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流動兒童義務教育補償的價值及保護制度的完善
沈偉超 李慧君
論文摘要 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兼顧了自由社會權利的一項基本權利。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具有可訴性。然而就我國的流動兒童接受教育的現狀而言,這些流動兒童受教育的機會以及接受教育的過程等方面存在不平等現象,并且由于我國并未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在保護流動兒童教育權利方面并不完善,由此導致了流動兒童接受教育權利的缺損,為了保護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應增加憲法當中的相關條款,同時實現憲法的司法化,同時完善審查制度等等,充分保障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實現義務教育的補償價值。
論文關鍵詞 流動兒童 義務教育 補償價值 保護制度 教育機會均等是教育公平的關鍵和核心,然而由于現實中存在的個體才能以及稟賦的不同,社會政治以及經濟地位的不一致,由此人們對教育公平的關注程度在于給予所有人公平發展和公平競爭的機會,從而改變自身不利地位的社會階層的教育狀況,機會均等即是在自然、經濟、社會、文化等方面低下的狀況,也應盡量從教育本身得到相應的補償。我國的流動人口的子女是教育當中的“不利群體”,他們從一開始就處于不利的地位,其所受到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是有所欠缺的。
一、流動兒童義務教育補償的多維價值
(一)是實現教育正義的必然要求 現代社會中,正義是其中的一項重要的標志,教育的正義則是社會正義在教育當中的延伸和發展,堅守教育的正義的基礎是實現教育平等,讓最基本的教育利益以及教育資源為所有受教育者享有。實現教育正義的直觀的體現在與能在合理制度的安排之下最大限度實現教育利益以及受教育條件的分配,也就是讓所有適齡兒童都能無差別的、完整的接受義務教育。當前,我國流動兒童在接受教育中處于最低層,同時流動兒童的處境使這種不平等更為加劇,這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多年推行的非均衡義務教育的發展策略。要改變義務教育的非均衡性的現狀,則應首先消除社會以及制度的限制和影響。 然而,僅僅強調機會均等遠遠不夠,當前的不平等是造成弱勢群體的根源,當前社會與教育的不平等是導致了新一輪教育和社會不平等的根源,要解決教育不均衡的問題,則應該在分配教育資源時實現弱勢傾斜的原則,做到“優先扶持”,用不平等的教育手段實現教育的平等。 (二)推動代際和諧的有效手段 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也就是持續消除不和諧要素的過程。當前身份歧視、貧富差距、社會排斥以及制度的不公平等等,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和諧社會的建設過程。當前,我國城鄉居民的收入在整體上呈現擴張的趨勢,若是這種差距持續擴大,那么農民的收入水平將難以與城鎮居民水平一致,由此,隨著城市化的持續發展,還應對農村和農民進行適當的補償。 在現行體制下,支持“向上流動”的制度體系中,與官權資源、關系資源以及金錢資源相比,教育資源是流動民工子女更容易獲得的教育資源。由此國家和社會更應以這個為突破口,積極承擔相關義務,給予處于不利地位的流動兒童更多的關注。應名表流動兒童在當下是教育問題,發展到將來則可能是社會問題。由此,更應實現補償政策,創造良好的條件,從而實現對流動兒童的培養,從而使其能為社會建設發揮其作用。換言之,通過義務教育的補償作用,以當地的實際出發,為流動兒童在學習上和生活上提供幫助,從而保證流動兒童能順利完成義務教育,為流動兒童提供公平的教育權利,同時也使他們能盡快融入到城市生活當中。也就是說,給予流動兒童合理的義務教育補償,也是賦予流動兒童一個平等的起點,防止其弱勢地位代際蔓延。 (三)是保障基本人權的重要形式 人權是人們生存所需要的基本權利,隨著知識社會的逐漸深入發展,現代人要完善自身,那么教育是其中的重要形式。就一定的意義上而言,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已經滲透到了人的自由權、發展權、生存權以及學習權當中,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剝奪。同時由于義務教育的公共屬性,國家以及政府有責任有義務積極地為兒童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條件,若是拒絕提供或者提供不完善,那么也是對兒童所享有的受教育權利的損害。 就法律上而言,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是國家以及政府對公民的一項贈與性質的權利,有著自然的公平性質,若是國家的教育政策無法全面保障若是群體的利益,或者是弱勢群體的利益受到了不平等的損害而得不到有效的補償,那么則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教育權利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從而對教育政策和教育制度的有效性產生了威脅。由此,對于弱勢群體例如流動兒童的教育補償以及優先扶持,還應將其滲透到義務教育的政策和立法的目標以及其實施的體系當中。當前,與城鎮兒童相比,流動兒童群體的家庭環境十分惡劣,流動家庭的文化水平普遍低下,流動兒童很難獲得強有力的教育支撐,也無法獲得教育輔導。
二、完善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保護制度
(一)在行政訴訟法中增加相關條款 要完善流動兒童的義務教育保護制度,實現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補償作用,給予流動兒童平等的受教育的權利,應在行政訴訟法中增加保障城市中的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增加相關的詳細規定,當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受到相關政府部門行政權力的侵害時,人民法院能在受理各種糾紛的過程中實現有法可依,從法律訴訟程序上保障流動兒童受教育權利的實現。 首先,應明確規定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主體以及主體所享有的權利,以及權力行使的方式等等。出了年齡限制以及就近入學外,不應對流動兒童設置其他的限制性的條件,使其能與城市兒童一樣平等享受免費的權利,實現與城市孩子一樣的學費標準。流動兒童以及其監護人有權利對學校的學費、雜費的使用狀況進行監督,學校應公開相關費用的支出,使費用公開化、透明化。若是沒有學校以及行政機構的一致同意,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教育部門以及學校都不能以任何名義收取任何費用。
其次,行政訴訟法中還應對義務主體、履行義務的方式以及當義務主體無法履行義務時的救濟方式進行明確的規定。其中包括,當學校拒收流動兒童時,流動兒童的家長應如何尋求幫助;流動兒童在公辦學校的平等標準和待遇是什么;流動兒童申請入學的程序怎樣;由哪些機構負責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宣傳工作;流動兒童受教育的權利是否履行由誰監督,如何監督、怎樣處罰等等。 (二)增加憲法中的遷徙自由條款 遷徙自由是一項基本的人權,遷徙自由與平等教育權利息息相關。當前,我國的戶口遷移使用事前遷移的方法,在戶口遷移的手續未完成之前,人民的各項權利包括接收教育的權利都難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和實施。同時由于缺乏所居住城市的戶口,流動兒童也無法在父母工作的城市升學或者參加高考。由此,要保障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則應在憲法當中增加公民遷移自由的條款,制定與遷徙自由相對應的戶籍管理法。由此不僅解決了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權利的問題,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受教育權利等其他一系列的權利。 (三)盡快完善違憲審查制度 在憲法訴訟制度未建立的狀況下,應盡快完善違憲審查制度。這是由于立法機構的立法以及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而導致的流動兒童受教育權利受到侵害的糾紛,由于憲法訴訟制度未有建立完善,由此并不能通過憲法訴訟進行救濟,由此,更應盡快設置獨立于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之外的第四個機構行使違憲審查權,這個機構應由人大選舉產生,對人大負責,但獨立行使司先權。從而,當侵害流動兒童受教育權利現象產生時,或者當違法憲法的低層法律規范、規章制度以及其他的規范性文件現象產生時,則可通過獨立違憲審查機構進行排除,從而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流動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四)憲法司法化 憲法訴訟是根據憲法解決爭議的一種訴訟形態,主要用于由于立法機關的立法或者政府的抽象行政行為與憲法產生沖突時的糾紛以及爭議的解決。由此也就是以憲法的司法化解決流動兒童受教育的糾紛。憲法訴訟的結果有兩種,一種是“合憲有效”,而另一種則是“違憲無效”。當流動兒童隨著父母遷徙到城市時,由于流動人員的戶籍問題致使農村的兒童無法與城市的兒童一樣平等地享有受教育的機會和權利,這樣也違背了公民所享有的平等受教育權利的憲法原則。與此同時,受教育權的法律保留原則也應進行憲法的司法化。法律保留原則,也就是“積極意義之依法行政原則,系指行政權之行動,僅于法律有授權之情形,始得為之。換言之,行政欲為特定之行為,必須有法律之授權依據”。法律保留的原則雖然在我國的《立法法》當中有所體現,但并不適用于教育權的領域。當前,我國的法律僅僅初步對公民的受教育權利的各項內容進行了確認,然而卻沒有對那些直接受權利影響規則的創立進行規范和規定。相關的規則一般都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進行創設,致使部分違法憲法的低層法律規范、規章制度以及其他類型的規范文件持續出現,這種問題的解決只有通過憲法訴訟。由此,要完善流動兒童義務教育的保護制度,還應切實完善憲法訴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