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性的法律英語語言及其翻譯方法
江丹
摘要:概括性的法律語言是立法的客觀需要,能夠體現立法的預見性、擴大法律的適用范圍、實現法律的自我保護。概括性法律語言的漢英翻譯應該如實反映原文的概括性特征。 關鍵詞:法律語言;概括性; 翻譯;等值
Abstract: All-inclusive expressions in legal discourse are necessary in legislation writing for purpose of representing foreseeability and enlarging applicable range of the law, and protecting the law itself. In Chinese-English legal translation, all-inclusiveness in the original text should be fully represented. Key words: legal language; all-inclusiveness; translation; equivalence 1.前言 法律是規范人們行為的準則,法律規范的要件及其語言表述都應該是具體和準確的。在司法實踐過程中,立法文字是司法人員解讀法律文件的唯一依據,這要求法律語言,尤其是立法語言必須十分準確。但是語言本身具有不確定性。立法有時需要用概括性語言描述法律事務。雖然概括性的法律語言阻礙和削弱了法律的精確性,但卻是立法的客觀要求,是對法律的補充和完善。概括性的法律語言是法律漢英翻譯面臨的諸多問題之一,但是目前我國對于法律翻譯的討論大多數都集中在如何翻譯準確性的法律語言上,而對概括性法律語言的翻譯研究還為數不多。概括性法律語言的漢英翻譯質量也有待提高。因此我們有必要分析造成概括性法律語言漢英翻譯錯誤的原因,討論符合其自身特點的翻譯方法。 2.概括性法律語言的漢英誤譯及癥結 法律語言的概括性是指某些法律事實在語義表述上不能確指,只對其性質、范圍、程度、數量等進行籠統的概括。有些“法律規范并沒有為司法裁決明確規定出一切細節,而是給法律適用者留出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允許依法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個別決定或裁定”[1]。有時譯者為追求翻譯的準確性而忽略如實反映法律語言的概括性,錯將不確定的法律語言翻譯成確定性的法律語言,不但沒有體現原文本的立法功能,甚至改變了原文本的法律含義。例如: 原文:入境、出境的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以及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行李、貨物、郵包等物品,都應當接受檢疫,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許可,方準入境或者出境(《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4條)。 譯文:Persons, conveyances and transport equipment, as well as articles such as baggage, goods and postal parcels that may transmit quarantinable infectious diseases, shall undergo quarantine inspection upon entering or exiting the country. No entry or exit shall be allowed without the permission of a frontier health and quarantine office . 分析:譯文將具有概括功能的“等”譯成帶有具體含義的“such as”,人為地排除了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其他形式,縮小了原文的法律適用范圍。為真實地反映原文的法律意圖,可以將“such as” 改譯為具有概括功能的表達形式“such as … and the like”或者“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將概括性的法律語言誤譯成準確性的法律語言,很大程度上是因為譯者不了解概括性法律語言的功能,譯文自然無法準確再現原文的立法意圖。 3.概括性法律語言的基本功能 立法語言文字,包括概括性法律語言,是立法主體表述立法意圖、目的和體現立法政策的載體。沒有合適的立法語言,這些立法觀念便無法反映。立法者在下列情況下常常使用概括性的語言。 3.1 為了實現立法的預見性。立法必須要有超前意識,能夠預見事物的發展情況。因為立法總是基于經驗和事實,總是落后于事物的發展,即使一部法律法規為適應新的形勢要做出修改也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為了突破時間的限制,立法者通常采用概括性的語言預見未來事物發展的可能性。例如:在糧食的市場價格過低時,國務院可以決定對部分糧食品種實行保護價制度(《農業法》第33條)。由于糧食市場價格的變化是不穩定的,在立法時不可能準確預測哪種糧食需要價格保護,立法者采用“部分(some)”這個概括性詞語涵蓋未來可能出現的不確定情況,最大程度地起到了保護農民利益的作用。 3.2 為了擴大法律的適用范圍。法律的適用是有條件,有范圍限制的,沒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的事務和行為,不受法律限制和保護。然而,事物本身具有不確定性,語言也具有不確定性,對于無法具體描述的法律事務,立法者為了最大程度地保護正當利益和打擊犯罪,往往采用概括性語言來擴大法律的適用范圍。例如:本法所稱淫穢物品,是指具體描繪性行為或者露骨宣揚色情的淫穢性的書刊、影片、錄像帶、錄音帶、圖片及其他淫穢物品(《刑法》第367條)。“其他(other)”是一個模糊詞語,具有概括功能,可以泛指法律未明確列出的各種淫穢性物品的各種形式,能夠實現最大程度地打擊犯罪的立法意圖。 3.3 為了實現法律的自我保護。語言的表達具有局限性,如果法律條文過于強調文字的準確,可能會導致法律的片面性,影響法律的公正,給司法人員在執行法律時帶來困難。例如: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刑事訴訟法》第77條)。 “在必要的時候(when necessary)” 是一個含糊的概念,概括地表達了法律賦予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而這種權利和義務是不穩定的,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立法者在立法時根據當時的經驗,可能還無法確定地規定出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財產的條件,但又必須對這樣的行為進行立法,概括性語言就成為保護法律的工具,使司法既有可靠的法律依據,又可相對地自由裁量,為更嚴格、準確、科學地操作法律提供了合理的空間,也給以后的立法解釋留出余地。 4.譯文應該力求如實反映原文語言的概括性特征 無論是對文學作品適用的“信”、“達”、“雅”還是對科技作品適用的“準確”、“通順”的翻譯原則都不適合法律文體的翻譯。對于法律翻譯,譯者不宜片面追求形式上的對等,要求譯文的詞類、語序和句子結構與原文保持一致。法律文件的翻譯質量必須用譯文讀者對譯文的反映程度來衡量。法律文體的翻譯應該遵循奈達提出的“功能對等”翻譯原則,即“譯文讀者對譯文的反應等值于原文讀者對原文的反應[2]。”概括性的法律語言不僅是法律文體的特征,也是實現立法意圖的必要手段。因此,力求在目標文本中充分體現原法律文本的概括性法律語言特征才是如實反映原文法律內容和立法觀念的最佳翻譯方法。譯者在翻譯實踐中應該注意識別原文中的概括性語言,理解其法律意圖,在譯文中選擇相應具有等值意義的概括性語言表達形式。下文結合漢英法律翻譯中對概括性語言的譯例,提出幾點具體的翻譯方法。 4.1 用被動結構表達原文法律語言的概括性特征 被動結構的最大功能就是隱藏和弱化動作的行為者,在法律語境下就是隱藏和弱化法律主體,從而模糊了對法律行為主體的認定。采用被動結構來表述法律條文符合我國和英聯邦國家奉行的無罪推定的原則。被動結構可以使法律語言顯得更加客觀公正。即使有的被動結構在句尾顯現了法律主體,但是由于語言習慣,受語者總是期盼動作的行為者在主語的位置上出現,法律行為主體事實上也被弱化了。例如: 原文:中國人民解放軍氣象工作的管理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氣象法》第43條)。 譯文:Administrative measures governing the meteorological work in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 shall be formulated by the Central Military Commission. 分析:原法律文本采用“由……”構成的非典型被動句弱化了法律行為主體,其英文版本用被動語態如實再現了原文本的法律意圖。 有的法律條文沒有采用明顯的表示被動結構的標志,以主動的句法形式表達被動的句法意義,這種意義被動句也是實現法律預見性的有效方法,因為“施事不能成為主題是因為施事是難以確定的人或物”[3]。例如: 原文: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防震減災法》第19條)。 譯文:All construction projects shall be designe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requirements for fortification against earthquakes an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andard aseismatic design and shall be construct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desig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