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中國人的“流氓性”以及明代流氓階層膨脹的社會原因的幾點看法--與王毅先生商榷
高壽仙
近些年來,隨著明代社會史研究的蓬勃發展,一些社會病態現象也受到學者們的關注,流氓問題就是其中之一。對于明代流氓的構造成份、活動方式和社會影響,王春瑜、陳寶良等學者運用豐富的史料進行了細致描述(王春瑜,1991;陳寶良,1993:153-247),大大加深了我們對于這一社會階層的了解和認識。《社會學研究》2000年第2期和第5期刊載了王毅先生的長篇論文《明代流氓文化的惡性膨脹與專制政體的關系及其對國民心理的影響――通過明代后期世態小說的內容對社會史的考察》(下稱“王文”),該文的目標顯然不僅僅是為明代流氓史增添一些文學性的事例,而是試圖探究“中國流氓文化”的發展根源以及此種文化對中國人的心理和性格的深刻影響。作者提出的問題是十分重要而且頗有趣味的,但作者對問題的某些解說卻使筆者感到有些疑惑,特提出來加以簡略討論,以就教于王毅先生和學界同仁。
關于流氓文化與中國國民性問題
首先就“流氓”的概念問題談一點看法。在社會生活中,什么樣的人算是“流氓”,恐怕是見仁見智,難衷一是。陳寶良曾對“流氓”的定義問題進行分疏,認為“流氓”有廣狹二義,廣義上的“流氓”泛指“無業游民”,狹義上的“流氓”則專指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的人。可見,“流氓”的隊伍雖然成份龐雜,大體上還是有其可以辨識的共同特征的。土匪、游丐、習拳舞棒者、幫會人員、紈褲子弟、幫閑之類的形形色色的人物,雖大多帶有流氓氣,但與正牌流氓還是有一定區別的(陳寶良,1993:2、32-37);至于將政壇上的背信棄義、心狠手辣、蠅營狗茍一類的人物稱為“政治流氓”,將無行文人稱為“文痞”,甚至將“奸商”也視同流氓等等,則更是對“流氓”概念的擴展和延伸。筆者認為,在對流氓問題進行專門性的學術討論時,最好不要把“流氓”的范圍推衍得過于寬廣,否則就會出現“泛流氓化”的傾向。王文將官場上的貪贓枉法、諂事上司以及商業交易中的欺詐一概都視之為流氓行為,概念使用就略顯泛化。
當然,王文將“流氓”概念加以泛化,并非是對詞語的濫用,而是有意識的,目的是凸顯和強調流氓因素在中國社會文化構成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王文認為,“流氓文化在國民性格中的植根,是中國傳統社會(特別是明清社會)遺留給以后的國人最主要的文化遺產之一,它給中國后來命運帶來的慘痛和‘走出中世紀’進程的阻力之大,也許怎樣估計都不過分”。可見,王文是將“流氓文化”上升到“國民性”的高度加以研究的,它試圖告訴人們,“流氓性”早已彌漫于中國傳統文化的各個方面,并深深地植根于國民心理之中,近代中國之所以落后挨打,中國之所以在現代化的道路上步履蹣跚,在很大程度上都要歸罪于中國人的這種“病態國民性”。王文的這種研究方法和結論,令人頗有似曾相識之感。在整個20世紀,中國的“國民性”(或曰“文化精神”、“國民心理”等等)一直是備受關注的焦點問題,人們或是為了尋找中國落后的病根,或是為了探求民族復興的契機,紛紛給中國人的精神狀態把脈定性,所得結論五花八門。一位學者在閱讀了一本匯集了有關中國國民性的各種觀點的資料集(沙蓮香主編,1989)后,不免感慨系之:“中國人居然既被說成‘誠實’的,又被說成‘說謊’的,既被說成‘中庸’的,又被說成‘極端’的,既被說成‘智慧’的,又被說成‘愚昧’的,既被說成‘知足’的,又被說成‘貪婪’的,既被說成‘平和’的,又被說成‘殘虐’的,既被說成‘省儉撙節’的,又被說成‘好色逸樂’的,既被說成‘富有商才’的,又被說成‘非功利主義’的……”(劉東,1997:119)這些議論基本上都是有感而發的情緒宣泄,普遍存在著攻其一點(或頌其一點)不及其余的問題,甚至同一個人在不同場合對中國國民性的概括也會大相徑庭。
必須說明,筆者發出上述議論,并非認為不應該研究“國民性”,而是希望這類研究能夠建立在更加堅實的資料基礎和更加嚴密的邏輯推理之上,否則所得結論便不過是一種感情發露。筆者從王文中所得印象便是如此。王文的基本觀點是認為中國國民心理中存在著根深蒂固的“流氓性”,而造成流氓文化蔓延的根本原因和動力則是中國的極端專制主義政體。的確,中國存在著不斷趨于強化的君主專制政體,社會上也始終存在著為數眾多的流氓,但這兩種同時并存的現象之間是否一定存在著因果關系或高度的正相關性,還需要從事實和理論的層面加以證實和分析。王文引用了一些西方思想家的觀點,如舍勒認為“就整個人類而言,將‘狡詐’、‘機智’、‘工于心計’的生活方式發展到無以復加的,總是那些內心最為恐懼,最為壓抑的民族”;賴希認為專制政體會造成“權威主義性格”,即底層人物的心理具有相反相成的兩個基本的側面,一面是對政治權威的畏懼,由此導致對自我個性的強烈抑制,另一面是對專制權威的渴望,希望通過獲得和加盟于專制權威而改變自己的地位和命運。顯然,王文若想用這些理論印證自己的看法,還需要若干環節的邏輯推論。比如,“權威主義性格”是否等同于“流氓心理”,或者一定會造成“流氓心理”?“專制體制”下的傳統中國人是否真得比“民主體制”下的西方人更“狡詐”、“機智”、“工于心計”?
王文還引用了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關于“中國人的生活完全以禮為指南,但他們卻是地球上最會騙人的民族”(孟德斯鳩,1987:316)的說法,認為孟氏深刻指出了中國傳統政治體制中的專制性與國民的流氓性格之間具有某種必然的聯系。實際上,孟氏對中國并無多少了解,他只是根據來華的歐洲商人所謂的中國人在貿易中盛行欺詐的報道,就得出了中國人“是地球上最會騙人的民族”的結論;而當時在華時間更久的傳教士與商人的看法并不完全相同,他們認為中國政體的指導原則“是畏懼、榮譽和品德兼而有之”,但孟氏不予采信。另一位法國思想家魁奈就認為孟氏的大膽推測都是“似是而非的推論”,他認為即使中國的外貿商人確有欺詐行為,也不能據此推論中國人的品德:“用歐洲商人的敘述來反對傳教士的報道,這是冒險的作法,因為歐洲商人不愿告訴我們,他們與之做生意的中國采取欺詐手段,是否為一種報復行為。”“如果孟德斯鳩先生想要探究的恰好是中國人的品德,那末僅僅對從事于外貿的商人的品德加以評論,這是一個公正的分析嗎?”(魁奈,1992:93-94)當然,孟德斯鳩和魁奈都不是中國文化方面的專家,他們對中國政體和中國人品德的貶與褒,其實都是根據自己的政治理念和思想體系作出的懸揣之論,我們切莫過于當真,更不可為了印證自己的觀點而為拔高之論。
王文并沒有將中國的“流氓文化”放到比較文化的視野中進行觀照;但是,要證明專制政體與流氓文化之間具有必然的聯系,恐怕還是應該看看不存在專制集權體制的社會文化中是否也有流氓群體存在。歷史文獻告訴我們,中世紀的西方社會中也是不缺乏流氓這種社會角色的。法國年鑒學派史學家雅克·勒戈夫在介紹中世紀的歐洲城市時曾談到,“到了中世紀后期,‘城市群氓’經常能遇到。這個懈怠和犯罪的階層有它自己的組織和專門的隱語,有它的丑惡,有時也有它的迷人之處”(奇波拉主編,1988:76)。馬克思、恩格斯在《共產黨宣言》中提到“流氓無產階級”,認為“流氓無產階級是舊社會最下層中消極的腐化的部分,他們有時也被無產階級革命卷到運動中來,但是,由于他們的整個生活狀況,他們更甘心于被人收買,去干反動的勾當”(馬克思、恩格斯,1972:262)。王文談到的依附于專制權力體系和權力社會體系、以欺詐鉆營為生的宋明時代的流氓,與馬克思、恩格斯談到的以“好勇斗狠”、“懶散怠惰”為特點的“流氓無產階級”,在表現形式上或許有所不同,本質上恐怕沒有太大差別。事實上,即使在絕不能稱之為“專制集權體制”的現代美國,也有大量流氓活動于街頭。20世紀30年代懷特對一座美國城市中的意大利僑民社區進行了細致調查,并撰寫了一部有名的學術著作,其中就專辟一章討論了“非法團伙活動的社會結構”(懷特,1994:第4章)。因此,流氓絕不是專制集權體制的特產。如果因為中國傳統社會中存在流氓,就斷言專制政體與流氓文化之間存有必然聯系,那么,當然也可以根據西方社會中也存在流氓的事實,斷言西方的政治體制與流氓文化之間也存有必然聯系。這樣的推論恐怕沒有多少實際意義,倒不如研究一下“流氓”在不同的社會文化中的存在形態和活動方式的差異更有價值。
為了證實“流氓性”在國民心理中的根深蒂固,王文舉出了秦始皇、董卓(按:王文稱董為“專制帝王”,不確,董并未做過皇帝)、曹操、蘇峻、桓康等以兇殘暴虐著稱于世的人物被奉為神明,以及民間信仰中有諸如“蔣神”、“五通神”、“泰山三郎”、“草鞋四相公”一類的品德惡劣、流氓成性的神靈的現象,用以說明“由于傳統社會中專制權威巨大威懾力量對國民信仰心理的長期作用”,“與專制權力的膨脹結合在一起的流氓性,可以非常直接方便地轉化成為國民心目中崇高的神權和神性”。這種說法也有似是而非之處。中國宗教的特點之一,就是一直保持了“巫教”的因素和特征,民間信仰的神靈多不勝數,來源復雜,生前行為乖張或死亡情形異常的人物容易轉化為神靈,甚至許多動物和無生命的物件(如蛇、黃鼠狼、狐貍、樹木、石頭等)也成為民間供奉的對象,因而不能因為有一些流氓型人物死后成為神靈或某些神靈帶有流氓性,就斷言國民有崇拜流氓的心理。事實上,在龐大的神靈隊伍中,由流氓人物轉化而來或帶有流氓性的神靈所占比例很小,而且對這些神靈的崇拜還常常被視為“淫祀”而遭到士大夫的指責和取締。此外,兇殘暴虐或品德不端的人物轉化為神靈,中古以前還時有所見,但宋代以后,也就是王文所說的流氓文化惡性膨脹的時代,隨著儒家教化在基層社會的開展,此類現象相對來說反而更少見一些。如果要證實流氓神崇拜與國民心理之間具有直接的對應關系,似需要對上述現象作一些解釋。
關于明代流氓階層膨脹的社會原因
王文認為,中國的流氓文化在明代得到空前的發展,惡性化程度迅速躥升,其表現有三:第一,官僚體系的日益墮落,使得流氓文化迅速改變以前的非主流地位,而通過國家權力執掌者的權威操作而具有了制度性的意義,成了“國家行為方式”的典型特征;第二,在規模和惡性化程度這兩方面,流氓文化在明代中后期都呈現出急遽擴大和升級的態勢;第三,流氓文化在明代中期以后迅速向全社會蔓延,并成為社會的整體性狀。筆者認為,王文的上述判斷,實際上應分解為兩個問題:一個問題是明代的流氓問題是否比以前更加嚴重和惡化?另一個問題是流氓文化是否在整體社會文化體系中占據了主流性的、決定性的地位?前者屬于經驗現象層面的問題,后者屬于價值判斷層面的問題,不可混為一談。
與以前的朝代相比,明代的流氓問題是否更加嚴重和惡化了?這個問題需要經過嚴格的對比研究才能作出確切回答。受歷史資料所限,進行嚴格的對比研究并不容易。不過,從筆記小說中的記述來看,明代的流氓確實為數眾多,活動方式復雜多樣,因此我們大體上可以接受王文關于明代流氓問題惡性膨脹的判斷。問題是,僅僅根據當時人對官場腐朽、世風敗壞的一些議論,以及流氓活動的一些事實,就斷言明代社會根本性的、整體性的“流氓化”了,這未免失之輕率。在每一個朝代的后期,都會出現政治黑暗腐敗、倫理秩序失范、越軌行為增多的局面,也會出現以“世風日下、人心不古”為基調的議論和嘆息,這幾乎是一種規律性的現象,不獨明代為然。當然,隨著人口規模和社會經濟成份的復雜化,越往后來,包括流氓活動在內的種種社會失范現象表現得越嚴重,但這些現象始終是作為“反文化”存在,并未上升到主流性的地位。就明代后期的情形而言,盡管確實存在著政治腐敗、道德滑坡的現象,但整個社會還是富有活力的,在社會經濟、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方面都有很大發展,以致中外許多學者聲稱從明代社會發展中看到了中國“走出中世紀”的曙光。如果“流氓文化”在明代后期成為“社會的整體性狀”,明代社會文化“在整體性狀上呈現著極度的怪誕和扭曲”,上述各方面的巨大發展還能夠發生嗎?難道是“流氓文化”的膨脹創造了社會經濟的繁榮?
因此,筆者認為,在明代,如同在其他朝代一樣,流氓問題仍然只是一種社會病態現象;我們可以說明代存在著嚴重的“流氓問題”,但卻不能說明代的社會與文化從整體上流氓化了。王文根據明代小說對欺詐現象的大量描述,證明當時流氓文化的惡性膨脹,其實文學作品透射出的社會事象雖然不乏真實的成份,但也往往不免有夸大以至變形的成份,不可完全信以為真。比如,晚明小說中描寫了不少在婚前和婚外發生性關系的女性形象,我們可以相信當時確實有這樣的事情存在,但絕不可據此認為當時的女性都是性開放主義者,更不可斷言當時已進入性開放時代。同樣,在文學作品中,大多數商人都被賦予貪婪、欺詐的性格,而就實際情形而言,盡管欺詐的確是商業活動中的常見現象,但絕非商業活動中通行的行為準則,更非中國商人特有的品性;倘若如此,中國的商人之間以及商人與社會其他階層成員之間就不可能維持恒定長久的關系,規模浩大的商業經營也不可能順利開展和運行。一些研究表明,明清時期在商界赫赫有名的徽州商人和山西商人,總體而言,在經商活動中是很講究誠、信、義等商業倫理道德的,這是他們取得巨大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張海鵬、唐力行,1984;張正明,1995:159)。
至于明代流氓階層膨脹的原因,王文只用三言兩語提及城市經濟的發展,并認為這只是表層的次要原因;而根本性的原因,則是明代“皇權的專制性發展至前所未有的程度,以及由此而產生的對權力體系的依附之空前強化”。在這一點上,筆者亦有不同看法。首先,專制皇權的強化并不一定導致官僚集團的腐敗和社會道德的墮落。學術界討論明代專制皇權的空前強化,列舉的證據大多集中于明朝初期,而朱元璋這位不遺余力地強化皇權的開國皇帝,身上恰巧帶有濃重的流氓氣,以致談論“流氓皇帝”的學者,常常將他與漢朝的開國皇帝劉邦一起舉為例證。然而,明初的社會并未因此而出現“流氓化”趨勢;相反,這位極端專制集權的流氓皇帝,采取了最嚴厲的措施打擊社會上的流氓分子(陳寶良,1993:155-156),倒是創造了一個社會秩序相對穩定、社會風氣相對醇樸的社會環境。其次,統治集團的道德腐敗以及不擇手段地肆意掠奪社會財富,當然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和促進社會上不良因素的滋生,但也應看到,統治集團自身盡管日益腐朽化,但他們卻并不甘心讓社會徹底沒落下去,在聚斂財富的同時,他們也很關心社會秩序問題。明代后期有許多士大夫對倫理道德的墮落表示憂慮和譴責,這一方面固然說明當時的社會確實出現了嚴重的道德危機,另一方面也說明士大夫集團并未完全喪失良知,不少人還在思考,還在行動,試圖挽回頹風,重振社會道德。
筆者認為,統治集團的腐敗墮落確實是明代后期流氓階層膨脹、流氓風氣蔓延的重要動因之一,但同時也不能忽略,商品經濟的快速發展,城市生活的空前繁榮,也是流氓階層滋生蔓延的決定性的和關鍵性的因素。應該說,流氓這類人物所在多有,并非是城市的特產,但城市確實是流氓滋生的適宜溫床,流氓活動的主要場所,這無論在中國還是在歐洲都是如此。這是因為,一方面,城市就像一塊巨大的磁鐵,會吸引和聚攏大量的物資財富和人口,失去生活資料或期望改善生活境遇的農民往往會涌入城市謀生,而城市并不能為涌入的人口提供足夠的正當職業以維持生存,許多人便只能依靠欺詐、盜竊、乞討之類的手段謀生;另一方面,城市是達官貴人、富商大賈們集聚的場所,他們需要大量的隨從、仆人和打手,許多沒有正當職業的城市游民便是依附于上流社會討生活,這些人常常在主子的非法活動中充當幫兇,也常常依恃主子的權勢進行流氓活動(王春瑜,1991;謝和耐,1995:64-72;奇波拉主編,1988:65-66、75-76)。唐代以前,都市一直就是流氓麇集的地方。從唐代后期開始,中國社會出現了被學術界稱之為“唐宋轉型”或“唐宋變革”的深刻變化,城市經濟的飛速發展,社會流動性的空前提高,是這一社會轉型的重要標志(謝和耐,1997:274-276)。宋代以來,隨著 “社會的城市化”,“城市社會的弊端”也開始變得更加明顯和嚴重(費正清、賴肖爾,1992:143-144)。到了明代,城市經濟達到空前繁榮的境地,出現了“小城市起來越大,大城市起來越多”的都市化發展趨勢(劉石吉,1987),遂為流氓階層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更加廣闊的空間和更加肥厚的土壤。明代城市經濟最發達的地方,也是流氓活動最猖獗的地方,像“打行”那樣的組織化的流氓團伙,就首先出現在經濟最富庶的蘇州、松江等城市。相比而言,經濟比較落后的地方雖然也有流氓分子存在,但不容易形成規模,其活動方式和流氓手段也顯得比較粗陋簡單。可以說,流氓階層的膨脹,是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的副產品。
政府的社會控制能力在社會經濟發展與都市化程度提高的條件下未能相應增強,是造成流氓階層膨脹、流氓活動猖獗的另一項重要原因。學術界普遍認為,唐宋轉型在政治層面的重要表現,是皇帝集權和獨裁的程度明顯增長,有學者甚至認為,中國的“皇帝獨裁體制”是宋代以后成立的,宋代才是中國“專制國家”的起點(檀上寬,1995:490-491),或者說宋代才是中國歷史上“第一個較成熟的郡縣制國家”(汪暉,2000:32-33)。但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度不斷發展,并未帶來政府在社會控制和管理方面的能力的增強。不少學者認為,唐代后期以降的中華帝國是以“小國家”為標志的(包弼德,2000:76-77)。在人口和資源的規模不斷擴張的條件下,行政城市的數量和官僚隊伍的規模卻沒有隨之增長,官方涉足社會事務的態度逐步下降。甚至有學者認為,晚期帝制中國正是靠有系統地減少基層管理功能的范圍、鼓勵降低地方體制內官僚政府的效用才得以延續和維持(施堅雅,1991:40—47)。就城市而言,宋代以來其經濟功能不斷增強,坊市制度和城郭的限制均被打破,涌入城市的人口越來越多,大大提高了控制和管理的難度,而地方政府能夠投入的人力和物力卻嚴重不足,只得將大量的社會管理事務交由地方精英主導的基層社會組織處理,這些基層組織規模都不大,在控制有固定居住場所的居民方面還能發揮一定效力,但對于居無定所、四處活動的游蕩者就很難鈐束管制,從而使流氓分子和團伙獲得廣闊的社會活動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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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石吉,1987,《明清時代江南江南市鎮研究》,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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