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代契尾翻印件的發現
趙華富
【內容提要】20世紀40年代以來,元代土地典賣、土地所有權轉讓的契約文書,已有零星的、個別的發現。元代有沒有政府制定的土地典賣、地權轉讓的稅契證書——契尾呢?《婺源茶院朱氏家譜》之中刊載的契尾,是首次發現。
【關 鍵 詞】元代土地典賣/地權轉讓/稅契/推收過割/契尾
【 正 文 】
我們在閱讀明刻本《婺源茶院朱氏家譜》時,發現一張婺源長田朱伯亮等《批田入祠契》和《契尾》。現全文錄下:
批田入祠契
長田朱伯亮等,有眾存祖墳山地一片,坐落一都,土名練下塢,經理寒字一千七百二號,柴蓧山二畝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畝,下早田一角三十步,內安葬朱五上舍等墳八所,元系本戶經理掌立。上件祖墳,系與先賢朱文公同出一源,切慮日后子孫不能久遠保守,複睹文公□(已)立廟宅,祖墳山地祭田歸一掌管,永遠不廢。今將上件茶山、草地、早田,系本處朱記秀兄弟耕作,每年計租谷一拾歸稱,請本廟逐年收租,以充輸納用度,仍量立價錢中統寶鈔三十貫文,以憑印契受稅管業,庶幾祖墳得以歲時拜掃標掛保全,以盡子孫之責。恐后無憑,立此為照。
至元十(?)年十一月十五日
朱伯亮押契
朱樵隱押
朱桂芳押
契尾
皇帝圣旨里,徽州路婺源州據朱文公廟宅用中統寶鈔三十貫文,據朱伯亮兄弟批舍到墳山:
一都下練塢(?)柴蓧山二畝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畝,下早田一角三十步,山內安葬朱五上舍墳八所。
至元六年十二月日
右付本廟收執,準此。
稅課司印押、押、押[1]
眾所周知,元代有兩個“至元”年號。一個是元世祖忽必烈至元年號,共行用三十一年(公元1264~1294年);一個是元順帝妥*{巾+雚}帖睦爾至元年號,共行用六年(公元1335~1340年)。史載,元統三年(公元1335年)十一月,兩度“太白經天”,再加上“辰星犯房宿”、“太陰犯太微垣”、“太陰犯左執法”。天象示儆,元順帝企望用元世祖曾經使用過的至元年號轉危為安,于是“下詔改元”。他在改元詔書中記載說:“惟世祖皇帝,在位長久,天人協和,諸福咸至,祖述之志,良切朕懷。今特改元統三年仍為至元元年。”[2](順帝紀)歷史學家通常都把元順帝至元年號稱為“后至元”,以區別于元世祖至元年號。
徽州婺源長田朱伯亮兄弟等《批田入祠契》立契時間,是在元世祖至元年間、還是在元順帝至元年間呢?我們認為,不會是元世祖至元年間,是可以肯定的。據歷史文獻記載,元世祖至元十年(南宋度宗咸淳九年,公元1273年)徽州還在南宋王朝的統治之下,屬南宋江南東路。宋恭帝德祐二年(端宗景炎元年,公元1276年),“實元世祖至元十三年,李銓以州歸附”,徽州才變為元朝政府統治的地區。[3](地理·建置沿革)南宋王朝所屬的地區和編戶,在土地所有權轉讓的契約文書之中,不可能使用元世祖至元年號紀時,更不會到元朝地方政府稅務機關辦理土地轉讓手續,這是不言而喻的。那么,契約文書中的“至元十年”會不會是元世祖至元十三年至至元三十一年(公元1276~1294年)之中某一年的訛誤呢?我們認為,不會。因為,如果朱伯亮兄弟等于元世祖至元十三年至至元三十一年之中的某一年立《批田入祠契》,將“眾存祖墳山地一片”,轉讓給“朱文公廟宅”,決不會拖到元順帝至元六年(公元1340年)才到地方政府稅務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轉讓手續。所以,朱伯亮兄弟等《批田入祠契》立契時間,一定是在元順帝至元年間,是可以肯定的。史載,元順帝至元年號總共行用了六年,《批田入祠契》立契時間書“至元十年”是訛誤,這是毫無疑義的。
朱熹生于福建尤溪,祖籍徽州婺源,系婺源松巖里(今為婺源縣紫陽鎮)茶院朱氏宗族始祖朱瓖的九世孫。據朱伯亮兄弟等《批田入祠契》和《契尾》記載,徽州路婺源州長田朱伯亮兄弟與“先賢朱文公同出一源”。換句話說,他們都是婺源松巖里茶院朱氏宗族的后裔。元順帝至元年間,朱伯亮兄弟等將“眾存祖墳山地一片”——包括“柴蓧山二畝二角,茶山三角,荒草地一畝,下早田一角三十步”——作為祭產,轉讓給朱文公廟宅管業。其目的是:“庶幾祖墳得以歲時拜掃標掛保全,以盡子孫之責。”
據歷史文獻記載,中國祠堂祀產源遠流長,早在先秦時期即有“無田不祭”之說。南宋時期,朱熹在《家禮·祠堂》中規定:“初立祠堂,則計見田,每龕取其二十之一,以為祭田。親盡則以為墓田。后凡正位袝者,皆仿此。宗子主之,以給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則合墓下子孫之田,計數而割之。皆立約聞官,不得典賣。”朱熹的話就是經典,人們大都奉行不悖。據徽州譜牒家乘和分家鬮書記載,宋元以來,徽州宗族子弟分家析產時,都留除一部分田、地、山、塘——特別是墓田、墓地、墓山——作為“眾存祀產”,“以給祭用”,是一種普遍社會現象。但是,這種“眾存祀產”是宗族子弟集體所有制,與人們的社會私有觀念相悖,出現流失現象是不可避免的。《休寧查氏肇祐堂祠事便覽》卷二《肇祐堂六房公存產業新丈稅畝歸戶事宜》記載說:“先年眾存田、地、山、塘甚夥,多在八都原尾等處,向屬值年取租辦祀,緣因業遠佃貱,雖經取討,十獲二三。其后,值年中又多懶散因循,益復難追,所取者未足辦糧之用。幾欲控追,無如一羊九牧,彼此相推,遂作空談。”歙縣《棠樾鮑氏宣忠堂支譜》卷十七《祀事·舊有祀租》記載:“再查舊置祀產,現在無租收者甚多,其中或有因年遠遺失,或有將山租賞給莊仆,或有歸公取用,或有因公出質不等。”怎樣才級使“眾存祀產”不流失呢?朱伯亮兄弟等“切慮日后子孫不能久遠保守”,所以,立《批田入祠契》,將眾存祖墳田、地、山轉讓朱文公廟宅,以便“歸一掌管,永遠不廢”。
唐代均田制解體以后,土地典賣十分頻繁,地權轉讓日益發展。宋元時期,國家對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典賣、地權轉讓,已經形成一套比較完整的管理制度。根據元朝政府的政策規定,土地典賣,地權轉讓,必須呈報地方官府,領取憑據,方許交易;成交立契之后,必須赴州縣稅契,推收過割。《元典章》卷十九《戶部》五《典賣田地給據稅契》記載,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九月,“湖廣行省準中書省咨、河南行省咨:……今后親民州縣,每處委文資正官或同知或主簿科一員,不妨本籍,專掌典賣田地,過割錢糧,明置文簿。凡有諸人典賣田地,開具典賣情由,赴本管官司陳告,勘當得委是梯己民田,別無規避,已委正官監視附寫原告,并勘當到情由,出給半印勘合公據,許令成交。典賣訖,仰買主、賣主一同赍契赴官,銷附某人典賣合該稅糧,就取賣典之人承管,行下鄉都,依數推收。若契到務,別無官給公據;或契到官,卻無官降契本,即同匿稅法科斷。如不經官給據,或不赴務稅契,私下違而成交者,許諸人首告。是實,買主、賣主俱各斷罪;價錢、田地一半沒官。沒官物內,一半付告人充賞。仍令稅務每月一次開具稅訖地稅,買主、賣主花名,鄉都村莊,田畝價鈔,申報本管官司,以憑查照……”。
朱伯亮兄弟等將“眾存祖墳山地一片”的所有權轉讓給朱文公廟宅,必須到婺源州官府辦理推收過割手續。《婺源茶院朱氏家譜》之中記載的契尾,則是徽州路婺源州地方政府機關頒發給朱文公廟宅的證件。
20世紀40年代以來,元代土地典賣、土地所有權轉讓的契約文書己有零星的、個別的發現。元朝政府頒發的土地買賣、地權轉讓證書——契尾,還是首次發現。這個發現不僅填補了元代社會經濟史——特別是元代土地制度史和元代經濟法史——一個空白,而且從一定意義上講也填補了中國社會經濟史——特別是中國土地制度史和中國經濟法史——一個空白。
【參考文獻】
[1]婺源茶院朱氏家譜[M].明刻本.
[2]元史[M].北京:中華書局,1976.
[3]〔弘治〕徽州府志[M].明刻本.
[4]元典章[M].沈家本刻本.
[5]朱熹.家禮[M].四庫本.
[6]休寧查氏肇祐堂祠事便覽[Z].清抄本.
[7]棠越鮑氏宣忠堂支譜[Z].嘉慶十年家刻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