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遷
試析城市拆遷中的“釘子戶”問題分析
論文摘要: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的地域性正逐步擴大,新城建設舊城改造是整個城市建設的主要問題。然而在征地賠償問題上,政府、開發商與拆遷戶卻難以達成一致。導致拆遷戶不愿意拆遷,成為所謂的“釘子戶”。本文針對“釘子戶”問題產生的原因,以提供一些建議和對策。論文關鍵詞:“釘子戶”;政府管理;和諧拆遷一、釘子戶”事件及其影響從重慶“最牛釘子戶“到深圳“最貴釘子戶”事件,再到最近的長沙“最牛釘子戶”事件,近幾年時間內,“釘子戶”這個字眼頻繁的出現在各大媒體的報道中。隨著“釘子戶”系列事件的不斷升溫,媒體和人們越來越關注。二、“釘子戶”問題形成的原因(一)拆遷評估隨意性大,政府干預過多拆遷評估是否準確,關系到拆遷補償是否公平、公正,關系到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有效保證。有些評估機構經不住利益的誘惑,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做不實評估,評估價格與市場價格差距較大,損害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二)賠償過低,拆遷戶安置無房城市居民的房產往往是一個家庭的命脈,而拆遷方給予的補償標準往往過低
試析我國在城市拆遷改造中所存在的問題
【論文摘要】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拆遷問題也隨之而來。拆遷的過程反映了我國現代城市改造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完善的法律保障、因地制宜的拆遷以及配套的政策等可促進城市化進程的良性運行與協調發展。【論文關鍵詞】石塘街;拆遷;城市改造;問題一、石塘街的拆遷位于江大北門外的石塘街是一條典型的以人們聚集而發展起來的商業小街。這里聚集了各色各樣的店鋪、攤位,充分滿足了我們大學城學生的要求。白天似乎還不怎么明顯,但是一到晚上石塘街就活了起來,各種小攤販都紛紛涌上街頭,各色口音的叫賣聲也不絕于耳。老街一起和我們大學城的學生走過了很多年,承載了太多的故事、歡笑和愛情。然而現在只是經過一個暑假的時間,石塘街就變成了一篇廢墟。關于石塘街拆遷原因的說法是眾說紛紜,為了了解石塘街拆遷的具體原因,我們實地訪問了當地的居民。但是大多數居民也不了解具體的原因,他們只是聽說政府要把地賣給房產開發商,而房產開發商要在這里建立像萬科那樣的高檔小區住宅,這樣政府和房地產開發商都可以從中獲利。并且,令我們感到吃驚的是,這次拆遷過程中,每個拆遷戶的拆遷安置明細卻一
關于臺灣城市拆遷升級
臺灣土地浮濫征收日漸嚴重,房屋所有人的財產權被剝奪。2011年2月21日,臺北“三鶯部落拆遷事件”終于有了一個較好的回應。由于原住民屢次走上街頭抗爭,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同意讓出0.7公頃國有土地,用于三鶯部落重建,并將以成立社團法人的方式承租自建。近年來,臺灣正經歷著一波波城市更新的狂潮,市政府藉由搬遷住民、拆除老舊空間、重劃閑置土地與屋舍,建設摩登大樓,達到所謂美化都市的“好好看”政策。然而其背后真正意圖,卻是政府巧立名目與建商攜手拆樓、炒地。比如在2010年,臺北市政府挾大筆預算舉辦花卉博覽會,為了配合花博會的短期面子工程而“打造綠色都市”,市府團隊計劃明定“容積獎勵”的誘因,要舊房拆除后的地主在其荒蕪的基地上鋪草皮。這項獎勵計劃以“綠覆率”作為計算標準:覆蓋越多的綠色面積,容積獎勵就越高(即樓房可以蓋得更高),閑置建物被加速拆除。破碎、畸零的小綠地于是如雨后春筍般出現,在臺北市一共有74處(約莫兩萬坪空間),占公有地60%。然而政府花了人民納稅錢養綠的這些“假公園”只有18個月的生命,之后這些綠空間便轉化為容積,落
城市拆遷中公眾參與機制的功能與立法建議
【摘要】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補償標準的確定是城市房屋征收與拆遷立法的兩大難題。公眾參與具有約束公權力、保障私權利之功能,是合理界定公共利益、確定補償標準的有效途徑。因此,將公眾參與中的聽證和協商機制引入“新《條例》”,有助于走出城市房屋征收與拆遷的立法困境。 【關鍵詞】公眾參與 公共利益 補償標準頻繁發生的“釘子戶”與強拆人員之間的惡性沖突事件,再一次加大了廢止《拆遷條例》[1]的呼肖。在此背景下,“北大五學者”依據《立法法》有關規定,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拆遷條例》進行審查,撤銷該條例;或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向國務院提出令面審查意見,建議國務院進行修改。[2]筆者以為,《拆遷條例》應否廢止已無爭權,值得對論的是應制定怎樣的新《條例》。 有學者認為有六大問題需要商對,[3]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和補償標準的確定是需要面對的主要困境與挑戰。從國外立法實踐看,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一個法律技術難題。一方面是由于涉及主體與影響范圍的不確定性,另一方面是由于公共利益會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持續演化。因此,無論怎樣界定,都難以一勞永逸。至于按市場價格補償已成為共識,且得到立法機關在態度上的認
城市拆遷中的若干問題及解決辦法
應當說,在政府職能的轉型時期,讓政府完全退出在城市改造和建設上的直接參與和干預,是不現實的。但應盡量淡化政府機關的市場主體色彩,特別是對于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公益項目的建設,政府應盡量退到幕后,讓企業法人等市場主體到前臺唱主角,政府只起一個制定規則和運用規則進行管理和裁決的作用,避免與民事主體之間的直接對立。既然城市的基礎設施建設和公益事業項目建設都要由市場主體來經營,那么像房地產開發這樣的經營項目,政府機關就更應該退避三舍了。政府機關退出經營活動,是體制改革對政府職能轉換的必然要求。根據這一要求,不管是政府自身還是其下屬部門,甚至是政府機關的下屬機構,均不宜作為拆遷人從事拆遷活動。那么,由政府投資的建設項目,頒發拆遷許可證時,又如何確定拆遷人呢?政府投資,反映了建設資金的來源是由政府財政安排的。實際上,政府的工作是由各職能部門分解承擔的,政府應當是城市管理、建設的協調機關,而不應充當城市建設的拆遷人,成為項目建設承擔拆遷補償安置責任的民事主體。由政府財政安排資金,實施城市建設,也要按照國家制定頒布的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符合法律規定的運作機制。要依照
論城市拆遷補償
摘 要 當前,隨著城市建設的快速發展,各種各樣的房地產開發建設項目拆遷工作大面積鋪開,作為政府土地歸集的有效杠桿,土地儲備制度已在各地推廣。然而,由于拆遷補償法規存在缺陷,各地土地收購儲備的運行模式各不一樣,但都既有市場運作的成分,也有政府行政的因素,無非是市場運作成分多一些,或是政府行政因素多一些。拆遷利益矛盾日益激烈,暴力沖突、甚至諸如引火自焚的極端事件不斷見諸于報端,拆遷已成為全國性的話題。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我們有必要探究糾紛產生的根源,找出解決糾紛的辦法,為城市建設創造和平,穩定社會環境。目前全國各地強制拆遷公民合法私有房屋主要依據是國務院制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它不能有效遏止和解決房屋拆遷糾紛。目前,各地正在進行的土地儲備,嚴格意義上講是一種土地經營行為,城市私有房屋土地使用權應依法確認,并在拆遷中予以公平補償。從房地產市場購買房屋所有權人雖然當初購買房屋時沒有直接和國家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但是被拆遷房屋的開發商和政府訂立過合同,列入拆遷范圍的強行拆遷,于法無據,應當謹用;消除矛盾,必須在尊重被拆遷人各項權益的基礎上進行公平協商、補償。本文試圖分析矛盾
試論城市拆遷中的物權保護
目錄: 一、拆遷中物權保護的不足………………………………………………4 (一)拆遷相關立法的問題………………………………………………4 (二)拆遷實施中的問題…………………………………………………5 二、完善我國拆遷中的公民物權保護……………………………………7 (一)加強法制的規范化建設……………………………………………7 1、厘清公共財產和私人財產的界限,制訂平等保護的物權法…………7 2、以物權法為基礎,以立法的形式重新規范拆遷行為…………………7 3、糾正違反上位立法的地方政府規章……………………………………7 (二)加強法制的合理化建設……………………………………………7 1、回歸立法的精神的合理化…………………………………………… 7 2、引入聽證程序,加強拆遷的程序合理化…………………………… 8 3、引入公正補償原則、事先補償機制,加強拆遷過程中實體法制建設…9 (三)落實法制的實施建設…………………………………………… 10 1、改善黨、政領導干部的為政模式…………………………………… 10 2、加強權力監督……………………………………………………… 10 3、