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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西南總督與民族社會沖突調控

未知

明代督撫研究,近年來治明史者多所關注。明代西南民族地區的治亂,亦為民族史研究長時期探討的議題。明代總督之設始于西南,但明代西南總督之制的研究,迄今尚無系統性探討之作。明代西南總督之設,緣起于邊疆民族地區大規模社會沖突。終明一代,西南總督之置罷更替,轄區之寬狹,事權之大小,調控力度之強弱,無不與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的狀況息息相關。所以,無論是明代西南總督之制的研究,或是明代西南民族地區治亂之探討,均須將明代西南總督與民族社會沖突的調控加以全面的聯系。本文擬就這一專題做初步探討。

一、西南總督之置罷與民族社會沖突的狀況

明代邊疆總督之設,北有三邊、薊遼,南有兩廣、西南。而西南總督之轄地,主要是湖廣、四川、貴州、云南四省。清龔文彬《明會要》云:“正統六年正月,征麓川,以兵部尚書王驥總督軍務。此設總督之始。”(注:《明會要》卷34《職官六·總督總制》。) 以王驥為總督,是明清總督之制的發端。麓川,為明代云南邊疆民族地區。明初征伐麓川,凡三次,史稱“三征麓川”。(注:參見《明史》卷171《王驥傳》。) 明征麓川的起因,乃麓川土司思氏反亂,據地自雄,西南邊疆民族地區動蕩。三次征伐,從明英宗正統六年(1441)至十三年,發兵多達15萬人,除云南、湖廣、四川、貴州外,南京直隸及兩廣官兵也在征發之列。故西南總督之設,是明王朝平定西南民族地區大規模社會沖突的一種特殊舉措。從明英宗正統六年王驥肇其始,明代西南跨省性總督的設置,幾乎都與西南民族地區的社會沖突有著直接的聯系。 明代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激烈、頻繁,尤以貴州為最,有人曾逐年進行統計,“明代276年中,貴州發生戰事的年份共有145年,占有明一代一半以上時間”。(注:劉學洙:《明清貴州沉重的軍事負擔》,《貴州師范大學學報》2001年第4期。) 《清史稿·土司傳》綜述明代西南民族地區治亂云:“明代播州、藺州、水西、麓川,皆勤大軍數十萬,殫天下力而后鏟平之。故云、貴、川、廣恒視土司為治亂。”(注:《清史稿》卷512《土司傳·湖廣》。) 當面對西南民族地區激烈的動蕩和社會沖突,明中央王朝最終的抉擇,均是專任總督,授予統轄西南數省軍務之特權。明代西南歷任總督,據《明實錄》、《明史》等史料統計,列表于茲。(注:本表據吳海麗《明代貴州總督列表》擴增、修訂而成,詳見吳海麗:《明代貴州督撫的設立及其區域軍事調控研究》,西南師范大學2003屆碩士畢業論文。)(見表一)

明代西南總督統計表表一 姓名 任職時間 設督原由 事權授予 正統六年正月至十四年十 總督軍務,統率南京直隸及云、湖、川、 王驥 一月麓川思氏反亂 貴等省軍。 正統十四年十一月至景泰元 侯琎 年八月 湖、貴“苗亂” 總督軍務,率貴、湖軍征討。 王來 景泰元年九月至三年十月 湖、貴“苗亂” 總督湖廣、貴州軍務,兼巡撫貴州。 石濮 景泰七年至天順元年 湖廣“苗亂” 總督湖、貴軍務。 程信 成化元年至四年 四川“都掌蠻叛” 提督軍務,節制川、貴數路軍兵。 伍文定 嘉靖七年三月至八年二月 云南安銓、鳳氏反亂 提督云南、四川、貴州、湖廣軍務。 嘉靖二十七年六月至三十二 張岳 年正月 湖、貴“苗亂” 提督湖廣、川、貴軍務。 嘉靖三十二年二月至三十三 屠大山 年正月 湖、貴“苗亂” 總督湖廣、川、貴軍務。 嘉靖三十三年正月至三十六 馮岳 年三月 湖、貴“苗亂” 總督湖廣、川、貴軍務。 嘉靖三十六年三月至三十八 王崇 年正月 湖、貴“苗亂” 總督湖廣、川、貴軍務。 嘉靖三十八年正月至三十九 石永 年四月 湖、貴“苗亂” 總理湖廣、川、貴軍務。 嘉靖三十九年四月至四十年 黃光升 五月湖、貴“苗亂” 總督湖廣、川、貴軍務。 董威 嘉靖四十年閏五月至九月 湖、貴“苗亂” 總督湖廣、川、貴軍務。 嘉靖四十年九月至四十二年 羅崇奎 三月湖、貴“苗亂” 總督湖廣、川、貴軍務。 趙錦 隆慶二年五月至三年三月 鎮防“夷情” 巡撫貴州,兼督湖北、川東等處軍務。 王諍 隆慶三年四月至四年四月 鎮防“夷情” 巡撫貴州,兼督湖北、川東等處軍務。 阮立中 隆慶四年四月至六年二月 鎮防“夷情” 巡撫貴州等處,提督軍務。 曾同享 萬歷四年三月至四月 鎮防“夷情” 巡撫貴州,兼理湖北、川東等處軍務。 萬歷十五年二月至十六年 肖彥 四月鎮防“夷情” 巡撫貴州,兼理湖北、川東等處軍務。 萬歷二十二年十月至二十 邢玠 四年播州楊氏反亂 總督川、貴軍務。 萬歷二十七年三月至二十八 總督川、湖、貴軍務,兼理糧餉,巡撫四 李化龍 年八月 播州楊氏反亂 川,賜尚方寶劍。 萬歷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三 王象乾 年九月 平播之善后 總督川、湖、貴軍務,巡撫四川。 萬歷四十七年七月至天啟元 巡撫貴州,兼理湖北、湖南、川東等處 李枟 年十二月鎮防“苗患” 軍務。 萬歷四十七年七月至天啟元 巡撫云南、黃昌、畢節、川東、東川,兼理 沈儆玠 年十二月鎮防“苗患” 軍務,督川、貴兵餉。 張我續 天啟元年十二月至三年五月奢、安之亂 總督川、湖、云、貴,賜尚方寶劍。 總督貴、云,兼制湖廣辰、衡等處軍務, 楊述中 天啟二年十一月至四年四月奢、安之亂 兼理糧餉。 朱燮元 天啟二年十一月至五年四月奢、安之亂 總督川、湖軍務,兼理糧餉,巡撫四川。 蔡復一 天啟四年四月至五年四月 奢、安之亂 總督云、貴,巡撫貴州,賜尚方寶劍。 朱燮元 天啟五年四月至六年六月 奢、安之亂 總督川、湖、云、貴、廣西,賜尚方寶劍。 閔夢得 天啟六年閏六月至十二月 奢、安之亂 總督貴州、四川、湖廣。 天啟六年十二月至崇禎元年 總督川、貴、云、湖廣、廣西軍務,兼理糧 張鶴鳴 六月奢、安之亂 餉,巡撫貴州、偏、沅。 總督川、貴、湖、云、廣西軍務,兼理糧 朱燮元 崇禎元年六月至十一年三月奢、安之亂 餉,賜尚方寶劍。 代朱燮元總督川、湖、云、貴軍務,兼巡 李若星 崇禎十一年至? 安氏余亂 撫貴州。 明代西南總督的設置,從英宗正統六年至崇禎末年,前后延續200余年,其時間之長,為全國各區域之最。其間,先后設立33任總督,任職時間最短者為數月,最長者達10余年。就全國各區域比較而言,西南總督雖最早設置,延續時間最為久長,但有學者將明代西南總督認定為暫設總督,這與同為邊疆地區的兩廣、三邊和薊遼為定設總督有明顯的不同。(注:參見靳潤成:《明朝總督巡撫轄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119—136頁。) 探究其成因,西南與其他三地總督設置的目的不同有著直接的關系。兩廣、三邊、薊遼總督之設,雖同有調控邊疆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的目的,如兩廣總督因景泰三年(1452)兩廣苗民起事而設,(注:參見《明史》卷73《職官志二》。) 三邊總督因開城土官滿俊起事而于成化四年(1468)始置,(注:參見《明史》卷178《項忠傳》。) 但抵御外族入侵(兩廣之抗倭、三邊和薊遼之御外)及平定地方之動蕩、起事(如兩廣之曾一平起事),亦是三地總督之重要職能。而明代西南總督之設,并無御外之責,其主要目的和職能均為調控西南民族地區的社會沖突(前表所列33任總督設置原由均為應對西南民族沖突),故中央王朝對西南總督任命同時,時有“著按限前去,事完回京”之語。(注:參見《明神宗實錄》卷278,萬歷二十二年十月己未。) 明代西南總督之設,時置時罷,更替頻繁,看似淆亂無序,實則有章可循。萬歷三十三年(1605),吏科給事中侯慶遠為平播后議罷總督事上言:“臣反復思維總督之設,大都由兵興也。往嘉靖中以征苗故,改貴州遠臣督之。旋以苗平議罷,但令貴撫建提督軍門之號,及得兼制湖北、川東耳。邇者皆以征播故,改四川撫臣督之,亦出一時權宜,借之聯三省兵力耳。今播地已成郡縣……斯亦罷督復撫之日也。”(注:《明神宗實錄》卷413,萬歷三十三年九月辛卯。)侯氏上言,揭示了明嘉靖中期至萬歷平播50余年間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與總督置罷、事權大小之間的內在聯系。嘉靖“征苗”與萬歷“征播”,是明代中期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的兩個高峰期,也是西南總督的轄區、事權最大的時期。這時期的總督,以督為主,兼任巡撫。從嘉靖末至萬歷中期的20余年間,是“征苗”與“平播”兩高峰的間歇期,也是大規模社會沖突平息后的善后、鎮撫期,故連續5任總督均巡撫貴州兼督湖北、川東軍務(詳見前表),即如侯氏所云,“但令貴撫……兼制湖北、川東耳”。這時期,應是西南歷任總督轄區、事權最小時期。這時期總督事權退居次要,以撫為主,兼督軍務。 據前表,縱觀明代200余年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的狀況與總督置罷的歷程,大致可劃分為四個歷史階段:(注:吳海麗將明代貴州總督按四個階段劃分,除第四段筆者認同外,其余重新劃分,詳見吳海麗:《明代貴州督撫的設立及其區域軍事調控研究》,西南師范大學2003屆碩士畢業論文。) 第一階段是從正統六年至嘉靖七年(1528)80余年間,先后設6任總督,主要應對麓川思氏反亂、湖廣貴州“苗亂”、四川“都掌蠻叛”和云南安氏、鳳氏反亂。其中,王驥“三征麓川”和侯琎、王驥景泰元年平定“苗亂”是這時期民族社會沖突最激烈時段,從正統六年至景泰三年的12年間,不間斷地連續委任王驥、侯琎、王來為總督。可見,西南總督設置的啟始時期即為西南邊疆民族社會沖突的第一個高峰時段。此后,由景泰至嘉靖初,為相對穩定期。這70余年間僅委任3任總督,且時斷時任,每任時間甚短(石濮、伍文定均為1年,程信4年)。 第二階段,從嘉靖中期總督張岳“征苗”至萬歷中期播州揚氏反亂前,約為50余年。這時期總督多達13任,為各時段之最。明中央對西南總督的委任,更換頻繁,但連續性強,從嘉靖二十七年至隆慶六年(1572),25年間不間斷地連續設置11任總督;這期間的總督轄區、事權相對穩定。50余年間,民族社會沖突的高峰在嘉靖中期的張岳“征苗”,故總督張岳任期為13任總督中最長者,有近5年時間(嘉靖二十七年六月至三十二年正月)。張岳“征苗”之后,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相對緩和,規模小而零散,破壞程度低,進入又一個相對穩定期。故張岳之后的12任總督旋置旋罷,頻頻更換,大多任期1—2年。其中,最短者為曾同享,僅2個月(萬歷四年三至四月)。總督轄區亦縮小至西南歷任總督之最。 第三階段為萬歷二十二年至天啟元年的20余年,其間先后委任5任總督。前兩任邢玠、李化龍正值播州楊應龍反亂,川貴兩省大規模沖突、動蕩的高峰時段,其中尤以李化龍“征播”為最。此后的三任總督均以善后為其主要職責,處于社會沖突相對緩和時期。 第四階段由天啟元年至崇禎十一年(1638)。近20年間,先后爆發水西土司安氏、永寧土司奢氏反亂,川、貴、云、湖數省動蕩。明王朝于這時期連續委任9任總督。其中朱燮元總督轄區、事權在數年時間內三次變動,先是與楊述中分轄云、貴、川、湖四省軍務,楊主貴、云,朱主川、湖(天啟二至四年);繼而與蔡復一共掌西南大局,朱仍主川、湖(天啟四至五年);此后朱獨掌西南全局,總督四川、貴州、湖廣、云南、廣西五省軍務,兼理糧餉,掌尚方寶劍,大權集于一身,最終平定奢、安二土司引發的大規模社會沖突和動蕩。 縱觀明代200余年西南總督的設置歷程,30余任總督的設置與罷免、總督事權授予、轄區大小,無不圍繞著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的調控這一中心,這是明代中國各邊疆民族地區總督之制中,西南地區最為突出、鮮明的區域特征。受這一特征的影響,明代西南總督均因應民族社會沖突的狀況而暫設,時置時罷,總督轄區的大小、事權的高低始終處于不穩定的變動狀態。

二、設督之爭與民族社會沖突的應對之策

以總督統率數省大軍,平定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的方式及其功績、作用,從第一任總督王驥始,就有不同的評價和爭論。朝中“議者咎驥等老師費財,以一隅騷動天下”。(注:《明史》卷171《王驥傳》。)此后的總督設置,每一個重要歷史階段大多皆有激烈的爭論。爭論的重點,都要將總督的設置與調控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的應對之策和舉措聯系起來。 明王朝以總督張岳大舉“征苗”始于嘉靖二十七年。但早在憲宗成化十一年,湖廣總兵官李震等奏:“苗賊攻掠獲利……千萬成群,殺掠無算……欲如正統、景泰年間靖遠伯王驥等事例,統調京營及云、貴、四川、南直隸軍官軍……會兵搜剿殄滅。”兵部“以為非宜”。明憲宗曰:“蠻夷滑夏,自古有之。要在邊將羈縻得宜,使不敢越境為亂而已,曷以殄滅為快。”(注:《明憲宗實錄》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面對剿與撫兩種之策,地方官吏有好大喜功,動輒主剿之傾向;朝廷則以“邊將羈縻得宜”,以撫為主。故西南總督之設,通常與民族地區社會沖突激烈,邊疆局勢動蕩,明王朝以大軍征伐的極端舉措直接聯系起來。明大軍于萬歷征播后,吏科給事中侯慶遠在討論川、黔總督罷設時云:“若乃罷督臣于蜀,而更設督臣于黔……改黔撫為督,則播人必懼而狼顧。”(注:《明神宗實錄》卷413,萬歷三十三年九月辛卯。)大戰之后的西南民眾(播人),對總督的恐懼心理,應是“大都由兵興也”的總督之大肆征剿的反應,是西南民族地區民眾受土司反亂和明朝大軍征伐雙重苦難的真實感受。因此,明中央王朝對西南總督之設頗為審慎。縱觀明代西南設督的歷程,大多率先由西南地方官吏上奏,幾經爭議而定。天啟年間,水西土司安氏反亂,“兵科給事中胡永順疏陳黔事,言:‘……今黔人意專主于剿,廟堂之上半出于撫。第言剿者,但知賊之當剿耳,不顧我之能辦剿與否也;言撫者,亦但知我之力未能剿耳,亦不問賊之當撫與否也。’”(注:《明熹宗實錄》卷39,天啟三年十月丁卯。)剿撫之爭,伴隨總督之設而始終。主剿者,多西南地方官吏;而“廟黨之上半出于撫”,為朝議主流。

三、總督事權與民族沖突的調控

明代西南總督,為西南民族社會沖突調控而設,是明中央王朝以剿為主的調控方略具體實施的主要表征。但是,深入探究明代西南總督的設置和事權的授予,實則存在兩類:一為平定沖突,一為防范、化解沖突。總督在進行民族社會沖突調控的實踐中,剿、撫兩種調控方式和手段,是很難截然劃分的。平定沖突之總督,以剿為主,以撫為輔,此類總督,為西南總督之主體;防范、化解沖突之總督,多處于沖突平緩期,大戰后恢復期,自然以撫為主。兩類總督的共通點,“大都由兵興也”,均為承擔調控西南民族社會沖突之責的封疆大吏,故總督事權之授予,沖突調控手段、措施之選擇,調控力度之大小,均與各時期西南民族社會沖突的狀況和明中央王朝調控方略的抉擇有直接的關系。 就明代數十位西南總督的事權授予而言,萬歷以來明代后期總督的事權授予明顯大于中、前期的總督,這與明代西南民族社會沖突后期(萬歷、天啟、崇禎)大于中前期(正統、景泰、嘉靖)的社會狀況兩相對應。就各歷史時期西南總督事權最大,轄區最廣的代表而言,明中前期以正統王驥、嘉靖張岳為最,明代后期以萬歷李化龍、天啟朱燮元為最。此四人均為明代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最激烈時期受命總督,在平定沖突類總督中,頗具代表性者。明代中后期的設督之爭,以剿為主方略的倡議者大多以王驥、張岳為其效仿的成例,如成化十一年李震上奏設督云:“欲如正統、景泰年間靖遠伯王驥等事例。”(注:《明憲宗實錄》卷142,成化十一年六月甲辰。)萬歷末,“張鶴鳴疏議紅苗事言……集數萬之兵,請數十萬之餉,設一督臣,如嘉靖張襄惠岳事例”。(注:《明神宗實錄》卷547,萬歷四十四年七月乙酉。)據考,明中央委任西南總督,明確其轄區者,始于景泰初年之王來,“總督湖廣、貴州軍務”,(注:《明英宗實錄》卷196《景泰附錄14》,景泰元年九月癸丑。)從嘉靖始,西南總督基本固定在湖廣、四川、貴州三省軍務。至天啟年奢、安之亂時轄區擴大。到明末朱燮元總督“川、湖、云、貴、廣西”軍務。(注:《明熹宗實錄》卷58,天啟五年四月戊戌。)總督事權,以軍務為主,兼理其他。但明中央王朝明確總督軍務,且兼理糧餉,賜尚方寶劍者,似從萬歷李化龍平播肇始其端。萬歷二十七年三月李化龍“以原官總督川、湖、貴軍務,兼理糧餉”,(注:《明神宗實錄》卷332,萬歷二十七年三月己亥。)此時尚未賜劍。四川綦江陷落,西南局勢危急,同年八月“科臣張輔之上言,‘……將領自副總而下,聽督撫重處,無已尚方之劍不可特賜,如寧夏、朝鮮故事乎!蓋事大則權不得不重,勢急則法不得不嚴……’上然其言……總督李化龍賜劍以重事權,不用命者必軍法從事”。(注:《明神宗實錄》卷338,萬歷二十七年八月丁丑。)平播之役,時稱“而以督臣李化龍統之,征兵轉餉,幾半天下”,(注:《明神宗實錄》卷354,萬歷二十八年十二月乙未。)統軍、調糧、軍法(尚方劍)三權之特授,均與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的激烈直接有關。平播之役后,明后期總督多兼理糧餉(詳見前表“事權授予”),但明代數十任總督,史籍記錄賜劍者,李化龍之后,僅明代后期張我續、蔡復一、朱燮元三人。賜劍之時所授權限,以朱燮元最高,“自大將以下不用命者,以賜劍從事”。(注:《明熹宗實錄》卷58,天啟五年四月戊戌。)蔡復一曾專為賜劍所授權限上疏云:“李化龍之督三省也,賜劍誅副將以下……今臣教書只云賜劍以重事權,所誅自都指揮始……是總督威令在黔已輕,而又安得重于滇蜀也。”(注:《明熹宗實錄》卷57,天啟五年三月癸亥。)可見,賜劍是中央王朝給予總督“以重事權”的特殊舉措,賜劍與否,事權之限定,至為審慎,與西南民族地區社會沖突的激烈程度,征剿用兵之規模均有密切的聯系。 以剿為主,平定沖突類的總督偏重軍事,統合數省大軍,以行征伐之責。但是,剿撫并用,平定沖突與化解沖突多種調控方略和手段兼有的狀況,仍是此類總督較為普遍的現象。以張岳、朱燮元為例,張岳征苗,提出“故臣以為必以兵力一大創之,然后撫可定,守可固”的方略,(注:《明世宗實錄》卷353,嘉靖二十八年十月癸卯。)據貴州、湖廣苗疆社會沖突激烈的不同程度,而采用征剿“貴苗”,招撫“湖苗”之策。“貴苗”破后,其首領投奔“湖苗”,張岳為此受責,“上曰:‘朝廷設置總督,欲其事權歸一,以盡除苗患。張岳……又稱湖苗聽撫,乃今失事重大”。(注:《明世宗實錄》卷372,嘉靖三十年四月庚午。)明代西南總督中,朝廷所授事權最大、轄地最寬的朱燮元明確提出“以守為戰,以戰寓撫”(注:《遵義府志》卷42《藝文一》。)的方略,并上奏崇禎帝:“御蠻之法,治與不治,既來則安,不專在攻取也。”(注:《明懷宗實錄》卷3,崇禎三年九月己卯。)注重收撫人心,招撫“順苗”。可見,即便在社會沖突最激烈時期承擔統率大軍征剿重任的部分有戰略眼光的西南總督,在其具體實施明中央王朝的調控方略時,也并未將剿撫完全割裂開來。 防范、化解沖突類總督,包括大戰之后恢復期的善后總督,以及社會相對平穩,沖突緩和期的鎮撫總督。其中,以調停善后總督最具代表性。善后總督既有以征剿為主的總督轉而專心善后,亦有朝廷之專任。天啟、崇禎綿延數十年的大規模社會動蕩和沖突平定后,統率數十萬大軍的總督朱燮元迅即轉向恢復社會生產、生活,緩和社會矛盾,化解社會沖突。并針對西南民族地區大戰之后的實際情況,對再度用兵,提出“惟當明定疆界,使諸蠻自耕牧,遵往制,職貢賦,數世之利也”。“遂傳檄諸蠻……諸蠻感服,爭納土獻重器,燮元分以地俾世守,凡蠻俗虐政苛斂,一切除之。……西南悉寧。”(注:《明懷宗實錄》卷3,崇禎三年九月己卯。)崇禎十一年,朱燮元卒。時人評曰:“黔、蜀多故,所向成功,安位納土,西南賴之。”(注:《明懷宗實錄》卷11,崇禎十一年三月丁亥。)平定沖突,“所向成功”;化解沖突,“安位納土”,故“西南賴之”。專為善后而設的西南總督,平播后之王象乾頗具代表。萬歷二十八年總督李化龍以丁憂回籍守制,內省按臣上書云,“播稱沃土,人人垂涎”,戰后混亂,為爭占地“漫無統紀,互相爭殺”,黔、蜀兩地不問,“則彼處望新督臣之至,情甚急矣。伏祈即賜點用……以圖善后長策。”(注:《明神宗實錄》卷352,萬歷二十八年十月庚寅。)遂有萬歷二十九年王象乾“總督川、湖、貴州軍務,巡撫四川”。(注:《明神宗實錄》卷355,萬歷二十九年正月癸亥。)明代西南設督之議,多為平定沖突戰事,為善后而議而設,并不多見,但化解沖突的效果明顯。王象乾就任后的首要責任,是“奉旨清疆”。當時,“播地既平,清疆議起,屢敕兩省會勘,累年不決”。(注:《明神宗實錄》卷405,萬歷三十三年正月甲午。)其原因在于“因撫臣各為其地,議論不一,故添設督臣以總理之”。(注:《明神宗實錄》卷377,萬歷三十年十月癸己。)而播地清疆,事涉黔蜀兩地土司及民眾利益,王象乾依托“熟知疆事”的當地有識之士,妥為處理。萬歷三十三年,“兵部都察院會奏:‘黔蜀清疆一事,督、撫、按紛紛持議五年于茲矣。……又言‘總督王象乾調停善后,功在封疆。’”(注:《明神宗實錄》卷408,萬歷三十三年四月丁卯。)顯然,王象乾的事權,重在對黔蜀兩地因播地之爭的“調停善后”。其在任4年多(萬歷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三年九月),“定黔蜀之分疆,完拓地之全局”,(注:王象乾上疏言職任語,《明神宗實錄》卷377,萬歷三十年十月己丑。)是他的主要責任,也是傾其全力要實現的目標。 明代西南民族地區的社會沖突,大多包含了“虐政苛斂”與民眾反抗,地方割據與邊疆統一兩類性質截然不同的社會矛盾。明代西南總督的設置,雖有維護邊疆統一的意義,但大都是社會矛盾發展至難以調和的極端狀況所采取的極端舉措。總督大軍征討,帶來的是西南民眾的巨大痛苦和社會生產的極大破壞。明代西南民族地區的開發努力和成就,在很大程度上為頻繁、激烈的社會沖突和動蕩所消耗、吞噬,是為史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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