瑞龍,《企業的利益相關者理論及其》,經濟科學出版社2000年版。

⑸“適應性效率”是說,當某一種制度能在不同的環境下得以生存和發展,那么該制度就是有效率的;假定生產費用不變,一個具有適應性能力的制度從投入來看就是最能節約交易費用的制度。由于一種有效率的行為都是在一定的制度環境下作出的;同一種制度安排在不同的制度環境下會有不同的效率表現;制度安排只有“適應”制度環境才能最大限度地節約交易成本,因此動態地看,制度安排只有同制度環境高度契合才有效率。本文對制度的“適應性效率”作此理解。

⑹參見:王東,《美國日本企業的比較制度》,載《經濟評論》2002年第二期;孫早,《現代公司治理結構:經濟效率與制度適應的統一》,載《湖南社會科學》2000年第六期。

⑺參見:吳亮 等,《重建信用中國》,載《新華文摘》2002年第三期。

⑻參見:林其屏,《規則和信用:市場經濟兩大基石的缺損與重構》,載《新華文摘》2002年第四期。

⑼參見:胡梅娟,《治理信用“污染”有何良策》,載《新華文摘》2002年第二期。

⑽汪丁丁語,轉引自甘德安,《中國家族企業》,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版p37。

⑾參見:楊國樞,《家族化歷程、泛家族主義及組織管理》,臺北遠流出版公司,1998年版。

⑿參見:樊江春,《中國微觀組織中的‘家族主義’》,載《新華文摘》1992年第五期。

⒀參見:《社會學研究》編輯部,《2002,中國社會學前沿報告》,載《新華文摘》2003年第七期。

⒁參見:Eisenstadt,1973,Tradition,Change and Modernity,New York,p209~210。

⒂⒅參見:福山,《信任——社會道德與繁榮的創造》,遠方出版社1998年版,P113。

⒃參見:儲小平:《中國“家文化”泛化的機制與文化資本》,載《學術研究》2003年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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