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決策公正:構建和諧社會的訴求
王建國 邵鳳雨
[摘要]公正是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和倫理基石,而行政決策公正是和諧社會公正的重要內容和訴求。文章立足于和諧社會的公正性要求,分析了我國行政決策中存在的影響其公正性的問題,并提出了提高我國行政決策公正性的對策。
[關鍵詞]行政決策;和諧社會;公正;訴求
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提出要建設“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而行政決策是國家對政治資源的定位和配置,關系著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分配;構建和諧社會必然要求行政決策公正。
一、行政決策公正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訴求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融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先進文化于一體的社會,公正是其價值取向和倫理基石。公正體現在經濟、政治、文化的各個方面,包括經濟公正、制度公正、政治公正等。其中,經濟公正是和諧社會的核心要求;制度公正是和諧社會的首要基礎;政治公正是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
行政決策本質上是把政治資源(各種權力和利益)在社會成員中進行分配與交換的過程。它反映的是經濟發展中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涉及經濟制度、經濟活動中的正義問題,是經濟公正問題。一般認為,經濟公正是指最能增進人類的福利、最符合按個人應得分配、最大限度地促進個人自由和尊嚴的經濟行為和經濟制度。經濟公正作為和諧社會的核心要求,必然要求在行政決策中體現分配的公正性。
行政決策公正又是制度公正的重要方面;而制度公正是實質公正和形式公正的統一。制度的內容及其調整對象是實質性的,是涉及具體利益、具有現實效力的,其公正與否不僅直接關系到大眾階層的福祉,而且對于社會矛盾的抑制和社會的發展起著明顯的作用。一個社會如若缺乏制度公正,也許在一定時期可以暫時維持某種穩定,但不可能是可持續性的和諧。就個體來說,當制度本身不公正或不完善時,人們的權利是難以實現的,個人很難獲得尊嚴和幸福;就社會而言,當制度有失公正時,社會的利益關系就要出現混亂,社會的發展就要出現斷裂。行政決策要做到民主化、科學化、具有公正性,就必須有一定的制度作保障,包括咨詢制度、論證制度、聽證制度、公示制度等,這些制度從形式上保證行政決策內容的公正性。行政決策公正通過制度公正得到明顯體現;制度公正是和諧社會的首要基礎,構建和諧社會要求行政決策制度要完善,以保證決策的公正性。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所追求的人人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而政治公正是和諧社會的最重要保證。維護公正與促進發展,這是政府最基本的職能。政府是公共的權力機構,其正當性在于保障公民的權利和利益,即政府天然地擔負著公正守護人的角色。一個社會的政治失去了這種角色資格,它也就失去了賴以繼續生存的根據;失去了生存根據的政治導致的結果必然是社會的混亂,而不是促進社會的和諧。行政決策是實現政治目的及行政任務的核心載體;實現政治公正必然要求行政決策具有公正性。
行政決策公正性體現在內容上就是對政治資源的分配既能夠激發大多數人的積極性,又能兼顧社會弱勢群體的利益;體現在制度上就是要保證社會所有成員的知情權、話語權和對決策的影響力;體現在政治上就是要保證社會成員平等的社會地位。公正作為和諧社會的價值取向,在行政決策的內容、行政決策制度方面可以得到充分展現;同時,行政決策公正是和諧社會公正的重要內容,沒有決策的公正性,我們所構建的和諧社會就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和諧社會。
二、影響和諧社會建設的行政決策公正性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決策日趨民主化、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這可以從我國許多重大決策所取得的令人滿意的結果得到充分證明了。但要構建和諧社會,一些影響行政決策公正性的問題必須得到解決。
(一)行政決策的社會基礎薄弱,公眾參與機制不完善
行政決策是一個博弈過程,需要多方的參與。同時,公民參與也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和永恒路徑,是實現科學與民主決策、從源頭上減少矛盾的有效途徑。如果法和國家制度通過蔑視個體或弱勢群體的利益來保障一個社會的協調、效率、安全和穩定,那它就是不合理的、不公正的,勢必降低行政決策乃至政治的合法性。在我國現行決策機制中,普通群眾參與的機會和渠道還很少,決策一定程度上還是精英政治;決策的暗箱操作及信息壟斷使得社會公眾對決策的過程、內容知之甚少。按照戴維斯的6型曲線理論的原理,不斷滋長的期望挫折感或對社會現實的不滿終將醞釀成社會騷亂或政治動蕩。因此,構建和諧社會,必須著力增強行政決策的民主性,拓寬公民參與的渠道。
(二)行政決策程序不規范,影響決策的民主性
規范的行政決策程序可以保證行政決策程序化運行,防止決策的主觀隨意性。行政決策程序一般分為建議的提出、方案的擬定、方案的確定和方案的調整四個階段。對應于行政決策的四個階段,應當設置咨詢制度、論證制度、聽證制度、公示制度等基本制度。而目前中國行政決策尚未建立起嚴謹的程序和完整的規范,不少政府部門和基層行政決策往往不經過扎實的調查、認真的分析、充分的討論和縝密的論證,主觀決策、重復決策、錯誤決策等時有發生。因此,必須建立和完善行政決策的各項制度,從形式上保證行政決策的公正性。
(三)行政決策的技術基礎不夠理想。影響決策內容的公正性
我國行政決策的技術基礎并不理想,地域的差別、行業的差別所導致的不平衡已成為行政決策公正性和普遍性實現的桎梏。決策者對科學決策方法了解不夠,決策的主觀性、隨意性較大。不少決策沒有運用科學的決策方法和通過嚴密的論證,而是憑決策者的經驗作出的。在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時期,行政決策涉及的因素日益增多,難度日益加大,而相應的行政管理現代化、科學化尚在進程之中,行政決策主體的認知、行為能力有一定的限度。有時,即使行政決策主體堅持以正義為決策的首要價值,但由于自身能力的限制,加上決策過程中存在的信息障礙、決策成本及政策時滯等一系列問題,都有可能降低行政決策的公正性。
(四)行政決策監督體系不健全。群眾監督渠道不夠暢通
目前,我國行政決策監督主要是各級黨委的紀檢部門、政府監督部門和各級法律監督部門,各個部門之間的分工已經相對明確,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有交叉、重復的現象。黨、國家和群眾的監督體系不夠健全;對行政的監督在執行方面多于決策方面;對行政決策制定的監督力度不夠,忽視決策程序的規范性和內容的公正性;沒有完善的社會輿論監督體制,普通公民對決策的反饋途徑不暢通,無力影響決策內容的調整和完善;同時,各種形式的監督與追究領導責任并沒有很好地聯系起來,導致監督不力,從而為決策主體侵蝕決策正義性提供了空間。 三、提高行政決策公正性的對策
行政決策公正是和諧社會的訴求;在決策中堅持公正原則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體現。通過完善行政決策的各項制度和體制,可以提高行政決策的公正性。
(一)在決策中發揚民主。完善公眾參與機制
行政決策主體首先要確立行政決策民主化的價值趨向,即是指以反映和實現人民群眾的利益作為行政決策的根本宗旨。它要求在行政決策過程中深入人民群眾,廣泛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了解人民群眾關于政府機關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的意向和愿望,作出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的抉擇。行政決策能否保持正確取決于行政決策主體能否始終以反映和實現人民群眾利益作為決策的根本宗旨。
加快完善公眾參與機制。人民群眾對政府機關行政決策的廣泛參與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為了保證人民群眾參與行政決策權利的實現,確保行政決策符合人民利益,應通過法律形式賦予人民群眾對政府重大決策信息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目前,我國政府行政決策透明度有待提高,可以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建立、健全政府行政決策信息公開、行政決策聽證等制度,進一步拓寬社會參與渠道和方式,便于人民群眾清楚了解政府行政決策信息和廣泛參與行政決策過程。
(二)建立科學的決策體制和決策程序。保證決策的公正性
首先,要規范行政決策領導者的行政決策權。要結合政治體制改革的深化,不斷規范各級、各地、各部門和各單位行政決策領導者的權限范圍,防止越權決策和擅自決策。各行政決策主體內部,也要妥善處理集體決策與個人負責的關系,該分工負責的,職責權限要明確,不要事無巨細都搞集體討論,搞形式上的集體領導,實際上無人負責;該集體決策的,要嚴格按規定的程序和原則進行表決,避免少數人越權處理重大問題。其次,要規范行政決策程序,防止行政決策權的濫用。古今中外眾多決策實踐已經充分證明,沒有嚴格、規范的決策程序就會造成決策行為的混亂和決策權的濫用;嚴格、規范的決策程序是行政決策科學化的可靠保證。從行政決策議題的提出,到調查研究、開會討論形成多種決策備選方案以及聘請專家咨詢、論證和進行可行性分析以選出最優方案,再到行政決策領導層表決通過,各個環節都必須有嚴格的規范,以使行政決策過程有例可循。
(三)提高行政決策的技術水平和專業水準
行政決策的技術條件是指行政決策主體在決策活動中采用的行政決策方法和技術,它的現代化程度決定了行政決策科學化的實現程度。傳統行政決策主要依靠行政決策領導者個人的經驗和判斷能力,以定性分析和定性選擇為基本特征,存在決策分析時間長、決策信息不足、決策滯后、決策結果不確定等明顯局限。目前,要不斷擴大計算機技術、現代通訊技術和數學分析方法在行政決策領域的應用范圍,編制行政決策數學模型和行政決策管理軟件,對具體決策對象的大量復雜信息進行綜合性定量分析,提供多種行政決策備選方案,從多種行政決策備選方案中選擇最優方案,以提高行政決策的可行性、時效性和準確性。
(四)進一步完善行政決策的監督機制,強化輿論監督作用
所有的行政決策部門和單位、各級黨和政府的行政決策主體都應該自覺地置于各級監督部門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首先,加強黨的紀檢部門、政府監督部門和群眾團體監督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并且加大行政決策監督的力度。其次,加強監督部門自身的監督工作,可以把監督工作的效率提高。此外,要建立和完善行政監督舉報制度,形成便于公民信息反饋的渠道,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