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一種世俗化的實踐理性——評熊彼特的民主觀兼談對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啟示
韓春暉
Democracy: A Kind of Secularized Political Rationalism
—— On Schumpeter’s Democracy Theory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Political Civilization In China
我們首先必須面對的困難是:沒有一種真正的民主
理論---而只有各色各樣的民主理論。
----羅伯特·達爾[①]
一旦涉及的各項利益與理想是人民拒絕與之妥協
的利益與理想,民主政治可能根本運行不了。
----約瑟夫·熊彼特[②]
一、 引言
社會轉型是中國的現在進行時,這是一個價值更替、秩序重構和文明再生的過程。它深刻地注解著經濟增長持續、社會觀念激變、政治改革迭出和民主化進程一日千里等所有社會表象。就我國當前的民主進程而言,借用塞爾的話來說:“民主正張帆前進”。與之相隨的必然是,多元民主論、參與民主論、技術民主論和精英民主論等形形色色的民主理論在“政治市場”中風云際會,碰撞交融、競爭角逐。自然,誤讀、曲解甚或是篡改民主本意的各種版本也就成為這一市場中“搭售”的“暢銷品”。
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提出的競爭式民主觀已成為西方民主理論的經典命題,深深影響著西方的民主理論和民主實踐的發展,卻尚未被國人所熟知。他關于民主理論的論述主要集中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一書的第四篇。閱讀該書的過程,是一個從迷惑到理解、繼而恐慌的過程。“迷惑”,是因為熊彼特的民主觀與筆者知識儲備和實踐感知中的“民主”存在著巨大的差異和沖突;“理解”,但不等于贊同,只是單方面地與作者形成了某種“未完全理論化的協議”[③];“恐慌”,則完全來源于當前我國的種種“民主化”的“現象”與“進步”,是閱讀并反思中伴隨始終的心理迷茫,是一種“路在腳下”卻又“敢問路在何方”的精神錯亂。這也正是本文寫作的動因。筆者認為,對熊彼特民主理論的梳理,有益于我們重新認識民主的本質,真正理解民主的現象,準確把握民主的方向,對我國當前的政治民主乃至整個政治文明建設都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總體來看,熊彼特民主理論的特色之處主要體現在:其所關注的命題、民主的構成以及民主的實踐三個層面。
二、“為何民主”與“何為民主”
應該說,民主問題并非熊彼特思想理論的核心,他關于民主問題的探討是源于他整個理論必須回答的一個命題:社會主義與民主的關系。在《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一書中,他以“創新理論”為根據,提出了“資本主義將活不下去”,并且將自動進入“社會主義”的“過渡”理論。熊彼特認為,這一過渡有三種形式:1.成熟狀態下的社會主義化;2.變法前的社會主義政策;3.不成熟狀態下的社會主義化。其中,他最贊同第一種方式的過渡,其次是第二種過渡,強烈反對不成熟狀態下的社會主義化,因為前兩種是和平方式的過渡,第三種方式更多的是一種急劇的暴力的變革。要證明“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和平過渡的可能性,就必須突出兩者之間的趨同性。而當時兩種性質的國家在政治層面最大的分歧,恰恰在于互不承認對方存在民主的現實。特別是社會主義國家,“甚至聲稱是唯一真正的民主主義者,決不可以與資產階級假民主混淆的真正民主的獨家賣主。”[④]于是,社會主義與民主是否具有必然聯系就成為了熊彼特這一理論必須解決的理論難題。
正是解決這一難題的方法,充分地體現了熊彼特嚴謹的邏輯思維、突出的實踐智慧以及非常現實化的理論關懷。他首先對“社會主義”和“民主”都重新定義,再從這兩個貼上了“熊氏”標簽的概念出發來論證其關聯性,最后得出結論:“在我們所界說的社會主義和我們所界說的民主之間并沒有必然的聯系,兩者之中的任何一個都能夠沒有另一個而存在。”這個命題的反向邏輯中也就理所當然地蘊涵著資本主義民主的正當性。熊彼特認為,“社會主義”應定義為:“不是由私人占有和經營企業,而是由國家當局控制生產資料、決定怎樣生產、生產什么以及誰該得到什么的那種社會組織”;[⑤]社會主義“是一種制度模式,在這個社會中,對生產資料和生產本身的控制權是授予一個中央當局的,社會的經濟事務原則上屬于公眾,而不屬于私人范圍。”[⑥]這一定義單純地以經濟的組織方式來區分資本主義與社會主義,如今看來其缺陷是顯而易見的。因為,社會主義的本質在于“三個有利于”標準,而“計劃多一點還是市場多一點,不是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的本質區別。計劃經濟不等于社會主義,資本主義也有計劃;市場經濟不等于資本主義,社會主義也有市場。計劃和市場都是經濟手段。”[⑦]
關于“民主”,熊彼特則將它定義為“一種政治方法”,是“某些人通過爭取人民選票取得作決定的權力”的方法[⑧],是“為了達到政治——立法與行政的——決定而作出的某種形式的安排”。[⑨]與以往的“民主”概念相比,這一定義具有三個特點:一是無倫理性。以往的“民主”概念是反封建反教會的產物,“上帝死了”,“君權神授”思想被打破,“社會契約論”得以浮起,“人民主權”概念隨之而生,被重新擺在了“上帝”的位置,在倫理上具有了一種無可辯說的正當性。而“熊氏牌”民主則拋棄了這種幾乎等同于“信仰”的倫理性,更忠于生活,“揭穿了長期籠罩在民主頭上的烏托邦光環,還民主以實踐和制度選擇的本來面目。”[⑩]二是有時代性。熊彼特的競爭式民主觀的形成和提出時期正值國家壟斷資本主義高度發展時期,面臨著資本主義發展中的諸多難題。他充分認識到,以往那些所謂“人民的統治”、“大多數人的統治”等從實質方面闡釋的民主概念已經對現實缺乏解釋力,特別是與當時社會主義國家中所倡導的“人民當家作主”、“大多數人民對極少數敵人專政”等“大民主”相比,缺乏對公民的吸引力和說服力。所以,從時代的問題出發,他對實質方面進行了回避,僅從形式意義上對民主進行了一種“描述”,而這一描述也是囿于當時理論界關于社會多元性這一基本認識之中。三是重實踐性。在熊彼特之前,大多的民主理論關注的基本上是“由誰統治”的問題,而熊彼特關于民主的定義卻是關注“如何選擇誰來統治”的問題,將結果的意義弱化,直奔民主實踐的生活而去。
三、“古典民主觀”與“競爭式民主”
熊彼特認為,古典的民主方法是:“為實現共同福利作出政治決定的制度安排,其方式是使人民通過選舉出一些人,讓他們集合在一起來執行它的意志,決定重大問題。”[11]可見,他所界定的古典民主基本上與古希臘的民主理念基本一致,即:民主就是“人民的統治”。熊彼特并不否認古典民主觀依然有存在的理由。比如他認為,古典民主觀已經成為了知識分子拋棄宗教信仰后的“替代品”;古典民主的形式和表達具有比較深遠的歷史關聯性;在有些較小規模的社會模式中,古典民主還有現實的可行性;古典民主有利于政客討好群眾的同時又逃避責任。[12]但是,他的競爭式民主觀又確實是在對古典民主觀批評與反思的基礎上提出的,是先“破”之后“立”起來的一個“雞蛋”。他的這一“破”一“立”之間,就使其自身的理論與古典民主觀之間形成了一種相互對峙的、卻又相互補充的二元格局。具體來說,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 理論基礎:功利主義v政治多元主義
古典主義民主基本上是以功利主義哲學為其理論基礎。邊沁在1776年出版的《政府片論》一書比較完整地闡釋了功利主義的基本思想。他提出的人類“趨樂避苦”的本質和“最大多數人最大幸福的原則”不僅豐富了理性人的基本假定,而且論述了“人民”和“共同福祉”的存在。正是“共同福祉”的概念為民主設立了一個追求的目標,“人民”是這一目標的實現者,人的“趨樂避苦”的理性則提供了達到目標的可能性。實際上,自古希臘的古典民主到“平民主義”民主再到“麥迪遜式民主”,基本上是在這一框架基礎上的修修補補。[13]而熊彼特卻認為,功利主義的唯理論“業以死亡,沒有人把它當作正確的國家理論來接受它”[14],而他的競爭式民主基本上是以政治多元主義為思想基礎。20世紀上半期的英國政治理論家拉斯基是政治多元主義的重要創始人。他在《主權問題研究》、《現代國家中的權威》等著作中,批判了傳統的一元主義國家觀,提出社會中政治權力多元化的理論。其實在他之前,法國著名法學家狄驥和德國學術大師馬克思·韋伯等人就已經顯示出多元主義的傾向。如狄驥認為,“理想國家是工團國家,它是由工會團體、雇傭團體、工職人員協會、農業協會及工商業者協會等團體構成的組合國家,這些團體都應分享國家權力,而不是由國家獨占政治權力”。[15]馬克斯·韋伯則認為,理性化表現在政治生活中就是科層制,是具有合理性的一種統治力量,而多數人的統治不符合理性化的要求。“韋伯的官僚統治和民主政治相結合的官僚民主論,實際上是現代的精英民主論的先聲。”[16]顯然,熊彼特繼承了這些多元主義的思想。有的學者甚至認為,熊彼特關于民主、政黨組織和官僚制的論述“可以逐點在韋伯的《經濟與社會》之中找到相應之處。”[17]在這些思想的基礎上,熊彼特認為,由于選民的非理性決定了人民和國家之間其他團體的必然存在,所以民主政治的實際上就是“政治家的統治”,而人民“公意”的實現是不可能的。[18]正是這兩種不同的理論進路,在根本上決定了兩種民主觀的分歧和對峙。
(二)目標:“共同福利”v“一般人的滿意”
古典民主觀基本上以“人民的最大福祉”為目標,熊彼特稱之為“共同福利”。當然,古典民主理論發展過程中對“公共福利”的側重點也并不一致。在古希臘時期,“共同福利”的目標基本被包含于“人民主權”的原則之中,共同福利體現為所有人的意志,所以雅典政制“兼具了‘主權在民’和‘輪番為治’的兩個特色”[19]。近代民主理論家基本上從契約論的角度來理解“公共福利”,但對其內涵的界定也就各不相同。如盧梭認為,“只要有若干人結合起來自認為是一個整體,他們就只能有一個意志,這個意志關系著共同的生存以及公眾的幸福”;[20]可見,他的民主目標強調的是“公共的生存以及公眾的幸福”。洛克則認為,“人們聯合成為國家何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護他們的財產”。[21]可見,他更多地把“公共福利”理解為公民的財產權。而麥迪遜則強調民主應當獲取的目標是防止大多數人的暴政,實現“非暴政的共和”。[22]盡管如此,他們都還是基本上統一于“公共福利”這一頂“大帽子”之下。而熊彼特卻完全扔掉了這頂“帽子”,他從三個方面論證了“共同福利”這一目標的不現實性:其一,因為不可能所有人達到“完全一致”的“公意”,所以不存在唯一的“共同福利”。其二,即便存在唯一的“共同福利”,也難以形成協調一致的行動規則。比如大家都追求健康,但有人著重鍛煉,有的著重滋補。其三,“人民意志”是個虛無的概念,真正的“人民意志”無法求證。在指出“共同福利”的實現缺乏可行性之后,熊彼特提出了一個“可行的”衡量標準。他認為,“從長期看來證明能使一般人滿意的結果可以視為民享政府的試金石”。[23]相比較而言,這一標準確實更加具有可行性,也為他的整個民主觀奠定了一個邏輯起點。
(三)人性:“理性”v“超理性或無理性”
古典民主觀認為,政治中的人性為“理性”的。古希臘的思想家沒有專門對政治中的人性問題進行闡述,但他們的思辨普遍“留給人的一種印象,對世界作出全然新異的理解是可能的,這種理解依據的不是傳統的信仰,不是人類共同的設想,普遍的認可,而僅僅是理性”[24]。這時的理性一般理解為公民的參政能力,基本上是一種“選擇的內部一致”的理性。而17、18世紀以來的民主理論家如洛克、盧梭、孟德斯鳩和潘恩等則認為,政治中的人性是一種“自利的最大化”的理性。[25]然而,熊彼特卻毫不留情面地指出,古典民主所建立的政治中人性為理性的假定是完全錯誤的。借助“群集心理學”的研究成果,熊彼特從實證地角度論證了一個命題:典型的公民一旦進入政治領域,他的精神狀態就跌落到較低水平上。[26]不可否認,熊彼特對古典民主的這一批評非常到位、而且是致命的。而當今倫理學和心理學的發展也正在驗證著熊彼特在批判這一問題時的理論敏感和遠見卓識。如1998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馬蒂亞·森就就認為,不論是“選擇的內部一致性”的理性,還是“自利最大化”的理性,都是不可能存在的。因為“理性”都要求個人的“內在選擇”與“外部的價值”之間存在某種一致性,而個人主觀價值和社會道德價值的多元性決定了這兩者之間不可能達到一致,所以人的經濟行為總是不完全理性的。[27]而200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卡尼曼(Daniel.Kahneman)則通過心理學研究認為,在當今的復雜社會里,一個人不可能獲得所有必要的信息來作出合理的決定,只可能具有有限的理性。[28]顯然,如果將這些思想貫徹到對政治中人性的研究也會具有同樣的分析價值,可熊彼特卻似乎是“妙手偶得之”。
(四)主體:“人民”v“政治家”
古典民主觀認為“統治”的主體是“人民”。實際上,自古希臘以降的民主理念基本上認同“人民”是國家統治的主體,只不過對“人民”的界定存在差別,有的界定為“絕大多數人”,有的界定為“大多數人”。當然,與之相伴發展的還有是另一條相左的思想脈絡。從古希臘柏拉圖提出的“哲學王”,到文藝復興時期馬基雅維利主張的具有“狐貍”和“獅子”兩種特性的君主,再到19世紀圣西門的“賢人治國”理論,都已經包含著對人民的極端不信任。[29]而到19世紀的密爾、托克維爾則已經具有從人民民主論轉向精英民主論的某些思想傾向。如密爾認為,社會中具有高度智力和優秀品質的人總是少數,而隨著選舉權不斷擴大的民主制,其自然趨向是集體的平庸,“只有在有教養的少數這部分人中才能夠給民主制的多數的本能傾向找到一種補充或使之臻于完善的矯正物。”[30]之后的三位意大利思想家帕雷托(Pareto)、莫斯卡(Mosca)、米榭爾斯(Michels)進一步發展成為精英主義理論。認為人民在歷史中并沒有什么的地位,歷史的舞臺不過是精英們走馬燈般地“你方唱罷我登場”。而熊彼特更是將精英主義民主觀發展到了一個高峰。在他看來,民主不是人民的統治,而是政治家的統治,是政治精英的統治。民主政治中的精英是通過競爭的合法途徑,通過取得人民的選票來獲得政治權力的,民主僅僅意味著把政府的權力交給那些獲得最多選票的政治精英。從這種意義上,他得出結論,政治家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而選民的作用則被低估了。
(五)本質:“政治價值”v“政治方法”
民主作為一種政治價值的確立有一個起起落落的過程。早在在伯利克里時代,雅典的民主就達到了高峰,但并不意味著它作為一種政治價值得到了確立。古希臘思想家的作品,幾乎無一例外地站在反人民的立場。如亞里士多德就將“民主”一詞打入冷宮,特別是對“民眾煽動家”極為厭惡。[31]到了19世紀,密爾和托克維爾等人的理論開始消除以往這些思想在人們心中留下的陰影,特別是密爾的《代議制政府》一書認可了全體人民對公共事務最后的控制權,使民主從此可以“登堂入室”。在反封建反教會的斗爭實踐中,“人民”代替了“上帝”,“人民主權”思想逐漸贏得了一種正當性地位。而一戰后,“威爾遜總統以民主為名對人們在一戰中為之承受的巨大犧牲的事業所作的概括被廣泛地接受,產生了巨大的道德感染力,民主最終成為不可撼動的價值。” [32]至此,民主的神圣化得以基本完成。而熊彼特卻恰恰相反,將民主這一思想拉下了“神壇”,關注著“如何選舉統治者”的問題,走向政治實踐,走向世俗化。他認為被民主選出來的政治家并不一定具有一種道德倫理上的優越性,政治只不過是他們的一種“職業”,就像實業家經營石油一樣,只不過“他們經營的是選票”。[33]因政治家的這種特殊利益所致,“民主方法產生的立法和行政,只能是政治職位斗爭的副產品”。[34]所以,民主的本質也就僅僅是一種政治方法。在這種意義上來比較,古典民主觀的追求更多的是“實體正義”,而熊彼特的競爭式民主觀的追求則更多的是一種“程序正義”。
四、民主觀的“可能性”與民主實踐的“可行性”
熊彼特的民主觀是在對古典民主觀批評與反思的基礎上確立的。正是在這種批評與反思中,折射出了熊彼特為構建其競爭式民主觀而預設的一些前提。筆者認為,主要有如下兩點:
(一)政治生活分工的必要性
以前的許多民主理論“顯然忽視了政治生活分工的需要,把政治的功能等同于民主的功能,賦予人民無所不包的權責”,從而否認政治活動是一項職業。[35]他們認為,任何時候政治成為職業,民主政治就墮落了。而多元主義思想家卻認為政治領域的分工也是必要的。如狄驥認為,“隨著社會的進步,基于勞動分工的相互關聯性會越來越強,而建立于相似性上的相互關聯性成為起第二位作用的力量”[36],因而,在政治生活中同樣要區分“統治者”和“公務員”[37];再如馬克思·韋伯也認為,民主肯定了人民的權力,但民主不能同時賦予人民行使權力的能力,因此必須有官僚制度(Bu rokratie)。[38]熊彼特的民主理論延續了這一思想脈絡。他認為,要將“統治”和“決策”作出區分,因為人民在政治中短期的人性往往“超理性”或“無理性”,所以“決策”的權力是人民無法直接或親自實現的,必須賦予給被選舉出來的“政治家”。那么,從事政治活動的政治家也必然具有職業性。熊彼特認為只要認識到了這一點,那么民主事實中的“許多謎團就迎刃而解了”。[39]也正是認識到了這一點,熊彼特進而認為,在全民直接參與難以做到的情況下,高質量選舉就顯得特別重要。[40]立足于政治生活分工的存在,是熊彼特的民主觀得以確立的第一個前提。
(二)大規模民主的可操作性
古典民主觀提供的民主模式并不適合大規模社會,缺乏可操作性。集中體現在“完全一致”的決策規則方面:一是忽視了參與決策的個人之間“偏好”強度的不同。比如專家的意見比普通人的意見就更有權威和參考意義。二是忽視了選擇的單峰性和傳遞性。如甲認為A優于B優于C,乙認為B優于C優于A,丙認為C優于A優于B,則甲、乙、丙三個人的投票選舉結果可能體現為非理性。正是因為如此,古典民主模式往往只適合于較小的社會國家中。這種國家的理想典型是柏拉圖筆下的“理想國”,柏拉圖認為合適的規模是“5040個農夫和他們的田產保護者”構成的社會[41];現實的例子是瑞士,“這個農民社會很少爭吵,國內除了旅館和銀行外,沒有大型的資本主義工業,國家政策問題如此簡單穩定,可以期望絕大多數人了解這些問題并在這些問題上達成一致”。[42]而熊彼特的民主模式立足于可操作性,嚴格地限定了民主的作用范圍和程序性。對于這一點,當代著名的民主理論家薩托利也非常地贊賞。他認為,熊彼特的民主觀“通過實際解釋民主如何工作,確定了大規模民主并不是許多‘小民主’的擴大或簡單的集合。因此自愿的團體不再成為標準或類似的對象,它是或取決于一個反饋系統,一個連鎖反饋系統。”[43]著眼于大規模民主的可操作性,是熊彼特的民主觀得以確立的第二個前提。
“政治生活的分工”和“大規模民主的可操作性”這兩點,為熊彼特“競爭式民主”理論的成功建構提供了一種“可能性”。因為,它們是其中的最主要的兩根“鋼骨”,其他大大小小“零部件”都直接或間接地與之相連接,并以它們為“著力點”。但是,要使他的民主理論具備“可行性”,能夠在民主實踐中成功運作,還需要具備優秀充足的政治階層、訓練有素的官僚隊伍、政治決定的范圍有限和民主自制能力的提高這四個具體的社會條件。這四個條件正是安裝在“熊氏號”民主戰車兩條“鋼骨”上的四個“車輪”,它使這輛“戰車”能夠在政治實踐的路途中滾滾向前。
(一)優秀充足的政治階層
這一點是“政治生活分工”這一理論預設的基本要求。熊彼特的該觀點顯然是受馬克思·韋伯的啟發,卻又有所發展。馬克思·韋伯認為,以政治為業有兩種方式:一是“為”政治而生存,一是“靠”政治而生存。他認為,政治實踐中的政治階層實際上或多或少地都包含了這兩種動機。[44]而熊彼特認為,政治家必須品質非常良好,應當把政治作為一種事業。所以,要通過競爭式民主選舉出品質非常良好的政治家,就必須有足夠大的可供選擇的基數。自然,“唯一有效的保證在于存在一個社會階層,它本身是最嚴格選擇過程的產物,又理所當然地一心一意從事政治,如果這樣的一個階層對于外來者既不完全排斥又不來者不拒,……而且它還將賦予他們體現經驗的傳統、專業的法規和共同的觀點,增加他們對政治事業的適應性。”[45]這一政治階層包含政黨領導人、內閣成員、議會成員等。他認為這一階層有兩個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可以保證選舉過程中競爭的充分性;另一方面為防止權力的壟斷,實現“權力制衡”提供后備力量。
(二)訓練有素的官僚隊伍
這一點是“政治生活分工”這一理論預設的必然結果。其中,我們也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馬克思·韋伯留下的“思想痕跡”。馬克思·韋伯的“支配社會學”認為,直接民主制的行政,其存在是不穩定的;具有妥當性基礎的支配必須是基于“組織”的支配,這個組織就是官僚制度(Beamtentum)。官僚隊伍具有專業化、層級化、客觀化、機械化和非人格化等特征。[46]韋伯和熊彼特都強調官僚隊伍的專業性及其對職業的忠誠。如韋伯認為,必須以“明確規定的、在很長時間內往往要投入整個勞動力的培訓過程和進行一般規定的專業考試作為(官吏)聘任的先決條件”;就任職務“被視為承擔一種特殊的忠于職守的義務,換取提供有保障的生活”。[47]而熊彼特也指出,民主政府的運行“必須有能力支配一個賦有強烈責任感和同樣強烈集體精神以及有良好名望和傳統的訓練有素的官僚機構的工作”。[48]不同之處在于,熊彼特更加突出官僚隊伍在政治生活中的積極作用。韋伯認為,一種充分發達的官僚機制就如同一臺機器,自然官員也就成為了機器上的某個“螺絲釘”,也就失去了一種獨立性。[49]而熊彼特則認為,“這個官僚機構應有效率處理日常行政事務,有能力提供良好意見是不夠的。它必須強大得足以引導充當各部部長的政治家,若有需要,去教導他們”。[50]非常鮮明地強調官僚要有自己的獨立地位和獨立解決問題的原則。
(三)政治決定的范圍有限
這一點是“大規模民主可操作性”的基礎。熊彼特認為,政治決定并非解決一切問題的良方,因為政治中人性的有限理性、政府工作人員的素質、制度的類型、公共意見的取向、事情的種類和性質、特定時間和地點都會影響到政治決定的有效性。所以,為了保證政治決定的有效性,一方面要限制政治干涉的范圍。因為,“民主政治并不要求國家的每一種職能都受它政治方法的支配”[51],所以要保留一些獨立于政治的領域和可以用非政治方法解決的公共領域。另一方面是在作出政治決定之前要充分聽取專家的意見。
(四)民主自制能力的提高
這一點是“大規模民主成功操作”的關鍵。與之前的精英主義理論家相比,這是熊彼特的進步之處。他認為,民主自制的要求有三點:首先,選民和議會的智力和道德水平較高,可以抵制錯誤的思想和行為;其次,選民和政治家之間達成雙向的信任與自控;第三,要容忍不同觀點的存在,保持社會的團結。雖然沒有絕對的容忍,但是要尊重公民的意見。熊彼特認為,在大規模的復雜社會中,成功的民主實踐永遠是與對政治問題在背后說三道四,指手劃腳相對立的。所以,民主自制其實是強調,民主實踐中的各方主體都應以一種寬容、成熟和理性的心態來解決爭端。因為,“正如人們經常所說的,民主依賴妥協。而且,民主理論本身也充滿妥協——若干沖突的、互不相容的原則之間的妥協”。[52] 五、競爭式民主觀與我國政治文明建設
黨的十六大報告從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戰略全局,把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同物質文明、精神文明一道,作為現代化建設的基本目標明確提了出來。[53]今年3月召開的十屆人大二次會議又把“政治文明”寫進了憲法,強調“三個文明”協調發展,進一步為它提供了憲法保障。[54]這些舉措都是對我國以往政治建設實踐經驗的高度總結,是立足中外政治思想深刻反思后作出的堅定選擇。在其中,“民主政治”構成了政治文明的核心,并與“依法治國”和“黨的領導”相互依存構成統一的有機整體。可以說,國家主導下的“民主化”軍號已經吹響,步伐已經邁出。
但是,理論是行動的先導。如果我們對民主的理解沒有與時俱進,那么不科學的民主理論很可能導致民主實踐走進誤區。考慮到中國民主與當代西方民主具有同源性(都源自近代西方民主理論),所以,熊彼特對古典民主理論的批判和反思,對競爭式民主的建構和論述,有助于我們在中國的民主政治建設中認清方向,邁出堅實的步伐。筆者認為,熊彼特的民主觀給我們帶來了四點啟示。
啟示一:要將民主化進程與法治化進程相統一,特別要遵循法治規律。
熊彼特認為,民主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中具有一定的普適性,“資本主義”向“社會主義”的過渡應采取“成熟狀態下的社會主義化”或“變法前的社會主義政策”,而極力反對在“不成熟狀態下”的革命轉變,把它描述為“極端恐怖的”。雖然熊彼特抹殺了資本主義民主與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區別,但他強調民主化的進程必須在法律制度的范圍內進行的這一思想可謂是真知灼見。否則民主的福祉未現,無政府主義或專制主義的弊病已盡顯。這一點對于我們民主建設中一貫的“大民主”心態以及當下流行的“民本觀”都具有非常強的針對性。
在很長的一個時期內,因為受盧梭的政治理論和法國大革命的影響,人們普遍認為,民主就是直接通過群眾自發的行為來沖擊現有的秩序,通過全面奪權來捍衛政權的階級屬性;認為民主就是民眾直接參與政治事務的管理,衡量民主程度的高低標準就是民眾直接參與人數的多寡。這種民主方式后來被毛澤東同志稱為“大民主”[55] 。1956年后,毛澤東等中共高層領導深感有必要糾正當時已經非常嚴重的官僚主義。在思考這一問題的過程中,他們逐步形成了直接訴諸民眾,通過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等政治運動的方式來保持黨和政權的純潔性、來清除各種消極腐敗現象的“大民主”思想 。但20世紀50年代后期至70年代毛澤東領導的政治實踐,基本上是“以‘大民主’開始卻以不民主結束,再次印證了傳統民主理論的內在缺陷。”[56] 1978年以來,我們雖然努力消除“大民主”的影響,但它“依舊頑固地遺留在絕大多數人的內心深處,我們現在政治生活中的許多提法和做法依舊帶有深刻的‘大民主’烙印。”[57]
在當下的思想市場,古代儒家的“民本觀”也頗為盛行。[58]有人認為,“民本思想中的‘正德、利用、厚生’,孟子的民貴君輕和‘人皆可以為堯舜’包含著大平等的精神,認為這就是中國式的民主,或者認為它包含了民主精神的種子,由此可以直接實現向現代民主制度的轉化。”[59]實際上,“民本”和“民主”兩者有本質的區別。民本思想是在不改變君主制度的前提下,要求君主采取一些開明政策,它并沒有包含民權、參與的意思。在民本思想中,君是主體,民是客體;重民的目的不是為了民的利益,而是為了君主的統治;它是一種倫理模式,而不是一個政體模式。簡而言之,民主以法治為前提,而民本以人治為前提。
而“民主與法制是密不可分的,民主是法制的基礎,法制是民主的保障,二者都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60]在正處于社會轉型中的中國,“民主”和“法治”是都是其追求的目標,是政治文明建設中相互交織、不可分離的兩條主線,必須將民主化進程與法治化進程相統一。就當前的民主政治建設而言,特別要注意遵守法治規律。“法治規律”這一思想最早由袁曙宏教授提出。所謂法治規律,“從根本上說,就是世界各國在走向現代化的過程中,必須在民主的基礎上制定法律,必須確立法律的最高權威,必須依法管理國家的政治事務、經濟事務和社會事務。”[61]法治規律對我國當前的民主政治建設提出了如下三點要求:一是要正確認識民主與法治的關系。民主脫離了法治的軌道將導致災難,而要防止“多數人的暴政”,也必須依賴法治的作用。二是要明確民主政治建設的重點。“大民主”是一種大眾式民主,只適合于人口規模小、階層分化不大的社會模式之中,全面適用于我國將會有很大局限性。而法治規律強調民主的最主要作用領域是“制定法律”,而要確保法律的制定能夠真正體現民意,就必須把工作重點放在代議制民主的健全和完善,特別注重提高選舉質量。三是要明確民主政治建設的方向。“大民主”是一種直接民主,對公民素質、文化背景、社會階層等社會條件要求比較高,要把它納入法治的軌道運行,對我們當前的制度建設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間接民主則進行制度規范的可行性更大,可操作性更強。其實,直接民主并不比間接民主更高級,兩者之間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所以,今后民主政治建設的方向應當是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并重,相互促進,相互補充,同步發展。
啟示二:要將民主理想與民主運行兩者相并重,特別要張揚程序正義。
古典民主理論更多關注的是“由誰統治”的問題,而熊彼特的競爭式民主更多關注的卻是“如何選舉誰來統治”問題。也就是筆者上述所言,兩者的區別在于:前者更注重的是“實質正義”,而后者更注重的是“程序正義”,更重視對選舉過程的安排,對相關程序的完善。熊彼特在古典民主面臨的現實困境中,提出把民主僅僅作為一種“競爭領導權”的途徑,極力反對將民主概念本身神圣化。這就寓示著:民主的未來必然是走向世俗化,是一個“去魅”的過程。
而我國當前的民主政治建設的現狀正好相反,恰似熊彼特所批評的那樣,“民主”這個詞 “成為一面旗幟,成為一個人所寶貴的所有一切的象征,成為他對他的國家所愛的任何東西的象征。”[62]受這種思想影響,各級黨政在宣傳民主的過程中更多地強調民主的意義和價值,往往停留在“民主是人民意志的真正體現”、“民主是政治文明的核心”、“民主是中國政治體制改革的發展方向”等許多無不正確卻也無甚價值的空洞口號。而忽視了將民主的理想與民主的運行相并重,導致民主理想僅僅是“看起來很美”,民主實踐并不是很成功。
因此,就當前民主政治建設而言,要特別注意張揚程序正義。原因有三:首先,程序化是民主發展的必然趨勢。人類對民主政治的追求經歷了一個從追求民主體制的公正到民主的可操作性的過程。也就是說,使現實的個人能夠切實地參與民主政治正在成為一個明顯的趨勢,這種個性化追求就表現為民主的程序化。在2002年5月31日中央黨校省部級干部進修班畢業典禮上的講話中,江澤民同志也提到“實現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問題。其次,程序民主先于實體民主。“從世界法制的發展來看,是先有程序法,然后才有實體法。也就是說,實體規則在某種意義上說是從程序規則中產生的,實體規則源于程序規則。這種規則產生的先后順序也體現在政治活動的過程中。”[63]最后,程序民主優于實體民主。一方面,程序民主可以彌補實體民主的不足,填補實體民主的某些空白和空缺。另一方面,程序民主是實體民主的根本保障,因為“程序正義未必導致實體正義,而程序不正義必然導致實體不正義”。
程序正義對我國當前的民主政治建設提出了如下三點要求:一是要加快經濟體制改革,創建良好的經濟環境,促進經濟發展,擴大人們的經濟自由權利,以利益誘導而非空洞的說教引導百姓參與政治的行為。這也就是民主的世俗化過程。如果不是以 “百姓的利益”而是以“民主的神圣價值”來引導百姓的政治熱情,那么很可能百姓在“個人利益”與“推進民主的責任感”之間選擇前者,這也是“賄選”現象得以存在的根本。[64]二是要推進行政法治化,把政府的權力和行為納入到法制的軌道,增強行政行為的透明度,以利于人們的監督和自我保護。三是要強化民主制度,加強民主實踐自身的規范化、程序化。一方面是要把民主決策擴展到適當的范圍內,這主要是調整并清楚地界定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的權力;另一方面是民主程序的規范化。“不規范的民主容易被操縱,當民主制度健全到一定程度時,民主才能有效抵抗和克服其它力量的干擾。”[65]
啟示三:要將民主的普適性與中國具體國情相結合,特別要考慮地域特點。
熊彼特認為,社會主義和民主之間沒有一種必然的聯系,兩者之中的任何一個都能夠沒有另一個而存在。也就是說,他所界定的民主具有一種普適性,可以適用于不同的社會制度的國家之間。同時,他又強調,民主實踐的成功運作受制于許多的外在條件,這些外在條件取決于一個社會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各個方面。如:有一個政治家的社會階層、有一個比較完善的政黨制度、有一個比較高效的官僚隊伍、選民的理性和自制等等。也就是說,民主的成功實踐也受制于各國的具體國情。
各國地域性的差異決定了民主制度的差異。因為“社會的經濟發展以及由此引發的社會結構的變遷是形成對社會制度的真正制約,因為是前者決定了利益在社會上的結構性分布,從而決定各種個人、各種社會集團在利益分享、資源競逐等方面的機會與份額,也正是利益問題使民主政治的發展與社會結構的變遷之間存在著很大程度的協變性。”[66]民主和社會結構之間的這種協變性,決定了我們不能將西方的民主理論簡單地生搬硬套,生吞活剝。
影響我國當前民主政治建設的地域特點主要有三個:一是選民的主體部分還是農村選民,而農村選民之間的經濟地位差距較大。農村選民大多教育水平較低,信息靈通程度不高,參與政治生活的能力不強。而且由于我國東西部發展的不平衡,農民選民間的經濟地位有很大差異,決定了他們對民主的熱情也并不一致。二是社會階層之間利益角逐開始從“經濟市場”進入“政治市場”。隨著經濟的極大發展,私營業主階層的興起,紛紛要求立法反映其利益要求,積極參與民主政治。三是各種利益角逐的“政治市場”增多,但都不完善。如村民自治、人大代表選舉、立法聽證、行政聽證等,為公民參與政治表達提供了較多的途徑,但實際運作的規則和違法后果并不健全。
地域特點對我國當前的民主政治建設提出了如下三點要求:一是要把握民主建設的漸進性。我國的選民主體是農民,這一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太快地擴大人大代表直接選舉的范圍。而對農民利益相關的、地域性很強的如村民自治范圍的公共事務,則應當全面地實現直接選舉。二是要完善從公民從“經濟市場”到“政治市場”的進入規則。賄選現象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這種進入規則包括選舉制度在內的一些制度的缺陷及其操作中的變形,以致一些不法之徒進入政治市場,并利用權力進一步擴大其利益,加劇了社會矛盾和沖突。三是要完善“政治市場”的運行規則。如聽證制度是公民行使參政權的重要方式,是直接民主的一種新形式,有利于彌補間接民主的有些缺陷。但目前關于聽證制度大多沒有規定案卷排他性原則,使聽證往往流于形式。[67]
啟示四:要將建設民主制度與培育民主自制相互動,特別要提高實踐理性。
為保障民主的成功實踐,熊彼特認為要兩個方面并進:一方面,要加強民主運行的制度建設。他強調要將多數代表制原則貫徹到國家政治機器的結構和運行的各個環節之中,如投票、首相、內閣和議會都應當是制度建設的重點。另一方面,他更加突出培育一種“民主自制”能力的重要性。他強調的“民主自制”要求選民、政治家、反對黨、各種利益集團都要有一定的理性,對他們各自在政治領域的分工予以尊重,對各自的意見分歧予以一定程度的容忍,只有這樣才能抵制非法利益的誘惑,防止政治中的欺詐,并避免因意見的分歧和沖突而在民主體制外尋求非理性的解決途徑。
這實際上就是一定程度的妥協,是一種著眼于未來和諧發展的實踐理性,這一點應當是民主運行的底線。因為,“只有所有起作用的利益集團實際上不但一致地忠于國家,而且一致地忠于現存社會結構的原則的時候,民主政府才能充分發揮其有利條件”。[68]但“即使是最小程度的必要的民主自制,顯然需要某種類型的民族特性和民族習性。”[69]這兩者都不是依賴民主方法本身就能夠產生的,因此必須在政府的主導下加強對從普通百姓到政府官員民主意識的培育和提高。所以,只有民主制度建設和民主自制雙頭并進、互推互動、協調發展,共同致力于培養和提高民主運行中的實踐理性,才可能有民主的成功實踐。
目前的民主實踐中,缺乏民主自制和實踐理性的問題非常突出。如,選舉過程中上級官員“吹風”和“打招呼”;選民對選舉表現冷漠,輕易地被賄選;代表把選舉當作“走過場”,成為只享榮譽不盡責任的“啞巴代表”、“舉手代表”和“老好人代表”。這些都表明他們沒有對自己在政治領域的職業予以應有的尊重。再如2004年4月1日,湖南省益陽市市委以《益陽日報》為選票對各級政府進行群眾評議,許多職能部門因害怕不良評議結果而私自扣留用戶的報紙,從而引發社會震蕩。[70]這一事件更是突出地體現出有些政府部門缺乏一種最低程度的民主自制和實踐理性。
實踐理性的思想對我國當前的民主政治建設提出了如下三點要求:一是要提高人民的民主素質。要使人民認識到自己作為政治領域中某一角色的責任,積極并能夠充分地參與民主過程,并對政治決定的作出發揮實在的、看得見的影響。二是要培育一種社會團結和寬容、并對民主充滿信心的社會心理。要破除對民主的烏托邦夢想,既要看到民主的積極作用,也要看到民主的局限性,以科學的發展觀來處理社會矛盾和沖突,致力于以民主的方法和途徑來構筑一個和諧社會。三是要不斷地擴大直接民主的范圍和領域。決不能因當前民主化過程中的種種問題而因噎廢食、躑躅不前。人必須在泡在水中才能學會游泳;同理,人民也必須在民主的實際運行中才能認識民主的價值,在學習和創新的過程中才能培育出民主的實踐理性。
筆者認為,這四點啟示的貢獻在于揭示了我國民主化的根本性質,并指明了我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前進方向。即:我國目前的民主化是一個促使民主理論從政治化到法治化、從神圣化到世俗化的過程;我國下一階段的民主政治建設應該致力于實現從重普適性到重地域性、從重價值性到重實踐性的根本轉變。 [①]達爾:《民主理論的前言》,顧昕、朱丹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9年,頁2。
[②][美]約瑟夫·熊彼特:《資本主義、社會主義與民主》,吳良健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4年,頁429。
[③]“未完全理論化的協議”是指人們在某個原則上能夠達成協議,而與他們在特定情形中的分歧同時并存的這么一種普遍的法律與政治現象。參見凱斯·R·孫斯坦:《法律推理與政治沖突》,金朝武等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頁39。
[④][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349。
[⑤]同上注,頁25。
[⑥]同上注,頁258。
[⑦]《鄧小平文選》第三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頁372。
[⑧][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394—395。
[⑨]同上注,頁360。
[⑩]楊雪冬: “民主是學習和實踐的過程——評熊彼特的競爭式民主觀”,載《經濟社會體制比較》1998年第2期,頁40。
[11][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360。
[12]同上注,頁390—394。
[13]平民主義民主認為民主是“多數人的絕對主權”,麥迪遜式民主認為民主是“多數人的限制主權(非暴力的共和)”。參見城市鴕鳥:“應洗耳恭聽的民主——評《民主理論的前言》”,載于北大法律信息網之“法律書評”。(2004年12月5日訪問)<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book/review >
[14][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390。
[15][法]萊昂·狄驥:《憲法論》,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年,頁386—420。
[16]陳炳輝:“20世紀西方民主理論的演化”,載《廈門大學學報:哲社版》1999年第3期。
[17]顧昕:“以社會制約權力——達爾的多元主義民主理論與公民社會”,載于達爾:《民主理論的前言》,顧昕、朱丹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9年,譯者后記。
[18][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415。
[19]顧準著:《希臘城邦制度——讀希臘史筆記》,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75年,頁132。
[20][法]盧梭:《社會契約論》,何兆武譯,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頁135。
[21][英]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年,頁77。
[22]See Alexander Hamilton, James Madison, John Jay,The Federalist Papers , England: Penguin Putnam Inc , 1961, a p.208.
[23][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378。
[24][英]約翰·鄧恩(編):《民主的歷程》,林猛等譯,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頁65。
[25]阿馬蒂亞·森將“理性”分為“選擇的內部一致性”和“自利最大化”兩種理性,前者認為每個選擇者都能對同一事物產生同樣的偏好和判斷;而后者認為個人的偏好并不相同,一個人的選擇與這個人的自利之間存在著外部一致性。后者相對前者有了一種倫理性。為了在整個民主理論發展中對關于理性的論述宏觀把握,筆者借鑒了這一研究成果。參見阿馬蒂亞·森:《倫理學與經濟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頁18—20。
[26][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386。
[27]阿馬蒂亞·森:《倫理學與經濟學》,北京:商務印書館,2001年,頁16—26。
[28]周國梅、荊其誠:“心理學家Daniel Kahneman獲200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載《心理科學進展》2003年第1期,頁2。
[29]參見徐鴻武等:《當代西方民主思潮辨析》,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頁178—180。
[30][英]J.S.密爾:《代議制政府》, 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年,頁115。
[31]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年,頁323—324。
[32]林猛:《論古典民主與現代民主——歷史視角的民主研究》(北京大學2001年政治學博士論文)
[33][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416。
[34]同上注,頁417。
[35]楊雪冬,上注[10]所引文,頁40。
[36][法]萊昂·狄驥:《憲法學教程》,王利文等譯,沈陽:遼海出版社/春風文藝出版社,1999年,頁10。
[37]同上注,頁106—107。
[38][德]馬克思·韋伯:《經濟與社會》下卷,林榮遠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年,頁275—276。
[39][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416。
[40]參見曾峻:“‘大民主’心態下的民主實踐:過去的教訓與未來的選擇”,載《浙江學刊》2003年第4期,頁27。
[41]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頁148。
[42][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394。
[43][美]喬·薩托利:《民主新論》,馮克利、閻克文譯,北京:東方出版社,1993年,頁160—161。
[44][德]馬克思·韋伯:《學術與政治》,馮克利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年,頁63。
[45][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422。
[46][德]馬克思·韋伯,上注[38]所引書,頁270—286。
[47]同上注,頁281。
[48][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426。
[49][德]馬克思·韋伯,上注[38]所引書,頁296。
[50][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426。
[51]同上注,頁425。
[52]達爾,上注[1]所引書,頁1。
[53]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必須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的前提下,繼續積極穩妥地推進政治體制改革,擴大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鞏固和發展民主團結、生動活潑、安定和諧的政治局面。” 參見十六大報告:《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
[54]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副委員長王兆國指出:“憲法修正案(草案)在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逐步實現工業、農業、國防和科學技術的現代化’之后,增加‘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內容。黨的十六大提出‘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反映了我們黨對共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認識的深化,既是對社會主義文明內涵的極大豐富,又是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理論的重大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把‘三個文明’及其相互關系寫入憲法,并同這一自然段中確定的“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總目標緊密相連,不僅意思比較連貫、邏輯比較嚴謹,而且為“三個文明”協調發展提供了憲法保障。”參見:2004年3月8日在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
[55]《毛澤東選集》第五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7年,頁351-357。
[56]曾峻,上注[37]所引文,頁24。
[57]同上注,頁21。
[58]“民本”一詞肇始于《古文尚書》中的《五子之歌》:“民惟邦本,本固邦寧”,之后該思想便源遠流長,生生不息。如孔子認為民本的核心是“惠民”,即“其養民也惠,其使民也義”;(參見《論語·公冶長》)孟子也認為“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參見《孟子·盡心下》) “民本觀”強調溫情政治,關注民眾疾苦,在歷史上或有制約絕對君權的作用,是儒家政治理論中最為光彩奪目之處。
[59]李憲堂:“試論儒家民本思想的專制主義實質”,載《歷史教學》2003年第5期,頁21。
[60]肖蔚云:“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建設的主要內容”,載《人民日報》 2003年1月21日第9版。
[61]袁曙宏:“堅持法治規律與具體國情的創造性結合——對世界主要國家法治道路的思考”,載《人民公安》1998年第7期,頁12。
[62][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393。
[63]韓強:“論民主政治的程序化問題”,載《理論與改革》2002年第6期,頁6。
[64]關于賄選的原由的相關討論,參見王曉敏:“從‘賄選’事件頻發看如何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 載《理論探討》2002年第5期,頁12-14。
[65]陸方文:“評自由主義民主——兼談對中國民主政治建設的啟示”,載《江蘇社會科學》2000年第6期,頁152。
[66]何子建:“利益:民主政治與社會結構的聯結點”,載《社會學研究》1995年第1期,頁54。
[67]例如,2003年8月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第一次規定了聽證中的案卷排他性原則。
[68][美]約瑟夫·熊彼特,上注[2]所引書,頁429。
[69]同上注。
[70]陳澎蘇曉洲:“益陽:群眾民主評議政府引發震蕩”,載于新華網湖南頻道2004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