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鄉人大代表競爭性選舉制度研究
寧寧
論文關鍵詞:縣鄉人大代表 競爭性選舉 制度安排
論文摘要:本文簡要評析了我國縣鄉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現狀,對縣鄉人大代表選舉中實行競爭性選舉的合理性進行了基礎分析,提出了競爭性選舉在縣鄉人大代表選舉中的制度安排。
一、我國縣鄉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現狀評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逐步深入,市場經濟體制日趨完善,人 民群眾的綜合素質不斷提高,全社會政治意識和法治意識日益增強,出于利益訴求的自主自發的政治參與要求不斷增長,不少地方的縣鄉人大代表選舉中出現了“自薦候選人”、“候選人登臺競選”等現象。但是我國的現行選舉制度的運行中,關于代表候選人競爭性選舉方面的規定存在不足和漏洞。主要問題是選民與候選人之間缺乏互動與溝通,獨立候選人、自薦競選者的參選空間較小。因此,候選人沒有 自我展示的舞臺,選民也無從鑒別,導致投票成為一種例行公事,無法做出真正的抉擇,選舉結果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信任。因而完善候選人競選機制勢在必行。
二、縣鄉人大代表選舉中實行競爭性選舉的合理性基礎分析
(一 )競爭性選舉的含義
競爭性選舉,就是以候選人為中心,參選者通過各種方式和手段進行宣傳造勢,做出各種承諾,讓選民盡可能多地了解自己的施政綱領、主張和目標,在選舉中對不同候選人有廣泛深入的了解,以吸引選民投票支持自己。
(二)實行競爭性選舉的可行性
有較強 自主性的新聞媒體發揮了重要的宣傳、啟迪、紐帶、橋梁的作用,在傳遞信息的同時也傳遞了理念與行動。輿論媒體在政治參與中的作用,集中體現在信息的溝通和互動的功能上。完整充分的信息是公民進行理性的政治參與的必要條件。國內國外有一系列成熟的競爭性選舉經驗可供借鑒西方國家的競選實踐為實行競爭性選舉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十多年來,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所取得的巨大成就,給基層人大換屆選舉提供了示范,也進一步培養和增強了人民的民主政治意識,訓練和提高人民的民主管理能力,為中國社會選舉制度提供了一系列創新和突破。
三、競爭性選舉在縣鄉人大代表選舉中的制度安排
(一)舉行競選演說及辯論
舉行競選演說活動最直接的好處就是有助于選民加深對候選人的了解,使選民對候選人的參政議政水準、履行代表職務的能力有認識,從而使手中的選票能更多投向代表角色意識強、確有參政議政能力的候選人,選出令人民滿意的代表來。競選制意味著要引進辯論機制。通過集會或媒體,候選人公開發表各自的政見,進行辯論。選舉委員會征得半數以上候選人同意,可以舉辦辯論會,公開辯論,回答選民提問。
(二 )擴大差額選舉
差額選舉制度是指候選人的人數多于應選人以選擇的機會。差額選舉一般被認為是競選制的最低要求或底線規則。沒有差額的選舉,不是真正的選舉;沒有競爭的差額,不是真正的差額。選舉的目的是要將最優秀的人選拔出來。因此 ,實行差額選舉的實質是在擴大公民民主權利 的基礎上,將競爭機制引入選舉之中,為候選人創造公平競爭的機會。
(三 )組建競選班子和擬訂競選綱領
要想贏得競選的勝利,僅靠競選者一人的努力通常是不夠的,組建一支精干的助選團隊。如果有條件的話,可以考慮組建臨時性的“選舉事務辦公室”、競選后援團等,幫助候選人進行宣傳。對有志參選人大代表的人士來講,需要經過理性思考與認真準備擬定出一份競選提綱或競選綱領,內容包括政治見解、參選主張、當選承諾等。
(四)競選方式
由于獨立候選人屬于“非組織提名”,在缺乏組織資源、缺乏領導支持的背景下,要在與正式候選人的競爭中獲勝,就必須化被動為主動,加大自我推介力度,爭取選民,讓選民了解自己。這需要采用法律不禁止的各種推介方法,廣泛宣傳介紹自己。選舉機構組織的見面會提供給各候選人的機會應均等,應允許候選人向選民發放或者寄送宣傳自己的資料和傳單,到各家各戶進行動員和宣傳介紹等。
(五 )應制定合理的競選策略
1.對所在選區與選民狀況進行細致分析。人大代表的選舉是以選區為單元的。不同選區由于選民構成不同,選區情況與選民需求也會有明顯不同。因此,對所在選區與選民狀況進行調查研究與細致分析是非常必要的。
2.競選策略。競選策略的著眼點應該放在盡可能讓更多的選民知道競選人是誰,做過哪些社會公益方面的事情,取得過哪些業績,突出營造競選人的親和力,力求給選民造成較為鮮 明的印象,進而贏得多數選民的好感與信任,以爭取每一張選票。
3.掌握競爭對手具體情況。應該了解與掌握其他候選人人選的情況,從實際出發,針對其他候選人人選的特點,制定對策做到知己知彼。
(六)競選經費
我國《選舉法》第八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利益格局發生巨大變化,尤其是競選性選舉機制被引入現行的選舉運作之后。如果候選人的全部競選經費仍由國家財政負擔,無論在能力上還是情理上都已不現實。因此,競選經費可改為由國家適當撥款,允許代表候選人向支持其競選綱領的普通選民及其親朋好友或企業籌措競選經費助 。選舉經費還可以通過捐助音樂會、籌款聚餐會、發表電視講話等多種途徑獲得。選舉結束后各候選人應就收支情況向選舉機構報告,競選多余的經費應統一上交至當地的選舉組織機構。
(七)競選中的限制行為
候選人之間不得相互進行人身攻擊,詆毀他人 ,不得用金錢或其他財物賄賂選 民;用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妨害選民的自由;阻礙其他候選人的正當競選,撕毀他人的宣傳海報、涂改他人的宣傳單、利用傳媒為自己進行壟斷性宣傳如果有上述行為經選舉委員會查證屬實,將取消其候選人資格。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候選人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