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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試論儒家法律思想的價值及啟示

李麗萍 全艷麗

論文摘要 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歷史上的一次重大變革時期,中國逐步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變。生產力的迅速發展促使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活躍起來,尤其是在政治方面和法律思想方面。這一時期,形成了眾多的思想派別,如儒家、法家、道家、墨家等等。各個學派都以自己獨特的思想見解影響著當時的社會和以后的歷史,而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儒家。儒家法律思想經過長期的發展和改造,逐步演變成為封建社會正統法律思想的核心,長期影響著封建社會與法律相關的各種活動。

論文關鍵詞 儒家 政治 法律思想

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的根本任務是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在這樣一個大的時代背景下,改進和發展中國當今的法制是不可或缺的。而要完成這一目標,僅僅就事論事是不行的。必須結合實際,批判的繼承中國傳統的優秀法律思想和法律文化,尤其是影響了中國幾千年的儒家法律思想。吸收其中的優秀部分,摒棄落后的、錯誤的部分。只有從經過幾千年積淀的中國傳統法律思想,特別是儒家法律思想中吸收營養,才能真正的促進當今社會的法制建設朝著更加穩定和優秀的方向發展。

一、儒家法律思想概述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和發展 儒家法律思想是由春秋戰國時期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孔子創立,孔子時期的法律思想,主要體現為“仁”、“禮治”和“道德教化”,主張“德主刑輔”。其中“堅持禮治,寬猛相濟”是孔子法律思想的核心。孔子認為刑罰的目的不僅僅在于懲罰犯罪的人,更重要的意義在于通過懲罰犯罪來消滅犯罪,最終達到消滅刑罰的目的。 孔子之后,是由儒家的又一位代表人物——孟子對儒家法律思想的發展作出新的貢獻。孟子的思想是在孔子的法律思想的基礎上發展而來的。他的思想以“仁政”為核心。孟子認為人性本善,人的天性是善良的,有的人之所以會去干壞事,不是因為他天性是惡的,而是因為他沒有去努力培養和發展自己的善良一面。他在此基礎上提出,統治者不能只用殘暴的武力方式來統治人民,而是要從善的方面出發,愛護人民,關心人民,以德服人。 戰國后期的荀子是儒家在這一時期儒家的代表人物,他在孔子和孟子思想的基礎上,融合其它思想學派的思想,進一步的發展了儒家法律思想。他的思想主張概括起來就是“隆禮重法”。他認為,禮是封建統治階級能夠鞏固自己的政權進而實現統一其他國家這一目標的根本保證,這是其繼承了前面思想家的主要思想的體現。他認為,人性本來是惡的,對這種惡如果不加以限制,那么人們就會犯罪。因此統治者要通過法來限制人們的這種惡,通過這種引導來使人向善,從而達到防止犯罪的目的。 到西漢時期,儒家法律思想逐漸被重視。尤其是到后來,經過董仲舒對前代儒家法律思想的總結,提出的一系列思想得到了封建統治者的認可。漢武帝時“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從此確立了儒家思想的正統地位。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主要表現為“天人感應,君權神授”思想和“三綱五常”思想。 董仲舒發展了儒家思想,形成了新的儒學體系。這些思想,有利于加強中央集權,鞏固國家統一,得到了統治者的認可,使儒家法律思想成為了以后各個朝代的法律思想的核心。 (二)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 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內容及其特點包含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禮治思想。禮治思想貫穿于儒家思想的整個發展過程,各個時期思想家們的主要思想都是在“禮”的基礎上發展演變而來。儒家思想認為,社會不是平等的,是有高低貴賤之分的。最典型的代表理論就是“三綱”、“五常”的提出。 2.德治思想。儒家提倡“德主刑輔”,主張以刑輔德,重視道德教化。他們認為在統治國家的過程中,應當堅持以德治為主,以刑罰為輔的治國策略。孔子主張“為政以德”,孟子主張“以德服人”以及荀子“明德慎罰”的思想都是強調德治的重要體現。 3.人治思想。孔子的人治思想首先是“人存政舉,人亡政息”豍。他認為,政事的興廢,取決于統治者是否賢明。其次是“身正令行”,孔子說:“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豎。他強調要重視自身的修養,要遵守政令,尤其是統治者,要帶頭遵守禮法。 二、儒家法律思想評析 從儒家法律思想的發展過程和主要特征中,我們不難看出,儒家的法律思想中有許多積極的、正面的觀點,但同時存在著落后和消極的觀念。我們應當辯證的來進行評析。 (一)儒家法律思想中的積極因素 儒家的法律思想中的積極因素,我認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以“禮治”為基礎的人倫思想。儒家法律思想強調重視家庭成員之間的和諧,維護家庭的穩定。“親親相隱”是儒家的重要法律思想,它的意思是親屬之間,尤其是父母子女之間是有血緣關系聯系的,這種與生俱來的親情關系是不能被割裂開的,因此允許親屬之間隱匿違法犯罪行為,不相互舉報。 2.重視“德治”。這種德治思想要求提高統治者的素質,這是非常重要的,統治者的自身素質提高了才能更好的治理國家,維護國家的穩定。同時它還強調道德教化,用道德的力量去感化人民,要“慎法”即在使用刑罰的時候要審慎,要做到“罰當其罪”,反對濫用刑罰。 3.“民本”思想。孟子曾說:“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豏荀子說:“天之生民,非為君也;天之立君,以為民也”豐足見他們對這一思想的重視。他們反對統治者們橫征暴斂、實行暴政。 4.“禮法結合”的思想。儒家法律思想中雖然重點在強調“禮”的作用,但并沒有忽略“法”的意義。認為在“禮”教化不了的情況下,就可以用法來進行懲治。同時,“禮法結合”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防范于未然”,提前通過教育來防止違法犯罪的發生,具有很大的進步意義。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消極因素 儒家法律思想的根本目的還是在于維護封建統治,所以它的所有的法律思想都是在這個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這就決定了它必然有其落后性和消極性。 1.儒家法律思想的等級觀念嚴重。“三綱“、”五常“思想就是等級觀念的極致體現。君臣關系、夫妻關系、父子關系都要按照相應的等級制度來調整和約束。 2.過分強調人治,忽略法治。“有治人,無治法”豑、“為政在人”這種極端思想過分的夸大了統治者的作用,是為維護封建君主的統治服務的,是給封建統治者們的統治尋求理論依據。由于這種過分強調人治的思想,致使統治者們權力不受限制和監督,法律也就是統治階級個人意志的體現,最終導致君王的意志完全凌駕于法律之上,法律變成了他統治人民的工具。 3.過分強調德治,忽略法治。儒家希望用完全的道德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會采用法來規范人的行為。但是“人非圣賢,孰能無過”,而且道德是沒有一個具體的標準來衡量的。因此在實行的過程中,個人的主觀意志較大,從而導致濫用道德標準,而最終會造成社會的混亂。

三、當代中國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我國在2011年已基本建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法制建設總體上正在逐漸完善和成熟,而且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大進步也極大的促進和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但是從“有法可依”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我們還有很長的路要走。目前的法治在普法、執法、司法和的許多具體方面和細節方面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在普法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識總體上仍然淡薄 雖然現在越來越多的法律出臺,但是公眾的法律意識并沒有相應的隨之增長,對這些大量的法律法規,公眾很少去關注和了解。況且,現在的法律條款,很多都是用專業術語來表達的,對這些晦澀難懂的術語,專業的法律人理解起來都有難度,更何況是普通的民眾。這就造成了民眾的法律意識淡薄,甚至很多人連基本的法律常識都不懂。當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時,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利.再者,國家的普法工作還不夠具體和落實,在普法方面更多的是法律法規和法律條款的宣傳,重理論,輕實效。 (二)法律監督體制不夠落實 法律是否得到實施,執法、司法工作是否真正落到實處等等這些問題,都需要依靠監督。目前,中國雖然確立了相應的監督體制,也正在日趨完善,但是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問題。法律雖然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它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但是從實際情況來看,這種獨立并沒有完全做到,行政權干預檢察權的情形仍然存在。 (三)在執法方面,沒有真正的落到實處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已經演變成了一種不良的社會風氣。在具體執行法律的過程中,許多執法人員怠慢松懈,衍敷了事,不講實效。對中央和國家的許多行之有效的政策并沒有真正的貫徹執行。 (四)法律工作者們的腐敗問題比較嚴重 執法、司法的工作人員們本應是公平正義和人民合法權益的維護者、踐行者。但是,從中國目前許多地方的實際情況來看,許多司法、執法的工作人員貪圖享樂、驕奢淫逸。甚至為了自己能夠享樂,置人民的利益不顧、視國家的政策、法律法規為無物。 (五)法律工作者濫用刑罰的現象依然存在 當前我國的執法工作總體上雖然是在有效、有序進行的,但是在一些具體和細節上面仍然是存在著一些問題的。部分國家工作人員知法犯法,甚至為了維護私利而公報私仇,嚴重損害了國家法律的權威性和國家工作人員的形象。 (六)執法者在執行法律的過程中,過分的強調法律的作用 有些執法者一味的只是死板的運用法律來解決問題,而在這個過程中忽略了人類自身所與生俱來的一些人倫感情,這是非常不可取的。

四、儒家法律思想對我國現代法治建設的啟示

儒家法律思想的形成是長期歷史發展和演變而來的結果,這是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雖然他具有一些封建的特征,帶有一些消極的因素,可能與現代的一些法治要求存在著沖突,但是我們并不能就因為這些而否定儒家法律思想中的合理、正確的部分。在以后的法治建設中,仍然要繼續借鑒優秀的儒家法律思想。 (一)借鑒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思想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求國家重視人民的力量。因此國家應該采取各項措施加強對人民的普法工作,只有廣大人民的法律意識得到了提高,國家的法律才能夠真正有效的得到貫徹和實施。現在國家提出的“以人為本”思想是與儒家法律思想中的“民本”思想一脈相承的。 (二)重視德治 儒家思想強調德治,包括重視對人民的道德教化,加強統治者自身素質的提高,審慎的使用刑罰等方面。 1.對人民進行道德教化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在現在,中國的普法工作面臨許多更加復雜問題時,用更加溫和的、用更加民主的道德教化,提高人民的法律素質和法律信仰,有利于法治建設更好的發展,有利于普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2.“德治思想”對于執政者而言,要求他們不斷提高自身的素質,提高自身的執政能力,尤其是樹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嚴格執行黨和國家的政策,踐行國家法律,以身作則,“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把國家,集體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同時,執政者除了對自己嚴格要求外,還要善于用人、注重選拔人才,尊賢重能。孫中山曾經說過:“治國經邦,人才為急”,任用真正有能、有才的人來適用法律,踐行法律,有利于執法工作能夠更加順利的進行,將法律真正的落到實處。 3.德治思想還要求在適用法律的時候,必須得當,要做到“罰當其罪”。對于違法犯罪行為不能一味的只是進行懲罰,應當“先教后刑”,這樣更有利于保障人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總之,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在具體的法治建設和法律工作中,要把二者緊緊的結合起來。 (三)重視“人倫”思想 法治現代化的一個重要標志就是保障人性的健康發展。“親親相隱”的思想雖然與我們現在實施的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出入,但我們并不能因此而忽略它的價值。在現代立法過程中,我們應當適當考慮這方面的因素。適當的允許和理解親人之間的相互隱瞞違法犯罪的行為,有利于維護家庭的穩定和諧,家庭穩定和諧了,社會也就會穩定和諧。 總之,儒家法律思想是幾千年來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積淀,其中蘊含著許多值得我們當代社會法治建設借鑒和學習的思想,我們應當重視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力量,從中找出對我們現代有益的、有用的部分,為我們的現代法治服務。

五、結語

中國是世界文明古國,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底蘊,尤其是在思想方面,是經過我們祖先發展了幾千年、積淀了幾千年的結果。而以儒家法律思想為核心的法律思想是思想方面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其在中國思想史中的地位不容忽視。現今,我們國家正在努力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治社會,要突出我們自身的特色,繼承傳統的中國古代儒家法律思想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我們應當吸收傳統儒家法律文化中的優秀部分,摒棄落后的部分,為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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