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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組珍貴的元代社會經濟史資料——讀河北隆化鴿子洞出土文書

黨寶海

[內容提要]本文討論了新近刊布的河北隆化鴿子洞出土的三件元代社會經濟文書,它們廣泛涉及元代的炭戶制度、土地典賣、通貨膨脹、官員俸祿等,為我們澄清相關的歷史問題提供了重要證據。

[關鍵詞]元代;鴿子洞文書;社會經濟史

[中圖分類號]K24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422x(2005)02-0029-05

[收稿日期]2004-09-27

1999年在河北隆化鴿子洞元代窖藏中出土了大量珍貴織物和六件文書。《文物》雜志2004年第5期發表的考古報告《河北隆化鴿子洞元代窖藏》一文刊登了文書照片和錄文。①筆者此處討論的幾件文書都與社會史、經濟史有關。

一、炭戶的身份與管理

鴿子洞第一號文書為《元至正時期失剌斡耳朵有關九春殿炭戶夏衣錢糧文書》。這件文書涉及元代炭戶的身份問題和對炭戶的管理制度,可補現有史料的不足。

我們先錄出這件文書殘存的全文,再作進一步討論。錄文中上文大段殘缺用]表示,下文大段殘缺用[表示。錄文保留了原文的縮進,文中的標點是筆者所加。筆者的錄文與考古報告的錄文頗有不同,報告錄文的個別問題附在表格的最后一欄。

從這段文書來看,炭戶可以從政府支取衣裝、錢糧。元朝實行諸色戶計制度,根據政府的需要把百姓分成職能不同的各種類別。例如,普通百姓為民戶;為驛站養馬當差的是站戶;出軍馬衣甲,為國作戰的是軍戶;有專門的手工技能,替宮廷和政府進行生產的稱匠戶;在食鹽產地為政府曬煮食鹽的稱灶戶;等等。②按照這種不同職能的劃分原則,文書中提到的炭戶應是為宮廷燒炭的,更進一步說,是專門為及剌斡耳朵九春殿燒炭的。及剌斡耳朵在元代文獻中又寫做“失剌斡耳朵”、“昔剌斡耳朵”。這是一個蒙古語詞匯,“及剌”意為“黃”,“斡耳朵”意為“大帳”,合起來的意思就是黃色的大帳。在蒙元時期,及刺斡耳朵用來特指蒙古大汗所在的宮帳。大蒙古國時期,大汗的及剌斡耳朵在漠北和林一帶。到元代,蒙古皇帝的及刺斡耳朵設在上都附近。③九春殿可能是及剌斡耳朵屬下的一處規模不大的宮殿,具體地點待考。

按照元朝的諸色戶計政策,不同的人戶有不同的戶籍,彼此不能混淆。站戶、軍戶替政府出資、服役,政府規定可以免除他們四頃土地的田賦。匠戶憑手藝為生,不一定全都擁有土地。政府命令他們為國家生產,這就大量占用了工匠為自己生產謀生的時間,所以政府要定期發給匠戶衣服、錢糧做為補償。④從這個角度來看,及剌斡耳朵九春殿所屬炭戶的身份近似于匠戶。他們也應有專門的戶籍,不能隨便改變身份。因為他們專門負責為宮廷燒炭,所以政府要對他們的勞動給予一定的物質補貼,以保障他們的基本生活。

在元代,政府設有專門機構管理匠戶,組織生產。由于炭戶的身份近似匠戶,也一定會有專門的機構來管理他們。據《元史》記載,至元十二年(1275)元朝在大都、上都兩地各設柴炭局一所,秩從六品。大德八年(1304),降為正七品。置達魯花赤各一員,正七品;上都柴炭局設大使二員,各正七品;副使二員,正八品。上都柴炭局歸宣徽院管轄,而該院正是元朝負責宮廷宗戚后勤事務的機構。⑤及剌斡耳朵九春殿的炭戶應當隸屬于上都柴炭局。文書中的尚付史、王大使、趙付史、石付史很可能是上都柴炭局的官員。

元代匠戶的地位不高,子孫世襲為匠,不得更改。由于大量時間都在為政府生產,大部分匠戶家庭的收入極為有限。政府雖然在名義上會發給匠戶衣服、錢糧,但實際上經常由于政府財政困難或官員貪污而克扣不發。所以很多匠戶的生活沒有保障。從鴿子洞文書來看,炭戶也處于同樣的困境。根據文書,在至正六年(1346)每個炭戶應當得到鈔1定,每定為50兩,可實際上每戶只得到了20兩,只拿到應得的2/5。⑥至正七年,每戶應得7件服裝,實際只得到了4件;理應得到的白米和折支糧錢全部被克扣。炭戶的生存離不開衣服、糧食、錢鈔這些生活必需品。政府如此大量地克扣炭戶的衣服錢糧,他們的生活狀況可以想見。⑦

據筆者所知,有關元代炭戶的歷史資料極為稀少,鴿子洞文書無疑是珍貴的第一手文獻,而且它還進一步證明了元朝諸色戶計政策的掠奪性和執行過程中的隨意性。

二、土地典賣與實物交易

鴿子洞出土的第四號文書為《元至正廿二年王清甫典地契》,錄文見下,文中無法識讀的字用□表示.原文模糊而由筆者猜測的字,寫在方括號內:

這件文書是很珍貴的典地契約。典地一般要規定年限,在年限之內業主(即土地的原主)可以贖回土地,如果不能贖回,則有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一種是土地由典主(典人者)繼續使用,直到業主能夠贖回為止;另一種則是土地歸典主所有。很多地方勢要之家往往采用第二種方式來兼并農民的土地。一般說來,這兩種不同的處理方法都會在契約中寫明。⑧王清甫這件典地契約比較特殊,契約規定如果業主有經濟能力,他隨時可以贖回土地,即“不作年限,白米、粟到,地歸本主;如米粟不到,不計長年種佃。”這里遇到的一個問題是,如果當時土地上仍然生長著尚未收獲的糧食怎么辦?很有可能在那個時代存在著一種不需寫明的默契:待收獲的糧食歸耕種者所有。我們注意到這份契約寫立的時間是十二月十三日。在興州一帶(今河北隆化)此時的莊稼早已收割干凈。典出的土地屬于“白地”。將來原主出米粟贖地時,肯定只能贖回“白地”。

在經濟生活中,典和當的意義是不同的。“當”通常是通過質押動產的方式借貸金錢,在回贖的時候,物主除了歸還原價之外,還要支付一定的利息。“典”則不同,它一般是通過暫時讓渡不動產的使用權來籌集款項。由于在典地的期限內,典主擁有對不動產的使用權、收益權,所以業主在回贖時不需要支付額外的利息。王清甫典地契約就反映了這個特點。⑨

王清甫共典出了四塊土地。按元朝的規定,土地典賣都要在契約里寫明土地在東南西北各個方向的位置,即所謂的“四至”。若是一塊土地,契約會寫:“將四至內地土典或賣與某人”;若是兩塊土地,則寫成“八至內土地”。⑩王清甫的契約沒有寫出各個地塊的四至,所以用了“并無至內”的字眼。依元朝法律,典賣土地契約這樣寫是不合法的。民間土地典賣如果履行了所有法定程序,契約上會加蓋政府機構的公章,稱為“紅契”。契約后面會附有契本、契尾。⑾王清甫的典地契上沒有任何官府印章,應是民間私下交易的白契。因為這個交易是興州灣河川河西寨兩戶農民王清甫、王福元私下進行的,所以契約的寫作很不嚴格。

據元朝法律,無論將土地典還是賣,都要首先征詢親戚、四鄰的意見,他們享有典人或買人的優先權。按法規,他們應在指定時間內表明態度。只有在他們不典不買的情況下,土地才可以典賣給外人。有時由于典賣者沒有普遍知會親鄰,常出現交易已經完成而親鄰出來相爭的事情。在元代一旦出現這樣的爭執,買賣多半被裁判無效。⑿由于上述原因,這份典契中特別寫明“立典契已后,如有遠近房親鄰人前來爭競,并不干王福元之是(事)”。

王清甫典地契約中使用的土地面積單位是“晌”。學界一般認為“晌”成為地積單位是較晚的事情,而且與東北的滿族有關。⒀從這份1362年典地契來看,以晌做土地面積單位早在元代就開始了。清代以來“晌”的實際面積并不統一,在東北地區一晌為15畝,而在西北地區,一晌則為3或5畝。⒁據《清史稿》,1晌土地為6畝。⒂梁方仲先生在統計清代山西地區土地面積時,也是按照一晌等于6畝來計算的。⒃我們目前還無法確定元代一晌土地的面積。

王清甫共典出土地10晌,得到白米9碩,粟7碩。碩就是石,合計糧食16石。王清甫典地的原因是“要錢使用,無處展兌”,可是他典地所得并不是錢鈔,而是“白米玖碩、粟柒碩”。這是什么原因呢?筆者認為這和元朝末年惡性通貨膨脹有很大關系。元順帝在至正十年(1350)發行新的至正鈔,但印鈔數量毫無節制,導致紙鈔的信用極其低下。人們往往在貿易中舍棄紙鈔,實行實物交易或采用金銀等貴重金屬做為貨幣。⒄至正二十六年(1366),泉州蒲阿友賣地價錢完全用花銀計算,根本不用紙鈔。⒅王清甫、王福元兩人在至正二十二年(1362)典地時以糧食做為支付手段也是元末紙幣失去信用的真實寫照。

三、中統鈔與至正鈔

鴿子洞出土的第六號文書為《永昌庫放支官吏俸鈔帳》,錄文如下:

帳目第3行“中”字后面一定會接“統鈔”二字,第4行前面的闕字一定是個“中”字,完整的形式都應是“中統鈔”字樣。這件放支俸鈔帳沒有寫明年代,初看起來確定它的大致時間是不可能的。但是書寫帳目的紙張為我們留下了重要線索。這個放支帳的另一面印著某一年的皇歷。從照片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放支帳是寫在這張皇歷背面的,換言之,正面皇歷的印刷時間要早于記帳的時間。

這張皇歷記錄了某一年八月到十二月五個月的首日干支、當月重要節氣的時刻。這五個月的首日干支分別是乙酉、乙卯、甲申、甲寅、甲申。根據這五個連續的首日干支,我們可以確定這一年是至正二十年。⒆

這樣看來,皇歷背面的放支俸鈔帳必定是至正二十年之后寫的。這就幫助我們理解了文書里中統鈔的真實含意。元順帝從至正十年開始變更鈔法,下令印造新的紙鈔,可是這種新鈔仍稱作“中統元寶交鈔”。它的圖案與元朝初年印行的中統鈔非常相似,最大的不同是在鈔的背面加蓋“至正印造元寶交鈔”的印章。正是由于這個原因,這種新的“中統鈔”又被人稱作“至正鈔”。元初由忽必烈下令印行的“中統鈔”隨著新鈔的出現退出流通。⒇由于鴿子洞記帳文書的時間上限是至正二十年,文書中出現的所謂“中統鈔”其實是元順帝時期的至正鈔。這件原始文書把至正鈔稱作中統鈔,證實了《元史》記載的準確性:至正鈔確實被官方稱為中統鈔。[21]

在本文第二節我們已經提到,元朝末年出現了惡性的通貨膨脹,紙幣已經失去信用。從這張放支俸鈔賬目來看,政府仍以這種沒有多少購買力的紙鈔做為俸祿的支付手段。這樣一來,官員的實際待遇便隨著貨幣的貶值而不斷下降。也許,他們只能靠勒索百姓或貪污受賄以彌補收入之不足吧。

小結

河北隆化鴿子洞元代文書是有關元末社會史、經濟史的寶貴資料。《文物》考古報告第三號文書的末端有作媒人的簽字,很可能是一份婚書。從文書中有“大小差發”、“依理作活”、“償”、“罰”等字樣判斷,它涉及的婚姻應是很不平等的。由于該文書殘缺,無法深入討論。

僅以本文重點討論的三件文書來看,它們廣泛涉及元代的炭戶制度、土地典賣、通貨膨脹、貨幣俸祿等,為我們澄清相關的歷史問題提供了重要證據。

注釋與

①隆化縣博物館:《河北隆化鴿子洞元代窖藏》,《文物》2004年第5期,第4-25頁。

②參看黃清連《元代戶計制度研究》,臺灣大學文學院1977年版;何茲全《中國社會發展中的元代社會》,《北京師范大學學報》1992年第5期。

③關于及剌斡耳朵《失刺斡耳朵》,陳高華、史衛民先生有詳細的研究,參看兩人合著的《元上都》,吉林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第121-124頁。《文物》2004年第5期刊登了王大方的《從河北隆化鴿子洞元代文書談元代的失剌斡耳朵》,亦可參看。

④參看李景林《元代的工匠》,《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5期(1981年),第44—45頁;胡小鵬《元代的系官匠戶》,《西北師大學報》(西北師范大學)2003年第2期,第79—80頁。

⑤《元史》卷87《百官志三》,中華書局點校本,1976年版,第2203頁。

⑥用應發的鈔41定(2050兩)減去剩余的24定30兩(1230兩)得到實際下撥的金額為820兩(即16定20兩)。用820兩除以41戶,可以計算出每戶實得20兩。鴿子洞文書雖然已經殘缺,我們可以根據上述計算讀通第7—9行的內容。

⑦元代存在大量的克扣匠戶錢糧、衣裝現象,參看上引胡小鵬《元代的系官匠產》,第81頁。

⑧鴿子洞第五號契約也是一件典地契約。該文書共五行,末行是“恐后無憑,故立此典地”(下缺),可見這是一份典地契約。它的第一行有“限年月錢到歸贖”等文字,顯然對回贖有時間限制。由于文書殘缺過甚,此處無法討論。

⑨可參看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第8期(1984年),第28頁的第二號典地契;泰定元年刊本《新編事文類要啟札青錢》外集卷11《公私備用》所收“典買田地契式”關于典地是這樣寫的:“典云:約限三冬,備元鈔取贖,如未有鈔取贖,依元管佃。”該書用《四庫全書存目叢書》影印元泰定本,齊魯書社,1995年版。

⑩參看上引劉和惠《元代徽州地契》,第28-31頁。

⑾關于元代土地典賣的合法程序,參看陳高華《元代土地典賣的過程和文契》,《中國史研究》1988年第4期,第35—48頁。

⑿參看《大元圣政國朝典章》(簡稱《元典章》)卷19《戶部五》“典賣”各條。該書用臺北故宮博物院1972年影印元刻本。

⒀參看梁方仲《中國歷代度量衡之變遷及其時代特征》,收入梁方仲編《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528頁。

⒁參看徐中舒主編《漢語大字典》第一卷,四川辭書出版社1986年版,第439-440頁。

⒂《清史稿》卷120《食貨志一》“田制”條、卷308《楊超曾傳》,中華書局點校本,1977年版,第3494、10568頁。

⒃參看上引梁方仲《中國歷代戶口、田地、田賦統計》“乙編表61”,第381頁,注釋9。

⒄參看陳高華、史衛民《中國經濟通史·元代經濟卷》,經濟日報出版社2000年版,第432-435頁。

⒅施一揆《元代地契》,《歷史研究》1957年第9期,第81頁。

⒆陳垣《二十史朔閏表》,中華書局1962年版,第157頁。

⒇上引陳高華、史衛民《中國經濟通史·元代經濟卷》,第430-431頁。

[21]《元史》卷42《順帝紀五》,第889、894頁;卷43《順帝紀六》,第907頁;卷97《食貨志五·鈔法》,第248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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