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農村社會組織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中的作用
董玉萍
論文關鍵詞:農村社會組織;農村社會穩定;農民利益
論文摘要:介紹了我國農村社會組織的3種類型,分析了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因素,探討了農村社會組織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中的作用,以期為構建和諧社會主義社會政策的制定提供理論依據。
作為農業大國,農民占有我國總人口中很大的比重。構建和諧社會的重點和難點在于維護農村的穩定與和諧,而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獲得長足發展的各類農村社會組織,因其數量龐大、類型繁多、活動領域廣泛,已經構成了新農村建設的一股重要力量。充分發揮這些農村社會組織的作用,必將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全面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產生十分重要的影響。
1、我國農村社會組織的類型
農村社會組織是指在鄉村范圍內活動的,主要由農民組織和參加,以維護、實現和發展農民利益為目的的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組織。它秉承非政府組織組織性、民間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的宗旨。“非政府組織”又可稱為“非營利組織”、“第三部門”、“公民社會”和“社團組織”等。我國現行法規和官方文本中則使用“社會化服務組織”、“中介組織”和“社會組織”等概念。《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律師、公證、會計、資產評估等機構、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各類基金會統稱為“社會組織”,在此采用官方稱謂,而沒有沿用學界傳統的“農村非政府組織”概念。
我國農村社會組織不僅數量龐大,而且類型齊全,幾乎涵蓋了農村社會生活的所有領域,筆者主要將其分為以下3類。
1.1合作杜為代表的經濟性農村社會組織目前我國農村新型合作經濟組織大致包括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專業技術協會、經濟聯合體四大門類十幾種形式。這些社會組織推進了農業現代化進程,提高了農業市場化水平,幫助一些農民實現了脫貧致富。
1. 2社會性的農村社會組織這類農村社會組織以提供公共服務、社會保障為主要職能,它們包括各種農村服務組織、教育文化組織、宗教組織等,如老年協會、扶貧協會、紅白喜事理事協會、合作醫療組織等。農村社會服務性組織作為公共產品的替代物,在農村和諧社會發育及完善中扮演著重要角色。
1. 3政治性的農村社會組織這些組織主要目標和功能是在政治上代表農民利益,通過對政府施加政治影響,使國家相關立法和政府決策對農民的利益更加有利,或者至少不至于損害農民利益,如一些地方出現的農民維權組織和一些學者提倡的“農會”。但是,這類組織的建立沒有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目前在我國農村還是少數。
2、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因素
當前影響和諧社會構建的最大問題就是“三農”問題。它能否得到有效解決直接關乎農村的穩定與否,進而影響到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與和諧社會構建的成敗。
2.1農民利益長期得不到有效維護從建國后到改革開放前,通過工農業產品的“剪刀差”,農業向工業提供了6000億元的資本積累,這相當于1982年工業固定資產原值。即使在改革不斷深化的過程中,工農業之間不平等的發展依然影響著城鄉收人關系,客觀上造成了城鄉差別的日益擴大。無論從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還是文化、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服務投人,農村獲得的資源遠遠落后于城市。農民在戶籍、社會保障、稅收、教育、就業等方面都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從城鄉居民收人這一關鍵指標來看,2008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5 780. 8元,而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人為4 760. 6元,城鄉居民人均收人比為3. 31。而據世界銀行的資料,一般國家的城鄉收人比在1.5以下,很少超過2. 0。這種城鄉二元分離體制造成的城鄉差距會使一些農民產生“相對剝奪感”,長久必將削弱中國共產黨代表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合法性基礎,對社會穩定構成威脅。農民利益之所以長期得不到有效維護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分散化的小農缺乏可以有力代表自己的利益團體,無法為自身爭取應有的權益。
2. 2有效的利益表達渠道缺失利益表達是政治系統獲得支持的主要源泉,對政治穩定具有保障作用。我國現行利益表達制度從形式上看有很多渠道,但實際上是以中國共產黨的利益表達渠道為核心的單通道的利益表達方式,負荷能力不強。此外,最應能起到農民與政權溝通的途徑—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因為農民代表數量的不足直接制約了其作用。信訪制度作為一個比較直接而且獨特的渠道卻因其并非實權部門,而不能有效地監督和制約職能部門的工作。村民委員會作為村民自治機構,農民所能參與的公共資源分配層次很低,而且其日益異化為鄉鎮政府代理人而削弱了自治功效。同時,現行的利益表達制度化程度不高,對利益表達主體缺乏明確、具體的指導和規范,很多農民往往不知道該如何利用這些渠道。在一些情況下,只有通過私人關系等非正式甚至非制度化的渠道才能表達自己合理的利益。加上我國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不平衡,致使我國利益表達比例城市高于農村,團體高于個體,農民個體利益表達的主觀水平和客觀條件都不充分。這些制度設計的缺陷導致了制度化的農民利益表達渠道受阻,農民權益得不到有效的維護和發展。當一個社會中各種成分缺乏自己有組織的集團,或無法通過現成的有組織的集團充分代表自己的利益時,一個偶然的事件或一個領袖的出現都有可能觸發人們蓄積著的不滿,并會以難以預料和難以控制的方式突然爆發。我國當前屢見不鮮、延綿不絕的越級上訪現象和農村不斷爆發的群體性事件已經給農村社會的穩定拉響了警報。
2. 3農村公共產品供給不足建國后國家把大量的資金和資源投人工業和城市,沒有為農村和農業提供足夠的公共產品和服務。稅制改革和農村稅費改革又使得許多基層鄉鎮政府財政吃緊,沒有剩余的財力進行農村公共產品的投人。此外,由于在基層政府中沒有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對農村公共產品提供的好壞與否與基層干部的政績沒有直接的關系,地方政府缺乏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行為沖動。如對農村的公共衛生醫療系統的建設、公共設施的維護等都是如此。因此,在公共物品的供給方面,農村很容易出現市場失靈、政府不管的治理空間的空位。教育、醫療、娛樂、交通設施、水利設施這些關乎到農民生活生產的基本需求都得不到很好地滿足。這造成農村公共產品需求和供給之間關系的緊張,引起農村社會的失衡與不和諧,同時也削弱了中國區產黨代表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執政合法性基礎。
3、農村社會組織在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中的作用
上述不穩定因素的形成正是因為原子化的農民沒能組織起來,沒有相關的利益群體去代表他們爭取、維護其利益;沒有有效的渠道可供他們發出其聲音,表達其利益訴求。村民自治制度在實際運作中,自治取向越來越弱,而行政性則表現的愈發明顯,大大削弱了其代表農民利益功能的實現。而真正體現民間性、自治性、志愿性的農村社會組織的孕育與出現,則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維護農民利益的作用,并將從而對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起到不可低估的作用。 3.1形成利益團體以充分維護自身權益農民是中國最大的社會群體,但整體上處于原子化、分散化的狀態,組織程度最低。“三農”問題至今仍困繞著我國農村,很大程度上就是農民作為一個分散的弱勢群體,無法向決策者發出足夠影響力的利益訴求來影響政策的制定,只能在無助的窘境中被動地依靠政府的關懷和其他階層的關注。而各類農村社會組織作為維護農民的利益團體,可以提高農民政治參與的組織化程度,使分散的農民形成一支有影響的社會力量,實現國家與農民的互動和農民與社會強勢集團的對話,可以在社會進行分利、爭利和制度安排中,集體性地表達農民的政治意志和行使應有的政治權利。對政府或者其他利益主體的不利政策安排和行為進行有效地外部監督,避免其他擁有強大政治、經濟、社會資源的強勢群體的侵害,最大限度地爭取自身發展的權益和資源。
此外,由于我國農村缺少農民組織,因而農民對其利益的表達多以個人形式出現,同時也會產生非正規的利益集團,在一些偶然事件的影響下極易爆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安定。高度離散的社會群體很容易受到謠言和激進思想的蠱惑,而扎根于鄉土的各種農村社會組織是農民交流意見、發泄情緒、訴說委屈、提出建議的最好的平臺和載體,是政府和農民群體間的緩沖閥和赫合劑。農村社會組織可以很好地解決當前個體化的農民在利益表達中存在的問題不少:農民強烈的意愿表達要求與有限的政治能力之間的矛盾;農民民意要求的公共性與表達的個體性之間的矛盾;農民民意表達制度的規范性與運作低效率之間的矛盾;農民民意要求的非理性、非合法性、非制度性與表達渠道不暢之間的矛盾。著名農村社會問題學者米格代爾就分析認為,分散的農民可能是“革命者”的社會基礎,而有組織的農民則可能是改良主義者甚至保守主義者的社會基礎。
3. 2進行更有效的利益表達社會組織一個很重要的特征便是在于其具有組織性和專業性,絕大多數社會組織在成立之初就將自己的目標定位的很明確,或關注某一社會問題或者救助某類社會弱者或組織某一社會群體,并相應設立了一定標準吸納組織成員,有正式的組織機構,有成文的章程、制度和固定的工作人員等,因而能夠進行更有效的利益表達。社會組織由于是一個規范性的社會團體,它在對弱勢群體進行利益表達時,往往是在法律的框架內,遵循一定的規則和程序進行的,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單個人利益表達的盲目性和無知性,增強利益表達方式的理性化和合法化。代表農民利益的農村社會組織可以與政府通過協商、對話等理性的方式來解決農民的利益訴求,將分散化的非理性參與轉化為組織化的有序參與。這種組織化參與具有目的性、組織性、有序性的特點,其政治行為的影響更大、效果更佳,進而大大提高了農民爭取自身發展所需的各種資源與支持的能力;同時采取措施促進利益表達機制的制度化,疏通一些已經淤積的利益表達渠道,有效地拓寬弱勢群體利益訴求的渠道,增強利益博弈的影響和實力,從而促使利益流向的公平,使社會公共政策吸納反映社會各群體的利益訴求,化解矛盾和糾紛。
當前成立的各種農村社會組織,除了能夠保護農民利益外,還起到橋梁與紐帶的作用:收集農民的意見與要求,使政府及時了解農民生存狀態和集體需求。由于這些農村社會組織來自于農村,能夠有效地掌握農民的實際狀況和切實需求,并通過組織內部機制有效協調不同利益主體的沖突,整合農民的利益,疏導農民的不滿情緒,減緩甚至避免其與政府的直接對抗。農村社會組織通過組織化的方式將促進農民的利益表達機制的形成,從而很好地彌補了當前其他各種利益表達渠道不暢的缺陷,也可以大大避免農村的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的穩定,降低社會運行的成本和社會發展的代價。例如,近年來各地的農民工協會、老年協會等都作為組織化的利益表達渠道,有效地反映了社會群體的需求,在公民和國家之間起到緩沖器和處理器的作用。
3. 3提供更多的農村公共產品供給取消農業稅以后,鄉鎮政府在資金短缺的情況下無法有效供給農村公共產品,而完全依靠市場機制提供農村公共產品也不現實,從而使當前農村出現了公共產品供給短缺的局面。這種公共物品供應嚴重不足的狀況恰恰為農村社會組織提供了存在的空間,使得農民自發組織起來解決關乎自己切身利益的問題,彌補政府治理空間的空位,緩解群眾對于政府的過高期待和政府提供不足的矛盾,從而避免了政府的合法性危機。比如農村的各種老人協會、專業經濟協會、教育基金會等能為老年人養老提供保障,為村莊修建道路、興修水利,為村民提供市場信息和產銷購等服務,為農村子弟上學提供資助等。這些農村社會組織既解決了自己的問題,也對社會做出了巨大的貢獻,同時還為農村公共產品的供給提出了新的視角和解決思路。由于政府體制本身的缺陷使得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效率低下,當前基層政府在職能轉變的過程中,可以將一些公共事務交由農村社會組織承擔,基層政府無須對公共服務和社會事務實行全方位的直接管理,對一些不能轉變的職能可以委托下放,實行政府購買服務,從而形成多元廣泛的社會主體參與農村公共服務的格局和有效的公共服務社會責任機制。
4、結論
基于我國特殊的國情,我國農村社會組織尚在成長期,仍然具有明顯的過渡性色彩,其自主性、能動性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因此,政府應該積極地為農村社會組織的發育和成長創造寬松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環境,同時著力解決其存在的消極影響和問題,使得其充分發揮其在維護農民利益,提高農民利益表達的有效性,提供公共產品的供給等方面的重大作用,從而更好地維護農村社會的穩定和持續發展,促進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與構建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目標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