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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急見刊

試析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對中國政治的影響

陳秋平

摘要:儒家思想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是深層次的,作為中國傳統社會諸多王朝的官方意識形態,儒家思想不僅在形式上占據了社會思潮的主體地位,更在現實生活中深入了人們的內心世界,使民眾內心產生了對其的認同感、歸屬感。漢代開啟了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進程,并且經魏晉南北朝的深化,唐代的完善,最終完成了中國法律的儒家化進程。法律的儒家化表現在很多方面,并且這種傾向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了中國社會的方方面面。漢代法制是中國法制史上的重要一環,其中漢代法律的儒家化更是對中國政治產生了深遠的影響。 關鍵詞:法律;儒家化;中國政治

一、漢代法律儒家化的理論基礎 法律儒家化“實際上是指儒家思想的法律化,它肇始于漢初。”因此,漢代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儒家思想在律、令、比、法律注釋著作、《春秋》經等里面的反映。 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具有以下特點: (一)立法思想的儒家化。漢朝鑒于秦“二世而亡”的教訓,建國之初采取黃老之學,與民約法三章,這種做法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對于漢初生產力的恢復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兩面性,黃老之學在帶來生產力的恢復的同時,也產生了諸多消極弊端,如農民逃避賦稅導致的中央財政資金不足;對地方疏于管制而導致的諸侯地方割據。有鑒于此,董仲舒提出了改造后的新儒學,強調“天人感應”和“君權神授”,這種思想適應了漢朝統治者加強君主專制集權的需要,同時迎合了中華民族自古以來重視血緣關系和三綱五常的心理,因此成為了官方學說。 (二)法律原則的儒家化。法律原則與立法的指導思想有密切的聯系,有什么樣的指導思想,就有什么樣的法律原則。 (三)法律形式的儒家化。漢代的法律形式包括律、令、比、法律注釋著作、《春秋》經等,法律儒家化的結果是很多儒家經義和精神直接或者間接的滲透到了這些法律表現形式當中,而其中最明顯的表現便是法律注釋著作和《春秋》經。 (四)法律內容的儒家化。 二、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過程和表現 (一)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漢承秦制,漢律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沿襲了秦朝的法律,而其他法律形式則很明顯地體現了儒家化的色彩,從而開啟了中國傳統法律儒家化的開端。但是,儒家思想并不是從漢朝建立一開始就成為占統治地位的思想,其發展和被統治階級認可經過了一個曲折發展的過程。春秋戰國時期是中國社會的大變革時期,在文化和意識形態上也進入到了一個從注重“神事”到注重“人事”,從“學在官府”到“私學”興起的時代,各種學說紛紛登上歷史舞臺,儒、法、墨、道是其中的主要學說。戰國時期法家思想成為意識形態的主流,秦國在采用法家思想的指導后迅速壯大,并且滅六國而統一天下,從而成為秦朝建立后的當然指導思想。但是,暴虐的統治致使秦朝“二世而亡”,漢朝統治者在建國后不久便采納了儒家思想。那么,漢代法律為什么會被儒家化呢? 1.各種學說自身特點及其時代的適應性 經過秦朝時期大規模的徭役、秦末農民戰爭、楚漢相爭,漢朝前期的經濟遭受了很大的挫折,而法家思想是一種重刑主義思想,強調對人民行為的控制,因此人民的生產積極性和創造力不能充分發揮。道家宣揚的黃老思想是一種消極避世的思想,主要表現在“道法自然”的世界觀和“無為而治”的治國理念,強調無為而治。墨家思想主要集中于“兼愛”的世界觀和“尚同”的法律觀,其中“兼愛”又是其核心。墨子說“天下兼相愛則治,交相惡則亂。”“兼愛”是指不分貧賤大家相愛,就是愛一切人,區別于儒家的愛有差等。 排除法家、道家、墨家后,剩下的一大家就是儒家了,而歷史也恰恰選擇了儒家。儒家思想強調為國以禮,為政以德,為政在人。 2.新儒學的出現和統治者的推崇 董仲舒適應時代的需要,改造了傳統儒學,強調“天人感應”和“君權神授”,從而把政治統治披上了神圣的外衣,適應了統治者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 3.宗法等級制度的影響 我國從西周開始便是一個宗法社會,其起源于原始社會血源宗族的氏族組織,由氏族社會父系家長制演變而來的,是王族貴族放按血緣關系分配國家權力,以便建立世襲統治的一種制度。其特點是宗族組織和國家組織合而為一,宗法等級和政治等級完全一致。宗法制度的核心是“嫡長子繼承制”,“立嫡以長不以賢”被確認為傳統的習慣法,目的在于保持貴族的政治特權、爵位和財產權不致分散或受到削弱。 (二)漢代法律儒家化的過程 漢承秦制,其法律制度承襲了秦律的主要內容。劉邦攻入咸陽之時,與民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后來感到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由丞相蕭何借鑒李悝《法經》和《秦律》的基礎上制定《九章律》,構成了漢律的核心。《九章律》繼承了《法經》中的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同時增加了戶律(關于戶籍、婚姻、賦稅方面的規定)、興律(有關徭役、防備防備方面的規定)、廄律(關于畜牧、驛傳方面的規定),總共九篇,故稱《九章律》。鑒于漢初朝廷大臣不講禮儀的情況,叔孫通受漢高祖之命制定《傍章律》,規定朝廷禮儀。以上是武帝之前漢朝主要法律的制定情況,武帝之后,漢代法律儒家化的傾向越趨明顯。 (三)漢代法律儒家化的表現 1.儒家化在立法方面的表現 首先是法律原則的儒家化。漢宣帝曾經下詔規定:“自今以來,諸年八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它皆勿坐。”宣成二帝在位時還頒布了詔令賜予高齡老人王杖,并賦予其一些特殊的的權利。這些詔令都反映了儒家思想的尊老憐幼原則,是把儒家道德法律的表現。 其次是法律形式和內容的儒家化。漢朝的法律形式不僅包括了作為祖宗成法的漢律60篇,還包括皇帝的詔令、比(判例法)、法律注釋著作、《春秋》經。漢律60篇基本上沿襲了秦朝的法律,儒家化不甚明顯,但是其他形式的法律則體現了儒家道德的滲透。 2.儒家化在司法方面的表現 “春秋決獄”是指用儒家經典《春秋》中所體現的道德精神指導司法審判,其代表人物是董仲舒。“春秋決獄將禮的精神與原則引入司法領域,成為斷罪的根據,不僅僅是引禮入法,而且是以禮代法,使儒家經典法典化了。在當時的實踐中,無明文規定者,以禮為準繩;與禮抵觸者,依禮斷處。”春秋之義

的核心是“原心定罪”,對于動機上不符合儒家道德的行為必須嚴懲,對于動機上符合儒家道德的違法行為則可以從輕論處。 按照漢代法律的規定,只有在冬季才執行重刑,春季則赦免罪犯或者允許罪犯出錢贖罪。章帝于元和二年(公元85年)下詔:“王者生殺,宜順時氣。定其律,元以十一月、十二月報囚。”此詔令強調了生殺應該按照大自然的規律出發,要順從天時,不能違背天道,否則會給國家招致災難。 三、漢代法律儒家化對中國政治的影響 (一)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對中國政治參與的影響

在西方,政治參與有限制參與理論、全面民主理論、多元民主理論幾種學說。限制參與理論認為,政治參與的主體應當以政治精英為主,公民則只能有限參與或者被限制參與。全面參與理論則是指全體公民的直接政治參與。多元民主理論認為,所有的成年人都有權投票選舉和被選舉,建立相對獨立的組織和政黨等利益集團,但是國家政治卻是多元利益集團和寡頭精英共同施加影響的結果,排除了個人直接參與國家政治。中國傳統社會作為禮法社會、等級社會,社會被劃分為不同的等級,統治者和被統治者的分界線也十分明顯,因此實際上參與國家政治的僅僅是作為統治階級存在的官僚貴族,廣大勞動人民則處于被統治地位,屬于限制參與的范疇。 (二)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對中國政治認同的影響 “權力關系的形成不可能只靠暴力的推行,只有獲得權力客體的內心服從,才能形成比較穩定的政治權力關系。此外,民眾對政治權力的認同可形成一種群體壓力,這種群體壓力不僅能夠強化他們對權力主體的服從意識,而且對那些意圖反對權力主體的個人有著強大的約束力,從而有助于實現社會秩序的長期穩定。”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在把儒家傳統道德如入到法律中的同時,也增加了民眾對國家法以至于整個制度的認同感。影響政治認同的因素主要包括價值觀、制度。 1.價值觀認同 社會成員對于一國政權的支持和認同建立在共同的價值觀的基礎之上,民眾對于主流意識形態的認同有利于增強政權的合法性基礎。儒家思想觀念符合中國傳統宗法社會所要求的重視血緣關系的理念,同時經過改造的儒學不僅適用于統治者加強中央集權的需要,也弘揚了中國傳統社會重視等級秩序和家族觀念的要求,容易得到民眾的支持。 2.制度認同 制度一旦形成,其中就蘊含著價值認同和行為評價,如果社會成員認為規則缺乏合理性、是不公正的,就會在實際生活中抵觸它,反之則會自覺遵守。儒家化后的法律由于遵從了儒家的傳統道德,因此在實際運用時更有效地符合了人們的道德觀念和內心信仰,能夠獲得更好的社會認同。 (三)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和整體利益至上的政治觀念 儒家思想強調國家利益大于個人利益,個人利益在與整體利益發生沖突時,個人利益應該服從整體利益。這種整體注意思想反映在中國的政治方面,就是強調少數服從多數,并且客觀上權力集中相對集中。強調整體的理念反映在立法權方面,表現在立法權屬于皇帝一人,地方行政機構不享有立法權,這種立法權限的劃分反映了整體占主導的思想理念。 (四)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對中國等級秩序建立的影響 儒家強調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易經》也說:“有天地然后有萬物,有萬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又夫婦,有夫婦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禮義有所錯。”“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和貴族官僚有罪先請制度鮮明地體現了等級制度。“禮不下庶人”是指禮所賦予的特權一般民眾不享有;“刑不上大夫”是指刑罰針對的主要是普通民眾,而不是大夫以上的貴族。“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和貴族官僚有罪先請,以及后世的“八議”和“官當”制度毫無疑問是對官僚貴族的袒護,犯罪適用與民眾不同的審判程序,并且可以用官職來抵罪,顯然對老百姓來說是不平等的。法律上的這種設計實際上認可了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進而使等級觀念深入人心。 (五)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對中國官本位政治思想的影響 中國人喜歡并且向往做官,從中國法制方面來找原因,就在于法律賦予了官員太多的特權。漢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很多偏袒官僚貴族的法律詔令入律,前面所述及的貴族官僚有罪先請、“八議”、“官當”等制度,從根本上來說,就是為了維護貴族官僚的利益。法律上的偏袒促進了官僚貴族在其他政治生活中享有特權,進而形成了官僚貴族高高在上的政治形象。 (六)漢代法律的儒家化對中國傳統對外關系的影響 儒家思想講究“仁”,“仁者愛人”,不僅要愛自己,還要善待別人,延伸到國家領域就是不僅要愛自己的國家,還要把愛推及友邦,因此中國傳統社會在維護本國民族利益的同時,也一直倡導“親仁善鄰”的思想。 儒家化對中國社會的影響是全方位、多層次的,漢代開啟了中國法律儒家化的進程,經過魏晉南北朝的發展和唐代的最終定型,中國傳統法律劃時代地完成了禮法結合、儒家化的進程。儒家化的法律對于中國傳統社會的方方面面產生了重要的影響,中國政治受其影響也形成了自己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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