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社會信息化水平評價體系模型:基于社會福利角度的構建
周陽
論文關鍵詞:社會信息化福利目標社會信息化政策福利函數
論文摘要:在界定社會信息化內涵的基拙上,提出了社會信息化的福利目標,并從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角度來評價社會信息化的基本水{平。同時從社會信息化客觀水平、信息化觀念、信息化制度安排三個方面弄清社會信息化政策與社會信息化的互動效應,進而提出了社會信息化的福利函數。
信息化水平是衡量一個國家或地區國際競爭力、現代化程度、綜合國力與經濟成長力的重要標志。當信息化達到某一程度時,人類社會即進人信息社會。對信息社會水平評價的研究和論述始見于1962年,馬克盧普(Fritz Machlup)認為產業部門的知識生產與分配可以分為:研究與開發、所有層次的教育、通訊及中介媒體、信息設備及設施、信息服務等五個層次。并利用“最終需求法”對信息產業進行了測算,得到了信息產業迅速發展的有力證據。波拉特(MarcU. Porat)則在對“信息”及“信息活動”涵義界定的基礎上指出,信息產業內含于國民經濟的各部門,應把它們逐一識別出來,構成獨立的信息產業,并且信息部門可分為“第一信息部門”與“第二信息部門”;小松崎清介指出,可以根據信息量、信息裝備率、通訊主體水平及信息系數,采用算術平均的方法計算出反映社會經濟信息化的總體信息化指數;另外,伯克(H. Borko)與邁紐(M. J. Menou ),厄斯(Krevitt Eros)等也提出了各自的信息化的評價體系。
考慮到信息化對經濟發展的巨大推進效應,同時鑒于國家或地區評價體系對統一性和一致性的較高要求,我國曾在2001年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頒布了《國家信息化指標構成方案》,形成了強制性的國家或地區信息化水平評價指標體系。2002年,國家為了落實“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戰略舉措,滿足企業增強國家競爭力的客觀需要,推出了“中國企業信息化指標體系構成方案”和“中國企業信息化標桿企業推選方案”,開創性地提出了企業信息化的效能指標,解決了企業信息化為有效益的信息化的關鍵問題。
筆者則將以信息化的發展歷程及其內涵為基礎,試圖從社會福利的角度,建立社會信息化水平的評價模型,探討社會信息化各個構成部分的作用機制,來分析評價我國信息化的基本現狀。
一、社會信息化內涵及福利目標
“信息化”概念的提出最早源于日本,代表性的人物是梅掉忠夫,其于1963年發表《信息產業論》,首次提出“信息社會”概念,并向人們描述了“信息革命”與“信息化社會”的前景,并預言今后的人類社會將是一個以信息產業為主體的信息化社會,但這種信息化社會觀在當時并未獲得世界范圍內的影響。直到1973年,美國社會社會學家丹尼爾·貝爾的《后工業社會的來臨:社會預測初探》的問世,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初以來,A·托夫勒的((第三次浪潮》,J·奈斯比特的《大趨勢—改變人們生活的10個新方向》的出版,以及20世紀90年代初,美國信息高速公路計劃的提出,信息化已經被人們普遍接受并深人人心。
眾多的國內外學者也從不同的視角對社會信息化作出了解釋,但至今尚未得出清晰且深刻的結論,從而給出準確的理論概括。一是因為變革正在進行,已有的變革實踐還不足揭示它的本質;二是由于變革的實踐雖已顯現出未來社會的某些本質,但目前的研究還不夠深人,對基本的變革沒有作出準確的把握。但在社會信息化方面確已形成了一定的共識,筆者認為,社會信息化是指在國民經濟發展中,在社會各個領域,生產、服務、管理及生活的各個層次各個方面中應用各種信息技術,開發利用各種不同形式的信息資源,以促進社會、經濟、科技進步,提高人民生活質量,促使社會福利最大化的過程。在以上社會信息化的基本內涵中,研究的對象是社會系統,研究的背景是國民經濟環境,所期望的基本效能是整個社會福利的最大化。
二、信息化政策與社會福利
根據經濟的不同發展狀況,社會信息化進程抑或主要由企業來推動,抑或主要由政府政策支持,前者主要適合于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經濟狀態,而后者則適用于尚不完善的市場經濟。即便如此,各個國家的社會信息化都需要政策的傾斜。促進社會信息化的某項政策措施會增加還是減少社會福利呢?借鑒福利經濟學的最新研究成果,并結合我國的客觀現實,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社會信息化的客觀水平。即取決于信息化政策對客觀的社會信息化水平的影響,包含信息產業占GDP的更高或更低比重,人均帶寬擁有量的改變,聯網數據庫人均容量,人均網絡容量公里數,等等。
2.信息化觀念。信息化政策也會對主觀世界發生影響,主要是人們對社會信息化的認識、期望與預期的變化等。即人們在思想上、行動中都能自覺地做到重視信息、利用信息的程度,在信息化進程中人們的工作方式、生活方式乃至娛樂方式形成新的格局,相應的生活習性、觀念、道德標準產生新層次的變化。
3.信息化制度安排。從信息化的客觀水平與主觀的信息化觀念兩個方面來考慮社會信息化的政策是有益的。但是,從第三組因素來思考也是非常必需的,它包括主觀因素和客觀因素,而且是這兩組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這就是與社會信息化相關的制度因素,包括政府信息化政策,社會信息化的法律制度,促進社會信息化的組織,等等。
社會信息化的客觀水平,信息化觀念與信息化制度安排之間的關系是辨證統一的。社會信息化制度是由社會機構之間以及社會機構與客觀環境之間的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制度一旦形成,它們就會指導、制約這些相互作用并影響著有關社會信息化的觀念與社會信息化客觀水平的未來進程(圖1中右半部的箭頭)。所有的社會信息化政策措施則都產生于對社會信息化的基本認識,并通過制度安排的作用來影響客觀信息化水平、制度安排和信息化觀念本身(圖1中左半部箭頭)。在此過程中,幾乎可以肯定地說,不僅客觀社會信息化水平受到了影響,而且信息化制度安排和信息化觀念也會發生變化。因此,對任何一個重大的促進社會信息化的政策或事件的完全分析都必須考慮到它對這三個因素的綜合影響。
由于社會信息化日益增加的復雜性和相互關聯性,可能越來越多的問題都涉及所有客觀的、制度的和主觀的效應。但由于社會信息化的制度效應和主觀效應很難用數量的工具對其進行量化,此時,我們明知道這里有一個效應,卻很難對其研究。走出這一困境的辦法是,由于信息化的制度效應與主觀效應幾乎是不可能確定的,而且它們可能是有益的,也可能是有害的,在缺乏更多信息的情況下,根據福利經濟學第三優原則的一般化,可以拋開它們而集中于對信息化客觀水平的研究。目前來看,這是一個比較有效的辦法,但這并不意味著我們不需要花更多的精力和資源來研究社會信息化的制度效應與主觀效應,以期對未來有一個更完全地分析。
三、基于福利的社會信息化函數
社會福利是致力于判斷社會福利在一種經濟狀態下比在另一種經濟狀態下更高或更低的學問,也就是說,它可以對可供社會選擇的經濟狀態用好壞來進行排序。首先,可以將社會信息化的福利定義為社會信息化組成要素的向量:
其中,是社會信息化中第i個要素的福利,I是社會信息化過程中相關的要素個數,這里的第i要素的福利是指信息化相關要素的福利狀況。如何來測量單個要素的凈福利呢?眾所周知,福利經濟學中的福利是指個人生活的幸福滿意程度,以個人的主觀評價為基礎,而效用是指個人需求得到滿足的主觀感受,二者之間可以互通,因此,走出這一困境的方法之一,就是假定每一個要素都是它們自己福利狀況的最好的裁判,并且它會將自己的福利最大化。因此,當它喜歡X甚于Y時,就認為它在x狀態下要比在Y狀態下的福利更大。這樣,可以把它的效用函數(該函數代表了它的偏好)作為它福利的序數指標,相應地,可以將社會福利直接定義為信息化個體序數效應的向量,這樣,就得到:
其中,是代表第i主體序數偏好的效用函數。
當一個向量中的一些要素大于另一個向量中的相應要素,而無任何要素小于另一個向量中的相應要素時,認為這一向量大于另一向量;如果把社會信息化的福利定義為眾多信息化相關要素福利的向量,當其中某個要素或某些要素的福利(或效用)增加而任何其它要素的福利(或效用)都沒有減少時,就認為社會福利增加了。如果其中某些部分要素增加而另一部分要素的福利減少了,那這種信息化的社會福利變化無論從變化的方向上還是變化的量上都難以界定。 四、我國信息化的社會福利函數
考慮到我國的社會現狀,也為了突出社會信息系統的主要信息流,這里把消費者(即社會大眾,用C表示)、企業個體(用E表示)、產業(用D表示)、區域(用A表示)和政府(用G表示)選定社會信息化的組成要素。其中,產業的主體由企業個體所組成,同時也反映產業的整體性能。區域為地域概念,代表著研究對象的區域發展水平,包括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技術應用、信息技術發展等。社會系統的特征,決定了這些要素之間并不相互獨立,而其中某些要素之間呈現的部分包含關系,是考慮到了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研究成果。
上述系統要素中,比較成熟的評價體系有區域(國家信息化指標構成方案)、企業個體(企業信息化基本指標試行方案)和行業(企業個體按產值的加權和),再加之將實行的新的國民經濟統計體系中,也把信息產業單獨列為一項統計單位,所以也容易評價產業信息化的絕對水平。余下政府和消費者(社會大眾)兩個要素的信息化水平評價,相對要比企業或區域等來得簡單。
鑒于區域信息化水平方案中(“國家信息化指標構成方案”),含有“每千人中大學畢業生人數”和“信息指數”指標,這是兩項評價消費者(社會大眾)信息化水平的指標,還含有“電子商務交易額”和“企業IT類固定投資占同期固定資產投資的比重”兩項評價企業信息化水平指標,所以應該調整出來,避免要素間評價內容的重疊。產業信息化水平尚沒有統一的方案,從新的將要實行的國民經濟統計體系中構造時,要求我們不僅要把握全面無遺漏的原則,還要做到恰當無重復的標準,特別是要正確處理好與現有行業要素的關系。一般來說,產業信息化水平評價體系中應著重于對交叉行業的評價。而現有的企業個體信息化水平方案中(“企業信息化基本指標試行方案”)20項指標全部針對企業內部的信息發布、接受和處理,所以不需要調整。
此時,社會信息化的福利函數可以轉化為:
其中, 分別代表消費者、企業個體、產業、區域和政府的效用水平,它們代表在社會信息化的過程中,這些社會信息化的主體對自己福利的主觀評價,在此過程中,根據向量的涵義與上述信息化的定義,只有社會信息化的組成要素中的每一個要素所代表的向量的福利水平都有提高,而沒有任何其它向量的福利水平有所減少時,社會信息化的總體福利水平才會增加。例如,假定當消費者的福利,即增加時,或當企業個體、產業、區域和政府的福利沒有減少時,才認為社會信息化的福利水平提高了。
五、討論
以上社會信息化的福利函數建立在向量的基礎上,若把此函數擴展到帕累托社會福利函數上來,就可以對上述的函數進行改進。帕累托準則(ParetoPrinciple)是由瑞士洛桑學派代表人物意大利經濟學家帕累托提出的,指的是當一部分人的境況改善而同時沒有人的境況惡化時社會福利增加了。此處的“改善”可以是“更快樂”,也可以是“處于更喜歡的境況”。帕累托準則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它建立在序數效應的基礎上,而帕累托社會福利函數的函數值則只有一個,它是以基數效應為前提的。在此種情況下,就可以對以上以向量即序數效用為基礎的社會福利函數進行擴展。例如,一個變化可能會使少數人的境況輕微的惡化,卻能使很多人的境況明顯的改善。根據帕累托社會福利函數,這可以是一個“好”的變化,即社會福利函數的函數值增加。社會信息化的帕累托社會福利函數則可表示如下:
等式(1)是一個伯格森個人主義的社會福利函數,而等式(2)卻變成了帕累托式的社會福利函數。根據函數的定義,對每一個 的集合來說,w的值只有一個。這樣,如果有一個完全界定的帕累托社會福利函數,盡管集合中某些個人的福利,例如,消費者的福利與初始位置相比朝著相反的方向變動,而其它的社會信息化因素大大地增加了,此時,仍然能夠判定另一狀態下的社會福利函數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