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縣幫扶失地農民試點工作情況調查分析
佚名
摘要:隨著景德鎮市建設經濟重鎮、旅游都市和特色瓷都及我縣建設“三城一中心”步伐的加快,征占農村土地的力度越來越大,失地農民越來越多。由于體制、機制和管理等各方面的原因,一部分農民失地又失業,成為新的困難群體,社會矛盾日漸突出。為有效解決這一突出矛盾,##縣委、縣政府出臺了十項幫扶措施,并于2008年6月開始在該縣湘湖鎮進行失地農民幫扶試點工作。
關鍵詞:縣幫扶;農民試點;農民界定標準
Abstract: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city of Jingdezhen city economy, tourism and urban characteristics, and are Woxian building Porcelain "City Center" to speed up the pace and intensity of land requisition in rural areas growing more and more farmers lost their land. Due to the structure, mechanism and management, and other reasons, part of the farmers lost their land and unemployment, a new group of problems, social contradictions have become increasingly prominent. In order to effectively resolve the outstanding conflicts # # county party committee and government issued dozens of measures to help and was started in June 2008 in the county town of Xianghu help farmers who have lost their land to carry out experimental work.
Key words: county assistance; farmers pilot; farmers to define standards
一、十項幫扶措施和失地農民界定標準
十項幫扶措施:
1、為保障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給已辦《失地農民(人員)證》中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的辦理農轉非,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可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不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縣政府參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給予生活補助。享受低保和生活補助的標準為:女55周歲—59周歲,男60周歲—64周歲,每月補助50元。女60周歲—64周歲,男65周歲—69周歲,每月補助60元。女65周歲、男70周歲以上,每月補助70元。
2、失地農民辦理農轉非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或政府生活補助的,可繼續享有當地村民同等待遇。
3、失地農戶子女在九年義務教育階段,憑戶口薄、失地農戶證在就近入學的中小學就讀免交雜費,免交費用由鄉鎮財政負擔。報考縣一中(以第一志愿為準且為應屆畢業生)可在招生統招分數線基礎上降低10分錄取。
4、對失地農民中的適齡青年,本人應征并符合條件的,優先批準服兵役。對失地農民較多的鄉鎮,縣征兵辦可對其兵員指標酌情傾斜。
5、對失地農民參照下崗職工再就業有關規定進行免費就業培訓,并協調用地單位、用工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6、有條件的鄉鎮,可結合小城鎮建設或商貿開發,規劃建設農民街,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失地農民進街經商創業。
7、集體經濟組織有“五荒”(指荒山、荒地、荒水、荒坡、荒灘)資源的可調劑一部分優先發包給失地農民發展農業經濟,荒山經營權可一定70年不變,荒地、荒坡、荒灘、荒水經營權可一定30年不變。
8、失地農民從事二、三產業的,工商、稅務、衛生、環保等部門在辦證時只收取工本費,涉及的縣級各種規費一律按規定標準最低幅度的30%收取。
失地農民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不繳納個人所得稅;銷售水產品、畜牧產品、蔬菜、果品、糧食和其它農產品,月銷售額不足5000元或每次(日)銷售額不足200元的,不繳增值稅。
失地農民從事二、三產業個體經營的,按國地稅最低起征點實行優惠。
9、失地農民未擇業者可參照個體工商戶和自由職業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參保。
10、失地農戶有線電視收視費每戶每月補助7元,補助資金由縣財政負擔。
失地農戶的界定標準:
失地農戶指我縣因工程建設而依法征用水田面積70%以上或因征地后人平不足0.3畝水田的農民。
二、試點工作基本情況
湘湖鎮試點工作調查了景德鎮陶瓷學院新校區、東璟藝術陶瓷、玉源大道等6個征地項目建設涉及到的被征用土地農戶的基本情況,涉及4個村委會,18個村小組,共計395戶農民。經各方認定,該鎮有71戶農戶為失地農戶。
(一)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為切實搞好試點工作,縣委、縣政府在依據有關政策、深入調研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對湘湖鎮失地農民進行幫扶試點工作方案》、《關于印發對湘湖鎮失地農民核發失地農戶證試點工作等實施意見的通知》等文件。同時,成立了以縣長為組長的幫扶失地農民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對試點工作進行具體研究和部署,并派出工作組進駐湘湖鎮,協助該鎮搞好整個試點工作。
(二)加大宣傳,上門服務。為取得農民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將《土地管理法》、《失地農民幫扶十項措施》、《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致被征地農戶一封信》1000余份發放到每一戶征地農戶手中,增加政策的透明度,使群眾了解政策,做到心中有數。同時,堅持服務“四上門”,即:上門宣傳政策、上門摸底調查、上門解難釋疑和上門發證(失地農戶證)發折(低保存折),所有必辦手續由工作人員逐戶上門辦理,得到了廣大農戶的大力支持。
(三)實事求是,“陽光”操作。明確調查重點為:1、被征地農戶家庭人口和每人的出生年月(以戶口本為準)及文化程度;2、被征地農戶一九九八年第二輪承包水田面積及各地塊名稱和面積;3、被征地農戶被征用承包的水田面積及地塊名稱和面積;4、被征地農戶被征土地實際測量面積及地塊名稱和面積;5、被征地農戶剩余的承包水田面積及地塊名稱和面積;6、被征地農戶剩余人平水田面積;7、被征用水田占二輪承包水田面積(%)。在整個調查過程中始終堅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先后召開3次群眾代表座談會,征求群眾的意見,并對調查核實后的征地面積、家庭人口等進行了兩次張榜公布,接受廣大群眾的監督。同時,對有關問題的處理在不違背原則和廣泛征求群眾代表意見的前提下,尊重事實,尊重農村的風俗習慣進行操作,從而確保了整個試點工作的順利進行。
(四)群眾滿意,成效明顯。通過幫扶試點工作的開展,使該鎮失地農戶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實惠,幫扶成效顯著。1、有45名老人每月可領取50—70元不等的最低生活保障補助;2、有30余名適齡青少年讀書可減免雜費,而且將來考縣一中時,可降低10分錄取。今年就有一失地農戶之子因降低10分被錄取縣一中,該農戶節約了5100元的擇校費;3、有35戶失地農戶
的有線電視月租費每月減免7元。4、有23名失地青壯年農民被推薦到陶院新校區工作。
三、試點工作反映出的問題
(一)98年距現在已有六年,人口及承包田均有變化,且情況復雜,給試點工作帶來不便。各農戶手中現有的承包證是1998年第二輪土地承包時核發的,有部分農戶因家庭人口死亡或增加進行了土地流轉,但承包證未改;部分農戶已進行父子或兄弟分戶,人口變化較大;還有娶進、嫁出、當兵、考上大學等人口變化較大。凡此種種,給失地農戶的認定和開展幫扶工作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二)界定失地農戶標準有待完善。此次確定失地農戶執行的標準是兩個(征用土地占承包面積70%以上或剩余承包面積人平不足0.3畝),達到第一個標準的農戶數是固定的,但達到第二個標準的農戶數是動態的。隨著被征地農戶的家庭人口增減而變動,人口增加可能成為失地農戶,人口減少可能失去失地證。
(三)幫扶工作制度有待進一步完善。這次湘湖鎮試點工作是以98年農戶承包的農田為基礎,調查98年以后因市、縣重點工程建設而征用的土地情況。湘湖鎮98年以前征用的土地不多,尚可以執行,如果放到我縣其它鄉(鎮),尤其是##鎮、洪源鎮,他們98年以前都征用了大量的土地,而農戶實際耕種的農田,許多村組在98年第二輪承包時并未進行重新分配承包,仍延續98年以前的承包面積,如何落實幫扶措施難度較大。
四、失地農民幫扶工作當前進展
湘湖鎮試點工作實施以來,得到了全縣廣大農民朋友的關注,紛紛要求縣委、縣政府在全縣開展失地農民幫扶工作。針對這一情況,縣委、縣政府審時度勢,進一步完善了十項幫扶措施,將失地農民界定標準改為“被依法征用水田面積70%以上的農民確認為失地農戶或被依法征用水田面積未達到70%的,按每戶征用1.3畝水田確定1名家庭成員為失地人員,超過1.3畝不足2. 6畝的,仍按1人計算,依此類推”,出臺了《##縣失地農民幫扶暫行辦法》,并于2008年12月召開全縣失地農民幫扶工作動員會議,在全縣進行推廣。目前,幫扶工作進展順利,得到了廣大農民朋友的認可和歡迎。
五、失地農民幫扶思路和對策
妥善解決土地征收后失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問題,是保障經濟建設用地、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建設和諧平安社會的要求,是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方面。《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指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征地安置辦法,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有保障。”為此,我們應高度重視并積極探索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的保護對策,逐步建立“經濟補償、社會保障、就業服務”三位一體的新模式,實現土地征用與勞動力安置、建立社會失業和養老保險制度同步進行,讓農民分享城鎮化帶來的現代文明成果,使城鎮化走上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軌道。
(一)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當前,對公益性征用采取不完全補償原則,征地費以農用土地基準地價為標準測算;對于經營性征購,則應采取完全補償原則,運用市場機制決定征用土地的均衡價格。同時,要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應以農民征地補償費全部進入社保測算能領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作為參照系,將現行補償標準提高。
(二)完善征地程序。土地征用程序主要包括3個步驟:征用土地的公告或通知程序,保障有關人員充分的知情權;所有受影響的土地權人參與土地征用過程的公開程序,明確有關權利人的參與權和異議權;司法救濟程序,允許有關權利人尋求司法救濟,通過司法權制約政府的土地征用行為。
(三)加強對失地農民就業勞動技能的培訓。農民市民化的重要前提是農民就業的社會化、非農化和充分化。要建立健全以職業技術教育為主的、多層面的縣鄉村三級農民職業技能培訓網體系。要加大以職業技術、崗位技能為重點的就業培訓,引導失地農民提高自謀職業、競爭就業的自覺性和能力,積極主動地參與市場化就業。要充分發揮政府作用,加強與用工企業的聯系,定向培訓,使失地農民能較為順利地就業。
(四)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鑒于土地的保障功能,為失地農民解決社會保障問題是征地制度改革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也是對失地農民進行幫扶的重要內容。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內容應包括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和醫療保障,其中首要解決的是失地農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問題。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資金,由政府、集體和個人共同承擔的辦法多渠道籌集,其中農民個人承擔部分主要從征地安置補償費中抵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