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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離”中的“結合”——美國政教分離制度的歷史解析

李俊飛

【論文關鍵詞】美國政教分離 宗教多元化 憲法修正案 形式上分離 新教價值觀

【論文摘要】宗教在美國社會的地位非常獨特。一方面,美國是個完全建立在宗教基礎上的國家;另一方面,美國從建國開始又嚴格地執行政教分離的政策。早期移民中很多人為了追求宗教信仰自由來到美國,美國教育的最初目的、政治和社會活動的中心都是圍繞宗教展開的。為了維護自己的宗教權益,移民在北美大陸建立起自己的宗教王國,以法律的形式規定各殖民地的官方宗教。但是,當美國人制定憲法,建立統一的共和制國家時,又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規定,國會將不制定有關宗教建立或禁止宗教自由活動的法律。本文以政治與宗教的關系為研究基礎,分析了政教分離制的內涵,對美國政教分離制度進行歷史解析,得出了美國政教分離制度的帶來新的挑戰。

宗教與政治都屬于社會的上層建筑,雖處于社會關系的不同層面,但都是共同服務于社會的經濟基礎。從各自的整體結構看,宗教與政治非常相似,都是以思想、組織、制度和設施的面目出現,既是社會意識,又是社會實體和社會力量。在宗教與政治共存的歷史時期,二者始終保持著極為密切的關系,它們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

1政治與宗教的關系

在處理宗教問題時,各國政府都面臨著兩大難題。第一是宗教的法律地位。這牽涉到政府應當把宗教視為一種普通的組織,還是作為一種特殊機構,并對宗教活動加以規范和限制。對美國來說,這一問題顯得尤其重要。由于美國存在著眾多的宗教派別,政府對任一教派的重視和支持必然會引起其他教派或世俗群體的不滿,從而引起社會沖突。同時,由于美國是一個宗教氣氛特別濃厚的國家。如果政府為了避免沖突,對宗教視而不見或嚴加限制,也會使政府喪失宗教群體的支持,從而導致政府危機。

第二個問題來自于宗教道德與世俗法律之間的沖突。宗教信仰為人們的行為提供指導。有時宗教信仰可能引導人們做出違背政府法律的行為;政府也可能要求人們履行與其宗教信仰相沖突的義務。這就迫使信教者必須在政府法律和宗教信仰之間做出選擇。在美國政治中,宗教與政府關系始終是一個爭論不休的問題。一派認為,世俗化的趨勢嚴重影響了美國的宗教傳統,導致了美國人道德水平的下降,因此,需要政府給予宗教以更大的支持。另一派則認為,宗教應嚴格限制于私人領域,政府支持宗教將導致宗教與政治的結合,導致宗教多數派對宗教少數派的壓迫,因此,主張政府應與宗教嚴格分離。

2政教分離制的內涵

政教分離制是近代史上一種較為普遍的政教共存形式。這種形式的確立主要是通過宗教立法實現的。在當今世界的一部分國家中宗教與國家的關系是通過法律手段來調節的。同時,在許多國家的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確定了政教分離原則。政教分離政策在形式上是分離的,運用形式上的分離來達到更好的合作的目的;在政教分離的形式中,宗教的獨立性是相對的,是形式上的。實質上,宗教在客觀上和主觀上,以及在歷史上都是為統治階級服務的,使其達到雙方互惠、求得發展的目的。

3美國政教分離制度的歷史解析

3.1美國政教分離制度的歷史概覽在美國的早期移民中,英國人是居于主導地位的種族群體,此外還有來自西班牙、葡萄牙、法國、荷蘭、德國和瑞典等國的移民。在洶涌的移民潮中,美國多元文化形成了,多元文化的沃土滋養了宗教多元化。但基督教的發展居于主流地位已為多數學者所認可。1961年肯尼迪入主白宮,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擔任總統的天主教徒,更加凸顯新教黃金時代的結束,宗教多元化的形成。宗教信仰多元化的現象早在殖民地時代就已經出現和存在。隨著移民數量的不斷增加,這種現象越發明顯。但是,在殖民地和建國初期的一段時間里,宗教信仰多元化還主要表現在基督新教內部的不同教派。因為那時的移民中,除了天主教教徒以外,其它幾乎都是基督新教教徒。宗教改革以后,西歐的新教主要是指德國的路德宗,瑞士的加爾文宗、英格蘭圣公會、法國的胡格諾教派以及荷蘭的歸正宗等等。

歐洲新教徒遷移北美以后,其教派已經不再像在歐洲那樣按國家教派區分,而是按照不同的宗教教義和組織原則來區分。如此眾多的教派雖然同屬基督新教,但在教義、儀式、組織形式、主張等諸方面存在巨大差別,所以自殖民地時期以來,宗教信仰表現為多元化就已經成為美國文化的一大特色。美國獨立戰爭以后,就結束了基督教的專制制度,1791年憲法第一條的修正案規定政教分離,允許各種宗教同時存在。1787年的制憲會議通過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1789年3月4日正式生效。在杰斐遜和麥迪遜的推動下,1789年通過了《人權法案》,其中憲法第1修正案宣布:“國會不得制定設立宗教或禁止其自由實踐的法律;……”這就是著名的兩個宗教分句,即設立分句和禁止分句。“它們分別體現了美國憲法針對宗教問題的兩個原則:政教分離和宗教自由。”在杰斐遜看來,麥迪遜的《反對宗教估價的陳情與抗辯》是美國憲法“第1修正案宗教分句的先聲”。也正是這條修正案在宗教和國家之間設立了一堵墻,同時也保障了個人的宗教自由,成為公認的確立美國政教分離制度的正式法律文件。宗教自由的爭論問題凸顯于十九世紀初。這一爭論產生于星期日的郵件投送(SundayMailDebate)。按照基督教的教義,星期日是基督新教的禮拜日,信徒在這一天應停止工作。建國以來,作為政府部門的一部分,美國的郵政部門一直堅持星期日的郵件投送。“1810年,國會正式立法要求郵局照常投送郵件。這一立法遭到了宗教的反對。 對此,國會一再否決了宗教的要求。眾議院負責郵政立法的委員會強調,星期日停止郵政業務將會妨礙政府職能的有效履行。在宗教的抗議進一步升級時,1830年,該委員會援引分離主義的觀點對宗教的要求加以拒絕。它認為,如果接受星期日停止郵件投送的請求,國會將會正式承認基督教禮拜日,而這將迫使非基督教徒尊重他們所不信仰的節日,從而破壞了宗教平等的憲法原則。關于如何解決這一問題,該委員會建議由公眾自行決定。如果所有人都相信星期日投送是有害無益的,這一做法將很快消失;只要人們不是一致認同宗教的觀點,政府的干預將會造成宗教沖突。”然而,據此認為早期政府在宗教與政府關系的問題上只是主張嚴格分離,也是不恰當的。實際上,在政府的行為之中,宗教的影響幾乎無處不在。從政府專職牧師、到政府活動中的宗教祈禱都能看出政府對宗教的認可。通過這一方式,政府給予宗教以間接的支持。而且,政府的許多立法也受到了基督教價值觀的影響。例如,通過立法處罰諸如賣淫、賭博、褻瀆上帝等行為,新教價值觀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在宗教與政府關系問題上,最高法院也持類似的立場。“在1878年的“雷諾茲訴美國案”(Reynoldsv.u.s.)中,最高法院肯定了國會的立法,對宗教的自由實踐提出了限制。當時,猶他領地的居民大多是摩門教教徒,實行一夫多妻制。這一做法與國會關于一夫一妻制的立法發生沖突。最高法院認為,國會能夠限制宗教行為,即使這一行為是由宗教信仰所規定的。摩門教教徒可以相信一夫多妻來自于上帝的啟示,但是他們不能依此信仰而行事,因為政府擁有合法的理由規范婚姻行為。”1984年,國會通過了“平等進入”法案(EqualAccessAct)。根據此法案,“中學生可以在課外時間組織宗教團體。這一法案雖然在公立學校宗教表達問題上做出了讓步,但這一讓步還是具有一定的限度。首先,它只適用于中學,而不適用于小學。其次,教師和學校其他人員不得參與或監督宗教活動。”這一要求與最高法院要求政府保持中立的立場基本一致。

3.2政教分離是美國宗教同政治結合的歷史形式美國在處理政治和宗教問題上采取政治分離的形式并不是其主觀意想的產物,而是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首先,這一規定符合美國資產階級商品經濟和自由貿易的需要,資產階級深感專制神權政治制度妨礙了商人的自由和商業的發展;其次,這一規定符合美國資產階級共和國政治體制的需要,美國政府對當時許多并存的基督教派,無法確定某一教派為國教,就只好一視同仁。第三,廣大美國群眾受法國民主共和思潮的影響,對殖民地宗教專制統治感到十分厭惡,在這種情況之下,美國資產階級又總結了歐洲統治階級推行神權政治的長期歷史經驗,認為政教分離更便于基督教發揮作用。歷史發展表明,雖然美國在政教分離的形式下沒有官方宗教,而實際上,主流宗教團體對美國政府的支持不亞于封建神權統治下的官方宗教,政教分離的形式使主流宗教團體更好地服務于政治。這是因為在政教分離的情況下,各種不同的教派能夠獨立的充分發揮其各自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各教派間的競爭也促進這種積極的主動發展精神。特別是各教派以民間形式出現,更能吸引愛好自由、民主而厭惡官方壞名聲的群眾。因此美國的政教分離只是形式上的分離,這種分離能夠更好地實現政治與宗教的結合。

4美國政教分離制度的帶來新的挑戰

由于宗教信仰自由,美國時常冒出一些或者產于本地或是從國外避難至此的邪教團體;另有些宗教團體根本就是白人至上的極端種族分子,或是妄圖恢復奴隸制的基督教重建主義團體;此外還存在著宗教排他主義等不利社會的負面影響。有些教派的教徒主要由酗酒者和吸毒者構成;更有大眾都熟知的由吉姆·瓊斯(JimJones)創辦的名義上屬于全美基督教協進會的“人民圣殿教”(People’STemple)還有大衛·勃蘭特·伯格(DavidBrandtBerg)創立的“上帝的子孫”(ChildrenofGod)教派,都已經成為教主剝削信眾的工具,并以殘暴的方式統治教徒,并最終演變為血腥慘劇。即便如此,這并沒有消減美國人對宗教的熱情。只要這些極端主義團體還不至于威脅到社會正常秩序,美國人就不會放棄對他們來說異常珍貴的信仰自由原則。宗教在美國已經形成了自己的經濟結構,對社會經濟系統上產生的積極影響不能忽視。拿現代國際社會舉例,基督教發達的美國相對而言經濟秩序也比較好,這其中便體現出宗教對美國社會的另一個正面性的秩序遙控功能。宗教價值觀念及倫理觀念的不同確實可以導致經濟態度及經濟行為之不同。

5結論

宗教是歷史的產物,各個歷史時期,人們對于宗教的看法總是隨著當時社會和文化價值觀念的變化而變化,并與之相適應。縱觀美國歷史,美國人的宗教信仰既有自己的連續性,同時在不同歷史時期表現形式不盡相同。1791年通過的憲法第一條修正案確立了政教分離的基本原則。經歷了200多年的實踐,這一原則已得到美國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并在現實生活中繼續發揮指導與調解的作用。但是由于美國的特殊文化氛圍,使得政教分離的法律形式并不防礙宗教與政治發展現實世界的伙伴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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