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中檢察機關的角色定位
劉立軍
一、刑事和解的內涵
刑事和解,是指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的訴訟活動,其包括經濟賠償和解和刑事責任處置兩個程序過程。在和解過程中,被害人與加害人可充分闡述犯罪給他們的影響及對刑事責任的意見等方面內容,選擇雙方認同的方案來彌補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加害人主動道歉悔罪、積極履行賠償使其在刑事責任處置過程中能獲得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這樣,被害人在精神和物質上可獲得雙重補償,而加害人則可贏得被害人諒解和改過自新、盡快回歸社會的雙重機會。刑事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間為利益最大化而選擇的案件解決方式。
二、目前存在的刑事和解制度設計
刑事和解最大程度地體現了恢復正義的具體要求,即公正和效率價值。而公正與效率的兼顧與平衡是刑事和解制度化的價值基礎。刑事和解已獲得了廣泛的認同,刑事和解制度設計的研究越來越多。研究均認為適用刑事和解案件范圍為輕微刑事案件。但刑事和解制度設計目前仍存在不同的觀點。主要有:第一種觀點認為,刑事和解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訴訟階段均可適用,和解過程相應地由公檢法等機關主持,而刑事責任的處置相應的有: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機關不批捕、建議公安機關撤案、不起訴或建議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法院建議檢察機關撤回起訴再不起訴、建議公安機關撤案或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第二種觀點認為,刑事和解只適用于審查起訴階段,和解過程由檢察機關主持,而刑事責任的處置相應的為不起訴。第三種觀點認為,刑事和解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各訴訟階段均可適用,和解過程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而刑事責任相應地由公檢法等機關處置(與第一種觀點的處置方式相同)。不過,學術界和實務界絕大多數都是贊同第三種觀點。
三、檢察機關的角色定位
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時代主題,相信不久刑事和解將作為一項與刑事自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相并列的訴訟制度寫入刑事訴訟法。任何一項好的制度要被正確執行,必須要有相應的監督。那么,到時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中應該是個什么樣的角色呢?筆者認為,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中應當是充當法律監督者的角色。
首先,我國《憲法》第129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刑事訴訟法》第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民事訴訟法》第1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督”。《行政訴訟法》第1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從以上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我國的憲政體制下,檢察機關的性質是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法律監督機關。
其次,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指運用國家權力,依照法定程序,檢查、督促和糾正法律實施過程中嚴懲違法的情況以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律正確實施的一項專門工作。刑事和解作為一項解決刑事問題的新型方式,其通過調停人使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交談、共同協商達成經濟賠償和解協議后,司法機關根據具體情況做出有利于加害人的刑事責任處置,以被害人利益保護為核心、尋求被害人、加害人合法權益雙方保護。它對受害人經濟賠償和加害人的刑事責任問題的處理雖比較人性化,但最終還是一個法律實施的過程。因此,刑事和解也應當受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檢察機關也應當將自己定位于一個法律監督者,切實履行好這個法律監督職責。
再次,我國現有法律賦予檢察機關進行法律監督的手段,主要有對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的權力、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活動進行監督的權力、批準逮捕的權力、提起公訴的權力、對于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和裁定提出抗訴的權力、對于有關執法機關的違法行為通知糾正的權力等。偵查階段公安機關作出撤銷案件的刑事責任處置,將案件的處理情況報檢察機關備案審查的,以及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或建議公安機關撤案的,均屬于檢察機關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監督的范圍。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審查和解協議真實合法性及協議履行情況后作出不起訴、建議從輕、減輕、免除處罰,屬于運用公訴權的法律監督手段。檢察機關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報送上一級檢察機關備案,并不是對檢察機關在刑事和解中行使法律監督權的否定,而只是檢察機關加強內部監督的一種表現。審判階段法院邀請檢察機關參與監督和解協議及協議履行情況的審查,屬于審判權法律監督手段的運用。因此,檢察機關在各個訴訟階段參與到刑事和解中去的角色都是法律監督者。
最后,絕大多數人認為調停人應當由人民調解委員會來充當,是因為除了具有確保當事人和解意思自治的考慮外,還有充分考慮到權力監督、防止權力濫用的因素在內。在刑事和解中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的行使,并不僅僅是對刑事方面處置的法律監督,而且還必須對各階段經濟賠償和解協議真實合法性及協議履行情況進行法律監督。
總之,為避免或減少刑事和解中的權力濫用,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仍應當將自己角色定位于法律監督者,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