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當代中國媒介權力與政治權力的結構變遷
程金福
四、輿論監督:當代中國媒介權力與政治權力結構關系的突破 中國的新聞改革的提出,是在黨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后(林楓,1997:6)。起初只是新聞報道實踐的具體微觀的改革,譬如,1981年11月,在慶祝新華社建社50周年茶話會上,習仲勛代表中央書記處對新華社的新聞報道提出了“真”(真實)、“短”(短篇)、“快”(時效)、“活”(活潑)、“強”(思想性)的“五字方針”。但新聞改革的思考卻并不局限于此。童兵指出:“‘文化大革命’以后新聞界認真思索的一個問題是:今后在黨組織特別是黨中央犯錯誤的時候,黨領導下的新聞事業特別是黨的機關報,能不能不犯或少犯錯誤?能不能監督和幫助黨糾正和消除錯誤?”(童兵,1994:211)這樣的問題的思考,一方面有1978年《人民日報》刊載“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的具體實踐的促動,[2]也和鄧小平反思毛澤東時代政治權力過于集中導致社會災難而于1980年8月18日發表的講話“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密不可分(鄧小平,1983:288-289)。顯然,這樣的問題的思考已不再是微觀層面的,也不再是新聞業務的思考范圍。在其實質上乃是動搖了媒介權力對于黨(政治)權力的絕對性從屬地位,媒介權力是否可以發揮作用和影響力,以糾正黨(政治)權力的錯誤?這樣的問題思考,有一個重要的邏輯前提,就是黨(政治)權力是有可能犯錯誤的,是有著不代表民眾利益的現實可能性的。正是這樣的邏輯前提構成了對官方“喉舌論”理念下媒介權力從屬于黨(政治)權力的結構關系的動搖。因為如果建立在一種邏輯前提下,即黨(政治)權力的行使始終代表著民眾利益,那么黨(政治權力)也就不會出現錯誤,媒介權力也就沒有必要擺脫對于黨(政治)權力的從屬地位,談什么糾正黨(政治)權力的錯誤。 1987年10月,黨的十三大報告中提出了政治體制改革的各項改革措施,包括“實行黨政分開”、“進一步下放權力”、“改革政府工作機構”、“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等,在“建立社會協商對話制度”部分提出: 要通過各種現代化的新聞和宣傳工具,增加對政務和黨務活動的報道,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支持群眾批評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不正之風作斗爭。 劉蓉華認為:“這是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將‘輿論監督’寫進自己的全國代表大會報告。”(劉華蓉,2001:148-149)李良榮進一步認為:“雖則利用新聞媒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一直是我們黨報的傳統,但系統地全面地提出輿論監督,在我們黨的新聞史上畢竟還是第一次。”(李良榮,2004:149)李良榮顯然也看到了黨在80年代提出的“輿論監督”和50年代提出的“批評與自我批評”的相關性。丁和根就認為:“而黨的報刊上所進行的群眾監督(批評與自我批評),正是后來黨所倡導的輿論監督的雛形。”(丁和根,2003:15-21) 但是,與20世紀50年代黨提出的“群眾批評(批評與自我批評)”[3]相比,再進一步分析1987年黨的十三大提出的“輿論監督”的官方語境,我們就會發現: 第一、“輿論監督”的提出,是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一部分提出來的。在其提出初期是作為政治體制改革的諸多制度中的一種——“社會協商對話制度”的一部分被提出的。而政治體制改革之所以要建立社會協商制度,主要是為了“正確處理和協調各種不同的社會利益和矛盾”。其中協調矛盾的主要思路就是通過“提高領導機關活動的開放程度”,來進行領導機關與群眾的溝通,以達“互相理解”。這種對新聞傳媒的功能的理解實際上包含了政府信息公開和受眾(群眾)“知情權”滿足的政治意義。“群眾”只有知情了解政治權力的行使,才能看清其中的缺點錯誤,也才能提出有效的“批評”。群眾的“意見”可以是表揚意見,也可以是批評意見;但“輿論監督”中所提出的群眾意見,則主要是指“批評”意見,以“反對官僚主義,同各種不正之風作斗爭”,以幫助避免政治權力行使過程中的失誤。十三大報告中提出的“輿論監督”,實際上明確為新聞傳媒所代表的群眾對于政治權力行使過程中的“缺點錯誤”的批評。 第二、從“群眾批評”到“輿論監督”,是從黨群關系的建構到權力結構關系建構的轉變。 “輿論”的西文表述為“public opinion”,西文的解釋為:views among the general public,中文也翻譯為“公共輿論”,在西方的學理上,“公共輿論”是來源于公眾,其內涵是公眾作為一個集體的意見,因而和個人意見比較,可以形成強大的輿論力量,這一力量所追求的目標則是維護公共利益,針對著公共利益的委托行使對象——公共權力的行使者,當其維護了公共利益,則公共輿論會形成輿論支持,而當其侵害了公共利益(即腐敗),則公共輿論會形成輿論壓力,從而約束和防范對公共利益的侵害。 而在官方的邏輯中,“群眾”作為主體,是在黨群關系中建立起來的,所以。群眾批評只是一種意見表達,批評的對象是黨的黨員領導干部,批評的內容則是黨干部工作中的錯誤和不足,包括貪污和官僚主義等,黨將“批評”和“自我批評”相結合,其指向是幫助黨的干部自我完善,改正缺點和不足,維護黨的形象。 而“輿論監督”則是在公共利益和其委托對象的關系中的建構。公共利益和其委托對象(公職人員)的利益并非一定是統一的,由于公職人員個人利益的存在,使得他有可能會出現侵害公共利益的情況。由于更加關注于侵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于是其邏輯指向就是強化對公職人員政治權力的監督和約束,“輿論”成了可以與政治權力制衡的一個重要力量。提出“輿論監督”,實際上是對于公眾意見表達的制度上的權力建構,公眾意見不再僅僅是一種意見表達,而可以作為一種權力,成為政治制度建設中權力結構的一部分。 從其影響來看,輿論監督的提出一方面動搖了“喉舌論”的關于新聞傳媒的單一角色定位,也動搖了媒介權力與黨(政治)權力的單一的從屬性結構模式;另一方面也開啟了當代中國大眾傳媒“輿論監督”的新功能建構,并為當代中國的大眾傳媒設置了一個全新的使命,即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于腐敗分子形成輿論壓力,以成反腐敗的重要一環。它為當代中國的傳媒實踐建構了當代中國媒介權力監督黨(政治)權力的最初合法性。此后的中國,無論是官方規范,還是傳媒自身,輿論監督作為一種理念都無法逃避。 然而,1987年十三大提出“輿論監督”,其突破意義也僅僅停留在傳媒實踐的新空間的拓展,以及在理念上對“喉舌”論中權力關系的動搖;并沒有在理念上建構出媒介權力與政治權力的新的明確的結構關系。黨在提出“輿論監督”的時候,看到的還只是“輿論監督”的積極建設意義,在認識上還沒有明確意識到“輿論監督”的實踐中所隱含的媒介權力與政治權力的矛盾。對于新聞傳媒發揮輿論監督功能的報道實踐,也提出了諸多亟待解決的問題,譬如,“輿論監督”作為來自“群眾”的一種對于黨(政治)權力的“批評”力量,到底是獨立于(黨)政治力量之外的一種社會力量呢?還是依然作為(黨)政治力量之一部分?如果是后者,新聞傳媒又將如何進行有效的“輿論監督”?這個問題涉及到與原來的“喉舌”功能的關系調整問題,實質上就是媒介權力于黨(政治)權力的關系結構的調整問題。 也由于“輿論監督”的突破之后未能建構起明確的新的媒介權力與政治權力的結構關系,導致了官方對于大眾傳媒的主動追求的顧慮重重,一方面大眾傳媒的主動揭露腐敗的新聞報道分明有利于黨反腐敗的政治需要,另一方面,如果因此就放棄黨的領導,則有可能“添亂”,妨礙黨政治合法性的存在。由此,當代中國的新聞傳媒在輿論監督的具體實踐的歷程上也就充滿了權力雙方的博弈與角逐。
結 論 有學者指出:“自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世界發生了重大變化。許多媒介體制已不適用于傳統的報業四種理論的分類了,特別是在那些發展中國家。不僅如此,自80年代以來,在社會主義國家,媒介功能和對媒介的控制也發生了顯著而且連續不斷的變化。”([美] 沃納?賽佛林,小詹姆斯?坦卡德,2000:370) 是的,當代中國的媒介功能和對媒介的控制確實發生了顯著的變化。新聞傳媒輿論監督新功能的確立,動搖了“喉舌論”的關于新聞傳媒的單一角色定位,以及媒介權力與黨(政治)權力的單一的從屬性結構模式;也為當代中國的大眾傳媒設置了一個全新的使命,即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對于腐敗分子形成輿論壓力,以成反腐敗的重要一環。它為此后的中國傳媒實踐開拓了新路,拓展了空間,也建構了當代中國媒介權力監督黨(政治)權力的最初合法性。當代中國新聞傳媒的實踐中所興起的“揭腐報道”正是此合法性空間的產物。 如果說,當代中國大眾傳媒輿論監督的新功能建構,在黨更多的是從反腐敗的現實政治需要出發,將大眾傳媒的輿論監督放在“完善監督機制”的政治權力結構的框架中去理解大眾傳媒的功能和角色的話;那么,對于當代中國的大眾傳媒自身,則是在一直以來的黨傳統的“喉舌論”功能定位之外,尋找到了一個新的自我角色和功能定位的空間。當代中國的新聞傳媒在黨反腐敗的政治需要中找到了自我角色和功能定位的新空間,在這個新空間里,大眾傳媒的追求和實踐,其成功的努力,其悲壯的探索,成了20世紀90年代之后,當代中國大眾傳媒發展道路上的一道亮麗的風景線。 近年來,黨開始著力以基層民主建設和黨內民主建設為突破口,來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在此構架下,媒介權力與政治權力的結構關系又當如何構建,新聞傳媒是否可以走出搖擺不定的角色定位?卻依然是一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注釋: [1]譬如1987年黨的十三大報告中提出“在改革開放的過程中,黨內反對腐敗的斗爭是不可避免的。”又譬如黨的十四大報告中,關于 “黨的建設”部分第三點標題“密切黨同群眾的聯系,堅決克服消極腐敗現象”,提出:“堅持反腐敗斗爭,是密切黨同人民群眾聯系的重大問題。” [2]1978年5月22日,《人民日報》第二版轉載了《光明日報》特約評論員文章“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開創了黨報史上的一個先例,即在黨黨中央指導思想(“兩個凡是”)錯誤的情況下,作為黨中央機關報的《人民日報》(在鄧小平、葉劍英、胡耀邦的支持下)為推動錯誤的改正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人民日報》社有人調侃說:“我們犯了一個推動歷史前進的重大錯誤”。說是“重大錯誤”,指的是違背了宣傳紀律,是“沒有組織紀律性”的表現。由于《人民日報》違背華國鋒等人意圖,編發了同“兩個凡是”針鋒相對的稿件,批評者指《人民日報》喪失了黨性。 [3]中央宣傳部辦公廳編.黨的宣傳工作會議概況和文獻(1951-1992).北京:黨中央黨校出版社,1994。參看其中收集之:1950年4月19日出臺的《黨中央關于在報紙上展開批評與自我批評的決定》,以及1954年7月17日出臺的《黨中央關于改進報紙工作的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