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新時期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制度現狀淺析及對策
陳晴
論文摘要: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原本在農民生活中一直扮演著生產資料和生活保障雙重角色的土地被大幅征用,由此產生了一個新的社會群體——失地農民。本文著力于通過失地農民在權益保障出現的問題,進而對出現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提出對策。
論文關鍵詞: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制度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高速發展,城市化與工業化進程不斷向城市外延的農村延伸,而在這過程中亟需大量土地,由此造成農民集體用地經由征用轉為國家建設用地,許多的農民從土地中剝離出來,失地農民的數量不斷攀升,這樣造成許多的農民被剝奪了居住權,當然城市化推進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廣大的農民只是希望在這個過程中,對于征地的程序和標準以及對待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的問題上,一些地方政府所采取的舉措能否更人性化,并能正確處理好經濟發展與土地征用、安置失地農民的關系。
一、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概況
隨著高考不斷擴招,大學新區的大規模建設尤其是大學城、大學灣等項目的上馬必然使得大量的城郊農村土地被國家征用,由此成為社會關注的新焦點。以福州大學城為例,總規劃用地l221.07hm2,其中占用農民耕地大約645.33hm2。因大學城建設征地受影響的上街鎮失地農民,據統計共有27666人。因征地失業的農民現在就業率占50%,由政府組織的勞動服務中介起到很大作用,大學城范圍內的各大高校,從事保潔、保安等后勤工作有1000多名失地農民另外還有給從事根雕、木雕等工藝品加工的農民批地且介紹買家,5000人左右;被聘請到外地人在當地所承包經營的基地里從事花卉種植養護1500左右。
據了解,對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辦法大致有以下三種:(一)一次性征地補償費(按照每人承包承包0.067hm2地計算,扣除補償安置費,實際上每個農民拿到手的補償安置費約一萬元左右);(二)勞動力的轉移;(三)施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總體來說,這些補償安置辦法盡管一定程度上不令人滿意,特別是不能滿足失地農民的個體利益,但較為及時的生活指向性安排即貨幣補償安置了大部分的失地農民,有力地保證了大學城規劃建設的順利開展。
二、失地農民在權益保障方面尚待解決的問題
(一)失地農民增收困難與就業安置
一次性的貨幣安置,盡管能減輕國土部門和用地單位的安置壓力,但對農民的生計出路缺乏長遠考慮。在經濟發達的東南沿海地區,第二、三產業比較發達,失地農民就業的機會比較大,一般很容易實現就業。但是,在一些經濟不發達地區,失地農民在補償金用完后,連最基本的生活都無法保障,這必然會給社會的安定帶來不穩定因素。而且,失去土地的農民,在沒有任何保障的條件下尋找就業機會,加大了就業風險與成本,增收困難。再加上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較低又沒有掌握熟練的做工勞動技能,在其他勞動力的競爭中明顯處于十分劣勢的地位,即便通過努力獲得了工作,但就業后的失業率也較高。
(二)失地農民獲得的經濟補償普遍較低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補償費以貨幣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給農民,這三種方式是國家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方式主要方式。但我國實行的貨幣補償政策的最大問題便是農民獲益太少。
(三)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不夠健全
盡管一些地區在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方面做了積極的探索和嘗試,但從全國范圍來看,真正系統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尚未建立起來,并且在全區面上也存在著不平衡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和諧與穩定,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長效機制,已成為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當務之急和重中之重。
三、對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所產生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城鄉二元經濟結構
對我國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所存在的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我國城鄉二元經濟結構主要表現為:城市經濟現代化的大工業生產為主,而農村經濟以典型的小農經濟為主;城市的道路、通信、衛生和教育等基礎設施發達,而農村的基礎設施落后;城市的人均消費水平遠高于農村;相對于城市,農村人口眾多等。這種狀態既是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結構存在的突出矛盾,也是這些國家相對貧困和落后的重要原因。發展中國家的現代化進程,可以說在很大程度上是要實現城鄉二元經濟結構向現代經濟結構的轉換。
(二)直接原因:現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
我國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所存問題產生的直接原因在于現行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其一,征用程序缺乏規范。其二,征地過程不夠透明。其三,征地補償標準合理性有待商榷。
(三)關鍵原因:“公共利益”擠占個體利益
我國失地農民權益保障所存問題產生的關鍵原因在于“公共利益”擠占個體利益。公共利益的存在是實現、發展和維護公民包括廣大農民利益的需要,農民收入的增長離不開公共利益。而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之間關系是相對立的利益關系,往往最終都要犧牲個人或利益權利,保全公共利益。 四、解決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問題的對策
(一)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1、逐步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決失地農民的溫飽問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在公民因各種原因導致難以維持最低生活水平時,由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程序給予款物接濟,以使其生活得到基本保障的制度。
2、完善基本社會養老保障制度,解決失地農民的老有所養的問題。目前我國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有待于加強,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制度建設還處于起步階段。
3、完善醫療保障體系,解決失地農民的老有所醫的問題。新型農村醫療制度確保廣大農民的醫療保障,但被征地農民群體是一個相對獨立群體,隨著農民失去土地,所以勞動方式也發生了變化,勞動的范圍擴大亦導致被征地農民超出了原先農村醫療保障范圍。
(二)建立以市場價格為標準的貨幣補償機制
制定征地標準時,應該始終貫徹科學發展觀的原則。首先,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起基礎性作用。一方面是務必尊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另一方面能夠限制對政府行政壟斷權力。第二,“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社會發展也要注重人的發展。因此,對于征用農村土地的補償,結合考慮各方因素。
(三)確保失地農民的自主選擇權
失地農民利益的維護最重要的莫過于保護農民的參與權和自主選擇權,失地農民的意愿表達與其利益的保障是緊密相聯的。只要擁有選擇權,失地農民才可以自主選擇,才能在不同補償政策、保障機制之間進行考量利弊,維護自身的利益。
(四)完善土地征用過程中的法律保障
現在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強,農民不僅在社會生產的各個領域,而且靠辛勤的勞動默默地創造著巨大的社會財富。而在我國農村土地征用的實際操作過程中,地方政府出于尋租的動力和政績的壓力考慮,為了達到政治利益和經濟利益的雙重最大化,在征地過程中,違背征地程序進行操作、違背法律規定進行土地征用的行為屢見不鮮。
(五)創新土地征用政策監管方式
在我國征地制度中,由于地方政府的國土管理機構也是屬于行政管理部門,其人事、財政關系都隸屬于地方,因此,對于地方政府領導“批條子”的行為往往無能為力,同時土地出讓金收入已經成為一種“土地財政”,造成我國對征地的監管非常薄弱,調控效果受到一定影響、征地案件頻發、查處阻力重重。當前,針對征地的管理,在征地范圍控制、補償、安置、程序等都“有據可依”的情況下,還需要在以下幾大方面下大功夫:其一,明確職責。其二,彌補法律缺陷和空白。其三,賦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一定的強制權力。再者,完善土地執法監察體制,對土地執法行為進行全程監督,依法查處任何的土地違法行為。對征地過程中的各種違背法律批地、違反規定占用土地等行為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必要的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